自媒体时代“洗稿”侵权行为研究
A Study on the Infringement of “Article Laundering” in the Era of “We Media”
DOI: 10.12677/ojls.2024.125424, PDF, HTML, XML, 下载: 38  浏览: 66 
作者: 郑楚涵:墨尔本大学法学院,澳大利亚 墨尔本
关键词: 自媒体“洗稿”侵权知识产权 We Media Article Laundering Infringement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摘要: 自媒体是指网络用户借助媒体平台上传的,反映其生活、观点,或分析现象、社会热点的网络作品,随着手机的发展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但是,随着自媒体的发展,“洗稿”侵权行为日益猖獗,甚至有人表示自媒体“洗稿”时代已经来临。本文从自媒体平台“洗稿”侵权现状入手,分析了“洗稿”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和现阶段面临的困境,最后提出了解决方案,为保护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自媒体行业发展提出了优化建议。
Abstract: “We media” refers to online works uploaded by network users with the help of media platforms to reflect their lives, views, or analyze phenomena and social hot spot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obile phones, they have entered the daily life of thousands of families. Howev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we media”, the infringement of “Article Laundering” is increasingly rampant, and some people even say that the era of “Article Laundering” by “We media” has come.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infringement of “Article Laundering” on we-media platform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auses of the infringement of “Article Laundering” and the difficulties it faces at this stage,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lutions to protec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of original authors, purify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we-media industry.
文章引用:郑楚涵. 自媒体时代“洗稿”侵权行为研究 [J]. 法学, 2024, 12(5): 2976-2988.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24

1. 引言

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自媒体时代已经到来。一部手机,一个点子,人人都可以自由发声。然而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洗稿”侵权行为的加剧,有人甚至直言自媒体“洗稿”时代已经来临。营销号、甚至拥有大量流量的自媒体账号借机利用他人的文案、图片,在经过少量调整,甚至直接模仿和照搬后,将他人的智力成果发布在自己的账号,借此赢得流量,增长粉丝,赚得快钱。这类行为在自媒体行业已然成为一种风潮,这无疑打击了原创作者的创作动力,使得网络环境日趋混乱,甚至影响科技和文化的发展进步。

《中华人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民法典》对于具体侵权行为的界定、法律上的定性尚不明确。在实践中,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中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受权利人及监管部门委托,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艺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 [1] 。由此可见,网络侵权、“洗稿”等问题仍然突出。本文旨在对于自媒体时代下“洗稿”的原因和现象进行分析,明确侵权的界限,找出网络侵权规制的困境,提出平台、创作者、消费者等多方解决措施。

2. 网络“洗稿”侵权行为的表现及媒体平台应对现状

2.1. 网络“洗稿”侵权行为的表现

网络“洗稿”抄袭侵权行为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2.1.1. 文案抄袭

抄袭者将原创作者的文章或者视频文案记录下来,整理成文本,做一点修改,更有甚者原封不动照抄,将内容写进自己的“原创”文章或“原创”视频之中。使不明真相的读者误以为该文章、该视频是抄袭者的原创,进而收获流量和粉丝。

2.1.2. 内容盗窃

内容盗窃又分为直接的内容盗窃和间接的内容盗窃。直接的内容盗窃:这种情况俗称为“搬运”,常见于视频“洗稿”侵权,是指未经创作者许可就自行将视频搬运至别的网站,这种情况多见于各大营销号和部分地方电视台。随着科技的发展,抄袭者更加猖獗,甚至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发出专门用于抄袭和洗稿的应用软件,只需要输入关键词,软件就可以一站式批量盗版视频并且自动上传到媒体平台,让盗版和抄袭更成为家常便饭。

间接的内容盗窃:间接的内容盗窃是指抄袭者并未直接将视频搬运至别的网站,而是将视频进行剪辑、编辑或者重新拍摄之后再转移至别的平台。哔哩哔哩视频平台的创作者“塑料叉FOKU”曾经发视频讲述被跨平台抄袭的经历:抄袭者将她的长视频剪辑成分段的短视频,将她的亲身经历剪辑成小短剧投放至短视频平台,用她的真实经历欺骗广大观众,骗取流量、博得眼球 [2] 。更有甚者,在盗取别人的原创视频后添加自己的原创水印,大言不惭地署名与原创作者联合创作,借机利用观众的信任,挖掘潜在的消费者生财。

2.1.3. 身份冒用

目前,我国的网络文章平台、视频平台针对不同年龄、性别、职业的受众做了详细的划分,产生了种类、数目繁多的社交平台。在利益的驱动之下,冒用身份似乎也成为了“洗稿”侵权行为更加便捷的手段。由于各个平台信息流通可能存在壁垒,专注于某一平台的原创者可能更容易遭受到“洗稿”侵权行为的威胁。这些原创作者在一个平台逐渐蓬勃发展之后,抄袭者便会鱼目混珠,冒用该作者名义注册其他平台,实时更新原作者的原创稿件,将自己伪装成博主本人回复粉丝的评论,借机接商单、赚快钱。这种行为不仅欺骗消费者与受众群体,更严重侵害了原创作者的著作权,也对原创作者的个人声誉造成损害。

2.2. 媒体平台防止“洗稿”侵权行为的措施

2.2.1. 文字稿件——以“微信公众号”系统为例

微信公众号是商家或者个人在微信平台注册的、可以为多人查看的网络账号,它将视频、文字、语音全方面融合,观众能够通过浏览作者推出的内容,与作者互动、沟通,进而将时间空间、线上线下串联起来。微信公众号内容主要以推文的形式呈现,用发布文章的方式对相关内容进行展示,现在正逐渐成为一种主流的营销方式。《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第五章第二条中明确规定:“用户不得利用微信公众账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进行如下行为:……(4)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利的……”,该规定具体体现在公众号创作者和读者两个方面。在公众号原创者投稿分享时,原创者可以就分享的内容选择“允许转载”或者“禁止转载”;读者也可以在阅读推文后对优质原创文章打赏,或对违规的文章进行举报,以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微信公众平台的系统只能就可以识别的“洗稿”侵权行为进行规制,但对于非整篇复制的文案抄袭、间接内容盗窃和身份冒用等违规行为仍存在很大的漏洞。因此,微信公众平台的监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护创作者的智力成果不被窃取,但面对“洗稿”时代更复杂、成体系的侵权行为,还缺乏具体的制度和更加明确的规定。

2.2.2. 短视频稿件——以“抖音”短视频软件为例

抖音(tiktok)短视频平台,是近两年席卷全球的一款音乐短视频社交软件,自2016年上线之后,正式掀起了“全民自媒体”的狂潮。它面向全年龄层的用户,针对不同兴趣的用户推荐多样化视频;用户也可以自主选择音乐,拍摄自己的作品。“抖音,记录美好生活”,这句话是该应用软件的营销文案,诚然,抖音短视频平台已经随着手机走入了千万人的日常生活。

用户在发布抖音视频内容时,根据不同的内容可以选择所有人可见、互相关注朋友可见和仅自己可见,也可以自定义选择不给谁看视频内容,根据视频发出后的反馈也可以调整可见权限。抖音平台还设计了“黑名单”账号,一旦用户将他人拉入黑名单,他人就无法查看该用户发布的内容。用户在平台上若发现“洗稿”侵权内容,可以举报视频,由平台介入处理,并将侵权纠纷备注在视频信息中。抖音平台的这种监管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洗稿”侵权行为,但是仍然存在弊端。短视频制作普及程度、受众程度高,在侵权行为被发现之前,“洗稿”视频往往已经获得大量流量;同时,短视频博主体量大,“洗稿”抄袭者通常倾向于“采百家之长”,在不同的博主处抄袭不同的内容,手段隐蔽,甚至已经形成完整的产业链,难以分辨。因此,形成全系统的短视频平台“洗稿”抄袭行为监测体系十分有必要。

2.2.3. 长视频稿件——以“哔哩哔哩”视频平台为例

哔哩哔哩(bilibili),又称“B站”,创建于2009年6月,是国内以的视频为主要产出内容的文化交友平台,以原创视频、涉及广泛、实时弹幕为特色。该平台视频内容种类众多,覆盖舞蹈、科技、美食、国创等方面,衍生了众多优质原创作品,已经成为中国“Generation Z”(Z世代)文化的集中地。

哔哩哔哩用户在投稿时,根据内容不同将稿件投入“自制”和“搬运”两个模块,若选择“自制”模块,代表该视频由博主原创拍摄,还可以增加“未经授权禁止转载”的标志,用来维护自身的著作权;若投稿“搬运”模块,就代表该视频并非原创,是在经原作者授权的情况下转载到自己的频道,以保护他人的著作权。同“抖音”短视频软件相似的是,哔哩哔哩也设置“黑名单”和举报机制监督“洗稿”行为,在该平台运行中已经初见成效,但跨平台抄袭的问题依旧屡见不鲜。一些营销号仍然执着“洗稿”原创作者的文字稿件,搬运至其他平台网站,利用受众群体的断层隐秘地侵犯他人著作权。

2.3. 原创作者防止“洗稿”侵权行为的措施

我们必须得承认,相比于书籍、影视等其他作品,自媒体作者的维权途径少之又少。

2.3.1. 内容水印

许多博主会在自己发布的视频中打上水印,以防止自己的知识产权被侵犯。但是,文案盗窃、内容搬运并不会因为视频打上水印就完全消失。在自己的视频中打上水印一定程度上锁定了自己的视频和账号信息,对防止身份冒用的行为有效。

2.3.2. 发布文章、视频举证侵权

大部分博主会用这样的形式来举证侵权。在发现其他文章、视频的侵权行为后,大部分的博主会以文章、视频的形式来举证,谴责“洗稿”侵权行为。如果博主的体量大,这样的做法可能会引起网络舆论讨论;但是如果博主的体量比较小,这样的做法能起到的作用往往是有限的。综上所述,仅仅发布举证文章、视频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其教育、倡议意义大于维权效力。

2.3.3. 寻求所在平台介入认证侵权

正如前文所说,不同的平台已经形成各有特色的侵权应对措施。但是依靠平台对于博主来说往往是被动的行为,博主们依然需要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2.3.4. 版权登记

自媒体作者可以再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登记。尽管版权在作品创作完成时自动产生,但是版权登记可以帮助自媒体博主在版权纠纷中提供有证明力的独创性证据,保护博主的知识产权。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提供线上版权登记,节省了博主的维权成本。但是,由于自媒体运营的特殊性,自媒体内容更新多且频繁,实践中很少有博主会在发布每一条内容后都去进行版权登记。

2.3.5. 在线版权检测服务

原创博主可以寻求版权保护平台的帮助,例如百度版权保护平台、腾讯版权保护平台。这些平台旨在为创作者提供相对便捷、快速的一站式版权管理平台,降低其维权成本。以腾讯版权保护平台为例,它会从版权登记、内容标识、侵权处理和法律支持四个方面来为创作者提供版权援助 [3] 。但是,这些版权保护平台具有平台依赖性,不能进行全平台的版权检测和保护。其次,这些版权保护平台只能解决一些相对简单的版权纠纷,对于复杂的案件可能没办法提供法律支持。

2.3.6. 漠视自己的权利

当然,并不是每一位原创者都能保护自己。部分博主在发现侵权行为后,他们会选择漠视自己的权利,对侵权者进行忍让和纵容。他们这样的选择可能是因为对知识产权保护理论的匮乏、维权成本大维权难度高等等。

3. “洗稿”侵权行为的法律规定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洗稿”侵权没有比较明确的案例,所以本文采用陈喆(琼瑶)诉余征(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作为材料,目的是为了明确《著作法》的规定 [4] 。在本案中,原告陈喆诉被告余征以及其他被告共同摄制的剧本《宫锁连城》(下文统称《宫锁连城》)侵犯了其原创小说《梅花烙》和改编剧本《梅花烙》(下文统称剧本《梅花烙》和小说《梅花烙》为《梅花烙》)的著作权。

3.1. 《著作权法》对于保护对象的认定

3.1.1.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指著作权法保护的并不是作品中体现的思想、感情、主题等,而是作者对于思想、感情、主题的具体表达。因此,本案的关键之一就在于《宫锁连城》是否侵犯了《梅花烙》的具体表达而非《梅花烙》中所传递的思想。《宫锁连城》和《梅花烙》都描述了曲折离奇的爱情故事,这并不存在侵权的可能性。但是,如果二者台词、剧本的表达上存在大量雷同,那么就存在继续讨论侵权行为的可能。

3.1.2. 作品的独创性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应当是作者独立完成,并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因此,本案的另一个重点在于如何体现《梅花烙》和《宫锁连城》中的独创性部分是由作者原创完成而未经借鉴或抄袭。

3.2. 《著作权法》对于侵害改编权的认定

著作法第十条规定:改编权是是指改编原有作品,创作出新作品的权利。侵害改编权的认定通常遵循“接触 + 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方法。

3.2.1. 接触

接触是指被告是否有可能接触到原告的作品,已排除被告借鉴、抄袭原告作品的可能性,从而证明被告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在本案中,电视剧《梅花烙》意味着剧本《梅花烙》的公开,小说《梅花烙》的发表也意味着其到达了可以“接触”的领域。以电视剧、小说的畅销程度和知名度,可以推定被告有“接触”《梅花烙》的可能。

3.2.2. 实质性相似

有两种方法来判断实质性相似。第一种是抽象剥离法。利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将代表“思想”的主题等内容剥离,留下“表达”进行对比。另一种是整体感官法,采用第三人(观众)的视角去整体感受作品的相似性。在本案中《宫锁连城》在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情节、情节串联存在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

3.3. 著作权法中合理借鉴的例外情况

《著作法》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例如对他人作品中思想、不具独创性内容和具体表达的借鉴。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 网络“洗稿”侵权行为发生的原因

4.1. 抄袭者角度

4.1.1. 原创内容耗费较大

对于原创作者来说,原创文章需要经历选题、调研和创作三个主要方面。要保证写出高质量文章,选题直戳读者痛点、调研广泛精细,作品有独特的风格,这三者必不可少,一篇高质量佳作的背后必定是作者的时间、金钱和人力成本。对于原创视频拍摄者,优质视频首先要进行选题定稿、前期背景整理、文字稿件打磨和最终视频的拍摄剪辑,这无疑也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金钱成本。然而,对于抄袭者而言,他们或者不知道如何选择讨论度和关注度较高的话题,或者不知道如何写出吸引人的文案,或是根本不愿在推文上投入成本,奉行“拿来主义”,通过“洗稿”等抄袭方法规避了前期投资的时间、精力和金钱,变相“节约”成本。

4.1.2. “洗稿”抄袭获利高

自媒体时代下,网络电商迅速崛起。网络上许多抄袭者,披着“洗稿”而成的“原创内容”外衣,本质却是在贩卖商品盈利。“洗稿”而成的作品不需要金钱投入、设备投入,通过“洗稿”产生的文案吸引粉丝,获得广告商的青睐,在其平台中投放广告,赚得广告费;更有甚者,根据自己的商品对标他人文案、视频抄袭,打着原创者的幌子向观众出售商品,割韭菜、挣快钱。几乎不需要投入,却能有可观的收益,这无疑是“洗稿”侵权行为的根本动因。这个账号若被查封,则去申请下一个账号,继续无休止的“洗稿”行为。周而复始,只需动动手指,就可以将他人的原创视频变现,流入自己的钱包。

4.1.3. “洗稿”侵权行为代价小

互联网上“洗稿”抄袭者日益猖獗,在不同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抄袭者明知故犯,更有甚者早就对不同的结果提前做好了预案。一般来说,跨平台抄袭等手法很难被发现。就算被发现原创作者也不一定会选择维权,通常间接助长了抄袭者的嚣张气焰;对于那些有明确证据、敢于站出来反抗的原创作者,“洗稿”者通常用文字、视频道歉的形式,附带一些金钱赔偿就得以解决。发表视频承认侵权行为、支出赔偿金与视频所带来的盈利和流量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对于没有明确证据,“洗稿”较为充分的侵权行为者,他们往往借用“选材相似”、“文案雷同”等借口搪塞原创作者。如果原创作者利用自己账号的影响力指控他,甚至可能被冠以“网络暴力”的行径。不论是哪种类型的侵权行为,侵权者都奉行“互联网没有记忆”,坚信只要稍稍遮掩,就能为自己的“洗稿”行为正名,而在风波之后,大数据又会为他们带来流量和金钱,支持他们继续以“原创者”的身份兴风作浪。

4.2. 原创作者角度

4.2.1. 维权困难,耗费成本大

原创作者可以选择的维权方式主要集中在平台手段和法律手段等方面。就平台手段而言,平台判断“洗稿”侵权行为需要进行复杂的举证,抄袭举报失败几率很高。平台方常常以“举报内容不够针对”“举报材料不足”等话术为理由,变相逃避平台监管责任。就法律手段而言,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这都会对原创作者的创作事业和日常生活带来不便。

4.2.2. 原创作者个人难以对抗“洗稿”营销团队

对于许多非头部博主,账号通常都由个人经营管理,账号产出内容、商单等相关事项也是由账号作者本人负责。而对于以敛财为目的的“洗稿”账号,通常都是由一个团队运营多个账号,同时处理账号相关问题。相较于规模化的运营团队,中小博主的维权就显得有心无力。但是在网络平台上,头部博主毕竟是凤毛麟角,真正决定网络风气、传媒质量的,往往就是难以维权的中小型原创作者。

4.3. 媒体平台角度

4.3.1. 缺乏完善的抄袭惩罚机制

流媒体时代,虽然媒体平台受众、形式不尽相同,但是抄袭惩罚机制大同小异,即抄袭举报和平台客服通道。然而,本就单一的原创作者自我救济手段,在大部分平台也成为了应付审查机制的摆设,仅仅是媒体平台流水作业中的一环,并没有起到切实的作用。

4.3.2. 媒体平台缺乏监管,导致网络信任的丧失

许多媒体平台只注重经济效益,推卸监管责任,导致营销号在网络世界中遍地开花。在互联网的虚拟世界中,人与人的信任在逐步被磨灭。从一些原创者的经验来看,当他们主张为自己发声时,除了一些支持的声音外,也有许多恶意的中伤者。他们不相信所谓的原创者保护权益、净化平台的言论,相反,他们认为这些原创者反而才是处心积虑、深谙“流量密码”的潜在侵权者、认为他们是打着反对“洗稿”旗帜收割浏览量的既得利益者,对真正的维权视频将信将疑,在真正受害者的主页冷嘲热讽。

5. 规制网络“洗稿”侵权行为所面临的困境

5.1. “洗稿”侵权行为的内容界定不明

“洗稿”的界定,是维护著作权必经的前置程序,也是打击抄袭行为的首要前提。在实践中,抄袭者总是以“选题相同”或“借鉴”为借口,逃避本应当承担的责任。

5.1.1. “洗稿”侵权行为与“选题相同”内容的区别

“选题相同”的视频内容是指不同的自媒体博主就同一个话题发表的产出内容。在一般情况下,当一个社会热点产生时,同类博主先后发布与该话题相关的内容,以求文章、视频紧跟时事,借助话题流量参与讨论。这不仅是社会热点发酵、自媒体博主发展的双赢契机,而且能够促进作品内容“内卷”,会形成同平台甚至整个互联网自媒体内容的良性循环,提升整体自媒体产品质量。

“洗稿”侵权行为与“选题相同”内容的主要区别在于细节是否雷同。“洗稿”侵权以直接或间接的手段盗取他人的内容,完全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两份作品在文字稿件、视频引入、拍摄手法、语言语序等方面存在大量雷同甚至完全雷同。“洗稿”作品通常缺乏原创性,由抄袭他人作品或者有多个作品凭借而成。而“选题相同”的作品虽然讨论同一个话题,但是各自有深入的思考和独特的内容,语言的运用和视频的呈现都体现了创作者强烈的个人特色。虽然中心话题类似,但是内容展开都各有千秋,即使同时观看也不会感到疲乏。

5.1.2. “洗稿”侵权行为与“借鉴”行为的区别

自媒体产生以来,“借鉴”经常成为抄袭者否认“洗稿”的说辞,但是二者本质上存在不同。在《辞海(第七版)》中,借鉴“谓以他人之事为鉴。……今多指对照别的人或事以便取长补短。”,抄袭“亦作‘抄截’。……窃取别人的文章以为己作”,二者最大的区别是原创性。在自媒体领域,借鉴是参照他人的部分观点,再深入思考的基础上产出内容。这些新产出的内容,在思想深度、表现形式上与被借鉴的主体存在区别,体现了作者独立的思考和独特的风格,这正是“借鉴”与“洗稿”最大的不同。互联网的迅速发展,让我们每个人都得以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思考,但这并不意味着拿来主义应当大行其道。

5.2. 原创者维权的成本有限

5.2.1. 可获得的有效救济途径少

平台“洗稿”监管不力、提供的有效维权机会少,自媒体作者单人缺少金钱和时间成本应对络绎不绝的抄袭者,这使得“洗稿”之风更盛,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

5.2.2. 利用影响力维权被质疑深谙“财富密码”

“财富密码”专指获得数量较大或可持续的金钱效益的有效方法,在数字时代往往是指那些能快速吸引各层次受众眼球、快速获得大量流量的方法。在自媒体社交平台,抵制“洗稿”侵权行为本身就是热门话题,实践中不乏自媒体作者互相抄袭,借机蹭热度的无下限行为。这种“流量密码”正在逐渐消磨掉互联网上人与人之间最基本的信任。下一次,当我们在网络上看到抨击侵权行为的原创者,我们也会质疑对他的初始动因,而这对真正的维权者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5.3. “洗稿”侵权行为人代价小

实践中维权纠纷通常以公开道歉和侵权赔偿为主要方式,但在实践中对侵权人都难以造成实质性的伤害。

5.3.1. 公开道歉

对于许多原创博主来说,声誉是账号特别重要的权力,公开承认抄袭是解决“洗稿”侵权纠纷最重要的一项诉求。在实践中,许多博主的选择是要求“洗稿”侵权者发布道歉视频,并在个人主页置顶一定时间。但是,这种看似重要的方法对于“洗稿”者来说其实是无关痛痒的。在侵权人眼中,账号只是盈利载体,侵权人手中也不止一个账号,公开道歉对于他们来说无法造成实质性的金钱损害。在约定的期限到达后,侵权者删除道歉视频,继续“洗稿”其他作者的案例比比皆是。公开道歉具有基本性,但并不具有唯一性,只有真正切入侵权者痛点,才能从源头遏制此类行为的产生。

5.3.2. 侵权赔偿

因为缺乏足够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与“洗稿”者博弈,原创作者在主张赔偿时得到的赔偿数目往往较少,有时甚至低于“洗稿”投稿带来的收益。在“洗稿”者的背后,完整的灰色产业链已经形成,应对侵权指控已经形成固定话术。利用原创作者对于知识产权法不熟悉的漏洞,为原创作者制造著作权认定困难、法律手段维权困难和市场行情向来如此的假象,借机抛出较少的赔偿额诱使原创者接受。许多原创者在“洗稿”者的打压下本已自觉维权无门,就快速与侵权人进行了和解。

6. 网络“洗稿”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规制

“洗稿”并不是说在新媒体时代不能借鉴别人的成果。是借鉴还是抄袭,是再创作还是洗稿,关键就看观点有没有原创,思想有没有提升 [5] 。目前我国关于“洗稿”侵权行为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6.1. “洗稿”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讨论

“洗稿”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到著作权法的一个原则:思想与表达二分法。该原则的基本含义即是著作权保护不能延伸到作品中包含或体现的思想,而只能延伸到作品中这些思想的特定表达。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可用于解释先前的竞争者能够自由使用作品的那些方面以及竞争者不能自由复制的那些方面 [6] 。 “洗稿”侵权行为可以分为文案抄袭、内容盗窃和身份冒用。

6.1.1. 文案抄袭

无论是使用同义词,还是替换语序的方法,都是抄袭原创者思想的特定表达,违反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的原则,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文案抄袭的侵权人运用他人的思想表达,构建相同的脉络,传递相同的价值,本质就是对于他人智力成果的窃取,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6.1.2. 内容盗窃

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内容盗窃,都是将他人的作品在经过二次加工后进行发布,且这些所谓的二次加工并没有赋予作品本身额外的思想和价值。简言之,内容盗窃也仅仅片面搬运原创者对于思想的特殊表达,这样的行为也违反了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原则,应当认定为侵权行为。

6.1.3. 身份冒用

侵权人直接盗用原创者的身份,在其他平台冒充原创者,直接的内容盗窃就是其主要活动之一。将他人的视频直接发表在自己的平台,盗用了他人对于思想的特定表达方法,也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6.2. “洗稿”行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讨论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五条规定:“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行为:……(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文案抄袭和内容盗窃行为,未经权利人许可,挪用他人的智力成果,已经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身份冒用,以隐蔽的方式替代了真实的知识产权人,违反了信息网络传播的相关规定。

6.3. “洗稿”行为的其他民事权利侵权讨论

6.3.1. 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对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等私生活安全利益自主进行支配和控制,不受他人侵扰的具体人格权。在身份冒用行为中,抄袭者以原创者的身份在其他出现,可能造成他人对于身份的误认。抄袭者可能因此获得有关原创者的隐私信息,侵犯了原创者的隐私权。

6.3.2. 财产权

财产权是指财产所有人对于其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身份冒用类的“洗稿”行为中,抄袭者运用搬运来的内容,以原创者的身份活跃在媒体平台,造成不明真相的广告商产生误解。依托自媒体账号,抄袭者以他人的身份接洽商务合作、广告,将本应属于原创者的报酬收入囊中。

6.3.3. 名誉权

名誉权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民事权利,是指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身份冒用的行为,披着其他博主的外衣,将利益尽收,将责任撇清。自媒体账号并非是抄袭者兢兢业业经营的账号,抄袭者对于内容的维护和广告的选择不可能会如同博主本身一样用心。如果出现侵权行为,通常是无辜的原创者承担舆论的谴责、名誉受损,而真正的责任人却可以逍遥法外。

7. 应对“洗稿”侵权行为的建议

7.1. 立法部门

7.1.1. 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优先权原则的跨平台应用

优先权原则是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一项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原则,其含义是指在一个缔约成员国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或注册申请的申请人,又在规定期限内就同样的注册申请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内容的申请的,可以享有申请日期优先的权利。在新媒体领域,平台之间数据存在鸿沟,但由于不同平台隶属于不同公司,拥有不同的运营模式,信息共享尤为困难,因此在不同平台之间可以考虑引进优先权原则作为判断是否“洗稿”侵权的标准。

在优先权规定的时间内,创作者可以选择将作品投放至不同平台,或者将文字稿件提交不同的平台备份,该创作者在提交投放或提交备份的平台享有官方认可的著作权,且享有著作权的日期从文字稿件或视频最先投放之日起算。倘若在投稿和备份之后又发生“洗稿”侵权纠纷的,平台和原创者就无需进行复杂的认定和仲裁,原创者只需主张在该平台享有创作优先权即可有效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

7.1.2. 完善、更新关于自媒体“洗稿”的法律规定

自媒体作为网络发展的新兴产物,但针对“洗稿”侵权行为的具体法规却停滞在十几年前。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在日新月异的发展之下,单纯的行业规范难以有效制约庞大的经济利益,需要有实时更新的规章制度进行约束。

1) 相关部门应当尽快出台规定明确自媒体“洗稿”侵权行为的标准,依照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对应的处罚,可以参考有关网络谣言惩治的法律法规。例如,若经过“洗稿”行为的作品转发、分享次数超过500次或浏览量超过5000次,即被认定为严重侵权行为,侵权人不仅需要公开道歉,还需承担1000元以上的民事赔偿责任。只有提高自媒体侵权的试错成本,才能维护自媒体平台的正常秩序,更好地保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

2) 随着自媒体蓬勃发展,法定的监管方式也要与时俱进。自媒体行业已经发展成熟,其种类和内容多种多样,单靠现有法律难以有效规定和制约。因此,应当继续贯彻“剑网”专项行动的精神,出台针对互联网和自媒体领域的专门性规定。依据不同自媒体平台特点和受众,采取不同的监管标准和方式。打击互联网“洗稿”产业链,定期对自媒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情况、“洗稿”侵权行为进行抽查,对不合格的平台进行约谈和处罚。

7.1.3. 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洗稿”侵权行为发生时,创作者常常觉得无助、力不从心的原因可能是缺乏明确的、可执行性的法律规定。首先,法律需要明确在电子经济时期新概念下的定义,例如“短视频”“文案”等词语。其次,在明确了基本定义的基础上,更加具体地阐述权利著作权在短视频、微信公众号和长视频中的认定。例如,明确版权保护的范围,借鉴者的义务,以及侵权可能会造成的法律后果。最后,法律应明确可采用的具体程序,例如诉讼程序,赔偿的计算方式等等。法律还应该保留一些灵活调整的空间,以考虑不同情况的特殊性,使得法院、仲裁机构做出更加灵活的判断。

7.2. 司法部门

7.2.1. 明确司法标准

针对常见的“洗稿”侵权行为,制定裁判标准,可以通过案例指导、研讨会等形式为法官提供清楚明确的裁判依据,确保裁判的公正性、统一性。同时,可以增加法官培训,保证他们拥有基本的网络侵权知识,便于法官更好理解互联网“洗稿”侵权案件。

7.2.2. 加快司法程序

鉴于自媒体发展快、变化多的特性,加快司法程序可能更匹配自媒体“洗稿”侵权行为的要求。

1) 简化立案流程

很多创作者听到“诉讼”等词汇就会产生怕麻烦的心理,从而放弃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因此在司法过程中立案可以采用信息化的方式,同时简化案件提交要求,能够提升创作者将“洗稿”侵权行为诉之于法律的意愿。

2) 提高审理效率

鉴于互联网的特殊性,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可能不处在同一个城市。因此,电子文件提交证据、开启视频庭审,可以有效节约法院、原告和被告三方的诉讼成本,使得“诉讼”不在与高成本相连接。

3) 建立专门机构

自媒体“洗稿”侵权相较于别的民事案件,具有案情相对简单,更新频率相对较快的特点。因此可以设置专门的“洗稿”侵权小组或法庭审理,促进司法的专业性和高效性。

7.3. 行政部门

7.3.1. 加强监管和执法

行政部门应该督促网络平台尽快建立、完善和升级内容审核、版权信息标注和侵权内容下架的机制,并且支持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有效尝试。在平台之间、平台内部形成保护知识产权的风气。

7.3.2. 加强宣传和教育

行政部门可以通过公益讲座、学校课程等等,培养青少年对于创作者版权保护的认同和重视。同时,在社会推动尊重知识产权的文化,强调知识产权对于激励创新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意义。最后,可以与国际组织、企业联动,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的项目和活动,特别是在互联网、自媒体的层面。

7.4. 媒体平台方面

7.4.1. 设置平台举报纠纷仲裁小法庭机制

鉴于侵权视频众多,平台监管工作量大,可行度不高,使得“平台监管”对于原创作者和观众来说往往成为一句空话,所以可以适当调动观众的力量。仲裁小法庭机制的构建可以参考“闲鱼”平台的机制,该机制是闲鱼平台内部解决买家卖家纠纷的机构,当买卖双方发生纠纷时,由买家和卖家分别上传事件描述、图文证据,由二十位网友进行投票,选出获胜的一方,保护其权力。该机制可以同样运用在著作权纠纷方面,例如:

1) 当博主发现自己的投稿被“洗稿”抄袭之后,可以在提交事实陈述和证据材料后向平台申请开启仲裁小法庭程序。为了避免恶意举报的发生,申请人应提交两位佐证人证明。佐证账号必须是满足一定级别的活跃用户,系统应当明文提示两名佐证人虚假作证对账号的危害,如降低账号信用评级、在一定时间冻结相关权限等等。

2) 在当事双方提供事实陈述和图文资料后,由系统随机筛选一定数量的用户投票,选出获胜的一方,维护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有权仲裁的用户也必须是满足一定级别的平台活跃用户,并且需要覆盖不同的年龄层和兴趣小组,保证仲裁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互联网公序良俗。

4) 在仲裁结果产生后,系统应当将结果发送至双方当事人、佐证人和仲裁用户。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服、或者案件出现新的事实情况需要补充,双方当事人有一次申诉的机会。

5) 提交申诉的纠纷在获得相应数量原参与仲裁用户的赞成后,由系统提交平台管理员。平台管理员结合仲裁结果和补充的事实,对纠纷做出最终的裁决。依照此流程进行得出的仲裁结果,不仅减轻了平台的监督压力,更公开透明了监督流程,有利于平台的优化。

7.4.2. 加大投稿审查力度

为保证稿件的质量,平台会对稿件进行初步审查。因此平台可以利用初步审查的机会,将“洗稿”行为扼杀在摇篮。

1) 平台依照以往数据形成信息库,对于抄袭严重的分区严格监督。在进行初步审查时可以要求创作者提供书面形式的简要内容大纲,在数据库中进行检索。

2) 若与他人文案重合度较高,将视频推送给平台管理者,由平台管理者判断是否构成“洗稿”侵权行为。

3) 若被判定为侵权行为,侵权视频就无法上传至平台。

7.4.3. 实行观众激励机制

现在媒体平台已经形成观众举报的机制,用户在浏览视频时,若发现视频存在不符合平台规定的情况,可以点击举报。在填写举报原因、提交简单证据后,举报就会生效,平台还会及时像用户反馈举报处理结果。但实践中,许多观众怀有事不关己的心理,在看到抄袭内容后选择滑动离开,并不会选择像平台管理方举报“洗稿”内容。若平台能对有效举报的用户给予奖励,例如实物奖励、网络平台上的虚拟奖励,用户监督才有了动力,才能促进平台风清气正网络环境的形成。

7.4.4. 引导博主自觉捍卫智力成果

平台应当制订一份详细的告知书,包括原创视频要求和平台具体维权方式两部分,以此为基础准备题库。当一个账号申请成为自媒体账号、在平台发布产出内容时,平台可以随机抽取题库中的题目形成“原创者能力考试”试卷。只有通过该测试的账号,才能正式发布作品。通过测试的形式,可以帮助原创者更加清楚理解平台关于原创作品的要求,这是“洗稿”维权的基础。

7.5. 创作者方面

7.5.1. 形成创作者互助联盟

现有的“洗稿”侵权维权成功的例子中,大多数创作者都不是单凭一己之力获得成功的,少不了同行之间的互相帮助。自媒体创作者中人才济济,其中不乏精通法律或有过此类经验的同道中人。作为博主,他们更能理解被侵权人的无助和痛苦,更能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考虑问题,能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现在的“洗稿”侵权维权还处于一个不成体系的状态,大部分投稿者缺乏社会经验和人脉资源,这是“洗稿”侵权无法得到遏制的主要原因。如果能够形成行业联盟,创作者就不是孤军奋战,在侵权的博弈之中获胜希望就更大。

7.5.2. 培养独立维权的意识

原创者具有基本的维权能力,是遏制“洗稿”侵权行为最重要的因素。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睡眠人,在日常生活中,创作者应当加强知识产权理论知识的学习;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当积极采取行动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合理运用法律武器。

8. 结语

自媒体已经成为当代人生活的热词,其衍生的媒体社交平台在我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增强。但是,在这个流量为王的时代,互联网仍然应当坚守住道德底线。创作是人们内心世界的外化,好的作品拥有陶冶情操的能力,但以“洗稿”为生的蛀虫们也在侵蚀着我们的精神生活,蚕食着人与人的信任。不少实践已经向我们表明,仅仅依靠《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难以针对具体的互联网问题和不断更新的网络环境进行有效的规制,更难以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如果原创作者的权益无法保障,不劳而获的抄袭者大行其道,原创者难以产出优质作品,媒体平台也无法留住优质用户。

因此,为了更好保护原创者的智力成果,媒体平台、创作者都应积极行动起来,法律也应当给予相应支持。完善网络监管环境,制订明确的“洗稿”侵权标准和惩罚体系,制订专门性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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