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然:数字经济下智慧司法现状及“枫桥经验”的应用必要性
1.1. 数字经济下智慧司法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互联网经济模式下,生产资料已经由实体化的物质资本扩展至以虚拟化为主的数据资本,在数字中国战略的驱动下,数字经济及其关键的数智技术已经成为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的发展维度。
在司法系统来讲,是构建互联网家事法庭实现网上立案、电子取证、区块链存证、在线司法确认、在线审判、电子督促程序、电子送达等各种流程的信息化建设。在司法系统之外的领域,是更好地利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家事案件解决在诉前。所以智慧赋能与家事审判的结合更深层次即是利用好如新浪社区的家事调解平台等民间化电子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中国式ODR (Online Dispute Resolution)平台,促进法院检察院家事案件智慧平台同司法系统之外的在线纠纷解决平台对接,以系统化的眼光衔接司法系统内外家事纠纷解决平台,为人民提供更加透明、高效、公正的家事纠纷解决服务。然而,目前的智慧家事审判仍然存在审判程序法律法规不足,人权保障缺位,数字形式主义衍生等缺点,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在解决家事纠纷时仍面对诸多困难。
1.2. “枫桥经验”对此场景的必要性
对于此,笔者建议以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解决源泉,“枫桥经验”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群众创造的关于基层法治化建设的一面旗帜,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实践,是政法领域统一战线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指出,政法领域应学习枫桥新经验,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坚持矛盾不上交,坚持发动和依靠群众。《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明确将“深化智能化建设”与“推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同等地视为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务 [1] ,对作为重要一环的智慧家事审判改革起到了引领政治意蕴的重要功能,全国各省市各级别政法机关基于此积极探索,因地制宜建设智慧家事审判的主要模式,在这种背景下探究数智赋能家事审判的实践及规律不仅能聚焦技术赋能家事审判改革的具体经验,更能促进初步形成数智技术赋能政法改革态势,推动丰富多元的中国式的数字智慧赋能家事审判改革的实践脉络与话语体系的构建,促进契合中国特色的数智赋能家事审判模式新发展。
2. 检视:新时代智慧赋能家事审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行文之初,必言其义。大数据、算法与社会生活的深度结合衍生了诸多新型场景,智慧家事审判便是数字技术与传统家事诉讼结合的典型。事实上,基于维护家庭伦理、提高审判效率以及我国司法智慧化改革的现实需要,智慧家事审判具有进一步适用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2.1. 必要性:符合家庭审判维护家庭伦理的需要
现行家事审判诉讼理念还处于传统的当事人主义之中,没有着眼于家事案件的特殊性,举止质证全靠当事人自身进行,将当事人主义贯彻于在家事审判中,容易漠视家庭关系的修复。为避免公私不分明的法律风险,法官往往会避免参与当事人的私密取证,对于一些案件事实完全依靠当事人自身取证,由此司法活动起不到修复家庭关系的作用,对当事人间亲属关系修复几乎毫无作用,违背了家事审判制度的初衷。难以真实还原案件事实,当事人主义对本处于家庭弱势地位的当事人来说,取证、质证困难,还原案件真相困难重重。这不符合家事案件伦理性的特殊属性,也不符合社会治理的需要。
适用大数据、智能化家事法庭同司法领域外多元化在线调解平台相结合,构建中国式ODR平台,更有利于在处理家庭纠纷的同时,兼顾家事审判的伦理性需求,如昔阳家事共享法庭,通过构建共享法庭集成应用家事场景,建设求助服务、协同调解、家庭教育干预和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等具体功能,将法院家事法庭平台同民间性的在线调解平台相结合,使内外网数据交互有无,并让专门的数字法庭工作人员下乡教学,完善民间数字调解平台的不足,手把手教导拍照、定位等电子取证,解决传统法庭中当事人主义下弱势当事人取证困难的风险。
2.2. 可行性:新时代数智技术为提高审判效率的效率提供可行性
随着家事审判改革的不断深化,其社会治理功能逐渐深入各法院检察院的司法实践之中,家事审判案件随着民营经济发展、个人观念的变化逐渐呈增多趋势,跨区域案件也时有发生。然而传统的线下审判方式渐渐不能满足新时代家事审判的需要 [2] ,现有的工作人员能量有限,对个案奔波需要投入大量精力,无法对大量跨区域的证据进行取证。
如今新时代的数智技术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可行性,各级司法机关家事法庭数据通过统一智能化信息平台,纳入一体化系统的同时,也可以将司法机关内部的家事法庭进行信息化处理,同司法领域外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相结合,二者共享家事案件数据集。能够将大量相似的个案进行归类,对于需要跨区域取证的家事案件,通过数字化和智能化手段,构建数字审判模型、开展大数据碰撞、筛查、对比、精准识别等功能。促进数据共享归集 [1] ,开展类案归集与分析,减少人为干预和主观判断,通过数智技术在办案过程中一揽子化解家庭矛盾,增强家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提高审判效率。
2.3. 可行性与必要性:符合我国政法智能化、司法智慧化的改革趋势
2.3.1. 可行性分析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将“推进政法领域全方面改革”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中的重要经验和历史性述说,在这一改革进程中,以智慧司法为代表的数字技术已经成为这一领域的重要议题。大数据、生成式人工智能、区块链、云平台等数字化智慧化手段为家事审判全过程实现信息化构建提供了深切可行性,通过构政法智能化、司法智慧化新格局,为人民体更加契合数字时代要求的高效、透明、公正的家事纠纷解决服务。
2.3.2. 必要性分析
促进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智慧化家事审判改革是满足我国政法智能化、司法智慧化的改革趋势的必要选择。首先,随着全面深化改革战略的不断深入,智慧技术赋能的政法领域全面改革也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从包括智慧法院、智慧公安、智慧检察智慧司法改革到智能化公益法律服务的民间智能化政法改革 [3] [4] ,从司法机关组织结构、办案流程、职权配置、管理制度到民间的公共服务、公益法律等各个方面,都已迈入政法智能化、司法智慧化改革的领域,体现了政法一体化的深刻影响,也为家事审判智能化提供了新的方向与选择。
其次,智慧赋能家事审判领域是我国政法领域信息化的一种延伸性建设,也是智慧法院 [5] 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法领域智能化改革的必由之路,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数字化到网络化,从网络化到智能化,是一个不断推进、层层递进的过程,智慧家事审判作为智慧法院的组成部分,也遵循这一特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技术的自发演进与相应的制度规划促进了法院信息化建设。
再次,对于发达地区顺利进行到智能化建设是应有之义,但对于部分欠发达地区法院和基层法院,欠缺信息化资源与工作人员的信息化素质不足会导致各个阶段的混同。因此,应促进欠发达和基层法院的信息化程度提升的同时,允许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各阶段并举,这也是符合中国实际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智慧赋能法院建设之路。是响应最高院顶层设计与实际需求的正确之路,也是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情,符合政法智能化改革的方向,符合司法智慧化趋势的必由之路。
3. 困境:智慧赋能家事审判的不足与缺陷
3.1. 数字形式主义变为家事审判的“数字负担”
在司法实践中,虽然智慧化法治和数字家事审判形式已为政法智能化改革提供更为有效的处理方案,但仅仅是技术创新在家事审判领域的扩散并不能完全解决效率低下、被动司法、案件处理度不足的问题,也忽视家事案件的特殊性和家事审判法庭的复杂性。现有的家事审判法庭智慧赋能实践中存在很多低效赋能甚至智慧“负能”的现象,也就是数字形式主义。其带来审判效率降低、司法资源浪费、助长歪风邪气等问题,将形式主义掩映在“智能化”、“数字化”的浪潮之中,表现为“为技术化而技术化”,是形式主义的新目标置换。其造成家事案件云平台过于冗杂、功能繁复、标准不一,各地法院上线的家事案件处理平台过于冗杂,功能雷同繁复,不利使用,导致很多用户拒绝使用智慧化司法系统和平台。因为缺乏统一规划,各层级各地域法院竞相开发和建设种类繁多的APP、信息系统以及微信公众号等,且各平台间还普遍存在着标准不一、对接不力、联通不能、功能繁复等问题,对当事人诉求不能回应,从而使这些系统和平台成了摆设。
3.2. 家事审判诉讼程序法缺失
3.2.1.缺乏突破性智慧赋能家事审判立法
关于家事审判的智慧化改革,除针对政法领域的整体指导性文件外,我国并没有专门针对家事案件的智慧化进行特别的立法规范,2021年至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从三大诉讼法出发,综合性地考虑大部分案件关于在线诉讼的规范,发布了三部关于在线诉讼实践规则的法律,但一是仅涉及在线诉讼,对于具体的智慧化技术赋能没有体现,二是囿于诉讼的旧法,没有对智慧赋能家事审判进行突破性规制。
3.2.2. 少量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位阶低,规定不全面
对于智慧赋能家事案件,我国没有进行专门立法,只在一些司法和执法部门的相关文件中有部分涉及,目前属于该法律领域的真空期。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家事审判案件不断增多,加之疫情的影响,尽管未有正式法条出台,许多地方在试点法院因地制宜进行了部分程序创设,如在《蓬溪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审理规程》1文件中,该法院将通过视频进行远程庭审,即“别席制度”,作为特别制度列入其中。并在文件中提到远程在线诉讼和证据提供的特别运用情形 [6] ,对于面对面可能发生肢体冲突或者具有激烈家庭矛盾的案件如涉家暴案件、财产纠纷案件等同样适用。
以上种种文件,虽然是官方性对于家事审判智能化的处理文件,但一是文件级别不够高,效力位阶较低。二是对于专门化的家事审判智慧赋能建设提及较少,或是提及智慧赋能的部分,如在线诉讼;或是提及整体的法院智能化,没有专门对家事审判作出规定。这应当与我国目前不均衡的地区发展水平相适应,也与各地对家事案件的重视程度有关联。不论原因如何,初具规模的家事案件亟需专门化的法条对其智能化改革进行规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重要依据,会使得智慧赋能家事审判的做法在现行的法律的框架下很难开展进行,减少对于智慧赋能家事案件的判案效率,影响审判结果。
3.3. 智慧司法无法满足家事审判中当事人的情感需求,压缩了矛盾化解的空间
家事案件具有特殊性,案件当事人相较于其他民商事案件有更强烈的情感发泄需求,法院也有职责对其进行情感上的疏导。而诉讼活动作为一种语言交互行为,需要通过交流对双方进行情感修复,作出平衡双方利益的裁判。但是智慧诉讼通常通过互联网进行,不存在面对面的交流,更存在非同步在线庭审的涉及,这无疑使双方不能进行及时地通过语音和状态进行沟通,也没有亲临感,不存在情感交流,影响当事人的情绪状态,也压缩了诉讼情感修复的功能。同时智慧司法通常依赖互联网进行,网络状态也会对庭审状态存在极大影响,也会影响法庭程序的仪式感,不利于化解双方矛盾。
3.4. 智慧化不具有普惠性,不利于弱势群体人权保护
首先,第一个痛点是智慧赋能家事审判普惠性不足,一方面对于数字技术强的经济发达地区,智慧化诉讼平台与调解平台对接的功能仍然存在不足,社区对于智慧化调解、诉讼平台宣传力度不够,绝大多数人既不了解也不会使用智慧化家事调解平台 [7] ,大大影响了智慧化家事调解平台的普惠程度,使智慧赋能家事审判的在司法实践中仍未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我国经济发展和数字技术应用情况长期存在发展不均衡的情况,欠发达地区和偏远地区的政法智能化建设困难,部分地区甚至网络建设和无纸化改革都没有完成,因此从这一方面来讲,普惠性存在相应问题。
其次,由于我国部分地区家事法庭信息化程度较高,而家事案件又具有伦理性特点,部分弱势群体对于需要线上取证的案件缺乏相应的取证能力。对于部分不熟悉智能化、智慧化技术的弱势群体,运用信息化手段构建的在线操作系统也存在很大的困难,也许会因此拒绝使用智慧司法模式,从而使他们享受不到智慧赋能的优点,反而减损了部分诉权。智慧赋能家事审判步子迈的太大,没有考虑到弱势群体的需求,不利于司法人权保障的普惠性发挥。
4. 优化:依托“枫桥经验”,推进数字经济下智慧赋能解码家事纠纷模式建构
新时代“枫桥经验”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促进诉源治理的重要经验借鉴,也是政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新兴法治下的家事领域,更要让数字化智能化同“枫桥经验”相结合,使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一枫桥经验的灵魂所在赋能新时代家事纠纷的解决,将数字技术同枫桥经验相结合,依托人民、依靠人民建立起共治共享、四治融合 [8] 的新型智慧化家事纠纷解决模式,促进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实现系统化、法治化、智能化、现代化实现。
4.1. 党建引领:克服智慧化家事审判法庭数字形式主义的现象
针对在家事纠纷解决中的形式主义现象,要加强党建引领的作用,加强党组织的堡垒建设,为化解矛盾提供方向。
4.1.1. 为智慧化家事审判改革提供方向
防止跑偏,不断提升家事审判法庭的数字化应用能力,通过定期的党建教育,让相关领导更深刻认识智能化技术对政府政法领域智能化改革的变革性影响,认识到家事案件特殊的伦理性、私密性特点,把握家事审判智能化建设的方向和思路,作出符合智慧平台和调解系统工作量相符合的任务指标。
4.1.2. 促进党建工作更“接地气”
做好领导干部的思想工作,使领导干部深入调查一线情况,直面矛盾,直面群众,在专业化人士的建议下,针对数据留痕、智能化平台对接紊乱等问题设置相应的解决措施,促进各法院平台同民间调解平台的对接 [9] ,更好地解决跨部门、跨区域、跨专业难以共享互认问题。做好相关数据的备份,减少“乱留痕、负担重”的现象,使一线工作能够更好地应用智能技术解决家事纠纷。
4.2. 明晰立法,为智慧赋能家事审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新的《民法典》对家事编作了详尽的表述,然而家事编并没有法律万能主义的作用,婚姻家庭法仍然存在着滞后性和局限性的缺陷,无法与变化日新月异的数字经济下的社会紧密结合,法律本身的稳定性不能满足发展迅速的智慧技术赋能需求。应当借鉴枫桥新经验,坚持服务群众,以群众为中心,促进高位阶指导性法律法规的出台,在此引导下,着力基层,明晰法的修改和制定同等重要,让家事编的法律修改更能贴合当地实际需求,更注重能被群众普遍接受的习惯,因习惯的形成大多来自于长期的社会行为,当地人民对此有普遍的接受基础,与智慧化赋能相结合,同时智慧技术融入乡规民约之中,与有强制性的、社会意义的社会习惯如在线调解、线上彩礼协商等相贴合,将此种结合体上升为当地特色法规,从而达到家事习俗和智慧化表达产生良性的法律互动,为智慧赋能家事审判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4.3. 整体智治,以三治融合化解情感需求
以智能化手段赋能高质量基层法治,是推动法治能力提高、深化“三治融合”基层社会法治实践并以此促进满足家事案件当事人情感需求的必由之路。线下治理离不开线上支撑,家事审判法庭的智能化为家事案件的多元化处理提供了升级方向。为深化大数据、区块链、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基层家事案件处理中的综合运用,以桐乡为例,推出“桐解码”等线上纠纷处理平台,开展在流转调办、在线调解、回访督察,实现家事矛盾纠纷化解网上解决,既满足家事案件的伦理性、情感性,又能节省案件处理手续,达到“最多跑一趟”的成就,获得群众的普遍好评。
将自治、法治、德治三治结合,以整体智治为前进方向。以贵州“淑琴”解纷码为例,智能化改革促进基层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 [10] ,将家事案件的情感需求置于首位,促进“淑琴”解纷码以法院家事矛盾协调重心为核心,整合乡镇、存、街道、社区等基层小微网格,构建了触角多元化的人民法院与乡镇、村、街道、社区等多层级的资源共享的解纷体系,以智治促进家事纠纷的解决。将法院诉讼系统同司法领域外的家事解纷自治力量如“琴姐姐家事帮帮团”等通过智能化技术结合起来,构建起共享数据、无缝联动的调节的纠纷解决体系,既能满足群众通过网络进行情感抒发的需求,对于不能调解的案件又能提供家事纠纷解决诉讼服务。同时,还可以通过APP定期进行家事法治教育活动,引导和支持对于弱势群体的保护,促进德治的实现。“淑琴码”的应用将自治、法治、德治在基层法治领域体现的淋漓尽致,各层面一起努力,以智能化手段促进自治、法治与智治相融合,打通数据孤岛、推进数据集成,将智慧赋能融入家事情感分析,以智治为翼,为“三治融合”基层家事纠纷解决提供更加坚实的保障。
4.4. 源头治理,促进人权保障
4.4.1. 加强排查,对家事矛盾纠纷及时发现
数字化经济下,家事矛盾发生多元,综合研判12345网上系统、线上网格、在线纠纷处理中心等具体情况,通过大数据及时从源头发现纠纷,促进对于家事案件弱势群体的保护。在必要情况下,运用司法及民间组织以线上调解的方式去解决家事矛盾纠纷,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防止家事纠纷不断积累激化,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以数字化预防的方式保障如家暴案件中的人权。运行“矛盾预判 + 线上调解 + 在线司法”多种融合预警机制,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心防“四防并举”排除家事隐患,通过共享大数据研究矛盾解决,以智治方式促进源头治理。
4.4.2. 提升普惠性,从源头化解家庭矛盾
同时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从源头解决家事案件,排解家庭矛盾。根据支持为主,干预为辅的总要求,由智慧化家事法庭加强对于民众的家庭教育指导。当然要遵循两个原则,以减少公权力干预。坚持法律保留原则,即国家对家庭生活事务的教育与干预必须合法,家庭教育须有法律依据,以合法手段进行。同时促进法庭线上调解覆盖范围的扩大,通过智能手段使得智慧司法惠及更多人民。坚持比例原则,即通过智能手段进行家庭教育指导时损害的法益不能超过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其时间、程度与教育方式一定要与对弱势群体保护权益的需求相对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源头进行矛盾调解,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5. 结论
数字经济的发展为现代化中国带来了很多新的机遇,其衍生出的智能化技术也为司法领域带来了改革新方向,政法智能化改革作为与我国全面改革的改革齐驱并进的“一轮两翼”之一,使智能化技术正式走向国际司法舞台。作为重要领域的家事审判,智慧技术赋能促进家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应当积极借鉴枫桥经验,以三治融合、党建引领、源头治理、人民中心等宝贵经验促进智慧家事审判法庭克服困难,探索建立以智慧技术为依托的多元化家事纠纷解决机制,以智慧赋能促进家事案件审判质效提升,推动形成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推动数字经济下司法智能化改革的实现。这是坚持面向未来,推动法治实践的智能化的要求,也是向世界展示中国道路、聚焦中国问题的良好机会,为司法系统智治的实现提供中国方案。
NOTES
1蓬溪县人民法院:《“云间庭审”家事审判改革之庭审新方式》,2020年5月11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340675,2023年11月7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