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思考——以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
Reflections on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s Statutory Punishment for Buying Off—Taking the Judgment Documents as the Research Sample
摘要: 随着江苏徐州丰县“铁链女”案件的发酵,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的问题引起了理论界和社会大众的广泛关注。拐卖妇女、儿童行为具有严重的法益侵害性,是世界各国法律所严厉打击的对象,我国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而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其法定刑较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却低很多。据此,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着“买卖是否应当同罚”展开了讨论,并逐渐形成“提高派”和“维持派”两大阵营。不同于目前学者多以理论分析为主,本文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对相关126份裁判文书进行编码和统计,分析影响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的重要因素,并与以往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比较,为立法和司法部门提供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的量刑建议。
Abstract: With the fermentation of the “Iron Chain Woman” case in Feng County, Xuzhou, Jiangsu Province, the issue of the statutory punishment for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and children has attracted widespread attention from the theoretical community and the general public. The act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has serious legal infringement and is a target of severe punishment under the laws of various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China has set a heavier statutory penalty for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However, the statutory penalty for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and children, which is the object of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is much lower than that of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Based on this, the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circles have discussed whether buying and selling should be punished together, and gradually formed two major camps: the “elevation camp” and the “maintenance camp”. Unlike current scholars who mainly focus on theoretical analysis, this article adopts an empirical analysis method to code and statistically analyze 126 relevant judicial documents, analyze the important factors that affect the sentencing of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and children, and compare it with previous relevant theoretical research, providing sentencing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crime of buying abducted women and children for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departments.
文章引用:奉珊宇, 帅红兰.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思考——以裁判文书为研究样本[J]. 法学, 2024, 12(4): 2207-221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4314

1. 引言

随着江苏丰县铁链女案件1的曝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的问题引发了学界广泛的关注。本研究在裁判文书网上通过检索案由,共检索到596份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裁判文书,在对裁判结果进行总结后,可以看到司法实践中对收买罪偏于轻缓处理。但随着对本罪关注的加深,公众对于本罪宣告刑轻缓提出质疑,普遍认为轻缓的刑罚不能够有效打击犯罪,长此以往会使公民法律信心降低,不利于依法治国的开展。此外自1979年刑法(以下简称97刑法)至今,我国不断加强对人口买卖犯罪的管制。

目前,大多数学者倾向于以理论为基础,展开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研究。这些理论研究总体上分为“维持派”和“提高派”两大阵营。以陈兴良、车浩、柏浪涛为代表的“维持派”认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有效的实现罪刑均衡,不需要买卖同罚;以罗翔、劳东燕为代表的“提高派”认为需要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以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此外,当前学者的实证研究,多是对本罪的宣告刑进行归纳,总结司法实践中本罪刑期的长短,并没有关注到法官定罪量刑的法理、情理因素。因此本文将以裁判文书为样本,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分析法官做出裁判的理由,就犯罪主体基本情况、被告人量刑分析、被害人不同意愿下的量刑对比、被害人是否生育子女对量刑影响等情况进行案件样态分析,从现实角度探讨为何实务中对本罪处刑较轻。在此基础上探讨目前学界的两大主流观点,了解本罪定罪量刑更深层次的法理。通过现状检视和理论辨析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收买罪的热切关注,并提出针对性的实践建议,加强对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预防和治理,在回应两派学术之争的同时,回应广大人民群众对收买罪的热切关注,使之了解本罪定罪量刑更深层次的法理,提高群众的法律信仰、规则意识,从更深层次打击人口买卖犯罪活动。

2.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沿革

2.1. 中国古代的相关规定

中国的传统刑法规定了买卖人口类犯罪,但仅对出卖人口的行为进行处罚,不处罚收买人口的行为。汉代《盗律》规定“略卖人若已略未卖,矫相以为吏,自以为吏以盗,皆磔”。《唐律疏议》中规定“诸略人、略卖人为奴婢者,绞;为部曲者,流三千里;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元史》规定“但犯强窃盗贼,伪造宝钞,略卖人口,发冢放火,犯奸及诸死罪”。《大清律例》规定“凡诱拐妇人子女,或典卖,或为妻妾子孙者,不分良人奴婢,已卖未卖,但诱取者,被诱之人若不知情,为首者,拟绞监候,被诱之人不坐。若以药饼及一切邪术迷拐幼小子女,为首者立绞”。可见中国传统刑法对略卖人规定了严峻的制裁措施,然并未对收买人口处刑。

2.2. 当代中国的立法变迁

79刑法将拐卖人口正式入罪,第141条规定“拐卖人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人口”一词不仅包含妇女、儿童,也包含成年男子,因此根据79刑法,拐卖成年男子也能构成犯罪。由于79刑法并未规定收买被拐买的人口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时仍无法对收买罪进行处罚。

由于社会的发展,立法需要适应社会变迁,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关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体系的形成。《决定》限缩了拐卖人口罪的范围,将犯罪对象限制在妇女、儿童的范围内。《决定》首次规定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打击买受人有法可依。此外,《决定》还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罪名,在拐卖妇女儿童罪基本犯的基础上增设了六种加重情节,较为完整地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相关的罪名体系,其中规定为97刑法所吸收。

1997刑法在吸收《决定》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发展。将《决定》中六种加重情节增加至八种,取消79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1] ,将情节严重的法定刑调整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调整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使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体系更加完善。但97刑法对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仍然沿袭了《决定》当中的内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但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收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虽然得到了法律的正式确认,司法机关可以依照相关规定对收买行为进行处罚,但由于“但书”的存在,使得司法机关对本罪的查处实效减弱,明显不符合立法目的,加之现实生活中被拐卖者往往会与收买者产生情感羁绊,因此该“但书”的存在可能会使本罪成为“僵尸法条”。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免除处罚的规定,即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立法上的修改,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对收买人的打击力度,利于从根源上对本罪进行治理,同时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以及积极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立法关切。此外自79刑法至今,我国不断加强对人口买卖犯罪的管制,随着2016《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国家对于收买罪适用更加明确,更加有效地打击了人口犯罪活动。

3.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现状检视

3.1.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总体状况

为了更好的了解本罪的量刑现状,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通过限缩案由的方法,收集了596篇关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一审判决书,其时间跨度为2012年至2022年。为了使读者从比较的视野更加直观地了解本罪,笔者采用相同方法,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共检索到2031篇一审判决书(见图1)。

Figure 1. Comparison of the number of cases of buying and trafficking women and children and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women and children from 2012 to 2022

图1. 2012至2022年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案件数量的对比

3.2.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案件数目变化趋势

图1可以看到,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自2014年开始数量明显增多,直至2021年才有所下降。在此期间,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本罪的处罚进行了修改,删除了本罪的免责条款,本质是加重了收买罪的刑罚处罚,体现立法机关期望通过加重刑罚以达到遏制本罪的目的。从图表中可知,自修正案九出台后,本罪的数量在一段时间内有所提升,到2021年回落,虽然裁判文书网上的判决书并非全部有关本罪的法律文书,还有部分文书存在不公开等情况,但以小见大,也可以看出自修正案九出台后,收买罪入罪数量增多,司法查处力度加大,而案件数量的回落,可以从侧面体现出由于处罚加重,犯罪成本提升等各方面的原因,此类犯罪数量明显减少。

3.3. 基于部分样本的深入分析

为方便研究的进行,笔者通过抽样分析方法,从检索到的596篇一审判决书中,根据从2012年到2022年判决书的比例,抽样126篇判决书,进行数据分析,得到以下几组数据。

3.3.1. 犯罪人的基本情况

图2中可以看到,大多犯本罪的人受教育程度低,其中文盲就达到36人,占比28.57%,仅受过基础教育达88人,占总比69.84%,而相对接受过较高教育的仅有两人,可见在抽样中犯本罪的行为人普遍文化程度低。

同时对126份判决书犯罪人的籍贯进行分析,详见图3,可以看到本罪多发于偏远乡村。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男女比例失衡,教育水平落户,再加上传统封建思想影响,使这些地区的人认为花钱娶妻生子、花钱买孩子再正常不过。由于这些地区地处偏远,法律对当地人震慑力不足,因此通过加重本罪处罚力度以期减少此类犯罪的道路是行不通的。

Figure 2. The level of education of the criminal

图2. 犯罪人受教育程度

Figure 3. The criminal’s place of origin

图3. 犯罪人的籍贯

3.3.2. 被害人不同情况下对犯罪人的量刑分析

图4图5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本罪处刑较为轻缓,大部分犯罪分子被处以缓刑。

图4中,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占总比的5%,管制为2%,拘役为7%,缓刑为62%,最终判处有期徒刑的比例仅占总比例的24%,其中有期徒刑的刑期以一年为准上下轻微浮动。其中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实际执行刑期的被告人,均集中在被拐卖妇女、儿童被解救、死亡、逃跑的情况下。而受害者自愿选择留下共同生活时,有4%的买受人免予刑事处罚,11%的买受人被处以缓刑。由此可见,我国对本罪的犯罪人处刑虽较轻,但法官在定罪量刑时会根据被拐卖者的不同情况予以犯罪者不同处罚,当被害人死亡、逃跑或者买受人违背妇女、儿童意愿将其留在被拐卖地时,犯罪人所受到的处罚会比被拐卖者自愿留下与收买者共同生活更重。如(2019)晋0928刑初7号2周某周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案,基本案情如下,周某周某以13,000元价格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二子”,但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打骂过被害人,也没限制其人身自由,双方育有一女。法院判决如下:周某周某行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周某周某收买被害人“二子”后,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并未对其虐待或限制人身自由,被害人“二子”也自愿留下共同生活,犯罪情节轻微,最终依法对被告人周某周某免予刑事处罚。

Figure 4. The sentencing situation of the offender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of the victim

图4. 被害人不同情况下犯罪人的量刑情况

Figure 5. The impact of whether the victim has children on sentencing

图5. 被害人是否生子对量刑的影响

笔者抽样的126份判决书中,共有76份判决书是有关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判决书,其中16份判决书中被拐卖的妇女生子的情况,笔者将被害人是否生育子女对本罪量刑的影响制成图5。通过图5可知,在被害人生子的情况下,16%的收买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期执行,2%的收买者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司法机关对于此类收买者大多处以较为轻缓的刑罚。人民法院对于收买者判处有期徒刑并且实际执行仅占15%,且集中在被害人未生育子女的情况下。在张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一案3当中,张某甲以四万元购买老挝籍妇女米某为妻,二人已结婚生子,法院认为张某甲与被收买妇女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于前文的实证研究,可以看到当前实务界对本罪倾向于轻缓的刑法。从图4中可以看到,有62%的收买者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了缓期执行,126份判决书中,只有24%的收买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实际执行,但刑期相对于拐卖妇女儿童更短,且在抽样的文书中,仅有3份判决书同时追究了犯罪人的强奸罪。可以看到,绝大部分的判决书并没有出现非法拘禁、强奸等裁判理由。

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量刑理论争议

近年来,学者对于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关注度日益提升,对本罪法定刑是否应当修改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以陈兴良、车浩、柏浪涛为代表的“维持派”认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有效的实现罪行均衡,不需要买卖同罚;以罗翔、劳东燕为代表的“提高派”认为需要提高本罪的法定刑,以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的目的。

4.1. “维持派”观点

以陈兴良、车浩、柏浪涛为代表的“维持派”认为现行刑法规定能够有效的实现罪行均衡,不需要买卖同罚。但该派学者也并不排斥出于必要的情况对本罪的法定刑进行适当提升。陈兴良教授认为,如果有必要,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改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并非不可 [1] 。周光权教授认为,对本罪对犯罪分子网开一面,更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对收买被拐卖对妇女、儿童者没有网开一面的规定,可能导致收买者鱼死网破,更不利于保护妇女儿童 [2] 。且由于人与动物法益不同,将二者进行当然解释是不符合逻辑的 [3] 。车浩教授认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犯罪几乎天然会包含强奸、故意伤害等行为,违背妇女意志的收买行为实质上就是为后续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制造条件,因此收买犯罪可以以强奸罪、故意伤害罪等重罪的预备犯来评价 [4] 。该派学者认为,收买被拐买妇女、儿童罪现有的法定刑已经能够使罪责刑相适应,若在收买后行为人有强奸、非法拘禁等侵犯被害人权益的行为,通过数罪并罚的途径也能够达到刑法惩罚犯罪的目的。

4.2. “提高派”观点

以罗翔、劳东燕为代表的“提高派”认为本罪需要提高法定刑,以实现刑法惩罚犯罪、保障权益的目的。该派学者认为,本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侵犯了被拐卖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家庭稳定、人身不受买卖的权利 [5] ,但二者之间的法定刑却大相径庭,且根据罗翔教授的观点,收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的法定最高刑能够达到五年,若不提升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从社会一般人角度而言,法律很难摆脱人不如物的指责 [6] 。此外,劳东燕教授认为,为了防止买方敢于耍横与进一步加害被害人,所以对实施收买行为的人做从宽的处罚,这种论证逻辑非常奇怪,此类法外因素无法成为对本罪进行从宽处罚的理由,应当提高法定刑 [7] 。梁根林教授否认了本罪的被害人承诺效力,认为我国刑法仅承认了被害人承诺轻伤能够成立违法阻却事由,超出被害人可承诺范围构成重伤、伤亡的承诺无效,更何况关涉到将人视作物品买卖的人口犯罪 [8] 。

本文认为不同法益对比是刑法研究不可或缺的内涵,否则便不会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理论。出于对向犯的审视,本罪所侵害的法益与拐卖妇女犯罪所侵害的法益似乎并无太大区别,而两罪的法定刑却差距悬殊。此外基于犯罪人个人立场,刑罚的提升可能会使行为人更加谨慎,但这并非是提高法定性的阻碍,若担心行为人采用更加隐秘的手段或者鱼死网破等而不对他们从重处罚,会使刑法的理论逻辑陷入混乱。。由此,提升本罪法定刑,增加法定加重情节,传达出本罪重刑的立法态度,才能更好的促进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的有效治理。

5. 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刑思考

基于对我国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实务现状的检视,以及对理论界主流观点的回顾和讨论,本文对本罪的法定刑作出如下思考:

5.1. 提升法定刑

收买者收买妇女多是为了婚配生子,而收买儿童也多是以收养为目的,在这种情况下,收买之后常常会伴随着非法拘禁的行为。从判决书来看,收买者收买妇女之后还会伴随着性行为。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个别案件,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司法机关都并没有将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与非法拘禁罪、强奸罪等其他伴生犯罪进行数罪并罚。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对象犯,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样侵犯了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 [9] ,然而,二者之间的法定刑却相差悬殊,这无疑不利于打击收买类犯罪。此外,本罪自收买妇女、儿童后便已经即遂,既然行为人已经犯罪,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不能因被害人谅解、未造成被害人实际伤害、与被害人形成稳定的家庭关系等法外因素而对犯罪行为人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事处罚。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若是没有买方市场,拐卖类的犯罪也不会频发。与此同时,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主张买卖同罚,因此提升收买罪的法定刑,也是使我国刑法与国际刑事规定相接轨的一种路径。实现买卖同罚,不仅有利于惩罚犯罪,更是能够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5.2. 增设特定情节的结果加重犯

大多数人在被拐卖后会选择逃跑,收买者为防止被害人出逃,会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拘禁等行为,长此下去,会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死亡等严重后果。但这类案件有时会由于时间久远,证据不足而无法对拐卖人追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增设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特殊的结果加重犯,也即被拐卖人被解救后,通过司法鉴定,发现被害人在被拐卖之前是正常的行为能力人,而在被解救后精神失常的,或者拐卖人造成被害人失踪、严重疾病、死亡的,在基本犯的基础之上,对拐卖者加重处罚,加重程度可以参考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加重情节,即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3. 增加特殊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考虑到部分受害人在被拐卖后,收买者并没有对其实施暴力行为,也并未限制被拐卖人的人身自由,且在案发后被害人自愿留下与之共同生活,二者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家庭关系,这类收买者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因此,基于维持家庭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可以将此类案外因素列为法官定罪量刑时的法定情节,使得刑法能够重其所重,轻其所轻。

6. 结论

本文基于对126份判决书的实证研究,就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刑是否应当提升展开论述。笔者认为本罪的法定刑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理论上本罪的法定最高刑不高,实务中法官对本罪倾向轻缓对处罚,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务上看,都不利于有效打击犯罪,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提升本罪的法定刑,增设特定的结果加重犯,同时考虑到维持家庭、社会秩序的需要,增设特定的法定情节,使罪责刑相适应,以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NOTES

1央视新闻. 总台记者调查采访“丰县生育八孩女子”事件[EB/OL]. https://content-static.cctvnews.cctv.com/snow-book/index.html?item_id=9708497609867081490&t=1645613702587&share_to=wechat&track_id=4a7e6d38-945c-4596-8ad6-0c70133b1c0e, 2022年2月23日.

2参见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2019)晋0928刑初7号。

3参见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2014)邹刑初字第484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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