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社会形态
Urban Village: A Social Formation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Urbanization
摘要: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幅“图景”。全方位探析这种社会形态,结果是:① 从城中村在中国演化的历程,及其所展示的共性特征判定,它是比乡土基层更上一层的社会形态;界定城中村的概念时,应突出它的经济支撑和历史文化传承;通过实地探访,真实感受到城中村共性特征和独有特质。② 城中村与中国城市化进程和长期沿袭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密切相关,又是村民对村落历史文化的认同,特殊经济形态的选择,村落利益共同体的依赖的结果。③ 正视导致城中村负面评价的事实依据,认清城中村是中国当前体制下多方利益博弈和理性考量所形成的一种暂时平衡,对中国城市化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④ 将城中村定位为既有别于乡村,又有别于城市的“第三元”,通过系统治理,引领其走向城乡融合发展的道路。⑤ 城中村研究的社会重要性在于有助于更加深入全面地解读这种社会形态,有利于城中村的平稳过渡和促进其社会治理现代化。
Abstract: The urban village was a “picture”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urbanization. Based on a comprehensive analysis on this social formation, the results were obtained. ① The urban village was a higher social formation than local grassroots from its evolution in China and its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When defining the concept of urban village, its economic support, historical and cultural inheritance should be protruded. Through on-site visiting, the general characteristics and unique features of urban village were truly felt. ② The urban village closely related to the process of China’s urbanization and the long-term implementation of the urban-rural dual structure system. It were results that the villager recognized the history and culture of the village, selected specific economic type, formed a dependence on the community of village interests. ③ The factual basis of causing negative evaluations of urban village should be confronted. It was seen clearly that the urban village was a temporary balance of multi stakeholder game and rational consideration under the current system in China, and had active role in the process of China’s urbanization. ④ The urban village was located “Third element” of differencing from rural and urban, it was lead towards the path of urban-rural integrated development by systematic governance. ⑤ The researches of urban village showed social importance of contributing to decode this social formation more profoundly and comprehensively, be in favour of smooth transition of urban village, and promote its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文章引用:杨恺屹. 城中村: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种特殊社会形态[J]. 社会科学前沿, 2024, 13(4): 446-452.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4.134321

1. 引言

城中村是介于城市与乡村之间的一种“似城非城”“似村非村”“亦城亦村” ‎[1] 的特殊社会形态,是传统乡土基层与城市相互交融的产物。本文从理论阐述和实地探访两个维度研究这种社会形态,以期对它形成一个全面的认知。

2. 城中村的概念

何谓“城中村”?是探究此社会形态的逻辑起点。许多学者曾对城中村的概念进行界定 ‎[2] ‎[3] ‎[4] :从地域空间视角,田莉认为城中村是在空间形态、功能结构等方面与所处城市反差极大、亦城亦乡、亦农非农的社会群落。代堂平指出:城中村是指在地域角度上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其社会属性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的特殊社区。从城市规划和社会转型视角,蓝宇蕴将城中村视为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发展区内的、且农业用地已经很少或没有、居民也基本上非农化的中心村落。谢志岿认为:城中村是急剧城市化过程中原农村居住区域、人员和社会关系等就地保留,没有参与新的城市经济分工和产业布局,仍以土地及土地附着物为主要生活来源,以初级关系而不是以次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社区。从社会学视角,李培林指出城中村是一个由亲缘、地缘、宗族、民间信仰、乡规民约等深层社会网络连结的城市乡土社会。蓝宇认为城中村是在城市化进程中,村民住宅聚落与村社区合为一体,相应的组织及其社会关系得到延伸,从而形成的具有村社特质的新型城市社区。

笔者认为:在界定这个概念时,除了学者分别提出的地域性、城市化和社区性外,应该突出城中村的经济支撑和历史文化传承,正是这两个维度使得城中村得以延续。因此,可将城中村定义为偏安于城市“一偶”的农村聚落。作为城市化的产物,它是从乡土基层升级的一种社会形态,主要从集体留用土地和村民宅基地上的楼宇获取赖以存在的经济来源,秉持对村落利益共同体的依赖和对村落历史文化的认同,处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十字路口。

3. 城中村:乡土基层更上一层社会形态

城中村是伴随着中国社会变迁而演化的,以广州市“南景村”为代表的众多城中村都经历了这样的演进过程:从1940年代末至1950年代的“都市边上的村庄”,到1960年代至1980年代的“都市扩展中的村庄”,再到1990年代后的“都市里的村庄”;村民也经历了从地道的农民,到洗脚上田,再到成为拥有一定资产富有者的角色转换;而从地主所有制下的小农经济,到集体化时期的土地公有,再到村社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和以股份制为标识的经济共有,为城中村演化提供了经济支撑。

透过城中村演化的道道“南方图景” ‎[5] ,可以映现出城中村相较乡土基层“更上一层”的共性特征:① 经济产业上,乡土社会依赖土地,小农经营;城中村的居民大多为失地农民,不再依赖农业,转而依赖二三产业生活。② 政治治理上,乡土社会遵循“人治”,基于宗法制进行道德判断和约束,人们的关系依“礼”而规;与普通农村一样,城中村依法设立村两委(村委会和村党支部),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村委会对村中事务进行管理。③ 家庭情感上,乡土社会的家庭没有严格的团体界限,家庭在沿着父系扩大成氏族时,其功能不仅局限于生育,同时具有经济、政治和宗教等复杂的功能,两性关系中男女授受不亲;在男女平等、恋爱自由等观念的影响下,城中村居民的情感家庭生活愈发开明,包办婚姻等落后习俗近乎绝迹。④ 伦常关系上,乡土社会因其“私”的特点,形成了独有的“差序格局”,每个人都是圈子的中心,圈子推出去的波纹与他人产生联系;城中村居民的伦常关系依旧具有“差序格局”的特点,但随着大量外来人员的进入和商业格局的形成,“差序格局”推出去的波纹得以扩大。同时,也融入了部分“团体格局”的内容,如学校团体、公司团体等。⑤ 文化教育上,乡土社会更多的是面对面的来往与接触,无需采用文字进行表达,因而会出现城里人认为的“愚”;随着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城中村的居民文盲率已经很低,但城中村居民受教育水平普遍不高,多从事房屋出租和劳动密集型产业工作。

费孝通指出:从基层上看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我说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那是因为我考虑到从这基层上曾长出一层比较上和乡土基层不完全相同的社会 ‎[6] 。纵观城中村在中国演化的历程,及其所展示的共性特征,恰恰印证了它正是费老先生所强调的那种从乡土基层上长出的更上一层的社会形态。

4. 城中村的缩影

“全包围型、半包围型或相交型、外切型、……” ‎[7] ,这是按空间形态对现有城中村的分类。走进与笔者家毗邻的一个城中村(简称B村),映入眼前的是:① B村属全包围型城中村,西临一所大学校区,东临城市环路,南北两面分别与大学生活小区和城市商业住宅小区隔街相望。② 一座楼房门前挂着B村党支部和村委会,B村党群服务中心、村务监委会和警务室的牌子,这些机构是B村行政管理中枢;不远处是B村卫生所和幼儿园,给人以村集体的追忆。③ 高低不一的“握手楼”在B村纵横交错,村内主干道两侧和村外临街的“握手楼”底层,开设小超市、小诊所、小餐馆、发廊、手机店和电动车修理店、副食品店和成人用品店等商业设施。在毗邻城市环路的一侧,几栋“握手楼”甚至改造成宾馆,门前的大巴车接送着来自国内各地的旅游团。这番景象,使B村成为集“工商住”为一体的村落。

走进B村,笔者还发现:① 村内的“握手楼”密度本来就过大,加上几年前兴建的“女婿楼”(指外嫁女儿回村建的“握手楼”),楼密度大大超过建筑行规,抬头望去,只能看到一线天,采光和通风条件差,如遇火灾,后果不堪设想。② 村内除主干道较为平直外,小道交错,高低不平,宛如一座迷宫,偶遇有车辆从小道窜出,行人性命堪忧。③ 电线和网线乱拉、小广告随处贴、租客物品乱放,商铺占道经营、小餐馆门前污水遍地;在村内偏僻处存在若干卫生死角,入夜后村内小道的路灯不亮甚至就没装路灯。如此脏乱差的场景,不仅安全隐患突出,也降低了村民和租客的生活质量。

通过与B村干部的交谈,笔者得知:① B村原来是一个蔬菜村,依据当时的国家政策,村民主要种植蔬菜供应城市,吃商品粮。198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尤其是毗临的大学校区和生活区扩展,B村才开启城中村之旅。② B村的原住村民并不多,以租客身份进入B村的外来人员,使村中人口扩大了数倍。这些租客中以农民工和城市蓝领为主,因毗邻高校,一些高年级本科生和研究生也有租住。村民的物质生活大多是富足的,甚至高于周边的城市居民。由于享受农村的土地、安置和税收等优惠政策,尤其是农村宅基地建房出租带来良好经济效益,加上离土不离乡的执念,村民普遍安于现状,不愿将户口迁入城市。③ 在与不同层次租客的交往,以及营商过程中,村民固有的“差序格局”被打破,积极的精神追求也日益丰富起来,愈发注重家庭情感和婚恋态度,努力革除旧习,追求健康文娱活动。但是,由于部分村民文化水平不高,租客素质又良莠不齐,致使村中封建迷信和邻里矛盾时有发生,黄赌毒累禁不绝,甚至出现过恶性案件。④ B村主要以房租经济为支撑,大多村民主要的经济来源是自家房租。村集体无房可租,又无其它产业,前些年的征地补偿款提留已所剩无几,致使村集体资金严重不足,对村民提出的村容村貌改造意愿力不从心。村两委班子成员也深感自己知识结构和治理能力不足,难以应对高水平治理B村的需求。

在B村的耳听目染,心目中形成了中国众多城中村的一个缩影,B村所展示的城中村共性特征和独有特质,为全方位认识城中村提供了一个鲜活的案例。

5. 城中村的成因

城中村绝非与生俱来,对其的成因,学者们各有所论,笔者倾向于从外因和内因解读这个问题。就外因而言:

① 城中村是城市化进程,导致经济社会结构发生变化的结果。城市的快速扩张是城市化的标志,这就需要大量征用城市周边的耕地。为了降低城市化的成本,所采用的征地方式是绕过农民聚集的村落,只征用了他们的耕地资源,没有将农村人口真正地融入城市,于是众多“孤岛”式城中村出现在城市之中。② 长期实行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是城中村根本成因:城乡二元土地制度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城市的扩张仅将征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耕地赋予国家土地所有权,而村集体的留用地和村民的宅基地仍为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城中村中失去耕地的村民抓住了外来人口急剧涌入城市的机遇,利用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政策,分别由村集体牵头在留用地上开发房地产,村民也在各自的宅基地上疯狂建房,于是,城中村变得顺理成章了。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将人口划分为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这对如今的人口自由流动时代仍然发挥着极大的“束缚”作用。城中村的耕地转变成国家土地所有权,失地村民的户籍本应转成非农业人口,却被这种制度的“束缚”功能牢牢地“锁定”,无法成为新市民。城乡二元行政管理制度即城市行政机构和农村行政机构各行其责,分别管理和服务非农业人口户籍的市民和农业人口户籍的村民,城中村依然保留的农村行政建制,由村委会负责村中的各项行政事务,迫于村民各种阻力,村委会常常对上级关于城中村的行政指令进行“变通”或“打折扣”。

至于内因,则是:

① 村落利益共同体的聚力。城中村在出售集体所有耕地中获取了丰厚的集体财富,通过这些集体财富的初次分配和投资增值后再分配,使村民因高福利而内化了村籍认同,增强了村民对村落利益共同体的依附,而这种村落利益共同体的强大聚力,又使村民在与外界的种种博弈中求得主动并确保利益最大化,进而巩固了他们以村落为中心的价值取向。② 城中村中非正式经济涌动。城中村是市场化的先发地,显现出一定的发展动能,这背后的推力源自非正式经济的涌动。城中村的区位特点,使其成为这些超出国家工商税务许可之外,地下市场化甚高的经济得以发展的“沃土”;农村的粗放型管理方式,又使城中村成非正式经济生存的“乐土”。而耸立的握手楼出租经济与其它非正式经济之间相互交织,彼此促进,所形成的多重利益格局使城中村显现某种“繁荣”。值得一提的是,每每这些非正式经济遇到风险,城中村传统人际关系网络便成为一张保护伞。③ 村落历史文化认同。任何社会形态都是历史与现实的统一。村落历史文化的“根须”,是维系城中村信任格局和推动城中村拟单位化的那只“看不见的手”。城中村实际上是一个由传统信任关系和情结维系的聚落,长期的依村而居,故有差序格局,使“领地”观念既内化于村民心,又外化于其行。于是,村民之间,村民与村落利益共同体之间“共进退”,任何解构这种信任格局的事件都将受到抵制。传统小农社会的小而全观念,使村民在城中村发展上选择拟单位化路径,而拟单位化通过赋予村民丰厚的福利,增添与村民的亲和性,使村民形成了对村落利益共同体这个拟单位的强烈依附感。于是,任何改变城中村现状的举措都会触动村民的敏感神经。

综上所述,城中村的形成和发展,外因是条件,内因是根据,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从事物发展的辩证法看,城中村能够一路走来,成为中国的一种独特社会形态,绝非偶然:它与中国城市化进程和长期沿袭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密切相关,又是村民对村落历史文化认同,特定经济形态选择,对村落利益共同体依赖的结果。

6. 城中村的价值

长期以来,对城中村的价值评价往往与“脏、乱、差”,“黄、赌、毒”挂钩,甚至将其视为“城市毒瘤” ‎[8] 。对城中村而言,这些负面评价自有其事实依据,也是当前和今后城中村治理的突破口和主要抓手。

然而,以理性的态度,实事求是地看待城中村,挖掘其积极的价值。从宏观上看:城中村是中国当前体制下多方利益博弈和理性考量所形成的一种暂时平衡。城中村所涉及的利益主体是地方政府和城中村的村级组织,村民和租客。地方政府为了降低因城市扩张导致的经济窘境和社会成本,消除失地村民出路的隐忧,并赢得了城市化快速增长的政绩,在城中村形成之初持认可态度。村级组织通过尽可能多拿征地补偿款,设法将村集体自留土地商品化,默许村民在宅基地上握手楼并从中获利,达到村民经济利益和自身政绩最大化。村民从大幅升值的城中村留用土地和宅基地获得上获得满意的收益,而租客以城中的廉价出租屋安身之地,得以在城市中就业或创业。在微观上,其一,通过农村集体制度相联系的“城中村籍”分配制度,使村民享受到村集体福利,并从握手楼的租金中获取不菲的收益,同时,城中村的非正规就业为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就业难题提供了一个选项,其二,城中村的握手楼满足了低收入租客的居住需求,弥补了城市住房体系中的中低档住房供应不足的结构性失衡,缓解了城市住房供需矛盾。其三,村民从集体福利和握手楼租金上积累财富,消除了其对失地的困忧,为其最终完全融入城市做好准备。低收入租客也凭借城中村的低成本生活中,在城市扎下根,甚至完成了资本的原始积累。此外,城中村还降低社会运行成本,企业生产成本,尤其是弥补城市公共廉租房不足和缓解城市公共交通压力。其四,村级组织承担起日常管理,加上以血缘和地域为纽带的传统历史文化,城中村给村民和租客“搭建了一个从农村到城市、传统到现代的‘时空平台’” ‎[9] 。

从单纯负面评价,到从积极的角度去看待城中村,表明了一种心智成熟,充满自信的社会包容。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视野,揭示了正是多方利益博弈和理性考量所形成的一种暂时平衡,使城中村不再只是城市“孤岛”,而是城市化过程中消纳剩余劳动力的“蓄水池”,缓解空间与社会冲突的“减压阀”,防止城乡再割裂的“过渡带” ‎[8] 。

7. 城中村的系统治理

城乡二元体制结构的解读是“剥削性的二元结构话语偏重于强调城市对农村的剥夺和农民融入城市面临的制度障碍,保护性二元结构话语偏重于强调农村体制对于城市资本、市场力量的抵御和农民退守村庄的制度空间” ‎[10] 。如果以这般解读认识城中村,以“边缘化”和“过渡性”定位城中村,势必使城中村问题的解决方案“简单化”。

作为乡土基层上长出的更上一层的社会形态,城中村在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方面与乡土基层和城市社会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又呈显相对的独特性。实践证明,仅仅依靠单纯的“城治”或“村治”,难以解决城中村问题,因此,破除对城中村固有的城乡二元对立的取向,将其定位为既有别于乡村,又有别于城市的“第三元” ‎[11] ,通过系统治理,引领其走向城乡融合发展的道路:①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治理理论贯穿着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城中村系统治理就是一场“人民治理” ‎[12] 的社会实践,要始终关注城中村村民和租客的利益,并紧紧依靠他们,扎实服务他们,让治理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他们。② 在城中村系统治理中要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党建促治理,还要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带头作用,让每个党员都投身其中,以各自优异的工作成效为党旗增光。此外,要调动村民和租客中的“能人”参与这场实践的积极性,使他们各自魅力和威望成为城中村系统治理的正能量。③ 城中村系统治理是多元共治,要调动各个利益主体,共赴城中村社会治理场域;还要兼顾各个利益主体的得失,尤其是村民和租客的合法权利,既保护村民的合法收益和特有福利,又给予租客平等机会。④ 城中村系统治理工作繁杂,要将所涉及的村务管理和村民服务,以及乡村精神文明建设和维稳等工作整合起来,统筹谋划,网格化管理,避免出现“碎片化”局面。在城中村系统治理中,将来源于政府和村集体、村民和租客的四种治理资源实行统筹安排、兼顾使用,实现治理资源的最优化利用。

城中村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全消失,这是不争的事实。为此,准确地定位城中村,系统谋划城中村的治理,使这幅的“图景”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辉映出应有的色彩。

8. 城中村研究的社会重要性

城中村是中国城市化进程中的一道“图景”,也是摆在这个进程中的一道“坎”。研究城中村,其社会重要性在于:① 有助于更加深入全面地解读这种社会形态。通过研究,认识到城中村是比乡土基层更上一层的社会形态,界定其概念时应着眼于其经济支撑和历史文化传承;同时提出了应该从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看待城中村的形成和发展,实事求是地评价这种社会形态积极价值,将其定位为既有别于乡村,又有别于城市的“第三元”。这些从政治和经济、文化和历史、法律和宗俗的角度形成的理论研究成果,丰富了对城中村的理性认知。基于实地探访,真实感受城中村的产业、管理和环境现状,催生了制定良策对其进行系统治理的紧迫感。② 有利于城中村的平稳过渡。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城中村不可能完全消失。通过研究,找出了不利于城中村和谐稳定的因素,比如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村级组织的粗放管理、地下市场化,以及村民的小农意识和固有的差序格局等;同时提出了通过突破城乡二元结构体制束缚,加速城乡融合发展、施行网格化管理,打造阳光经济和提升村民现代文明观念等保持其和谐稳定的举措。这样就可以趋利避害,实现这种社会形态的良性存在。③ 促进城中村的社会治理现代化。城中村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系统治理离不开政府的规划、村级组织的联动,以及村民和租客的参与,也离不开学界对城中村的研究,通过研究,提出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治理理念,制定了以党建引领治理,统筹多方利益主体资源,实施多元共治等具体方略,从而使得政府的城中村系统治理规划更科学,村级组织的管理手段更务实,村民和租客的参与更高效。

进入21世纪,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政府加大了对城中村问题的解决力度,“国家十四五规划”将改造提升城中村和老旧街区等存量片区功能纳入城市更新的国家战略,2023年,国务院又谋划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可以相信:随着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地,作为支撑中国城市化快速发展的城中村,将更好地融入中国式现代化征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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