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神话角度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To Compare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ulture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ythology
DOI: 10.12677/ds.2024.105256, PDF, HTML, XML, 下载: 119  浏览: 215 
作者: 李盈盈: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关键词: 神话法律先秦古希腊Mythology Legal Culture Pre-Qin Ancient Greece
摘要: 费孝通先生曾提出我们要有“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化自觉意识。正如中西文化共生,差异繁多,其在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上也有所区别,各有优点长处,互相学习借鉴即可美美与共。本文旨在从神话角度出发,看其呈现出的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这不仅有利于我们读懂中西先民的文化底色,也有利于我们建构新时代的法律文化。
Abstract: Fei Xiaotong once proposed that we should have the cultural consciousness of “Should each treasure what of its own and what of others is beautiful, what is different but beautiful can be shared, and all under Heaven can be at peace”. Just as Chinese and Western cultures coexist and have many differences, their value orientations in legal culture are also different, each with its own advantages and strengths, and learning from each other can lead to the same beauty. The purpose of this article is to look at the value orient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legal cultur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mythology, which is not only conducive to our understanding of the cultural background of Chinese, but also conducive to constructing a new era of legal culture.
文章引用:李盈盈. 从神话角度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J]. 争议解决, 2024, 10(5): 93-98.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5256

1. 神话与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关系

1.1. 神话概述

神话是指关于人、神及世界变迁的故事传说,是在原始社会时期先民通过推理和想象试图解释自然现象的虚构幻想,囿于知识的局限,其常常笼罩着一层神秘色彩。正如鲁迅先生曾言:“昔之初民,见天地万物,变异不常,其诸现象,又出于人力所能以上,则自造众说以解释之:凡所解释,今谓之神话。”神话能够反映出人类认识与反馈世界的历程,从神话及神话演变中亦能看出人类的价值取向、思维理念、感情需求的变化 [1] 。

1.2. 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概述

法律和神话一样,本身即一种文化现象。弗里得曼认为,法律文化是一种价值和观念,其制约着法律制度并且决定了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文化往往作为一种“定势”或者惯性,是人们从事法律活动时的思想传统或思维模式,指导人们的法律实践活动。而在法律文化的系统中,价值取向问题是法治进程中的本质性问题,如何对法律文化资源进行重组、再选择,实际上就是选择哪种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过程。中西法律是两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其造成差异的原因多种多样,包括地理环境不同,国家形成方式不同,文化传统不同,价值取向不同,是其在发展演变过程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价值取向不仅能立体的反应每一法律体系在各自文化系统意义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还能恰当地表达出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终极差异 [2] 。中国法的价值取向是通过对社会的控制,从根本上解决争议,追求无讼、和谐的状态,而西方法则是在公民普遍重视个人权利的基础上,希望通过各股势力的博弈实现正义。

1.3. 总结

神话是民族文化的源泉和表征,从根本上说,神话传说研究的根本目的都是希望能从更深层次来审视本民族文化。而法律文化作为社会总体文化的一部分,其许多方面都可以在人类初期发展阶段找到呼应,正如美国学者博登海默所说:“世界上所有的民族和国家在其历史发展的早期阶段都形成了某些关于正义和法律之性质的观念和思想,尽管这些观念和思想的具体内容和表达方式可能不尽相同。”中西文明的特色在其形成初期就已经形成,并表现于当时的神话传说中,谢选骏先生认为宗教经典及神话传说庶几等于民族文化地经典,洋溢着各个民族特有的民族精神 [3] 。神话及其演变形态可以被看作是一个民族的初期价值观念体系,其最初产生和传承内容都会鲜明地呈现出本民族特色。基于史料记载和过往研究,本文选择先秦和古希腊神话作为中西文明初期的缩影,两者作为中西文明的源头,其价值观深刻影响了华夏文明和西方文明,古本文通过对先秦和古希腊神话的考察,比较中西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

2. 先秦古希腊神话的价值观及形成原因

2.1. 先秦神话中尚和的价值观

1) 对和谐观念的倡导

这种尚和的价值观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对战争的态度上,《新书·益壤》中提到“故黄帝者,炎帝之兄也。炎帝无道,黄帝伐之涿鹿之野,血流漂杵,诛炎帝而兼其地,天下乃治。”黄帝信仰的出现即是为了适应华夏先民大一统的价值观念而产生的。在先秦神话中,黄帝先后与炎帝,但这种斗争不是为了掠夺,而是因为炎帝“无道”,故黄帝希望能够建立起一个和谐的“统一”社会。此外,华夏先民还崇尚天地人之间和谐,圣王神话中,以尧为例,他“能明驯德,以亲九族。九族即睦,便章百姓。百姓昭明,和合万国”。他们是抽象的天命的体现者,只要圣王在世,那么就会风调雨顺,五谷丰登,君明臣贤,政通人和。后世提出天命观念以达到对帝王进行克制的效果亦是来源于此。第二、体现在对社会的治理上,《荀子·议兵》提到“古者帝尧之治天下也,盖杀一人刑二人而天下治。传曰:威厉而不试,刑错而不用,此之谓也。”意为尧舜治理天下的时候,杀掉一个人,处罚两个人就能够将天下治理得当。虽然有威严但是不滥施,虽然有刑罚但是放置不用。甚至在舜时代,传说只施以象征耻辱的象刑而没有肉刑,《慎子·佚文》提到“有虞之诛,以巾当墨,以草缨当劓,以菲履当别,以艾当宫,布衣无领当大辟,此有虞之诛也。”用衣服没有领子来对照大辟,足见舜时代的宽宥。

2) 对民本思想的推崇

《管子·轻重戍》中写道:“黄帝作钻燧生火,以熟腥臊,民食之,无兹月胃之病,而天下化之。”“民人食肉、饮血、衣皮毛,至于神农以为行虫走兽难以养民,乃求可食之物,尝百草之实,察酸苦之味,教民食五谷。”《世本·作篇》中,“黄帝使羲和作占日,常仪作占月,臾区占星气,伶伦造律吕,大桡作甲子,隶首作算数,容成作调历,沮诵、仓颉作书。”《淮南子·修务训》中提到神农氏“尝百草之滋味,水泉之甘苦,令民知所辟就。当此之时,一日而遇七十毒。”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先秦神话中,帝王英雄们构成了华夏民族中各种事物的发明与创造者,神农尝百草为人们分辨草药和毒物、仓颉造字、黄帝命众人作历法、算数、占卜之术,他们的发明都与人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能够为人民谋取福祉的人,为了解除百姓生存的苦难而鞠躬尽瘁,表现出古代神话中所推崇的圣人品格,保民、利民是政治成败的标准 [4] 。此外,尧舜禹三代的禅让也体现了以民为本,以天下为重的政治伦理观。天在上,其会监督君主的行为而不会直接插手人间的事务,这种神人关系也体现出了民本主义的倾向。

2.2. 古希腊神话中尚争的价值观

1) 对竞争观念的倡导

希腊人生活的特点是自由,这种自由使得希腊公民个人之间、城邦之间、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以差别、对立、斗争为主轴,强调斗争对历史推进的重大作用。在奥林匹斯众神神话中,从乌拉诺斯到克洛诺斯再到宙斯,三代父与子的斗争从未结束,这一方面是因为神话所反映的原始社会早期生产力低下,为了个人生存而不得不亲族相食的残忍,另一方面也体现了新旧两代力量的对立、博弈关系;以特洛伊战争爆发为例,在特洛伊王子自带的神谕、非道义的带走海伦在外,战争最终的动因支持希腊联军一方的雅典娜、赫拉和支持特洛伊一方的阿波罗等神灵之间的对抗,他们以自己的意志参与到战争中,实际上就是神界的一次内部斗争;在奥德赛中,表面上是奥德赛在对抗波塞冬,但显而易见奥德赛的每一次反抗与化险为夷都离不开背后的雅典娜,雅典娜与波塞冬的斗争过程,同样体现了古希腊社会尚争的价值观。

2) 对神力量的推崇

古希腊神话中所体现的神本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来具体分析。第一,神在人类事务中可以进行直接干预且居于主导地位。在忒修斯铲除米诺牛的故事中,除了他本人具有的力量和勇气以及对城邦的高度责任感,更为重要的是他得到了神灵的帮助。在奔赴克里特之前,他曾郑重地向爱神阿弗洛狄忒献祭,使得在其在看到克里特公主之后立刻俘获了公主的芳心,公主帮助其杀死米诺牛逃离迷宫逃出了克里特城。在赫拉克勒斯神话中,赫拉克勒斯的非凡力量和英勇来源于他的神圣的家族、高贵天神与美丽贵族妇女的结合以及神对他的赠与。在阿尔戈神话中,神灵相助亦是阿尔戈英雄获取成功的保证。雅典娜指导建设了阿尔戈号船,帮助他们越过撞岩;赫拉降下浓雾掩护阿尔戈英雄们进入喀尔科斯,使得美狄亚和伊阿宋相遇;爱神阿弗洛狄忒则让美狄亚和伊阿宋一见钟情,后期美狄亚的帮助也是阿尔戈英雄成功之所在。在这个过程中,阿尔戈英雄对神灵敬重尊崇,进行了多次献祭和祈祷仪式。这种反复渲染的英雄敬神以及英雄力量来源于神的行为实际上折射了古希腊人的价值观,即神助才是英雄成就功业的根本保证,人间被神控制。第二,敬畏神灵,强调神意史观。古希腊神话中的英雄传说可以被看作是一部记载神谕以及其实现的历史。在俄狄浦斯尚未出世之前,阿波罗就写下了他杀父娶母的悲剧,无论如何躲避,都无法逃出命运的掌控;在《奥赛德》中,正是因为奥德修斯虔诚地礼敬神灵才使得宙斯对其同情,雅典娜对其帮助,最终奥德修斯克服了重重困难才顺利返回了故乡;《伊利亚特》中希腊联军因为得罪了阿波罗而被降下瘟疫无法前进。这些故事都可以看出,希腊人认为的一切尽在神的掌控之中,做任何事情,只有得到神的允许和保护,才能够成功。

2.3. 先秦古希腊神话价值观差异的原因

1) 先秦尚和观念形成的原因

黄河流域优越的土壤环境使得华夏先民仅以简陋的生产工具就能进行耕种,但同时严重的水、旱灾威胁,又使得个体劳动很难维持生计,故此决定了华夏先民早期农业开发只能以大协作的方式进行。《山海经》中关于物兆的神话有30余则,其中反映水灾旱灾的占据大部分,旱魃、大禹治水、共工怒触不周山导致洪水泛滥的神话均能看出早期水旱灾害的多发,亦可体会出先民的风调雨顺的渴望核对自然灾害的恐惧。所以为了生存先民们意识到必须发挥集体的优势,以家族、部族的力量对抗自然环境,增强合作的必要性,这种协作的生产方式又反过来促进了以家族为社会生产生活基本单位的形成,衍生出和谐安定的价值观 [5] 。

2) 古希腊尚争观念形成的原因

由于古希腊先民是从长期的游牧生活进入到定居农业的,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体耕作占据主导地位,个人拥有土地私有权,加上古希腊特殊的地理环境使得其形成了天然的独立的政治单位,这种小邦林立的局面也加快了崇尚城邦个体独立价值观的形成。而正是因为希腊人将目光更多放在城邦之内,以财产多寡来确定公民地位的标准加剧了内部的贫富分化,使得竞争成为其社会生产生活的根本特征。

3. 神话价值观对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的影响

先秦与古希腊不同的神话价值观也影响了中西古代法律文化的价值取向。因为追求和谐,传统中国以社会秩序为中心,更追求一种无讼的观念。因为竞争意识,古代西方更注重个人权利的实现因而形成了正义的价值观。

3.1. 尚和观念下的无讼

无讼,并不是绝对禁止纠纷和争议,而是主张尽量减少,当纠纷产生时也不主张率先用诉讼、法律来调节矛盾、解决纠纷。这一方面是因为在各级官员看来,解决纠纷最好的方式是在纠纷发生之前,通过道德教化来将潜在的矛盾控制在最低限度内,而且由于中国古代简约的基层治理模式,使得地方官员不希望将有限的资源用于诉讼之中,而鼓励民间自行解决矛盾 [6]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中国古代主流思想便是“无讼”甚至于“厌讼”,民间也不希望将矛盾诉诸公堂,而是在社区、亲族之内寻找解决方法。诚如明朝《教民榜文》规定:“民间户婚、田土、斗殴、相争一切小事,不许辄便告官,务要经由本管里甲、老人理断。” [7]

1) 儒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使其无讼乎。”《说文解字》中对于“讼”的解释是“讼,争也。”即讼是用来指各种纠纷、争议。孔子认为道德高于一切,通过礼乐制度和伦理等级秩序就能够形成善良淳朴的社会秩序。儒家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和谐的法律理念,概括为“君子和而不同”、“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思想。儒家的道德意识形态核心在于“仁政”的道德理念,即儒家经典《大学》中开宗明义地理念“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在仁政理念的推动下,虽然依然是“专制”,但是通过高度道德化地科举制度选拔出来的官员对于皇帝有一定的制约作用,在国家与基层社会村庄的关系上,中国自始便形成了一个德治多于管制的传统。

此外,儒家还信奉对社会事务最小干预的理念。儒家的政治理想是一个近乎自我管理的道德社会,政府官员们的理想角色限定于以树立道德楷模作为主要的治理方法。国家尊重社会机制的自我调整,只有在这种机制失败的时候,才进行干预。

2) 道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道家以老子和庄周为代表人物,追求自然和谐,主张清静无为,反对斗争,主张“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念。在这种思想之下,使人们在情感上拥有更多恻隐、同情之心,在行为上更注重互助、宽容与和谐,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既然矛盾纠纷都很少,更谈不上“讼”。老子曾表示“法令滋彰,盗贼多有”,认为法律的制定对偷盗现象并没有制止的作用,反而使得偷盗愈演愈烈,认为只要统治者推行有为政治就会导致自然秩序的混乱。

3) 法家无讼思想的内涵

与儒道思想不同,法家虽然也追求无讼,但它是通过实行严刑峻法来彻底消除犯罪。法家希望通过以刑去刑的手段威慑人民,使大家遵纪守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最终实现社会秩序的和谐与无讼。

当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日益增强,法律成为人们维护权利的第一工具,在司法资源紧张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及司法人员身上的压力也日益繁重,在此背景下,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基层善治新篇章,构建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化解、应急处置的社会矛盾综合治理机制具有重要意义,而这亦与我们“无讼”理念不谋而合,是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在新时代传承和发展的生动体现。

3.2. 尚争观念下的正义

在传统西方社会,柏拉图、格劳秀斯都认为“法律即正义”,正义优先价值理论模式追求的是个人权利、权益的实现,而这正是基于西方重视个人权利、强调私法传统和国家权力下社会自治的体现。

柏拉图认为,正义就是“有自己该有的东西干自己该干的事情”,就是“注意自己的事而不要干涉别人的事”。他认为理想的国家的人民可以被分为三类,即金质人(统治者)、银质人(守卫者)和铁质人(生产者),三个等级的人要各司其职,各守其序,才能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同柏拉图的正义观,同时他还将正义与法律联系起来,认为法律会促进正义的实现。启蒙运动时期,洛克、孟德斯鸠都认为,法律应以正义为导向,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自然法与人性应该是一致的。如果法律违背了正义那么人民就有权力推翻这样的法律 [8] 。这种围绕着正义的个体权利本位,发端于平民与贵族之间不断地冲突,在反复的斗争与妥协中,逐渐形成了西方法私法发达的特色。西方法律文化更看重个人,个人的权利与自有是法律关系的基础,尤其在文艺复兴破除神本位之后,个人主义进一步演变为资产阶级人权理论,要求法律承认、保护人作为人的价值。

4. 结语

一个国家的文化可以广泛地代表和影响国家的民族性格,同样,通过民族最初创立的神话我们不仅能看到这个民族的底色,还可以看到其对整个民族方方面面的影响。神话与法律文化价值取向看似关系遥远实则息息相关,我们相信,读懂神话就是在读懂民族,也只有在读懂民族的基础之上我们才能读懂这个民族的法律,以及未来更好地创造法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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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张霖坤. 先秦和古希腊父亲神话差异性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大学, 2021.
[5] 陈鹏程. 先秦与古希腊神话价值观比较研究[D]: [博士学位论文]. 天津: 天津师范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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