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2020年11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提出并明确了“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 [1] 。习近平法治思想代表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核心理念,同时更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里程碑。新时代要求法治思想注重对未成年人立法工作的指导。无论过去,现在或未来,党和国家都对未成年人实行了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政策。未成年人是中国的未来,是新时代蓬勃生长的花朵,在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根本宗旨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自然成为重点研究对象之一。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进行了下调,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仅对个别性质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人实施刑罚。习总书记在谈及立法工作的重要性时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以此,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领下,出台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相关法律文件,高效高质立法的同时,推动了专门矫治教育长足的进步。
未成年人犯罪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主要任务也在不断地回应这类问题,因此,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自然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所指导研究的命题之一,本文立足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导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已取得的进步,探究现存法律文件背后所隐含的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以及如何以此思想为指导,在实务中不断完善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和防范。
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包含的刑事法治思想的研究
2.1.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法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刑事法治理论的另一条主线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习总书记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 [2]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为主要任务之一,这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相吻合,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未成年人犯罪目前在我国也是《刑法》规制的内容,而刑事法律是比较其他部门法更加具有人民性和政治性的法律。不仅在各个环节都体现人民的利益,维护人民的利益,并且以人民的意志去打造良法,它是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作为刑事法律研究重要的一部分,必然是以刑事法律总体理念为指导的,故而也必然符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根本宗旨。从指导思想上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利益,坚持以教育矫治为主,改造未成年犯罪人。
2.2.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出适用宽缓化的刑罚理念
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和指引,是连接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治实践的桥梁 [3] 。同时也是指导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重要理念。
2.2.1. 以教育为主,挽救感化罪错未成年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提倡从宽手段,教育为主,感化,挽救犯罪人员。因为刑罚的目的除了惩罚犯罪同时也要保护人民的利益。犯罪分子也是人民,理应受到刑事法律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中最重要的理念就是挽救罪错未成年,通过矫治教育,专门学校,希望让实施罪错行为的未成年更好的回归社会,回归校园。人非圣贤,孰能无过,未成年人犯罪研究适应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对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对未成年犯罪分子坚决从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2.2. 开展“少捕慎诉慎押”改革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表明,罪错未成年人通常是受到不良影响或者被忽视教育从而实施不良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对于罪错未成年人通常采取从宽的制度,比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规定了,在审查逮捕阶段需要做到可捕可不捕,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到能不诉就不诉。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中规定了,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时,应当严格限制和尽量减少适用强制措施,严禁使用械具等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利益的要求。以上规定都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所倡导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未成年犯罪人从宽处罚,以及教育为主的指导。
2.3.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健全保障人权的刑事立法观
想要建立完全能够回应人民群众保障人权和公平正义期盼的刑事良法体系,应当从刑事立法的角度明确且细致的设立以保障人民权益为宗旨的法律规定。刑事立法积极回应了以上要求,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对于罪错未成年人所采取的矫治教育的态度,以及把刑法中与未成年犯罪人有关的内容做了积极调整。迎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对于完善刑事实体法,实施宽缓刑罚,以保障人民权益为主要功能的要求。
3. 刑事法治思想下的未成年犯罪立法成果研究
3.1. 对《刑法修正案(十一)》符合刑罚宽缓化条例的引导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进行立法回应;下调个别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专门矫治教育,增设罪名等。
3.1.1. 引导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
此次修改的目的其实并不主要为了体现刑法的严厉性,而是在宽严相济的理念的指导下,对于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增设了诸多的条件。未成年犯罪研究是以特殊保护,优先保护为原则的。同样,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也是以保证人民权益为主要目的,对于刑事法律的影响是向着刑罚宽缓化的方向转变的。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了刑事责任年龄,但是并不必然只体现了刑法严厉的特性,刑法是兜底法律,其严厉性是本身固有的特性。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倡导宽缓的刑法体制,所以在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同时,对于该条文增设了“情节恶劣”的主体性条件和“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程序性条件。
“情节恶劣”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条文中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行为的限制条件 [3] 。对此,天津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霜主张坚持严禁审慎的适用理念,他认为,“情节恶劣”应当是“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之外的限制条件。对于是否“情节恶劣”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将满足刑法规制的未成年犯罪人的犯罪行为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之后,才能进行追诉,使未成年犯罪人担负刑事责任。这是在程序上对于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文进行限制,这与“超过追诉时效”经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严格区分开来,前者核准后追责,但后者核准后有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体现了前者作为一个条文的附加条件更加需要严格审慎的执行。作为程序性要件,核准程序代表着国家控诉机关对于未成年犯罪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态度,严格审查未成年犯罪人的行为,不仅仅是国家公权力严格特性的体现,更是对于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对未成年人今后生活负责的体现,在某种程度上,严格的程序也是保护权益的一种方式。
《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不仅回应了近年来未成年犯罪案件高发态势的现象,并且严格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宽严相济,刑罚宽缓化等思想的指导,为该条文设置诸多附加条件,以精准打击恶罪行极其恶劣的未成年犯罪人,但保护大多数上可以矫正教育,回归社会的未成年人的利益。该条文具备刑罚宽缓化的特点,也符合党和政府对于未成年人一贯保护和教育作风。
3.1.2. 对设立专门矫治教育的引导,适用和完善
专门矫治教育也是规定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条文中,与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是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后果的关键所在。专门矫治教育替代了之前的收容教养,在客观上,使未成年犯罪人既受到了惩罚教育矫治,又没有完全脱离社会,防止了未成年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完毕后被贴标签,无法回归社会,再次进行犯罪的更加恶劣的后果。专门矫治教育是一种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引导下更加先进的,更加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更加经济的也是不同于一般的刑事处罚的措施。
此外,在使用专门矫治教育的决定程序时,还需对“在必要的时候”判断。对此,东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川提出了“评估–决定–执行–转出”的具体流程,其中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行使调查评估权与提请权,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行使决定权,专门学校行使执行权,检察机关对权力行使全程进行法律监督 [3] 。针对专家学者所提出的意见可以得知,学界大部分人认为对未成年犯罪人要采用教育性质宽缓化的措施。这也十分契合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主流观点。
3.2. 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的引导
为了迎合《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迎来了它的首次重大修改。针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提出的宽严相济,宽缓化的刑罚理念以及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宗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于过往的规定进行了体系性的大改。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影响,开展了分级预防与教育矫治措施。明确未成年人各个行为间的界限,将条文涉及的内容细化在未成年人成长的各个阶段,各个方面,如此准确且强有力的规制,在起到限制性作用的同时,更好的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不轻易将未成年纳入罪错行为的范畴,不轻易给未成年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重大成果。
第一点,新增第3条突出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以及保护其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等相关合法权益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重要地位。虽然是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相关的法律,但是立法者依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重点放在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权益上,不仅重视青少年在个人成长阶段十分重要的人格培养以及自尊心的建设,并且关注到信息化时代的双刃剑效应,保护未成年人在复杂的信息环境中不受不良信息的引导,实施触法行为。除了预防行为以外,更关键体现在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方面,因此面对信息化时代中对个人信息滥用的情况,有关部门更要减小网络上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的个人信息外泄的风险,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在对未成年犯罪人信息归档的同时,加强网络安保措施,使未成年犯罪人在回归正常校园生活后,能受到平等对待和平等的教育。
第二点,迎合《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关于专门矫治教育的部分,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纳入了法律法规的规制中。此番行为,将未成年犯罪人放在专门学校中统一进行教育管理,摆脱之前实践中人们对于少管所的刻板印象,以学校形式来设置管理机构,也防止罪错未成年人承担责任回归社会后,被贴上犯罪人标签的情况。维护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护了他们的名誉和隐私。这些规定都充分体现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宽缓化刑罚思想,为建设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事业提供了思想指引和目标指引。
第三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对于重新定义严重不良行为也有重大影响。此番修改,主要目的是回应《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本法将该规定中未被规制入刑法的未成年人新增进入本法规制的范畴,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做出了更加全面的补充。同时也细化了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分级管理,防止他们交叉感染,以便于对不同罪错行为的未成年人实施更适合他们的教育矫治方式。上述设定也体现了教育与保护相结合的理念,使得罪错未成年人在接受矫治之后更好的回归社会。
3.3.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制订的指导
《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二者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为指导,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基本理念而订立和修改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兼顾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的要求。《保护法》具有覆盖性强的特点,所以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权益基本都被纳入其管辖的范围之内。自然,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也同样受到《保护法》的保护。由于未成年人特殊的社会地位和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导,《保护法》提出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原则。并且采取多元联动的机制,使国家,政府,家庭,学校,社会组织联系起来,给未成年人建立起保护的法网。根据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导,《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提出了新的措施,即网络保护,在第五章设置了网络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当代社会,网络空间已经成为未成年人的主要生存空间之一。本章主要吸收目前正在由国家网信办起草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的核心内容 [4] 。此处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在个人信息,网络空间中,是极易被侵害的对象。对于未成年犯罪人,其信息的保护就显得更为重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所引领的教育和矫治相结合的手段措施,目的就是为了帮助涉罪未成年更好的回归社会,因此未成年犯罪人的“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定,成了重中之重。
4.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对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成果的指导研究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而言,最重要的问题是事前的干预行为,未成年人犯罪重点在于保护未成年权益,并兼顾以教育为主的方针。因此只有事前的干预行为做到位,才能真正避免未成年人犯罪。因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成为研究的重中之重。遵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教育为主的理念,提前关注到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并采取学校,社会,家庭的多方干预手段,才能起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作用。其次,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预防其再犯罪是最主要的任务,因此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专门教育的发展成为了重要方式之一。
4.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预防未成年犯罪进行启发
自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公告以来,无论是《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出台,或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都充分反映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理念。《预防法》的本次修订采取与《未保法》同步进行的做法,有利于厘清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决的两法立法空间交叉的问题 [5] 。过去,未成年人犯罪往往被采取“惩罚性措施”,多适用于应对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体系。但如今,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导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逐步走向了更适合未成年人的方向,创造了更有利于解决未达刑事责任年龄而不能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方式。
首先,通过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照应,《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从一般预防为主的干预政策,转变主要思维,重点放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上。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分级行为,更加体现了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指导下,《预防法》采用更加科学的方式有针对性的对未成年人最初行为进行矫治教育,真正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
其次,遵循教育为主的思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指导《预防法》设立保护处分措施。以提前干预的手段对与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进行预防。它赋予了监护人,学校,社区更多的责任。使其主动发现并且进行积极干预。对于不同程度的罪错未成年,各级组织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对其进行干预。同时在面对具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时,实施更为重要的干预措施——专门教育,排除以往只能使用治安管理处罚措施所带来的弊端,真正使得教育和保护相结合。
最后,对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在服刑之后如何回归社会和融入大众生活的问题也得到了引导解决,而在涉罪未成年人再犯罪的问题,这也会成为其解决的有效治理手段。目前,《预防法》严格遵循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主流思想,对涉罪未成年人执行惩罚措施完毕之后,社会中的标签效应以及众多的排异现象,让大多数涉罪未成年无法回归社会,融入社会,进行正常社会化的发展。这种情况,是引起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导火索。为了更好的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将社会和家庭结合起来,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使《预防法》发挥更大的特殊预防作用。并且在各法律规范相互配合,引入了引导罪错未成年人更好回归社会的措施,解决涉罪未成年的再犯罪问题。
4.2. 保障人权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的核心理念
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导下,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始终秉承教育为主,来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主导思想。其不仅仅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体现,也同样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得到了明确规定。《预防法》和《保护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同样是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的刑罚宽缓化以及教育感化为主的理念为思想核心。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对犯罪治理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立法的先导、法律的灵魂、司法的指引,包括刑事立法政策、司法政策和社会政策,前面提到的“少捕慎诉慎押”就是当前重要的刑事司法政策 [6]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领下,遵循宽缓化的刑事政策要求,重点放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上。
过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受制于司法实务中的诸多条件,致使面对实施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只能“养肥”才能适用刑法进行规制。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引导下,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也有了专门的法律条文进行规制,同时为了满足司法实务中“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政策要求,在检察机关成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专职管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解决之前未成年人涉罪后,无法处置,无人专门管制的困境。并且,由检察部门管辖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可以从诉前解决未成年人涉罪问题,尽量不让罪行轻缓者进入诉讼阶段。严格保护未成年人隐私,避免他们在日常生活中被另眼相看,贴上“犯罪人”的标签,容易造成未成年人自我放弃,重新犯罪的严重危害结果。
最后,现如今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对此,习总书记深刻认识到网络对人类社会发展条件的影响和改变,提出“信息革命带来生产力又一次质的飞跃”“人类已进入互联网时代历史阶段”的重大判断 [7] 。但与此同时,习总书记还提出了要构建网络安全法治,在信息网络中,未成年人作为具有极大不确定性的群体,更加需要被关注。不仅在现实空间中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来,在信息网络空间中也要更加注重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今后,也有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对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管理和操控。无论是在现实空间或是网络空间,都应当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保障人权的理念,线上线下配合展开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中关于建设网络安全思想的引领下,《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总则部分,也对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保护的规定。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与《未成年人保护法》又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因此应当在预防犯罪的同时做到保护未成年人信息安全。域外现在已经有了关于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相关规定。原因就在于,未成年人在经验、阅历、认知水平等诸多方面都处于不成熟的阶段,网络信息的失真性加剧了未成年人对信息的判断难度,网络行为的隐匿性给未成年人建造了一个行为与责任相分离的错误假象,网络的时空倒错性使未成年人更易进入想象的“社会情境”之中,使现实与虚拟边界模糊。因此,为了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权益,今后的信息网络也会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理念,构建网络安全法治环境,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引入“未成年人被遗忘权”的相关举措。
5. 结语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不仅为刑事司法研究标明核心思想,引领推动刑事一体化的建立。并且,还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工作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使未成年人犯罪研究有了“主心骨”,有了“指路灯”。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宗旨的指导下,从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角度出发,重视刑事司法实务中刑罚宽缓化的指导思想和以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为理念,展开对未成年人犯罪研究的工作。在这些思想的指导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事业,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无论是在《刑法》中,还是其他法律条文中,都对涉罪未成年人的行为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次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在刑事司法实务中也对处理未成年人相关案件进行了指导规定。未来,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影响下,在宽严相济和保障人权的主要理念的指导中,未成年人犯罪研究事业必将更加完善,少年司法体系也会逐步构建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