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当前,无论是学界还是新闻媒体,对家暴事件的关注焦点多在于夫妻关系中容易遭受家暴侵害的女性群体,却未曾想,女性本身也能成为家暴事件的犯罪主体,而在女性作为犯罪主体的家暴现象中,儿童无疑是最容易遭受侵害、最弱势的一方。由于“棍棒底下出孝子”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对家暴儿童的犯罪行为也保持了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尤其是在面对女性家暴儿童事件时,更是不会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去看待。
2. 女性对儿童的家庭暴力
我国1990年签署《儿童权利公约》,之后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在儿童成长过程中给予各方面保护,显示出对儿童权利的重视。但我国至今没有专门保护儿童免受家暴的法律规范或专门罪名,而仅是采用故意伤害、虐待等入罪标准高的罪名、寻衅滋事等不太相关的罪名来定罪,导致法院制裁违法者难度大、针对性差。学界对家暴的研究对象主要为夫妻关系中易受家暴侵害的女性,对受家暴侵害的儿童,也没有足够重视。“老子打儿子,天经地义”、“不打不成器”、“棍棒底下出孝子”的传统观念,使得人们在今天对家暴儿童的做法也保持一种相对宽容的态度。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及忽视和遗弃都属于对儿童的暴力行为。儿童作为女性家暴的受害对象,是更应当被关注的群体。儿童的原生家庭是塑造人的性格、品质、价值观的第一站,会深度影响子女在校园和社会接受教育的过程。畸形的原生家庭容易导致子女内心脆弱敏感,产生自卑情结,阻碍青少年儿童心理的健康发展。由于封建社会形成根深蒂固观念,使得在家庭中,父母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可以惩戒孩子、支配孩子,甚至对孩子拳脚相向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当外界作干涉时,只需一句“教育孩子”就可将其暴力行为合理化。
对施暴者与施暴对象进行交叉分析,可以发现,施暴者为男性时其主要施暴对象为女性,占80.7%,其次为儿童,占18.5%;当女性为施暴对象时,其主要施暴对象的比例相差不大,对男性施暴占55.4%,对儿童施暴占44.%。从样本数据来看,男性对儿童的施暴比例(18.5%)低于女性对儿童的施暴比例(44.6%),出现这种现象部分是因为母亲既是施暴者又是受暴者,容易迁怒于孩子,将自身受到的伤害转移到孩子身上 [1] 。而对于女性施暴者,新闻中也多使用“悍妇”、“母老虎”、“恶母”词语1 [2] 。因此,可以发现,女性对孩子的家暴行为相比较于男性存在更为普遍,且社会对女性家暴的重视程度不足。
3. 女性家暴儿童犯罪的特点与危害
女性,在一个家庭中通常扮演着“贤妻良母”的形象,尤其是母亲这个神圣的身份,通常给人以爱和无私的感觉,又因为女性本身的弱势地位,使得“女性家暴”这个词变得矛盾,人们呼吁着保护妻子免受丈夫家暴,却少有关注到女性对孩子家暴现象的存在。
3.1. 女性家暴犯罪存在的普遍性
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文学作品中有诸如此类的表述:“小霞的母亲知道后非常生气……周末回家后就对小霞实施‘教育’” [3] 。也能看到各种媒体平台上常有相关报道,2018年8月,宜宾微信朋友圈盛传一名12岁女孩遭继母殴打,流传于网络的照片和视频触目惊心,孩子手臂、背部等处伤痕累累,只有脸部、小手臂等暴露部位无明显伤痕。小姑娘系离家出走后在路边哭泣时被热心市民发现,小女孩自称身上的伤痕来自继母虐打。2 2018年12月,一视频流出,深圳一12岁的女孩被其母亲推倒在地用脚踢踏、撕头发、打脸,其父亲用扫帚抽打女孩,随后其弟弟也去拉扯女孩。而女孩在被打后,平静地坐回桌前,已经习以为常。3 2019年广东河源一7岁女孩因重伤被送至医院,记者经了解锁定其母亲为施暴者。4还有的孩子是家庭暴力的出气筒和牺牲品。在针对儿童的暴力中,部分女性扮演着施暴者和受暴者双重角色,将被家暴后无法发泄的怒气转移至孩子身上:“丈夫打妻子、妻子打孩子” [4] 。如,《我是演说家》中,导演黄莉自曝小时候,被爸爸家暴的妈妈,转身就将所有怒气都发泄在自己身上。5虽说“虎毒不食子”,但是通过对2017~2022年100件新闻报道的“施暴者”与“被家暴儿童”这两种角色的分析与统计发现:有53%的儿童被家暴报道中,其中多达28%有母亲的参与。
3.2. 女性家暴儿童犯罪的隐秘性
家庭的隐私性导致家暴行为曝光难。家暴发生地点通常在家庭内部,外人很难发现。而且涉及个人隐私,受害者通常不会轻易对他人提及被家暴的细节及相关过程,以免自揭伤疤造成二次伤害。施暴者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更是难以如实告知,常常会矢口否认。同时,家暴中又普遍存在的“冷暴力”等不作为的方式存在其自身所具有的隐蔽性特点,使得女性家暴行为更难以被发现和追责,只有在造成非常严重后果时方得以受到法律制裁。2020年6月,母亲将女儿独自关在家里8天,和友人外出旅游,导致其3岁女儿在家里饿死。警方以监护人遗弃致死嫌疑将其母亲逮捕,本案中母亲放任3岁的女儿独自在家,以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了孩子的生命权 [5] 。因此,虽然女性家暴具有隐蔽性的特点,但难以否认的是消极不作为的家暴方式也会给儿童带来生理上肉眼可见的疤痕或心理上难以鉴定的伤害,女性对儿童的家暴犯罪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
3.3. 女性家暴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所有对儿童实施的家暴都会不同程度地侵害儿童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且家暴行为本身就是对儿童人格尊严的践踏。哈佛大学医学院精神病学教授在《打屁股的恶果》一书中写道:“研究人员发现,经常挨打的孩子比普通的同龄人更具有暴力和犯罪倾向,这些孩子成年之后更容易患上抑郁症或者出现不合群,也容易对配偶使用暴力,甚至经济收入和事业层次都更低。” [6]
此外,女性家暴容易诱发儿童精神疾病,带来成长心理障碍如由于忽视、漠视而产生的反应性依恋障碍(RAD)。有研究表明,童年时期的虐待与大脑结构和功能的改变有关,是心理病理学的主要危险因素。实验中所有患有RAD的参与者都有童年受虐待的历史,包括忽视、殴打或性暴力 [7] 。遭受过忽略的儿童RAD均值是16,遭受过情绪虐待的儿童RAD均值是14,遭受过身体虐待的儿童RAD均值是9被诊断患RAD的儿童的整个大脑的WM微观结构发生了变化,WM纤维的异常发育反映了它们的过度使用,这是由于儿童时期经历逆境未能调节负面情绪所致 [8] 。
4. 儿童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分析
在一个家庭中,女性相比较于男性更在意孩子的成长和教育,这种“在意”过了一定的程度就会演化成为一种“控制欲”,这种现象在只有母亲的单亲家庭中尤为常见,通常表现为母亲对孩子的一切进行事无巨细的“关心”,实际上这也是一种对孩子的精神暴力,但是另一方面来看可能母亲又是真的期盼孩子好,这也导致孩子陷入“斯德哥尔摩模式”的泥潭。
4.1. 女性家暴中的斯德哥尔摩模式原理
斯德哥尔摩犯罪模式是指在该模式中,被害人对于犯罪人产生赞赏、喜爱情感并结成融洽、友好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被害人产生如此非同寻常的心理也被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
在女性家暴事件中,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经历的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孩子切实感受到生命受到威胁,相信自己的母亲随时会这么做,是毫不犹豫,此时,孩子会感受到恐惧。
第二阶段:这个施暴者一定会给你施以小恩小惠,此为最关键的条件。此时受害者心理防线松动。(如:施暴完之后温柔地道歉,跪下来忏悔,甚至以自残来表示绝不再犯。)
第三阶段:隔离其他思想,通过言语或者威胁,来使受害者相信只有与施暴者一起才能获得安全,外部的世界反而更为危险。此时受害者产生了同情心,受害者与施暴者相处中会慢慢体会到对方不得已施暴的理由。
第四阶段:施暴者给予受害者在绝境中的无形帮助。此时受害者内心会有强烈地想要给予施暴者帮助的冲动。
4.2. 斯德哥尔摩模式的产生路径
1973年,瑞典斯德哥尔摩的柯瑞迪特(Kredit)银行发生一起抢劫案,在抢劫案中,两名恐怖分子将银行部分雇员扣押在银行金库内,出人意料的是人质中的一名女性竟与一名恐怖分子产生了爱情 [9] 。此后,人们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由开始的敌对、冲突转为积极地结成联盟情况统称为斯德哥尔摩模式。
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虽富“盛名”,但是却案例稀少。在一份07年的FBI执法公告中,73%的绑架案受害者没有任何斯德哥尔摩症状,而在剩下的27%中,只有5%的人出现了该症状 [10] 。反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出现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状的人数要多不少。信阳8岁女童长期被妈妈和小姨虐打,最终死亡时浑身都是伤痕,脑袋后面还有一个鸡蛋大的包。而可怜的小女孩却在生前说过一句话:“我妈对我好呢,才打我两次。”6这其实就是孩子对自己亲人的“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面对一个虐打自己而又逃无可逃的妈妈,妈妈能够对她手下留情或者少打几次,孩子就觉得妈妈对她很好,是一种恩惠。而在孩子的世界里,很难明白妈妈打自己是一种虐待,可能孩子还常常被灌输“为你好才打你”、“打你才是爱你”这一类讯息。在这种情况下,孩子不仅不会逃离妈妈,反而会表现出对妈妈的依赖和爱。
5. 保护儿童免受女性家暴的手段
我国在进行被家暴儿童的权利保护研究时要博采众长,同时也要切实考虑制度与我国国情相融程度。不能一味选取英美法系中的理念制度,也不能固步自封、畏怯创新,而是在结合现实实践基础之上,与社会力量协同,回应时代需求,修整出一套能保障儿童福利的制度。
5.1. 建立专门的、强有力的政府机构对儿童权利进行保护
专业的人员可以更敏锐地察觉儿童是否有被家暴的情况,专门的程序能提供更有效率和更全面的保护。政府内部建立专门部门,统筹处理儿童家暴案件。通过浏览青岛市民政局公开的关于儿童福利的政务信息,可以看出政府对儿童的关注重点在于困境儿童的生活费发放,儿童福利处2020年政府购买福利项目也是困境残障儿童和留守儿童关爱的社工服务项目。被家暴儿童要寻求政府机构给予庇护和安置没有明确的渠道。我国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是各地民政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性质的机构,实践中不少城市,如济南、宁波、广州等市都是于2019年底或2020年才实现未成年人救助机构的全覆盖,机构救助的力度以及配备人员的专业性自然有待增强。
5.2. 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内部的人员及职能分化
政府机构对家暴儿童的保护可以借鉴香港地区“个案主管”这一角色,将这一职位纳入未成年人救助机构,作为专门的保护被家暴儿童等困境儿童权利的职位。个案主管的存在使得整个案件会更有条理,儿童只需与个案主管联系避免儿童多次叙述产生的心理压力。将个案主管设置在未成年人救助机构下,可以最大效率地保护受到虐待的儿童。如青岛市建立的“青苗”未成年人一站式保护中心,能够有效避免对受害儿童的二次伤害。
5.3. 发挥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协助作用
社会组织和社工人员可以参与到反家暴的各项工作中。日常的反家暴文化宣传,发现家暴时的报告义务,评估家庭危险程度,是否需要将儿童带离至庇护场所,儿童回归家庭时的评估工作,参与诉讼时的帮助,对儿童的疏导、教育甚至对施暴者的干预等。
6. 结语
在犯罪学的研究之路上,关注到男性家暴犯罪问题的同时,也要注重考虑女性家暴犯罪的产生路径和社会危害性,在认识到家庭中丈夫被精神暴力现象存在的同时,尤其是需要关注家庭中女性由于遭受家暴,而将自己所受的磨难转嫁给孩子的情况,坚决抵制和打击一切形式的女性家暴行为。女性家庭暴力犯罪有着普遍性和隐秘性的特点,会给儿童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的伤害,遭受家暴儿童患上斯德哥尔摩综合征的现象也非常普遍,需要通过各种手段强化对受害儿童的帮扶,与社会力量协同,继续探索能够最大程度减轻女性家暴儿童犯罪的危害的措施。
NOTES
1“警方公布南京‘虚童案’详情,男童的养母已被刑拘,男童未完成作业遭养母把打绳抽脚踩”,《南方都市报》,2015年4月6日,国内/A11版。
2《12岁女孩遭继母虐打伤痕累累生母:要拿回抚养权》,https://www.kankanews.com/detail/dZ2eP6WzqwR,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3月8日。
3《警方通报“深圳女童遭父母殴打”案最新进展》,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21059174326688311&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3月8日。
4《女童惨遭生母殴打入院,医生:再晚将危及生命》,https://new.qq.com/rain/a/20200423A0PX9N00,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3月8日。
5《美女导演自爆遭遇家暴:爸爸打妈妈,妈妈打我,我却自责了20年》,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77302708507159348&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3月8日。
6《信阳8岁女童之死:生前曾说“我妈对我好呢,才打我两次”》,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30478827476029611&wfr=spider&for=pc,最后访问时间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