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执法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构建研究
Research on the Construction of a Collaborative Mechanism of “Wate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摘要: 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健全“水行政执法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共同打击水利工程管理领域的违法行为,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深入研究和推广“水行政执法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对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水利安全、推进水利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章以水利工程管理为视角,阐释了“水行政执法 检察公益诉讼”的主要内容,提出了强化组织管理保障、突出检察监督效能和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的构建路径,助力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
Abstract: A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national infrastructure, water conservancy engineering plays a significant role in ensuring national security, promoting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social progress by ensuring its safe operation and efficiency. Strengthening the collaboration mechanism of “wate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jointly combating illegal acts in the field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measure to thoroughly implement Xi Jinping’s thought on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Xi Jinping’s thought on the rule of law, and the decisions and arrangements of the Party Central Committee. Deeply studying and promoting the collaborative mechanism of “wate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for strengthening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 management, maintaining water conservancy safety, and promoting the construct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rule of law. The article takes the management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as the perspective and elaborates on the main content of “water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It proposes a construction path to strengthen organizational management guarantees, highlight the efficiency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and establish a collaborative platform for basin procuratoria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to help maintain the normal operation and effectiveness of water conservancy projects.
文章引用:唐娅菲. “水行政执法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构建研究[J]. 法学, 2024, 12(5): 2798-280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5397

1. 引言

水利工程作为国家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对于保障国家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水利工程管理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其中违法行为的打击和纠正成为一项重要任务。环境公益诉讼亦或环境行政执法通过各自的制度设计来实现对环境公共利益最优保护与救济 [1] 。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成为一种新的尝试和实验,因此,必须构建和完善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协作机制以促进水利工程的安全运行和高效率管理。

2. “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内涵意义

“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基本内涵是指在水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建立联动协作、信息共享、法律衔接的合作机制,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提升河湖保护治理水平。

在水利领域,通过加强水行政执法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紧密协作与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打击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协作机制旨在促进水利行政执法的规范化和有效性,同时发挥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法律监督作用,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对水事违法行为的监督和追责。通过这一协作机制,可以实现对水事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严肃查处和有效预防,推动水利领域的法治化进程,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的健康发展。

“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提出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加强对水利领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水安全。建立“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是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2] 。

“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作为当前水利工程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创新,旨在通过整合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双重优势,共同应对涉水违法行为,强化水利工程的法治保障。该机制不仅充分发挥了水行政执法机关在水利领域的专业执法力量,还借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和公益诉讼手段,形成了一种全新的、高效的执法模式。通过这一机制,能够及时发现并制止涉水违法行为,维护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因此,深入研究和推广“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对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水利安全、推进水利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3. “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基本内容

在水利工程管理领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紧密结合,已成为保障水利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法治保障。面对日益复杂的水利工程管理环境,单一的执法手段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因此,迫切需要一种更为高效、全面的协作机制,来应对涉水违法行为,确保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效益发挥。而“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正是这一需求的最佳回应。该协作机制不仅能够充分发挥水行政执法机关的专业执法优势,还能够借助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打击涉水违法行为。通过该协作机制,将能够更加有效地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3.1. 信息技术共享合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还应当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有力支持。检察院应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动态监测,还应当加强对信息化系统的维护和管理。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与“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制度深度融合 [3] 。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水行政执法部门和检察院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协作。总之,推进信息共享和技术协作,有助于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推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深度融合,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3.2. 会商研判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检察机关定期开展工作会商,共同分析研判本区域本流域水事秩序和水利领域违法案件特点,研究协作任务和重点事项,协商解决重大问题。会商研判的重点包括本区域本流域水事违法案件的特点、案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等,尤其是流域跨省级行政管理区划发生的影响范围广、性质恶劣或涉及多部门职责权限、协调难度大的案件等重大涉水违法案件 [4] 。通过研判,可以明确下一步的协作任务和重点,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对于涉及多个行政机关或跨区域的问题,需要加强会商研判和协作配合。流域管理机构可以协调相关省级检察机关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会商研判,强化流域统一治理管理。除了定期的工作会商,还可以通过联席会议、圆桌会议等形式共同会商研判。这些形式可以灵活地针对特定问题或案件进行深入探讨和研究,加强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会商研判的成果可以应用于实际执法过程中,指导案件的调查、取证和处理。同时,也可以根据会商研判的结果对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评估和调整,进一步完善水利工程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3.3. 联合行动

在“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中,关于水利工程管理的联合行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3.3.1. 水利工程安全隐患排查联合行动

针对水利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水库大坝、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状况,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违法行为。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求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责任。

3.3.2. 水事纠纷调处联合行动

针对水事纠纷中的突出问题,例如水利工程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开展联合行动。通过协调、调解、仲裁等方式,公正、合理地处理水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

3.3.3. 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联合行动

针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例如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开展联合行动。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水利工程的效益和使用寿命,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这些联合行动可能因地区、时间等因素而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全面提升水利工程管理水平,保障水利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目前,黄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在流域层面全面铺开 [5] 。在联合行动中,“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的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协作优势,形成行政和司法保护合力,共同打击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4. “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构建路径

随着水利工程管理领域的日益复杂化和法治化要求的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 +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成为了强化水利工程管理、维护水利安全的重要创新举措。该机制通过深度融合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各自优势,形成了强大而高效的执法合力,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更加全面、深入的法治保障。在构建这一协作机制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从政策引领、法规支撑、信息共享、技术协作、案件移送与线索发现以及监督与考核评估等多个方面入手,细化推进路径,确保协作机制能够顺畅运行并发挥实效。通过这一机制的构建与实施,我们将为水利工程管理领域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水利工程管理法治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进程,为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4.1. 强化组织管理保障

强化组织管理保障的目的是高效和精准解决重难点问题。在水利工程管理领域,随着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强化组织管理保障、提升执法效能成为重要课题。特别是在当前水资源日益紧张、水生态环境面临挑战的背景下,如何有效整合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力量,形成合力,共同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与效益,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4.1.1. 树立大局意识

各级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树立大局意识,将水利工程管理作为共同责任,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各项任务得到有效推进。通过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等方式,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4.1.2. 明确责任分工

确保各方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职责清晰、任务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开展水利工程管理领域的公益诉讼;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监管,确保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流域管理机构应协调各方资源,推动流域内水利工程的统筹管理。

4.1.3. 强化要素保障

强化要素保障有利于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有力支持。这包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为保障协作机制的专业性和高效性,应强化人员配置与培训工作,应选派具备水利、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参与协作机制的工作。另外,应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水利工程管理所需经费得到保障。在关键技术方面,要加强技术支撑,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效率和质量。

4.1.4. 把握督查环节

要抓好督促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水政监察大队,联合公安机关如黄河派出所形成联合执法队伍 [6] 。通过建立督查机制、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水利工程管理中的重点工作和难点问题进行跟踪督查,推动问题解决和措施落实。

4.2. 突出检察监督效能

检察院对水行政执法部门在水利工程管理领域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防止和纠正违法行为。检察院可以通过依法审查、调查核实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和建议。

4.2.1. 明确监督重点

检察机关应明确监督水利工程的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如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同时,根据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监督的具体方向和重点任务,确保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2.2. 强化检察监督的主动性和预见性

检察机关应主动介入水利工程管理过程,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定期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水利工程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同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进行预判和防范,提出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提升水利工程管理的预防能力。

4.2.3. 开展专项监督活动

针对水利工程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检察机关可以定期开展专项监督活动,如工程质量专项检查、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计等。检察机关不断提升办案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7] 。通过专项监督,发现并纠正水利工程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推动问题整改落实。

4.2.4. 加强监督反馈

检察机关应及时将监督结果向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反馈,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加强对监督结果的跟踪问效,确保问题得到切实整改。通过监督结果的运用和反馈,推动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4.3. 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

为推动构建上下协同、横向协作、完整配套的工作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应指定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建立流域检察公益诉讼协作平台。通过该平台,实现与流域管理机构的统一对接,牵头协调流域线索移送、案情通报等协作工作。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还应会同水利部,依托协作平台协调重大案件办理,指导推动流域水行政执法与跨省级行政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协同开展。平台建设关键技术包括数据库技术、智能语音技术、视频图像识别技术、遥感影像解译技术、知识图谱技术,结合水行政业务需要构建不同的应用场景 [8] 。

平台将检察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紧密联系在一起,形成上下协同、横向协作的工作机制。这种协同合作有助于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促进各方在水利工程管理中的信息共享和资源整合,从而更加有效地解决水利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协作平台不仅关注单一的水利工程管理问题,还致力于推动整个流域的综合治理。河湖在调蓄洪水、保障供水、维系生态系统等功能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9] 。通过协作平台,各方可以共同研究流域内的水利工程管理问题,提出综合性的解决方案,推动流域内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保护。

参考文献

[1] 薛艳华. 论环境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执法之冲突与消解[J]. 中国软科学, 2020(4): 17-24.
[2] 关于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N]. 检察日报, 2022-06-10(003).
[3] 孙海涛, 崔安妮. “水行政执法 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构建与发展思考——以农村饮水安全监管为视角[J]. 水利发展研究, 2022, 22(5): 72-76.
[4] 淮河流域建立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J]. 中国环境监察, 2023(Z1): 8.
[5] 薛云鹏. 黄河流域水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水土保持第一案立案调查[J]. 中国水土保持, 2023(9): 24.
[6] 苏小悦. 基层流域机构水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济南: 山东师范大学, 2020.
[7] 杨建顺. 拓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范围和路径的积极探索——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诉赤壁市水利局怠于履行饮用水安全监管职责案评析[J]. 中国法律评论, 2020(5): 140-147.
[8] 管菁菁, 吴秋明, 秦平, 王叶聪, 李露平. 面向智慧水利的水行政执法综合管理平台设计[J]. 水利技术监督, 2023(9): 32-37.
[9] 黄义博, 张莹. “行政执法 检察监督”破解河道治理难题[N]. 中国水利报, 2023-09-29(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