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学融合探析
An Exploration of the Integration of the Methodology of Legal Doctrine and the Teaching of Civil Law
DOI: 10.12677/ae.2024.144512, PDF, HTML, XML, 下载: 36  浏览: 58  科研立项经费支持
作者: 陈奕豪:广州医科大学法学系,广东 广州
关键词: 民法教学法教义学案例分析民法教材Civil Law Teaching Legal Doctrine Case Study Civil Law Textbooks
摘要: 法教义学方法对提高民法教学质量意义重大,但长久以来民法教学注重简单的知识传授,忽视了对学生理论素养和解决疑难案例能力的培养,将法教义学方法融合于民法教学存在困难。对此,我国民法教学亟需树立将教义学融合于民法教学的意识,并要求教师提高理论素养,增强法教义学功底,在日常教学中紧密结合《民法典》规定,深入剖析民法概念、让学生掌握法条内容、理解法律体系,用司法实践案例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如此,考虑到教材是学生学习民法的启蒙资料,但我国目前大多数的民法教材只注重概念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援引法条及讲解法律规范体系,应当在民法教科书中融合法教义学内容,提高民法教材质量。
Abstract: The method of legal doctrine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in improving the quality of civil law teaching, but for a long time, civil law teaching has emphasized the simple transmission of knowledge, neglecting the cultivation of students’ theoretical literacy and their ability to solve difficult cases, and there are difficulties in integrating the method of legal doctrine into civil law teaching. In this regard, China’s civil law teaching urgently needs to establish awareness of the integration of doctrine in civil law teaching, and require teachers to improve theoretical literacy, and enhance the law doctrine, in the daily teaching of close integration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Code, in-depth analysis of the concepts of civil law, so that students can master the content of the law,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judicial practice to mobilize students to learn the enthusiasm and initiative. In addition, considering that textbooks are the starting materials for students to learn civil law, most of China’s current civil law textbooks focus only on the explanation of conceptual knowledge, neglecting to cite legal articles and explain the legal normative system. The quality of civil law textbooks should be improved by integrating the content of jurisprudence into civil law textbooks.
文章引用:陈奕豪. 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学融合探析[J]. 教育进展, 2024, 14(4): 290-295. https://doi.org/10.12677/ae.2024.144512

1. 引言

随着《民法典》的颁行,我国应推进课程改革和教材体系建设 [1] 。传统的民法教学注重于概念知识的讲授,没有注意法律实践的重要性,忽视了教义学方法在民法教学中的作用。将法教义学运用于民法教学之中,有助于推动民法教学方法的创新。法教义学不仅致力于构建科学的知识体系,而且强调对实践案例的分析和解读,这对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增进对概念知识的理解大有裨益。

2. 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学融合的问题

大陆法系在处理案例时采取的是“三段论”逻辑,即将作为裁判依据的法条作为大前提,具体的案例事实作为小前提,当案件事实满足案例的构成要件时则发生法条规定的法律效果。在这个涵摂过程中,首先需要对法律条文的文义、适用条件和范围有准确的把握。法教义学专注法律条文,能够极大促进学生对法律条文和规范体系的理解。可以说,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学的融合,将大力推动民法教学的改革,这种融合不仅有利于提高民法教学的质量,而且还可以为民法学的发展提供新的推动力。

然而,目前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学融合存在难题,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教师对法教义学方法的理解不够深入,难以将其运用到日常教学之中;二是受到传统教学模式的影响,学生们养成了被动接受知识的习惯,缺乏独立思考和探索知识的主动性,遇到实践案例时不知所措;三是将法教义学融入民法教学的相关资源不足,特别是主要的民法教材编撰还没有这方面的意识。文章针对这三个方面的难题,来探析法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学的融合问题。

3. 民法教学离不开对法教义学的系统认知和掌握

随着近几年德国民法理论在我国学界日益受到追捧,法教义学也渐渐流行开来。而提及法教义学,大部分学者主要将之作为法学研究的方法,忽略了其作为民法教学的重要方法。客观来讲,不少具有留德背景的中青年学者,倾向于用教义学的方法写作论文。从教义学的概念来看,其是以实在法为中心,以概念、规则和原则为基本要素,通过逻辑脉络对法条和体系展开研究的科学。法教义学的功能在于解释法律,以及就法律漏洞问题提供填补方案,目的在于为司法裁判提供依据。学者通常把法学等同于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作为一种科学的法学方法,能够保证将日益增长的法律资料变得规整和体系化,并且其严格的请求权思维可以保证同案同判,遵循固定的裁判路径减轻了法官的裁判负担。另外,与以往坚守教条的做法不同,现代法教义学强调法学的批判功能,对于法律体系中存在的矛盾现象,通过衡量背后的原则冲突来提供顺畅的理解,使得法律体系不断的演进和完善 [2] 。法教义学强调的思路和取向值得赞许,这种方法也可以运用在民法的教学之中 [3] 。法教义学从法律条文出发,注重实证法规范及背后体现的原理,它不仅强调对实证法进行科学合理、贴近生活实际的阐释,而且还特别强调结合具体事实,有的放矢地进行法学建构,从而构造体系连贯、内容合理的概念、制度体系和价值、原则体系,这些内容对民法教学相当重要。

事实上,法律系统是社会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与外界的沟通是通过“合法/不合法”的设置来进行的,而构建这个法律系统的关键就是法教义学。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有旧的法律制度可能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应当进行更新 [4] ,此时也离不开法教义学的努力。例如,在上世纪90年代,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制度设计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并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但近年来农业生产越来越强调集约化,即通过农业科技和大型机械作业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这往往需要大面积的农用地才能够实现。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将大块农用土地分散到农户手中,并且该权利的身份属性导致社会资本难以进入,对现代农业生产造成阻滞。农业生产的低效率又进一步导致大量土地抛荒的出现,农民纷纷入城务工,大量农用地变成死产,不能为改善农民生活提供助力。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提出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地所有权、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上再架构一个土地经营权。然而,土地经营权在事实上架空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与物权制度中的“一物一权”理念相矛盾,在同一不动产上存在两个相互冲突的物权。学者通过法教义学方法提出“物权堆叠”理论 [5] ,明确土地经营权并非堆叠在所有权之上,而是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构建基础,创造性地解决了国家政策与法学理论之间的冲突。

试想一下,如果教师没有掌握“三权分置”的法教义学构建方法,那么其在民法课堂上如何为同学们讲解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恐怕他会在课堂上匆匆忙忙介绍完相关的概念了事。而一旦学生提出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之间的关系是否违反“一物一权”原则时,教师的沉默会导致课堂上出现尴尬气氛。另一方面,从上面的例子中,同学也可能会产生国家政策与法律体系之间关系的疑问。政策是实现国家目标的重要工具,对公民的社会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然而,国家政策并不能直接介入法律体系,否则会引起体系的内部混乱和矛盾,可行的方式是像上述“三权分置”制度一样,借助法教义学对国家政策的内容进行解释和转化,并配套相应的实施制度。由此可见,法教义学能够沟通国家政策等外在因素与法律体系,并维持法律体系的和谐。教师只有系统性认知和掌握法教义学体系,才能理解法教义学的体系醇化作用,并为学生的提问提供正确的解答。另一方面,通过法教义学构建的知识体系和体现的科学方法,也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及掌握民法知识,提高法律素养。

4. 法教义学有助于培养学生分析案例的能力

法教义学对民法教学的积极作用,除了体现在知识体系的构建外,在案例分析方面也能够提供较大的助力 [6] 。我国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以概念的讲授为主,案例只起到辅助作用,并且这些案例的选择和讲解以提振学生的听讲兴趣为主。而早在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员会共同颁布的《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 10号)中,就已经指出了法学教育的不足,即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学生实践能力不强。与我们国家不同,由于德国司法考试和法官资格考试的难度高且十分重视案例分析,因而其大学的法学院特别强调实践案例的讲解,并发展出了一套案例研习方法。判例法系的国家对案例教学的重视更不用说,美国哈佛法学院将案例讨论和讲解作为教学的基本方法。近年来,我国大量的法学院和教师主张借鉴德国的教学模式,开展鉴定式案例教学,并且每年都会举办相应的鉴定式案例分析大赛。

德国采取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该方法以实证法为基础,通过准确界定和阐释法律概念及相关机制的方式,精准把握和裁断当事人的利益纠纷。这实际上是设计了一套案例处理流程,按照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步骤,人们首先需要分析案件纠纷法律关系中可能涉及的请求权,然后按照合同请求权、无权代理等准合同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和其他请求权的顺序进行检视,看有无支持当事人主张的合理基础。相比较以往我国采取的法律关系分析法,鉴定式案例分析法的优点在于能够对案例中当事人的诉求一次性裁断,并且不会遗漏当事人在案件中可能享有的权利。例如在涉及金钱返还的债务时,当事人主张借贷关系要求返还借款,在相关证据不足时法官可以继续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不当得利请求权。但如果采取法律关系分析法,并结合民法上的案由制度,相关的处理就会曲折一些。

德国鉴定式案例分析方法的核心是请求权基础,需要借助法教义学构建请求权规范链条。在法律体系存在漏洞而难以为案例裁判找到适当的成文法条文时,法官也需要运用法教义学方法补充适当的裁判规则。不仅如此,在民法教学中融合法教义学,还能够提高学生的法学素养。例如,在著名的德国“菜单案”中,某位学生在一家饭馆就餐时拿走了该店的精美菜单,多年后将该菜单还回,不知情的食客根据旧菜单以较低的价格选择了丰盛的菜肴,当其结账时与餐馆发生冲突。对该案件的处理,需要同学们通过教义学对“要约、承诺和意思表示的解释”等概念和相关条文进行分析。其中要解决的问题包括食客根据旧菜单点菜的行为,到底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餐馆上菜的行为是否对此表示了承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有无达成一致等等,同学们的教义学功底和法学理论不深厚则难以分析作答。因此,教师应当注重在民法教学中融合教义学方法,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条文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讲解,提升学生的法学素养,使其在面对实践案例时能够理出头绪,找到相应的请求权基础。并在案件涉及法律漏洞时,同学们有能力给出恰当的处理方法。将法教义学融合于民法教学,对提高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十分重要。

近年来,我国越来越重视案例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并发布了一系列指导案例。法官在纠纷裁判中应当遵循类似指导案例的处理方法,这意味着指导案例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已经构成我国法律秩序的一部分,这些指导案例也是属于民法教学的重点。由于指导案例的事实裁剪和论证说理一般都比较详细,因而可以作为教义学方法与民法教学融合的典型素材。例如,指导案例24号的“蛋壳头盖骨规则”,对受害人因自身原因而出现的严重损害后果,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有原因力说和发生说等针锋相对的观点,教师可以结合教义学展开论述;再有指导案例17号关于汽车消费发现欺诈行为时,在何种情况下使用以及是否整体适用“假一赔三”的规则,教师也可以结合法教义学谈谈自己的观点。另外,教师在课堂上选取案例进行讲解时,需要注意民法教学毕竟以传授基础知识为主要目的,在案例的选取和阐述方面应主要结合实在法的内容。

5. 将法教义学方法融入民法教科书

我国的高校多以学术论文及著作的发表数量作为评价教师业绩的标准,而对教科书的撰写则未能纳入评价体系。国内教科书的质量良莠不齐,除了少部分能够秉持法教义学的立场并对相关理论进行深入阐述外,绝大多数教科书仍然以民法知识的概念和特征作为撰写的主要内容,在《民法典》出台后也很少对实体法规范进行引用 [7] 。教科书是学生接触民法等法学学科的启蒙资料,能够帮助其塑造对民法的认知,一部优秀的教科书对培养学生的重要性毋庸置疑。在教科书中只注重概念、特征和若干原理,但却忽视援引法条及规范体系的讲解,这往往会导致如下尴尬的局面:学生只掌握了民法学的大体框架和一些抽象概念,对法律规范的内容和法律体系一知半解,在解决实际案例方面的能力几近于无,只能依据自身朴素的法感情(相当于普通人的公平观念)加以判断,而不是用规范思维去解决案例纠纷。甚至有的同学在毕业时对民法的知识概念遗忘大半,能够粗略描述的法条也只有寥寥数条 [8] 。

改变我国法学生培养模式单一,实践能力不强的现状并不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在法律人才培养的各个环节做出改善,提高民法教科书的质量是其中的基础性工作。结合民法学科人才培养的特点和法学生接受知识的规律,要求民法教科书的内容关注现行民法规范及其体系,贴近民事司法实务,并且注重法律规范思维和法律逻辑能力的培养。为了达成这个目标,应当注重在撰写民法教科书时融入法教义学方法。法教义学以实在法的研究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有助于民法初学者建立对法条的信仰,避免其轻视实在法体系而陷入浮躁的抽象价值分析思维模式。法律人不仅要法言法语,最重要的是有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思考和推理的习惯,那种依据感情判断而不接受法律规则约束的思考,不可能经受得住推敲。

民法教科书的撰写要围绕《民法典》的法条和规范体系,以条文的阐释、体系的联结和规范适用为基础,确保学生对民法体系的理解和掌握。这要求教科书的内容应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对民事法律规范的阐释,包括《民法典》、配套法规、司法解释和有约束力的指导案例;二是对民事法律规范体系的描述,重点是明确条文和制度之间的关联;三是结合疑难案例,在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下提出裁判建议。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法教义学下民法教科书的撰写应当以实在法为中心,但这并不意味着社会主流价值和道德观念不重要。包括民法学在内的法学学科并非概念法学,其离不开规范价值评价的影响。恰恰相反,法教义学要求对民法规范体系进行准确阐释,其中就包括释明立法者在这些规范背后所蕴含的价值取向。

事实上,按照构成成分的不同,理论上将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区分为法律条文构成的外在体系和原则、价值构成的内在体系。外在体系以内在体系为根基,在涉及法律漏洞问题时,经由内在体系的价值衡量能够弥补外在体系存在的不足。因此,民法教科书不能仅停留在对民法条文的援引和解释层面,而是应当探寻法规范背后体现的价值立场,对相关问题做出准确裁定。例如,教科书在论及我国《民法典》中悬赏广告的性质时,必须考虑到立法上对未成年利益的维护,将悬赏广告认定为单方法律行为,这样未成年人在完成悬赏广告发布的任务时,才能够获得相应的奖赏。另外,法教义学虽然重视实在法规范,但并不意味着其对所有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判决都不加怀疑的遵循,教科书的撰写也要保持开放和批判的态度,并对相关规定进行论证。

6. 结语

随着《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我国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完善,教义学以法条、体系和原则为要素,注重对实在法的解释,将成为我国民法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主导方法。我国的民法教学应当改变以往注重概念特征的简单教学方法,避免空泛和沉闷的教学模式,将法教义学融合于民法教学。具体来说,在民法教学中要以阐释现行法为目标,以民事法律规范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展开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批判。在此基础上,民法教学还要结合法教义学在体系构建和案例分析上的优势,厘清法律条文之间的关系,并结合司法实践案例对相关条文展开探讨。通过上述工作,我们才能够阐明法条的规范要件与法律事实之间的联结,实现学生对民事法律规范的全面理解。

基金项目

广州医科大学一流专业建设项目“民商法学‘一体三结合’教学改革研究”(02-408-2304-12050XM);广州医科大学科研能力提升项目“意向书效力基础研究”(02-410-240511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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