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融入社会发展、融入日常生活。”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进程之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重要价值支撑,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意义。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要素之一,对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引领正确的司法裁判具有重要作用,其在司法裁判过程中的适用也呈现出较高的频率 [1]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为例,法官一方面可以通过援引诚信原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到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中;另一方面,法官以裁判文书的形式,将诚信原则从理论价值观层面落实到现实生活中,使得劳资双方在劳动合同实施过程中形成固定秩序,维护劳资双方的信赖利益,最终促成和谐的劳资关系。然而,诚信原则在裁判文书中频繁的出现,也引发了法律原则援引论证不充分、释法说理不确切等一系列问题。例如,在陈某向泰州某医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1和经济补偿纠纷中2,法院除在说理部分均采取“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协议事项”这一简单的宣示性表述外,并未对诚信原则如何指引当事人履行协议事项给予更为细致的阐述。这容易导致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出现履行不当的情况,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增加再诉可能性。实际上,该案仅是当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之问题的“冰山一角”。鉴于此,本文拟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例为素材,对“诚信”这一核心价值观要素融入司法裁判的实证图景与问题进行勾勒与归纳,并在此基础上探寻其融入司法裁判的合理路径,以便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融入司法裁判的普适路径构建供给部门法力量 [2] 。
2. “诚信”融入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的可视化分析
为了客观呈现“诚信”融入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的实证面向,本文以“劳动合同、诚信原则”为检索词,以“裁判理由及依据”为检索范围,在“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中检索江苏省各级法院于2020年5月1日~2023年12月31日间适用“诚信”的劳动合同纠纷民事案件,共获得72篇判决书。本文以这72篇裁判决书为样本,分析裁判文书援引“诚信”的具体样态。
2.1. 分布地域集中,发达地区居多
如图1所示,在2020年至2023年三年间,江苏省共有11个设区市的法院运用诚信原则来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其中排名靠前的是苏州市(27篇)、南京市(13篇)、无锡市(11篇),分别占比38%、18%、15%,三个地区总体占比超70%,呈现出地域分布集中的特点。近年来,大量劳动者涌入江苏南部地区进行务工,劳动者就业形式灵活多样,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准则,对于复杂就业形式下劳资关系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中,通过援引诚信原则进行释法说理的案件的数量在不断的增长。
2.2. 援引频率增加,案由指向多元
如图2所示,通过检索发现,诚信原则融入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主要分布在2020年至2023年。裁判者对于诚信原则的援引也体现司法实践对国家政策的反馈和回应。在72份判决文书中援引的诚信原则所指向的实质内容来看,劳动合同纠纷可以划分以下四类:一是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涉及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承担的问题;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是否及时向劳动者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问题;三是经济补偿纠纷,主要针对用人单位在何种情形下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问题;四是竞业限制纠纷,涉及劳动者的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问题。因此,在劳动合同纠纷中,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对诚信原则进行充分的论证说理,体现了裁判文书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 “诚信”融入劳动合同纠纷裁判之问题的图景勾勒
透过上文对“诚信”融入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的可视化分析的表象,可以发现其在融入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的过程中,还存在理念与技术维度上的问题。
3.1. “诚信”融入裁判的解释过于简单
诚信原则的简单解释即法官往往对诚信原则采取文义解释,秉承着“当事人若是诚信善意,才是遵守诚信原则”的裁判逻辑进行解释,并未挖掘诚信原则在个案之下的真正内涵。一方面在不同性质的劳动合同纠纷中诚信原则的内涵各不相同;另一方面在不同部门法中的诚信原则会体现在同一劳动合同纠纷之中,如何对部门法之间的原则性的概念进行区分,是法官在释法说理的过程中值得深究的问题。
诚信原则在不同的劳动合同纠纷中的法律内涵和要求是丰富多元的。如表1所示,法官简单解释“诚信”的三种类型在上文可视化部分所列的多个内容场域中均有所体现。例如,在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中,遵循诚信原则主要表现为劳资双方互负告知义务。用人单位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第八条和《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告知义务;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如实告知劳动年龄、身体状况、劳动资格等个人信息。劳资双方信息的真实有效是劳资双方遵守诚信原则的重要表现,间接影响劳动合同后续的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后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解除权等一系列问题。在汤某与张家港市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一案中,法官在说理部分中提到了确立劳动关系需要遵循诚信原则3,但在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立属于劳资双方没有争议的部分,此时法院援引此原则导致判决表述冗余 [3] 。
Table 1. Summary of cases with a simple “integrity” interpretation
表1. “诚信”解释简单之案例概览
3.2. “诚信”融入裁判的解释过于模糊
法官对诚信原则的解释模糊不清,具体表现为将诚信原则作为兜底性原则,对具体法律规则起到补充作用。但法官表述时太过于宽泛,使得诚信原则内涵具有模棱两可之意。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立法难免出现滞后的情形,现有的法律规则往往无法适用新型劳动合同纠纷。由于诚信原则具有很强的道德感,此时可以和裁判说理相结合发挥弥补法律漏洞的功能,解决新型劳动合同纠纷,见表2。因此,立法者往往会提出若干限定条件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在援引诚信原则后进行解释时需要更加严谨慎重,解释内涵时的不确切,最终可能导致裁判结果说服力不强且有失公正性,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
Table 2. An overview of cases where the interpretation of “good faith” is ambiguous
表2. “诚信”解释模糊之案例概览
3.3. “诚信”融入裁判的解释缺失
诚信原则解释的缺失即法院在援引诚信原则后并未对诚信原则进行解释,此时,诚信原则在裁判说理部分中更多是形式上的引领和总结。在个别裁判文书中,法官对诚信原则采取条文式的象征性列举,却不对条文之内涵进行解释,无法真正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的司法价值。
一是在劳动合同纠纷判决书中,缺乏对诚信原则的解释一般表现为直接援引诚信原则作为裁判理由及依据,没有在“本院认为”部分进行解释说明、分析论证。如表3所示,具体表现为在“本院认为”部分,采用“建立劳动关系应当遵循诚信原则”4、“根据诚信原则予以衡量”5、“双方应根据诚信原则履行协议事项”等表述6。法官有时援引诚信原则甚至与劳动合同纠纷的事实、适用的法律规范并没有联系,并未延伸阐述诚信原则的内涵。
Table 3. An overview of cases where the “good faith” interpretation is missing
表3. “诚信”解释缺失之案例概览
二是法院在运用诚信原则进行解释时,以固定模式或者惯用的语句进行列举,并未结合案情和劳资关系的特殊性进行论证解释,这类说理方式致使裁判理由在说服力上大大降低。如表3所示,具体表现为在“本院认为”部分,采用“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秉承诚信原则”的表述,法官通常会列出相关法律规则,并在法律规则后面附加“违反诚信原则”7,这种援引方式只是在案情有相关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对诚信原则进行简单地提及,并未在本质上做到服务于案件的证据运用或者法律适用说理。对诚信原则的进行充分解释往往要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性因素。
4. “诚信”融入劳动合同纠纷裁判的路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任重而道远,坚持问题导向意识,总结普遍问题,采区针对性的做法,由点到面,点面结合。针对诚信原则在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对法官的裁判要求、裁判目标、裁判方式予以严格的限定。法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结合国家政策导向,规范裁判理念,提高社会诚信原则内容引用的准确性,进而提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过程中适用的科学性 [4] 。
4.1. 裁判要求:履行忠实义务
首先,要求裁判者履行忠实裁判义务。法官要须恪守职业道德,保持高度自觉,以契合司法伦理的要求来约束审判行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本着诚实、善意的心态作出裁判在劳动合同纠纷中,诚信原则的内涵随着时代的变化发展具有多元化。法官要与时俱进,只有理解诚信原则在不同纠纷情形之下的语义,才能更好的发挥诚信原则的价值指引作用。在具体的裁判过程中,法官在必要时可以结合其他部门法对诚信原则的概念进行阐释,如王某与孙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法官在裁判说理时,首先阐述诚信原则的含义,随后结合相关部门法中有关诚信原则的条文进行解释,这种裁判逻辑符合司法适用的逻辑要求,诚信原则与案情深度结合,也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实践中的良好态8。
4.2. 裁判目标:契合劳动立法理念
将诚信原则融入司法裁判路径,最终要实现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处理程序问题和实体问题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体上,法官在进行说理运用时要按照法律规则优先诚信原则的裁判理念,在有具体法律规则时,禁止“向一般条款逃逸”,若结合诚信原则可以增强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说服力,此时可以援引诚信原则 [5] 。在程序上,法官要尊重当事人程序主体地位和当事人的选择。法官针对当事人的提出的事实和理由都应当认真听取,并在此基础上做出价值判断,倘若对当事人提出的诉求置之不理,或者以固定式的模板话语回应,则有违忠实裁判的义务。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的辩论的机会,包括当事人对案件事实问题和有关的法律问应当给予当事人进行辩论的机会。审判全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审判中,法官履行忠实裁判义务,把握相关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援引的时机,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让劳资双方感受到司法的力量和温度 [6] 。
4.3. 裁判方式:把握诚信原则援引时机
首先,援引诚信原则时,需要发挥其补强功能。诚信原则本身具有道德感和法理正当性,因此也具有很强的论证补强功能。因为法律原则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法官在援引时要采取审慎的态度。法官审理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过程中,首先会确定当事人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主要表现在劳资双方的合意基础之上,劳动者主观上愿意接受用人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在客观上根据劳动者实际提供的劳动量获取劳动报酬。因此劳动关系凸显出劳动者依附用人单位的人身隶属性。在劳动过程中,人身隶属性延伸出劳动者要遵守如注意义务、说明义务、诚信义务等付随义务,当事人履行诚信义务也是对《劳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的遵守。
其次,援引诚信原则时,需要发挥解释功能。相关法律规则较为模糊时,可以采取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等方法,引入诚信原则,使模糊的法律规范具有可操作性,诚信原则细化相关法律规则时应当正确体现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内容和精神 [7]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诚信原则,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全面履行,借助体系解释,诚信原则应当贯穿在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官在进行裁判说理的过程中也可以使用多种解释技巧。如陈某与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经济补偿纠纷中,法官在裁判说理时结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表明“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不能违背诚信原则9”。在以上劳动合同纠纷的判决书中,法官将目的解释和文义解释有机的融合在一起,援引诚信原则提升了判决本身的说理强度和公众接受度 [8] 。
最后,援引诚信原则时,需要发挥补漏功能。相关法律规则模糊不清,缺乏可操作性时,通过诚信原则对法律漏洞进行填补 [9] 。由于社会关系复杂多变,对于应纳入法律调整范围的事项,一方面由于立法者对因缺乏预见而一时间难以作出全面细致的规定,另一方面因思考不周而导致现有的规定在某些情形下不能完全合理地适用,最终造成了特定情形下立法有失周全。这样诚信原则就成为替代法律规则,补充法律漏洞的手段,通过对法律规则空白地带的事项加以调整,防止现有法律规则的不合理适用。
5. 结语
诚信原则在司法意义上具有论证补强、解释法律、补充法律漏洞的功能。法官在裁判文书中援引诚信原则释法说理最终要实现法理和情理的有机融合,这就要求法官要不断提升释法说理的能力。因此,法官在司法实践中需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增强对诚信原则的理论认知和价值认同;二是要将诚信原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在劳动合同纠纷司法裁判的过程中遵守诚实原则进行裁判,并积极提示和倡导当事人遵守诚信原则;三是遇到涉及公序良俗、伦理秩序等讨论激烈的社会舆论,法官要履行忠实裁判义务,作出符合法理、情理、道德三者融为一体的裁判,确保法官严格遵守职业伦理规范,以提升公众对司法裁判结果的认同度与信任感。将诚信原则切实融入劳动纠纷司法裁判,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实践层面贯彻落实的重要表现,更是彰显中国司法特色的重要表现。
NOTES
1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129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
2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129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
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2民初3993号民事判决书。
5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0)苏0585民初3749号民事判决书。
6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苏1291民初795号民事判决书。
7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2020)苏0506民初4670号民事判决书。
8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21)苏0305民初2251号民事判决书。
9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5民终552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