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中国仲裁制度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在民商事矛盾纠纷中逐渐发挥出其独特优越性,尤其是如今中国对外贸易和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民商事领域的争议和纠纷数量不断增加,“案多人少”以及与国际接轨的压力使得中国的仲裁制度建设必须加快。本文试图通过梳理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背景及优势,理清中国发展改革仲裁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以期寻求符合中国国情的仲裁特色发展道路。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当前世界,数字技术正在全方位的融入各行各业,尤其是民商事领域,更是数字化发展建设的主要领域,为建设中国特色仲裁制度,仲裁数据化可作为改革的讨论重点之一。
2.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之溯源
2.1.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背景
仲裁是一种历久弥新的纠纷解决机制。与诉讼相较,它所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灵活便捷、裁决终局性等特点,使之成为兼具契约性、自治性和准司法性的解纷途径。在政策上,党和国家近些年来重视法治中国的建设,在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也愈发重视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仲裁作为一种较为重要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也就更加受重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目标与任务。中共中央于2021年1月印发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也明确提出了“完善调解、信访、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1] 。在历史文化中,仲裁在我国发展有着深厚的文化土壤,根植于中国人血脉的“和合”基因造就了非讼文化,不兴讼而愿民间公断的传统与仲裁双方和议、专家裁判、一裁终局、自愿执行等要素不谋而合,即使“仲裁”在广泛意义上是西方舶来品,但在中国历史溯源时,不免有相似纠纷调解制度。在国际影响力上,经济全球化导致国际贸易增多,为快速解决各类商事纠纷,各国仲裁的发展均在加速。
2.2.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现状
在立法上,2023年5月公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修改已被纳入预备审议项目 [2] 。在实践中,中国已有270多所合法仲裁机构,累计办理案件超400万件,涉案标的额超5万亿,涉及的纠纷类型涵盖经济社会诸多领域 [2] 。
综合仲裁制度在中国发展的背景及现状可见,仲裁的发展与革新不仅在中国愈发受重视,在国际发展中也占据重要地位。为建设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节省司法资源,更有效的与国际接轨,发展完善中国特色的仲裁制度刻不容缓。
3.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之困境
在贸易全球化背景下及“案多人少”压力下,本文认为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发展与创新之路上面临的核心问题主要有三项,即仲裁机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仲裁裁决公信力不足、仲裁监督体系尚不完善。
3.1. 仲裁机构法律性质定位不明
仲裁不是在人民法院外,人民政府再成立一个民商事法院,这不是仲裁设立的本意。立法的本意是为了设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仲裁作为其中重要的一种,不与人民法院、政府相混同。立法让仲裁机构在法律上拥有法定权力地位,仲裁裁决能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在仲裁机构发展早期过于依赖政府,甚至“委身于”政府,这就导致仲裁机构想独立时,突然发现“藕断丝连”,“剪不断理不清”,这就是中国仲裁事业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仲裁行政化,仲裁行政化一方面违背立法本意,剥夺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民间性,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仲裁法》的不完善,仲裁机构行政化色彩浓郁主要原因是《仲裁法》中并未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多数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参照事业单位” [3] 。仲裁机构法律地位及性质的不明确,不利于仲裁机构和整个行业的改革发展。
3.2. 仲裁裁决公信力不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见(2018)》指出,“我国仲裁工作面临着仲裁委员会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仲裁发展秩序不规范、仲裁国际竞争力不强、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支持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从而影响了我国仲裁公信力” [4] 。本文认为仲裁公信力体现在“知名度”和裁决“威信”上。虽然仲裁案件逐年增加,但是仲裁这一概念还未广泛深入公众心中,很多人对其知之甚少,这就导致部分人不敢用,不敢信,仲裁公信力随之下降。另外仲裁员的遴选规则也亟待规范,仲裁质量的高低、公正度、效率与公正的兼顾程度都直接与仲裁员的素质有密切的关系 [4] ,这也意味着仲裁员素质低下势必会降低仲裁公信力。仲裁裁决公信力不足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中国仲裁机制将停滞不前,如果在纠纷面前,没有人愿意适用仲裁机制解决矛盾,仲裁机制也就名存实亡了,这影响的不仅是仲裁制度的发展,更是法治中国的建设。
3.3. 仲裁监督体系不完善
仲裁监督体系主要是对仲裁裁决的监督,目前确立的监督基本规则是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但实践中案件当事人提出撤销裁决申请时,基本上是对实体结果感到不满而并非仅对程序有异议 [2] 。在仲裁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仲裁员素质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导致当事人利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或是因为对事实认定不清或是因为法律适用不当。但又由于没有立法支撑,除人民法院能对仲裁裁决进行程序性审查监督外,并无其他机构具备监督地位或者其他有效针对实体性问题的监督方案,这也就导致我国仲裁机构和仲裁裁决处于法律监督薄弱地带。仲裁监督体系的不完善致使当事人承担利益受损风险,一旦裁决出错将难以得到程序和实体救济,这必然会影响仲裁公信力,长此以往,仲裁制度的发展将如上述所言,停滞不前。此外仲裁监督体系的不完善也有可能间接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
4. 我国仲裁制度的革新之路
针对上述中国特色仲裁制度发展困境,本文认为应从仲裁机构法律性质、多途径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法律体系三方面突破,以求实现仲裁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4.1. 明确仲裁机构法律性质及地位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之一是:“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5] 对于仲裁制度而言,推进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法治轨道就在于明确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 [1] 。只有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法律性质与地位,才能明确其内部组织结构,重构其内部治理体系,从而向去行政化与独立化转变。仲裁机构法律地位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1] 。明确仲裁机构法律性质及地位的核心就是仲裁机制必须脱离行政色彩,仲裁机构必须明确其法律地位及性质,与政府“分离”,目前仲裁机构转型行之有效的办法就是仲裁机构由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的设立和存续基础为捐助财产,捐助财产来源于捐助行为 [6] 。仲裁机构的设立基础为政府出资,这是已经进行的改革路径,不可能全部推倒重来,所以在仲裁机构剥去行政化外衣的改革中,可将政府出资视为对仲裁机构的捐助,这样既实现了仲裁机构的逐步私有化转型,也在立法上回归初心,明确了仲裁机构的社会服务机构捐助法人的本质属性。明确了仲裁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就可以针对其构建系统化的治理结构和体系,以推动仲裁机制的发展与创新性改革。
4.2. 完善仲裁员遴选规范
为发展中国特色仲裁机制,提高我国仲裁公信力,相对有效的方法就是提高仲裁员的整体素质水平。首先,加强仲裁员的遴选,制定规范透明的遴选规则,提高对仲裁员的要求。其次,制定并完善仲裁员工作规范,透明化公开化管理,这也有利于对仲裁员进行监督。最后,落实仲裁员信息披露制度和回避制度,防范利用人情关系导致的“冤假错案”。
4.3. 完善仲裁监督体系
针对仲裁裁决监督体系不完善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应取消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制度,通过第三人撤销裁决之诉的引入加强司法监督体系对案外人权益的保护,实现仲裁裁决的“双轨制”审查模式向“单轨制”审查模式的转变,严格限制和把控撤销仲裁裁决的相关情形,从而使仲裁的撤销制度作为有力且唯一的司法监督模式 [7] 。本文认为单轨制监督模式使得程序更加便捷高效,也有利于当事人理解和操作,但仲裁机制不能仅靠这一种方式进行监督,还需要构建完善的监督体系,保障当事人利益,间接提高仲裁公信力。完善仲裁监督体系的具体对策除单轨制监督模式建立外还有另外三部分,首先,完善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司法监督程序,确立人民法院对于仲裁裁决的实体审查机制。其次,构建检察机关对仲裁裁决和仲裁机构有权进行监督的体制机制 [2] 。党二十大报告提出要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责,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具备维护个人和组织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义务,针对部分仲裁机构内部治理混乱的现实情况,探索检察机关对仲裁机构的监督方式,有利于完善中国仲裁监督体系,推动中国仲裁发展。最后,设立中国仲裁协会。当前中国仲裁发展以各地区自我发展为主,仲裁协会的设立也有所“攀比”,各自设立,并无统一的中国仲裁协会。其一,这不利于管理,不利于仲裁规则的形成,其二,影响其发挥监督作用。中国仲裁协会的设立将取缔各地区协会,由中国仲裁协会对各仲裁机构进行监督并对接工作,同时可以设立一部统一的行业规范,规定协会内部的监督方式以及协会对于仲裁机构的监督方式,不管从哪一角度,一个中国仲裁协会都要比各自设立协会更适合中国仲裁机制的发展。
4.4. 构建仲裁数据化之法律体系
党的二十大强调了数字经济时代经济模式转型的重要性,故在中国仲裁制度改革和《仲裁法》修订的过程中也应对仲裁数据化作出关照,仲裁数据化对于推动中国仲裁制度的发展具备时代意义,中国的法治建设不能落后于时代发展,所以仲裁数据化作为仲裁创新的突破口之一,可能会成为中国仲裁的特色。仲裁数据化主要从立法、司法和行政监管三个层面进行适配,调适出适合中国国情的数据化模式 [8] 。首先是立法层面,以包容接纳的理念对相关法进行革新并尝试与国际接轨,为数据化创造空间。一是要构建数字法律框架,将线上仲裁以及仲裁数据上网等数字化活动融入仲裁法律体系中,二是发挥数字大国责任,重视国际仲裁数据立法进程,推动世界范围内仲裁的发展。其次,司法层面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尝试通过数字方式连接诉讼、仲裁、调解这三项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在线平台的特色互通、兼容和数据库的连接等打造“一站式”纠纷解决机制。同时建构“智慧司法”下的“智慧仲裁”模式,建构自身的数据库以及实现自身的数据化管理,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数据化仲裁服务。最后,行政机关和仲裁机构合作监管数据化信息,以期规制仲裁数据化风险。信息数据化后流通范围以及流通方式不可控几率增加,所以为了国家和国民安全应该注意数据信息的监管,尤其是跨境流通信息。贸易全球化背景下,仲裁制度的特色之一就是与国际接轨,仲裁信息数据化后不可避免会存在数据跨境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对对商业数据和个人数据等进行分级与分类,针对不同数据的内容及敏感度设定相应的监管标准 [2] 。随着各项改革与发展逐渐成熟,仲裁数据化会逐渐体现出它的优势,即案件处理效率的提高。
5. 结论
综上,我们一方面不能将仲裁机制类比司法裁判机制,仲裁的存在有其特殊意义,仲裁是为了简化纠纷处理步骤,高效调解相应矛盾,以便后续双方工作的开展或各自降低风险损失。但另一方面,也不能任其自由发展,在法律上赋予其一定权力,就要相应以严格的程序和义务责任去规范其行为,仲裁程序和规则形成统一的规范有利于进行监督,同时也方便开展仲裁工作,提高效率。另外,中国的仲裁制度应当是一方面吸收现有通行的国际仲裁规则,与国际接轨,方便快捷的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另一方面发挥中国优势与特色,利用数字化发展变局,构建具备中国特色的仲裁机制。不论是单纯的迎合既有的国际仲裁规则与实践,走类似瑞典或新加坡的“第三国模式”还是只考虑中国国内机构利益,维持现有格局,都会损害中国仲裁发展与创新,同时会损耗中国仲裁的国际影响力。
发展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仲裁机制应尽快在立法中明确仲裁机构法律性质及地位,并完善配套法律体系,同时注意数字化时代,信息交互遍布各行业,为更好发展仲裁机制,适时引入“智慧仲裁”能帮助仲裁规范的更新。仲裁数据化也是仲裁创新发展的突破口之一。同时为提高仲裁裁决公信力,扩大仲裁影响力及“知名度”,更好地监督仲裁裁决,应该将建立中国仲裁协会提上日程,地方独自设立仲裁协会不利于管控及发挥协会作用。中国的仲裁制度改革应顺应时代发展,完善仲裁体系有助于中国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