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各种贸易协定的签署,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的条例逐渐增多,但国际知识产权变革的话语权更多掌握在发达国家手中,某些行业因此出现了较高的准入壁垒,国家与国家在这些行业之间的差距愈来愈大,甚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受限,最不发达国家的进步因此被阻碍。早在七八十年代,美国知识产权打击的矛头就指向了日、韩等新兴电子产品制造地。而随着以一些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新兴市场崛起,美知识产权打击的矛头又指向了这些国家,如337条款的复苏和扩张以及频繁发动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1] 。而至今更是在国际条约中写入“超TRIPS”条款来筛选贸易伙伴,“超TRIPS”有三种情况,一是设定比《TRIPS协定》更高的标准,二是将《TRIPS协定》中的任择性义务转变成强制性义务,三是引入《TRIPS协定》不包含的规则 [2] 。这些规定无疑提高了行业准入壁垒,也更有利于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及在行业内进行垄断。
2. 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高新技术行业包括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航空航天、新材料、高技术服务、新能源与节能以及资源与环境以及先进制造与自动化八个行业,其中电子信息、航空航天、新材料、以及先进制造与自动化行业均受到不同程度来自发达国家所制定的知识产权条款的限制。高新技术在国家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在人类社会生活中也已经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而国际上对于此类技术相关的知识产权并无体系化的法律规定,发达国家利用贸易协定限制他国相关领域的发展,而一些跨国企业也利用其先发优势以及对技术研发路径的封锁来遏制其它企业的发展,运用其所在国相关条款及国内法律对他国企业提起诉讼,以正当的手段达到其干预市场的不正当目的。
如高新技术行业中的生物信息学行业,该行业利用计算机进行生物学研究,而研究数据在今后的生物医学中将会发挥重要作用,且生物信息学中的创新通常是连续的,因此早期的专利会阻碍以后的创新或者形成市场准入障碍 [3] 。这就导致了生物医学研究也变得更加专有化以及私密化,而生物医学研究具有积累性,该行业因知识产权保护产生的壁垒很大程度上会阻碍生物医学未来的发展。
而高新技术行业中的电子信息产业更是被发达国家和具有先发优势的企业以贸易协定及专利保护为名限制竞争甚至进行垄断。2008年2月20日,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退休教授Rothschild以专利侵权为由,向ITC提起“377调查”申请,要求对包括6家中国公司在内的全球34家公司发起“337调查”,禁止这些公司向美国进口LED产品。其中包括11家日本公司,8家中国台湾公司,6家中国内地公司,3家韩国公司,2家美国公司,新加坡、芬兰、马来西亚和瑞典各1家公司。而早在2005年,Rothschild就针对LED巨头,如日本的丰田合成和日亚化学、美国的Cree公司、德国的欧司朗和飞利浦等,就该专利已在美国提起多次专利诉讼。之后申请人又逐步追加被申请人,根据ITC公布的信息,最终确定的被调查公司有40家,具体包括:中国台湾公司11家,中国内地公司9家,韩国公司3家,美国公司2家,新加坡、芬兰、马来西亚和瑞典公司各1家。涉案专利为半导体材料及其制造方法的发明,该LED案涉及出口金额超过1亿美元,如果败诉,ITC最终对我国产品签发普遍排除令,则在原告专利有效期内,我国企业生产和使用这项专利技术所制成的芯片、封装和应用的所有产品将被全面禁止向美出口,还可能会影响对欧洲、南美等地的产品出口 [4] 。
除此之外,在德国举办的CeBIT信息技术展和08年的柏林IFA消费电子展中,数名中国厂商被以“可能侵犯专利权”为由,被没收大量电子展品。
高新技术产业中的种种事实表明,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欠缺,西方发达国家掌握主导权,面对发达国家的霸权式谈判,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始终处于劣势地位。基于此,笔者拟以高新技术产业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贸易壁垒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规制之间的冲突,最后从优化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内容,增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普适性,以及构建多边知识产权体系3个方面提出解决路径。
3.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国家策略及问题
19世纪初贸易逐渐向全球扩展,但知识产权保护还仅限于国内,这已无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一些西欧国家开始借助双边条约或协定来使知识产权保护跨越国界 [5] 。而随着此类协定增多,如何对知识产权进行跨国保护反而变得混乱,为了改变这一状况,《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相继签订,国际知识产权体制的基础也由此奠定。而在国际知识产权从无到有的演变中,西方发达国家扮演了重要角色,这也使得国际知识产权的相关条约在产生和运用过程中存在问题,如相关条约的制定者多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在条约中并不被保护。而演变至今,《TRIPS协定》、《反仿冒贸易协议》、CATPP、USMCA等贸易条约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都充当了国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知识产权从保护产权人法益逐渐演变为限制竞争和垄断的手段。
3.1. 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利益不被保护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基本特征是:一方面,国家借助国际框架来规制知识产权;另一方面,国家对于知识产权标准设定又保留充分的自主权 [6] 。
在同时考虑了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制定的TRIPS协议中,为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设立了过渡期。而即便如此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而言,在过渡期结束前履行其规定的义务仍较为困难,与此同时发达国家认为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还不够高,并不满TRIPS协议中规定的过渡期,发达国家转而在非多边贸易或投资协定中写入“超TRIPS”条款,通过扩大保护范围和延长专利期限来全面提高保护标准。
而随着贸易与知识产权挂钩,在国际贸易中占据主导地位的西方国家在各类有关贸易的协定中不断强调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条款,而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几乎没有话语权,在如此霸权式谈判的困境中,发展中国家与最不发达国家要想成为发达国家的贸易伙伴,就必须执行在相关国家主导下建立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规则,而在相关规则中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利益并不被保护,甚至在有些协定中最不发达国家不享有参与的权利。
如USMCA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虽然在条文中涉及平衡社会利益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保护,但是在条约的实际履行中却往往更偏向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保护,而这种对产权人的利益保护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技术的封锁,从而造成行业内技术壁垒,更有利于垄断形成。这主要是由发达缔约方更重视自身利益和掌握话语权以及其他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缺乏最不发达缔约方等其他众多因素所共同导致的。
3.2. 知识产权演变为竞争手段
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及垄断性,其最初设立旨在保护产权人的法益,鼓励行业创新。而发达国家将知识产权与贸易竞争相结合,先发企业将知识产权与行业垄断相结合,发达国家及先发企业利用其自身优势,发达国家以达到限制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发展为目的,在贸易协定及多边条约中利用知识产权限制其他国家的进出口贸易,先发企业以垄断为目的,在其他国家有计划有规模的申请专利,以封锁、限制后发企业对相关技术的运用。知识产权在国际上的法律效用已经从保护产权人的法益逐渐演变为一种“合法”的竞争手段。然而知识产权的重点仍在于保护产权人的利益,国际上也尚未有明确化体系化的相关法律,这也使得此种状况愈演愈烈。
4. 高新技术行业中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与垄断规制冲突
随着科技发展,科技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愈来愈重要,同时也逐渐成为国家是否强大的重要表现之一。信息技术逐渐成为各个国家争相发展的产业,其对于国家的繁荣富强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而半导体作为当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行业内各项竞争十分激烈。
各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都需要半导体提供助力。目前,半导体产品不断运用于5G、物联网、AI、医疗、国防现代化武器等领域,在国家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半导体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半导体发达国家日本已将半导体发展视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重要举措。半导体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都重视的高新技术研发领域,是当代信息技术产业的核心,半导体的发展水平也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
研发半导体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属于资金密集型产业,且研发周期长,产品效益高。因此在高新技术行业的诸多子行业中,电子信息行业中的半导体行业逐渐成为众多产业中较受关注的一大产业。而行业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都是通过专利申请,以限制或禁止竞争对手使用该技术,但这种方式也为垄断提供了高效可行的手段。
4.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指企业获得一定的市场优势地位后滥用这种地位,对市场中的其他主体进行不公平的交易或排斥竞争对手的行为。高通在中国及韩国被诉案均因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利用其数项专利对行业进行垄断。
高通公司作为先发企业在基带芯片市场具有行业领先地位,而高通利用其持有的数项专利对行业进行了垄断。2013年11月中国国发改委发起了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查明高通公司将过期专利纳入专利组合收取专利费用,并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对专利进行捆绑销售,最终高通认缴60亿罚款。
2016年韩国公正委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对高通做出处以1万亿韩元以上罚款的决定,韩国FTC认为高通将芯片组的供应与专利的购买挂钩,将芯片和专利许可捆绑销售,构成了垄断行为。但高通认为其行为完全合法,于2017年提起上诉被驳回后,又于2019年向韩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2023年4月13日,韩国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维持韩国公正委的裁决。
除此之外,高通在2019年也因以低于成本价出售其基带芯片而被欧盟委员会处以2.24欧元的反垄断罚款。
4.2. 严密的专利布局才可维护正当权益
2018年2月,微电子所指控英特尔的酷睿系列处理器侵犯其FinFET专利,要求赔偿至少2亿元,同时要求法院对产品实施禁售。同年3月,英特尔向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第一次无效宣告请求,2019年1月,中国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中国专利有效的无效决定。2018年9月,英特尔向美国专利商标局的PTAB提出针对其美国同组专利的第一次无效请求IPR,而PTAB驳回了这一请求,英特尔又向其提出第二次无效请求,同样被驳回。后英特尔又向国家知识产权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两次宣告请求,但均被驳回。最终,英特尔与微电子所于2022年7月签署保密协议,解决双方所有未决诉讼,英特尔表示会获得一些微电子所专利的许可,并对微电子所剩余专利组合达成一份长期的不起诉约定。
而微电子所之所以能够合理维护其权益,是由于其FinFET专利数量排在第11位,并且对其专利进行了严密的布局,光电所在微纳光学的光刻细分领域进行长期技术深耕和大量专利布局,初步形成了具备竞争优势的专利池 [7] ,而多数企业并不具备微电子所的研究实力及资金实力,无法利用专利布局来对自己的专利进行有效保护。
4.3. 利用专利侵权对他国企业进行围剿
在美国联合专利组织数据库1以中国企业为被告进行检索,数据显示华为是在美诉讼最多的中国企业,因此以华为被诉数据为样本进行分析。
从2014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11日,华为在美以专利侵权为由被诉案件达200起(见图1),其中在2020年后华为被诉次数明显下降,但下降原因并非美企业放弃以专利侵权为由在行业内限制竞争,而是由于2020年下半年华为受到了美国政府制裁,在美进行的商业活动减少所致。而通过对2014年至2020年数据分析,除2019年外,华为平均每年被诉案件约有30起。
Figure 1. Number of cases against Huawei in the United States
图1. 华为在美被诉案件数2
4.4. 小结:高新技术企业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导致限制竞争结果
从以上案例及数据分析不难看出,高新技术企业不停利用知识产权在行业内进行限制竞争,以某个案件(如高通案、微电子诉英特尔案)为例,先发企业利用其先发优势对自身权利进行扩张从而达到垄断目的,以某个新兴公司(如华为)为例,在进入他国市场时也遭到了以专利侵权为由的频繁起诉,从而达到遏制新兴企业发展、限制竞争的目的,以保护其在行业内的领先地位。
高通作为行业领先者时正是利用了专利对行业进行垄断,在多起诉讼中高通均败诉,而美国出于对本土企业的保护以及对保持本国5G技术优势的考量判决高通胜诉,这也表明国际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并不完善,导致在跨国诉讼中无法保证诉讼的公正性。
而微电子所之所以能胜诉,是由于其作为长期有组织地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机构对于知识产权管理十分重视,并且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其将科研成果尽可能地通过知识产权的方式固定、保护、并形成专利池,促进科研成果进一步转化为生产力 [7] 。微电子所虽拥有多项专利,但并未将专利武器化,而是通过专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微电子所的FinFET专利数量排在第11位,是中国大陆唯一进入前20位的企业,如此具有竞争力的企业靠其专利数量及专利布局才赢得与英特尔公司的诉讼,不难想象其他企业在面对类似诉讼时想要胜诉的难度极大。
从对华为在美以专利侵权为由被诉案件数据分析来看,非本土企业,尤其是势头较猛的新兴企业在进入他国市场会遭遇“围剿”,而“围剿”的借口正是知识产权。
以上案例及分析表明在高新技术行业中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是通过专利,而专利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垄断性,国际知识产权法律的空缺导致专利成为先发企业进行不正当竞争及垄断的合法手段,而在面对专利产出较少的企业时,又无法提供有效保护。
5. 对完善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建议
5.1. 优化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内容
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是被动产生的,在TRIPS协定之后,多个国家绕开该协定转而签订了双边、多边条约,这些协定产生后与已存在的相关条约组成了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即先有各个条约及协定,而后才产生了现有的体系,又即现有体系的产生是一种结果而非原因,因此国际知识产权现有体系的主要目的并非是为了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是为了对他国贸易及发展进行限制。
知识产权仅仅是在多边贸易协定中被提及,其仅作为贸易过程中保护知识产权人权利的一种手段出现在众多协定中,亦或是通过产权人利用本国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无论是协定还是国家法律现如今都更多地被用来进行贸易战或是行业垄断,知识产权本身并未被重视,应当重视立法目的,从保护知识产权本身出发,以保护知识产权作为立法目的,对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内容进行优化。
优化国际知识产权体系必须明确该体系的要点是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非利用,本文认为应当以知识产权保护为核心对现有的协定及条约进行整理,将符合体系目的的协定及条约纳入体系,将不符合体系目的的仍旧视为贸易条约排除在体系之外,在进行知识产权相关活动时优先参考体系内的法律法规对活动双方进行保护及规制。
5.2. 增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普适性
从现有的国际条约内容上来看,仅有少数协定将共同发展作为目的设置过渡期,而多数条约尤其缔约方均为发达国家时,为防止与其有利益冲突的国家经济体加入从而制定较高的准入门槛,均以贸易获利为出发点设置过渡期壁垒。
TRIPS中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有权按第1款规定的实施日期再推迟4年实施本协定的规定”3,以及“TRIPS理事会应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出的有根据的请求,应延长该期限”4。而以RCEP和CPTPP为例,RCEP在过渡期的规定中明确提出不得减损任何缔约方在TRIPS协定以及在WTO中商定的任何适用过渡期的权利5,而CPTPP并未将TRIPS协定中的过渡期写入条约,而是分别对缔约国规定了过渡期并写入条约6。除此之外,加入以上条约还需满足申请国是条约中规定的其他条约的缔约国,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及《商标法新加坡条约》等,而这无疑又增加了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加入的难度。
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应当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在全球的发展,而后期所制定的条约普适性较差,能够加入的国家均为发达国家或大经济体,这非但不利于扩大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同时也不利于国际知识产权体系的形成,因此应当关注最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现状,适当增强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普适性,降低准入门槛,在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和将最不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纳入协定中找到平衡点。
5.3. 构建多边知识产权体系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通过退出贸易协定、推动打压竞争对手的国内立法或者与其他少数国家签订区域合作条约等方式强化对本国贸易经济的保护,尤其是利用知识产权作为其实现霸权的工具肆意打压发展中国家的高新技术产业,并有意脱离WTO贸易谈判机制和TRIPS协定,以保障其在经济贸易中的强势地位 [8] 。而在其退出相关贸易协定后,又转而构建了“小多边”的贸易协定,将知识产权保护限定在了“小多边”中。而这种“小多边”极不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同时也是一种逆全球化行为,“小多边”将多数国家排除在外,通过协定将某些发达国家捆绑为利益共同体,其本质也并非出于保护知识产权,而是为利益攫取所服务。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发展,应当尽可能地在地域上形成保护网,将更多的国家纳入条约范围,将知识产权保护作为真正立法目的,构建真正的多边知识产权体系,使更多的国家参与到国际知识产权治理当中,切实保护知识产权人法益及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相关权益。
6.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一直是大众关心的议题,而当知识产权与巨大利益挂钩时,知识产权相关条约保护知识产权人法益的目的也转变为了保护从贸易中获取更大利益的权利,这无疑是将知识产权保护视为了获益手段,同时也侵害了最不发达国家及发展中国家的权益,遏制了第三世界国家的发展。因此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存在不足,如体系内容不够完善,立法目的过于“私人化”,更多考虑经济利益而非法益本身;再如条约普适性较差,基于“私人化”目的产生的知识产权保护条约保护的自然是私人利益而非大众利益,而矛头又指向了发展中国家及最不发达国家,最不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较慢,诸如此类的条约并不能更好的保护知识产权,反而缩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覆盖范围,因此应当降低条约准入门槛,增强条约普适性,以实现更广的覆盖范围;又如部分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准入门槛高,因此条约缔约国数量较少,而多边体系更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及发展,因此应当构建真正的多边知识产权体系,从而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网。
NOTES
1美国联合专利组织(Unified Patents)数据库包含所有在美国市场由于专利侵权引发的诉讼数据,包括在联邦法庭和州法庭审理的案件。
2数据来源:美国联合专利组织数据库,https://portal.unifiedpatents.com/litigation/caselist?sort=-filed_date,最后访问时间2023年7月11日20:43。
3参见TRIPS第65条。
4参见TRIPS第66条。
5参见RECP第78条。
6参见CPTPP第18.8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