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
On the System of Accelerating the Maturity of Shareholders’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DOI: 10.12677/ds.2024.104231, PDF, HTML, XML, 下载: 112  浏览: 266 
作者: 王静静: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关键词: 加速到期债权人利益出资期限Accelerated Maturity Interests Investment Term
摘要: 关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新修订的《公司法》删除了之前要求的“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要件,仅要求“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不再需要公司或已届期债权人举证证明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从而扩大了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因此,本文在对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进行总体概述的基础上,分析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正当性,以及该制度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债权人如何保障债权实现等问题,从而认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具有有利于填补现行我国公司法体系下的法律漏洞等重要意义。
Abstract: Regarding the system of accelerating the expiration of shareholder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the newly revised Company Law has removed the previous requirement of “the company clearly lacks solvency”, only requiring “the company cannot repay its due debts”, and no longer requiring the company or expired creditors to provide evidence to prove that the company clearly lacks solvency, thereby expanding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accelerating the expiration of contribution periods. Therefore, based on an overall overview of the accelerated expiration system of shareholder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this article analyzes the legitimacy of the accelerated expiration system of shareholder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as well as the possible problems that may exist in judicial practice, such as how creditors can protect the realization of their rights. Therefore, it is recognized that the accelerated expiration system of shareholder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filling the legal loopholes in the current company law system in China.
文章引用:王静静. 论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J]. 争议解决, 2024, 10(4): 299-30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4231

1.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背景及意义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次修正中将原有的注册资本实缴制修改为资本认缴制。这一举措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提高了公司的资本运营效率,客观上有助于优化公司的营商法律环境。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一些公司通过规定出资期限、延长出资期限或无偿转让股份等方式逃避法律责任 [1] 。当公司股东故意设立低实缴资本公司乃至零实缴资本公司或者在章程中规定相对较长的出资缴纳期限时,往往会导致公司能够实际控制的资产相应减少,从而导致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到影响。因此,在公司无力以其现实掌控的财产清偿债务的情形下,是否允许债权人起诉要求出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的股东履行其出资义务,或者说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否加速到期,则成为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6条,随着制度的完善确定了当前我国的“加速到期”规则,即在公司存续的情况下,原则上不支持债权人起诉公司,要求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但是下列情形可以考虑例外适用加速到期制度:(1)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 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而本次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首次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纳入《公司法》体系内,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也就是说,只需要“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即可加速到期,不再需要有“明显缺乏偿付能力”等实际破产要素或恶意逃债要素,从而扩大了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范围。

新修订的《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制度平衡了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只有在股东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两种相互竞争的权益之间寻求一种相对的平衡,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市场的安全与稳定。如果说完全认缴制度的出台主要是为了保护股东的权益,那么可以说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的到来则是在此基础上对股东的权益进行的相应限制,从而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最终实现两者利益的平衡的目的 [2] 。另一方面,由于当前完全认缴制度为了鼓励积极性,更多站在股东的角度考虑股东的利益而忽略了现有债权人的利益,那么,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也弥补了现有债权人保护机制的不足。

2. 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制度的正当基础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股东的出资期限即可加速到期,删除了修订前的“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实质破产要件。那么,在公司不再需要破产条件、公司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公司能够继续正常运营的情况下,加快股东出资期限是否合理呢?本文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 符合《民法典》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要求

《民法典》是《公司法》的基础,民法中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以及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也同样适用于《公司法》之中。这些原则在《公司法》中具体体现在一下方面。首先是公平原则:当公司设立时,不得设置过高的注册资本、过长的出资期限来违反了合同公平原则 [3] 。其次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虽然私法存在意思自治权,然而任何权利都是有一定限度而非绝对的。因此股东认缴出资的权利应当限制在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如果股东超过出资的合理限额,即存在任意夸大注册资本数额、无视公司的合理资金需求等情形,则认购协议应当被认为是违法的,构成滥用合同权利,应当予以禁止。最后是诚信原则:当股东滥用出资期限损害公司以及债权人的利益的时候,不仅会使股东个人的信用崩塌,而且还可能引发公司的信用危机,甚至可能营造不诚信的经商环境,从而扰乱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因此,股东出资必须符合合同法中公平、诚实信用和不滥用权利原则的要求,否则就应当承担合同法的法律效力。

(二) 既可维持公司存续发展又可保障债权人受偿权

当一个公司满足了既未破产也不发生清算的非破产实质条件时,为了公司能偶继续存活,此时不管是站在债权人的角度还是公司股东的角度,都应当把维持公司持续发展放在首要位置。因为此时公司能否持续经营,不再仅仅与股东利益相关,而且与债权人密切相关,这为债权人适当介入公司治理提供了依据。一方面,从站在公司股东的角度来看,把基于出资协议的期限权益转换为公司的业务发展权益也符合股东对公司投资的原因,把经营发展资金着眼于未来的营利事业。另一方面,从债权人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此时对公司的救济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公司的经济压力,只要公司未实质破产,公司有持续经营的可能,那么债权人就有可能在未来获得足额的受偿。当然,为了能够保障公司能够继续经营下去,从而使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能够互惠互利,就要改变之前公司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如果当前公司制度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公司管理,那么需要股东大会和新董事会及其他债权人信任的机构,根据监事会等机构的调查报告,确定人事调整后出资期限加速到期的范围。如果是由于股东出资的时间和方式与公司运营所需的资本不匹配导致了公司亏损,那么应该基于资本的灵活性和效率对投资期限进行必要的调整,相应的措施是根据公司经营所需资金确定加速到期资金的数额,公司依程序自行催缴股东出资即可 [4] 。

3. 加速到期的股东偿还问题

(一) 主张加速到期以实现债权的债权主体

在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仅需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那么谁可以向法院主张加速到期以实现债权呢?本文认为,从法条的修改趋势看,股东未届期限的出资责任更容易被加速到期,债权人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裁判可根据是否已届出资期限或出现破产界限加以区分,应维护债权人权利救济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即只要是现实的合法债权人,都可以在符合条件时向法院主张加速到期以实现债权。

(二) 加速到期的股东出资的归属问题

当债权人主张股东提前缴纳出资时,是将出资款项归入公司,以保证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还是对提出主张的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按照当前有关规定,在公司具备破产原因的情况下,所有债权人的利益都会受到威胁,加速到期的出资通常都是公司资产的“最后一杯羹”。法律应该把全体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关切对象,若仅主张进行个别清偿,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债务人公司与债权人、债权人相互间的矛盾会更加激烈 [5] 。不仅公司再无后续偿债资源来清偿其他债权人,而且公司在未来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无法撤销先前经法院司法程序完成的个别清偿,因此,加速到期的股东缴纳出资应当适用“入库规则”,即归入公司而非起诉的个别清偿人。那么,在《公司法》修改后,股东又应该向谁缴纳提前到期的出资呢?按照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字面解释,此次《公司法》修订采取了股东加速到期出资的入库规则,即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应该向所属公司缴纳未缴纳的出资。本文也赞同加速到期应当遵循入库的规则 [6] 。受偿的权利应当归属全体债权人,不能仅凭借发生先后或是提出诉求时间来决定。若不能保障各个债权人按照清偿比例受偿,将会导致各个债权人之间存在债权分配不均的现象。

(三) 债权人如何保障债权实现

对于债权人而言,债权人应如何通过诉讼程序有效保障债权实现呢?如果“入库规则”得以立法确定,基于对现有实体法与程序法规范体系的理解与经验总结,债权人可以就向法院提起请求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之诉、与请求该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之诉进行组合选择。同时,为了实现入库规则,从而以确保按照债权份额比例清偿各个债权人,公司应当建立加速到期的专门信息公示制度,同时设置专门的债权人申报债权的催告程序 [7] 。为了公平清偿,一方面要加强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提高公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公司应当及时公示有关的财务状况和当前公司的运营情况,同时也要打通与各个债权人的交流渠道,较少因信息堵塞或者信息不及时造成的不利影响。加强对实际控制人和管理层的监管和约束,减少不良经营行为的发生,提高公司的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第二,作为债权人保护自身权益的路径。如前所述,按新修订的《公司法》中对于股东出资期限的限制,实务中也将面临修订前已设定较长出资期限的公司应如何应对的难题。鉴于对股东出资认缴期限的调整系对原有制度下超长认缴期限导致公司资本虚空的必要回应,本修此《公司法》修订后,实践中针对股东的出资期限有可能以本次修改的生效日期为界限进行划分。对于按照未修订前的旧法设置了超长认缴期限的股东,可能面临着按新法规定被强制要求在五年内补缴及缴足未缴纳的出资义务。如果有股东因某种原因无法按期、足额进行缴纳的,股东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调整公司地注册资本,也可以进行适时减资。

总之,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使得通过诉讼方式可以在现有公司法体系内找到股东加速到期出资的规范依据,有效避免了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采用习惯法、比较法等方式来创设新的规则,有利于填补现行我国公司法体系下的法律漏洞。但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律适用问题以及诉讼机制,以股东、公司、债权人三者利益平衡为基点,发挥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真正效用,实现商事组织以及商事交易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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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汝姣.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问题研究[D]: [硕士学位论文]. 哈尔滨: 黑龙江大学,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