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China in the Post-Civil Code Era
DOI: 10.12677/ojls.2024.125401, PDF, HTML, XML, 下载: 25  浏览: 51 
作者: 吴依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关键词: 后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民法典Post-Civil Code Era International Treaties Civil Code
摘要: 在后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框架得到了明确规定与指导。国际条约作为法律文件,优先适用于国内法,具有约束力。立法机关在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了国际条约的适用条件和原则,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提供了依据。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时,尊重当事人选择,并综合考虑国际惯例作为法律补充规则的适用,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Abstract: In the post-civil code era, the application framework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China has been clearly stipulated and guided. As legal documents,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re preferentially applied to domestic law and are binding. The legislature has clearly defined the conditions and principles of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treaties in its legal documents, which provides a basis for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ourts in specific cases. In applying international treaties, the courts respect the choice of parties and take into account the application of international practice as a supplementary rule of law, so as to ensure the rationality and impartiality of the application of law.
文章引用:吴依桐. 后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J]. 法学, 2024, 12(5): 2820-282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401

1. 引言

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问题备受关注。在后民法典时代,中国立法机关对国际条约的适用框架进行了明确规定与指导,旨在确保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得到有效应用,并促进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协调和一致。这一举措旨在提高中国法院对涉外案件的审理质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进行。

2. 国际条约的适用框架

2.1.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国际条约作为一种国际法律文件,对于国家间的关系具有约束力。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中的地位由宪法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7条和第8条的规定,国际条约是中国法律的一部分,并且具有优先于国内法的效力。这意味着,一旦中国批准或加入国际条约,该条约即成为国内法律的一部分,对国内法院具有直接约束力。

国际条约的适用在我国法院中受到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原则的约束。根据中国法律的体系,国际条约的批准和加入需要经过国家机构的严格程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这一程序确保了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中的合法性和适用性 [1] 。同时,国际条约的适用还受到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例如法律的权威性、合宪性以及与国内法的协调性等。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受到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最高人民法院作为中国法院系统的最高司法机关,负责统一解释和适用法律,包括国际条约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对于国际条约的适用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为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国际条约提供了具体指导和依据。

2.2. 立法机关对国际条约适用的明确规定与指导

国际条约的适用框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受到立法机关的明确规定与指导。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时,对国际条约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体现了国家对国际法律文件的法律地位和效力的认可。

在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审议和通过法律文件,其中也包括对国际条约的批准和适用。这些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为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适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2] 。同时,立法机关也对国际条约的适用进行指导,通过颁布法律、发布解释和指导性文件等方式,为法院和司法机关在具体案件中如何适用国际条约提供了具体指导。这些指导性文件包括法律条文、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文件等,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适用国际条约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

2.3. 国际条约适用的原则与具体实践

国际条约的适用框架在中国法律体系中涉及一系列原则与具体实践,这些原则和实践旨在确保国际条约在国内得到有效适用,并保持与国内法律的协调和一致。

国际条约适用的原则包括条约优先适用原则、文本解释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等。根据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国际条约在与国内法冲突时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即当国际条约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应以国际条约为准。文本解释原则要求对国际条约的解释应当以其文本为准,借鉴国际法律学的解释方法,如按照《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进行解释。而最惠国待遇原则则要求在适用国际条约时,应保障所有缔约方享有相同的待遇,以确保国际法律的公平性和平等性。

国际条约适用的具体实践包括国内法院的判例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国际仲裁裁决的引用等。国内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条约的内容进行解释和适用,形成了一系列判例法 [3] ,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对国际条约的适用具有指导性作用,为各级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此外,国际仲裁裁决在国内法院中的引用也是国际条约适用的重要实践之一,国内法院在审理涉外案件时,会参考国际仲裁裁决的相关内容,并在适用国际条约时予以考虑。

3.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院的实际适用情况

3.1. 民商事案件中国际条约的直接适用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实践以及国际法原则,国际条约在中国法院的实际适用情况存在着明确的条件和规定。国际条约在中国法院中的直接适用需要确保我国是该条约的缔约国。这意味着只有我国作为缔约方才将该条约直接应用于国内法院的判决中。在这种情况下,国际条约对于国内法院具有约束力,法院应当在具体案件中依据条约规定来判断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并非所有的国际条约都会对国内法院具有约束力,只有符合相关条件的条约才会被国内法院认可和适用。

适用国际条约的条件还包括该条约属于民商事领域的规定。在中国法院中,国际条约的适用主要集中在调整民商事关系的条约上。这意味着国内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时,应确保该条约所涉及的事项与我国民商事法律规范相符合 [4] 。如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若涉及到的国际条约与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一致,那么国内法院在处理该案件时就可以直接适用该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院中的直接适用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条约规定的保留情况。若我国在缔结或加入该条约时有所保留,那么这些保留条款将不对我国产生约束力,国内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也不会直接适用这些保留条款。

3.2. 国际条约在合同中的内容并入与适用

在中国法院中,国际条约在合同中的内容并入与适用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和实践途径。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尚未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时,法院可以根据该国际条约的内容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这一做法旨在使合同中的条款能够与国际法律框架相契合,从而为当事人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权利义务规定。然而,应当注意的是,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时,必须确保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虽然国际条约的内容可以被纳入合同之中,但其适用仍然受到国内法律的限制和约束,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对国际条约在合同中的内容并入与适用通常会遵循以下程序:法院会审查合同中涉及的国际条约的内容,并进行解释和适用。这一过程通常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国际法原则,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进行认真分析和判断。再根据国际条约的规定来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一过程中,法院会尽量保持对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尽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权利义务关系。最后,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的过程中会特别关注条约规定的执行和效力问题,确保国际条约的内容能够得到充分执行和实施。

3.3. 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之间的关系

国际条约在中国法院的实际适用情况与法律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但在实践中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与调整。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之间的关系体现在条约优先适用原则与国内法律的协调之间。按照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国际条约在与国内法相抵触时具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这是确保国际法在国内得到有效适用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实践中,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存在着差异与冲突,因此需要在适用国际条约的同时,尽量保持与国内法的协调和一致,以确保法律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性。

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之间还体现在文本解释原则与法院具体适用之间的关系上。根据文本解释原则,国际条约的解释应当以其文本为准,这为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提供了基本准则。然而,在实践中,国际条约的文本存在着模糊或争议的地方,需要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解释和适用,这就要求法院在适用国际条约时灵活运用文本解释原则,以便更好地适用于具体案件。

国际条约适用的法律原则与实践之间还需要考虑到国内法院的独立性与自主性。尽管国际条约具有约束力,但国内法院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仍受到国内法律体系的制约,法院应当根据国内法律的规定和原则来进行具体的裁判。

4. 国际条约适用的补充:国际惯例的角色

4.1. 国际惯例在中国法院中的适用范围及地位

国际惯例在中国法院中的适用范围及地位主要取决于其在国际法中的认可程度以及国内法的接受情况。国际惯例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形成并被普遍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虽然并非具有正式立法形式,但在国际法中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在中国法院中,国际惯例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那些在涉外民商事案件中缺乏明确条约规定的情况下,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如在跨国合同纠纷中,如果合同中未明确约定适用的法律条款,法院会考虑国际惯例来填补法律空白,为案件的解决提供依据。

国际惯例在中国法院中的地位通常是次于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的。尽管国际惯例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其在国内法律体系中并非立法形式,因此其地位通常不如国内法律和国际条约。在国内法院的实践中,国际惯例的适用通常是作为一种参考,而不是具有直接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法院在适用国际惯例时,需要综合考虑其与国内法律的一致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适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4.2. 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与无选择情况下的国际惯例适用

在国际条约适用的补充中,国际惯例的角色体现在对当事人选择的尊重以及在无选择情况下的适用两个方面。在涉及国际惯例的适用过程中,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这意味着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选择适用某一国际惯例,法院应当尊重其选择,并根据该国际惯例的规定来解释和适用合同。这种尊重当事人选择的做法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合同意图得到充分实现,并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便利性和可预测性。

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选择适用任何国际惯例时,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时需要考虑适用国际惯例的情况。在这种无选择情况下,国际惯例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规则加以适用,以填补合同或其他民商事关系中的法律空白。法院在适用国际惯例时,应当综合考虑其与国内法律的一致性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以确保法律适用的合理性和公正性。这种做法有助于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的顺利进行。

4.3. 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的关系及其在实践中的具体作用

国际惯例在国际条约适用的补充中与国内法律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其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际惯例与国内法律之间的关系体现在其与国内法律的一致性和相互补充性上。虽然国际惯例并非国内法律的直接组成部分,但在实践中,国际惯例常常与国内法律相一致,甚至有时还可以填补国内法律的不足之处。如在涉及国际贸易合同的纠纷中,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常常能够为法院提供更具可行性和公正性的解决方案 [5] ,有助于解决合同解释和执行中的争议。

国际惯例在实践中的具体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国际惯例可以作为解释国际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文本的重要依据。当国际条约或其他国际法律文本的具体条款存在歧义或争议时,法院常常会借助国际惯例来解释其含义和适用范围,以确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国际惯例也可以作为国内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的参考依据。在涉及国际交易、海运运输、投资争端等领域的案件中,国际惯例常常会成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参考,有助于法院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涉外法律,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可预测性。此外,国际惯例还促进国际法律的统一和发展。通过在国际交往中积累和形成的一系列惯例性规范,有助于不同国家之间在法律领域的协调和合作,促进国际法律体系的统一和完善。

在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将更加系统和规范,以国家利益和法治原则为导向,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国际交往与合作。随着中国法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国际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发展,国际条约的适用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发挥重要作用,为构建更加公正、稳定的国际法律秩序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 吴光荣. 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及其适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J]. 社会科学研究, 2024(1): 30-41.
[2] 张普. CISG在我国法院的适用——兼论后民法典时代的条约适用问题[J].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 24(4): 100-108.
https://doi.org/10.15936/j.cnki.1008-3758.2022.04.012
[3] 王玫黎. 民法典时代国际条约地位的立法模式[J]. 现代法学, 2021, 43(1): 199-209.
[4] 谢鸿飞. 后《民法典》时代的中国民法学: 问题与方法[J]. 社会科学研究, 2021(1): 10-20.
[5] 丁伟. 后《民法典》时代中国国际私法的优化[J]. 政法论坛, 2020, 38(5): 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