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变迁及展望
Changes and Prospects of Prosecutors’ Professional Ethics in the Context of Judicial Reforms
摘要: 检察官职业伦理是检察权行使的重要保障,是建立司法公信的基础,更是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的价值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第一轮司法改革伊始,后续五轮司法改革均对检察官职业伦理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表现直接影响着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我国目前检察官的职业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为实现这一目标,通过总结我国司法改革丰富实践,研究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要求与挑战,重点关注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包括其职责、权利、义务等方面,通过制度建设,优化伦理规范、尊重现实人性,强化底线伦理、发挥示范作用,形成伦理引导几方面对我国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提供有益建议。
Abstract: Prosecutors’ professional ethics is an important guarantee for the exercise of prosecutorial power, the basi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credibility, and the value foundation for the modernization of prosecutorial work. From the beginning of the first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 in the 1980s, the subsequent five rounds of judicial reform have put forward higher standard requirements for prosecutors’ professional ethics, and the performance of prosecutors’ professional ethics has a direct impact on the public image of the prosecution. At present, the professional qualities of prosecutors in China need to be further improved. In order to achieve this goal, by summarizing the rich practice of judicial reform in China, studying the requirements and challenges of modernizing the prosecutorial work on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focusing on the specific performance of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including their duties, rights, obligations, etc., so as to provide useful suggestions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in China from the aspects of system construction, optimization of ethical norms, respect for realistic human nature, strengthening the bottom line ethics, playing an exemplary role, and forming ethical guidance.
文章引用:郭美伶. 司改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变迁及展望[J]. 争议解决, 2024, 10(4): 203-212.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4218

1. 引言

本文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检索检察官职业伦理相关文件,分析发现,有关规定在数量方面较为可观,但多为检察系统的内部文件,级别较低,这意味着尽管我国有大量的规范来指导检察官的行为,但这些规范主要来自检察系统内部,而不是来自外部的更广泛的伦理,这可能导致检察官在履职时缺少普遍适用的伦理指南,影响其行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此外,现行的检察官职业伦理规范体系庞杂而缺乏系统性,内容重复并且结构混乱,增加了理解和执行的难度,使检察官在处理复杂法律事务时面临困境。尽管一些规范提及奖励优秀表现和惩罚不当行为,但具体标准和执行措施不明确,导致检察官在奖惩制度上的行动缺乏明确指导,这种情况可能会导致检察官行为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在法律事务中,检察官的角色至关重要,他们不仅负责起诉犯罪嫌疑人,还参与法律援助和教育等公共事务。因此,检察官的行为不只影响个人职业道德,也关系到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那么,检察官的职业伦理应该侧重于哪些方面,是需要深入探讨的问题。

2. 司改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演进历程与基本成就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我国司法改革始终与改革开放事业紧密相连,同步推进,与法治中国建设并肩前行,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同向发力。在这一历史进程中,我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从小改到大改、从局部到整体、从低阶到高阶的持续深化发展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融入、民众法治需求的增强以及诉讼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等社会变量,成为了推动司法改革不断向前的重要动力。

在这个持续深化的发展过程中,我国司法改革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改革之路。一方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另一方面,推进司法公开,创新司法便民利民措施,提升司法公信力。同时,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以满足新时代司法工作的新要求 [1] 。

2.1. 诞生与初步探索阶段(1997年~2001年)

1997年,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目标。当时中国的司法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机关受到各种干扰,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公正难以保证,冤案、错案时有发生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法治建设和人民对司法制度的信任。表1系笔者整理的第一轮司法改革有关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能较为清晰直观的展现第一轮司改针对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Table 1.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contents of the first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s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表1. 第一轮司法改革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近年来,一些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表现出的不负责任、浮于表面的态度,甚至以身试法、以权谋私的行为,引发了广泛关注。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通过引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强调检察人员审查案件的主体地位,追究检察人员的办案责任。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能够增强检察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也能够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8年6月8日印发《对违法办案、渎职失职若干行为的纪律处分办法》的通知,旨在教育整顿违法办案、失职渎职的乱纪现象,强调检察人员应具备的依法办案、秉公执法的素质。同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该条例明确规定:“检察官在办理案件中造成错案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纪律责任。”这一规定旨在确保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维护公正、公平、正义的司法环境。为进一步推进审查起诉部门办案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0年2月1日发布《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该方案提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从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随后,2000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全面建立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意味着,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将承担更多的责任,对于案件的处理也将更加独立、自主。此外,《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其他方面的改革措施,包括完善和实行检察业务工作中的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等。这些改革措施的实施,均有助于推动中国检察事业的长远发展。

2.2. 过渡发展阶段(2002~2006年)

2002年,党的十六大政治报告深入剖析了我国司法体制及司法职权行使中所面临的各项问题,并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这一任务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制度,确保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坚实基础。只有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才能构建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实现司法公正、高效、权威,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提供有力保障。第二轮司法改革有关检察官职业伦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整理如下,见表2

Table 2.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contents of the second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s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表2. 第二轮司法改革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8月24日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明确了2005年至2008年检察改革的总目标,其中包括“进一步深化检察办案责任制”。在这份实施意见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深化检察办案责任制,并强调强化检察官教育培训,提高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严格检察官选拔任用制度,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检察官。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赋予检察官更大的自主权和责任,提高办案效率和公正。

然而,尽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改革举措重点突出,但检察系统的改革并未有效实现预期目标。主要原因是案件管理模式高度集权,包括反腐败、侦察和捕诉等。在全国试行了一段时间的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由于种种原因也不了了之,实际上并没有成为检察机关办案的通用方式。

2.3. 全面展开阶段(2007~2011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颁布了《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该条例旨在填补检察人员执法过程中出现过错时责任追究方面的制度空白。这一条例的出台,强调了检察官在执法过程中应遵守办案纪律、恪尽职守,确保公正、合法、高效地行使检察权。200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出台了《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明确提出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是忠诚、公正、清廉、文明。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官职业行为基本规范(试行)》。这一规范的出台,对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进行了全面、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检察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要求,为维护社会公正、促进法治建设提供了坚实的保障,具体见表3

Table 3.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contents of the third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s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表3. 第三轮司法改革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检察人员办案情况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第三个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3中,提出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措施:首先,对于省级以下(不含省级)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如果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需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决定。其次,通过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活动进行监督。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同时,强化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参与,增强了司法公信力。最后,我国还建立了检察机关巡视工作制度、检务督察制度和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通过内部监督,检察机关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工作中的问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第三轮司法改革有关检察官职业伦理规定的规范性文件整理如下:

2.4. 逐步深化阶段(2012~2016年)

直到第四轮司法改革之前,对于如何落实和强化检察官的执法责任,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制度安排。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3年提出了《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其中明确提出“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任务。该任务旨在落实和强化检察官执法责任,通过完善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对主任检察官、副检察长、检察长及检察委员会在执法办案中的职责权限进行科学划分和明确界定,具体见表4

Table 4.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contents of the fourth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s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表4. 第四轮司法改革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为实现这个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措施。首先,致力于构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组织,以建立健全其责任体系。其次,将对执法办案的指导决策机制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同时规范案件的请示汇报制度。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各级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明确各自责任,以保障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迅速、公正且准确的处理。

为了保障这些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28日颁布了《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规定“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确保每个案件的办理结果都与对应的责任人紧密相连。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4日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将对检察官职业道德要求浓缩凝练成六十字。

2.5. 进一步深化阶段(2017~2022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这一政策文件于2017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发布,旨在指导检察官权力的合理、合法行使。该指导意见对检察官权力清单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规范,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了更加清晰和明确的指导。2018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2018~2022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的通知,该规划旨在推进检察体制机制改革,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性。2019年3月15日,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该意见提出了多项措施,包括建立司法权力运行公示制度、强化司法人员职业操守、加强司法权力运行监督等。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旨在加强对检察办案的监督和管理,防止外部干预和不当干预。

2020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的通知,该条例旨在明确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021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禁止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不正当接触交往制度机制的意见》的通告。该意见旨在规范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接触交流行为,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廉洁性。该意见提出了多项措施,包括建立不正当接触交往报告制度、加强监督检察等。2021年1月16日,《“十四五”时期检察工作发展规划》正式发布实施。这一战略规划是未来五年检察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旨在推动检察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下表系笔者整理的第五轮司改期间最高检等部门出台的,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见表5

Table 5.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contents of the fifth round of judicial reforms related to the professional ethics of prosecutors

表5. 第五轮司法改革涉检察官职业伦理的规范性文件及内容

2.6. 高质量统一推进阶段(2023年至今)

党的十九大以来,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适应人民群众更高司法需求,深化检察改革,实现检察工作职能重塑、机构重组、机制重构 [2] 。随着“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模式的诞生,我国检察监督的质量效果和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稳步提升。“四大检察”法律监督新模式的实施,使检察机关在刑事、民事、行政和公益诉讼等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尊严、权威。

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依法治国被专章部署。这一举措彰显了法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也是对人民权益和社会治理体系保障的坚定承诺。此外,报告还强调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从而赋予检察机关更重的责任,对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更高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检察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推动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

202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旨在通过检察工作的现代化服务,促进和保障中国式现代化。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包括加强法律监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推进科技与检察工作的深度融合,提高检察工作效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检察人员素质等要求。这些措施既是对检察工作现代化的具体要求,也是对检察工作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就检察官职业伦理方面,强调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这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要求。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党的纪律,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坚定。同时,检察官还要把强化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作为必修课。公正廉洁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检察官职业形象的重要体现。

3. 司改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变迁

3.1. 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涵变迁

3.1.1. 政治要求愈发严格

第一轮司法改革主要强调了检察官职业伦理中的清廉,这是为了树立检察官的职业形象,确其在工作中保持高度的道德标准和廉洁自律。第二轮和第三轮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完善制度框架。到了第四轮司法改革,对检察官职业伦理要求进行全方位的提高,检察官不仅需要具备过硬的专业技能,更需要具备高度的政治站位和政治素养。这一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得到了明确体现。之后的司法改革,也一直延续了政治首位的理念。检察机关是政治性极强的业务机关,也是业务性极强的政治机关,旗帜鲜明讲政治是开展一切检察工作的第一位要求 [3] 。

3.1.2. 权力边界更加明晰

从《九条“卡死”硬性规定》逐一反向列举检察官禁止实行的违法行为,到《关于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指导意见》正向梳理检察官职权,坚持遵循司法规律和符合检察工作特点相结合,不断明晰检察官权力边界,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以更加科学、规范的方式保障检察官的公正执法和合法权益。

反向排除违法行为是司法改革中一项重要的实践经验,但难以覆盖检察官全部的违法行为。优点在于通过明确禁止检察官实行的违法行为,为检察官行使职权提供了更加清晰的行为准则。但同时,这种反向排除的方式也使得不法分子更加有漏洞可钻,难以较大范围的避免权力滥用和不当行为的发生。而正向规定权力清单则是另一种重要的实践经验。通过梳理检察官的职权,明确其职责和权力范围,使得检察官在行使职权时更加规范、透明。同时,权力清单的制定也反映了司法改革对于检察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有助于提高检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在实践中,反向排除违法行为和正向规定权力清单相互补充、相互促进。通过反向排除违法行为,可以更加清晰地界定检察官的权力边界,避免权力滥用;而通过正向规定权力清单,则可以更加明确检察官的职责和权力范围,提高检察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这种结合的方式充分体现了我国司法改革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逐步完善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的努力。

3.1.3. 素能要求全方位提高

在第一轮司法改革中,目标便提出“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起诉队伍”。然而,起诉队伍似乎不能完全涵盖整个检察系统。因此,第二轮司法改革中提出“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这些规定的内容较为原则性,缺乏具体的实施细节和操作方案。第四轮司法改革开始逐渐细化各项要求。例如建立完善专业化的检察教育培训体系,深化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和防止内部干预制度等等。这些规定不仅对检察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使得检察官的职责更加明确和具体。

在这个过程中,只有符合标准的检察官才能继续前行,而不符合要求的便会止步于此,无法胜任检察官一职。这种选拔机制不仅提高了检察官的门槛,也使得整个检察系统的专业性和素质得到了提升 [4] 。历经五轮的司法改革推动了一系列具体措施的实施,使得检察官的职责更加明确和具体。同时,这也意味着只有具备高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检察官才能胜任这一职位。

3.2. 检察工作现代化背景下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具体要求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党中央提出了“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的崭新命题,并创造性地强调“法治”是通向中国式现代化的“轨道”,这条中国式现代化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 [5] ,深刻揭示了法治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深层逻辑。2021年,党中央下发《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检察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随后,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以专章形式部署“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专门指出“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2023年,全国检察长会议从坚持和捍卫“两个确立”、坚定做到“两个维护”、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的高度提出检察工作现代化的时代命题 [6] 。

最高检印发的《2023~2027年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以下简称《检察规划》)指出,完善检察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被列为主要任务之一。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内容是:检察官执业素养提升和职业伦理的遵循是检察官履职内要求和社会期盼。因此,新时代新征程之下,如何实现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的现代化,并以此助推检察工作现代化,最终服务于中国式现代化,便成为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面临的首要任务。

检察官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其职业伦理是对其法定职责和职业操守的最基本要求与底线约束。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核心价值观,不仅体现在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上,而且融合了西方国家的司法经验,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首先,忠诚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第一要义。检察官必须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其次,为民是检察官职业道德的核心。这一要求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根本宗旨,即为人民服务、保障人民权益。再次,担当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重要体现。检察官要敢于担当、勇于负责,积极投身法治事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此外,公正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生命线。检察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秉持公正无私的态度,确保案件的办理符合法律规定。最后,廉洁是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基石。检察官要严守职业道德,保持清正廉洁,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这一要求旨在构建一支干净担当的检察官队伍,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4. 检察官职业伦理制度的未来展望

我国检察官队伍在当前已经呈现出高学历、年轻化、专业化等显著特征 [4] 。然而,面对新时期的机遇和挑战,部分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还存在一些差距。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检察官需要不断适应新的职责分工和办案模式。加强检察官对新事物的学习和适应能力,提高应对新型法律问题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只有通过不断提升检察官的综合素质,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时代检察工作的要求,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民利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出更大贡献 [7] 。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4.1. 重在制度建设,优化伦理规范

建立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将伦理标准转化为切实可执行的规范。检察官职业伦理建设的关键在于将伦理要求转化为实际可执行的规范。这意味着,职业伦理规范必须具备明确性、可行性和约束力。明确性体现在规范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执行过程中的误解和争议;可行性则要求规范要符合实际情况,贴近检察官的日常工作,使之在实践中易于遵循;而约束力则意味着规范要对检察官产生实际约束作用,确保其在面临伦理抉择时能够遵循规范要求。通过规范伦理行为,首先,具有遏制和消除负面伦理行为的作用。其次,制度还具有养成作用,潜移默化地引导检察官在实践中遵循伦理规则,形成良好的伦理素养。

在我国,应继续深化职业伦理建设,推动伦理要求真正成为从业者的行为准则,以助力社会和谐、国家繁荣。亦如研究检察官伦理的台湾学者所称:“如要建立一套符合社会期待的检察伦理,必须尽可能让抽象的检察伦理内涵具体化,并对于未能形诸规范明文的检察伦理内涵,充实其论述,使之得以成为检察体系及社会各界共同认知的价值,才能有效的被遵行。” [8]

4.2. 尊重现实人性,强化底线伦理

鼓励检察官主动适应司法改革的新要求,提升应对新型法律问题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一是,确保检察官在履行职责时遵守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重要保障。在多元化的社会生活和价值观的影响下,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底线要求显得尤为重要。例如,在排除非法证据的问题上,虽然检察官应当遵循客观义务,但由于其承担着侦查、控诉的职责,因此在排除非法证据时可能会有些顾忌。因此,只能对检察官提出“底线性”的排除要求,即对于严重违法、可能影响案件质量的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9] 。这种排除要求是职业伦理底线的一种体现,也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二是,检察官作为法律职业的重要一员,必须享有与其职业地位相称的生活条件,这包括获取合理的物质报酬和财富,同时,其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亦应得到充分尊重与保障。这是确保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公正与权威的重要基础。

鉴于检察官作为司法人员的知识分子性质、高度的责任感和工作任务的普遍繁重性,如果检察官的物质利益和合理的需求得不到满足,就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为了确保检察官较好的生活条件,必须提供必要的物质利益和其他必要的条件。这些条件不仅包括基本的薪酬和福利待遇,还应当包括为其提供合适的工作环境和职业发展机会,以及对其社会地位和人格的尊重 [10] 。

4.3. 发挥示范作用,形成伦理引导

笔者认为,榜样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为进一步推动检察系统良好风气的形成,需要领导机构及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这是榜样教育中最关键的一环,也是最具说服力和感召力的榜样作用。领导者是检察系统的核心力量,他们的行为举止对检察系统风气的形成具有极大的影响力。这样的榜样力量,既能为检察系统树立目标,也能激发更多检察人员自觉遵循职业伦理 [11] 。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完整机制共同推动检察系统职业伦理深刻践行的力量,为实现检察工作现代化提供坚实的职业伦理基础。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19BFX073)、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年度学术型研究生专项科研基金课题“论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司法适用”(项目编号:2023LAW027)的阶段性成果。

NOTES

1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严禁对证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凡在办案中搞刑讯逼供的,先停职,再处理;因玩忽职守、非法拘禁、违法办案等致人死亡的,除依法依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外,对于领导失职渎职的一律给予撤职处分;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

2不准泄露案情或为当事人打探案情;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 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者接受上述人员的宴请、礼物和提供的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通信工具;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或可能影响公务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接受下级人民检察院来京人员的宴请或提供的娱乐活动以及收受礼品;不准在工作日饮酒或者着检察制服(警服)在公共场所饮酒;不准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不准经商办企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亲属经商办企业谋取利益;不准擅自开设银行账户,私设“小金库”。

3《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09~2012年工作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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