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侵财案件发案量年年攀高,盗窃、抢夺、诈骗等犯罪一直处于上升势头,进入21世纪以来更是增势迅猛,侵财案件的频发在社会治安总体比较稳定的情势下变得更加突出,已严重影响社会安全,进而对国家安全滋生隐患,严重影响人民生活安全感、幸福感。我国中小城市受其地缘性影响,多发性的侵财案件具有地域特点,发案种类和实施方式具有特定性,本文将以发展较为成熟的破窗理论为视角,聚焦基层特点,从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成因入手,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和控制路径,最终构建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治理的有效成功新模式。
2. 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典型特征
受基层文化环境和社会结构的影响,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不同于大城市内的发案特点,犯罪手段并非完全智能化,更多以“土方法”进行犯罪,侵犯的财物和人员具有选择性,犯罪的流窜路线比较固定往往有迹可循,这些独有的典型特征为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破解提供了思路,需要全面而又详细的分析。笔者以山东省兰陵县2021年、2022年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相关数据为分析对象,以期寻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典型特点。
2.1. 作案人员年轻化、团伙化趋势明显
山东兰陵县2021年破获盗窃案件118起,2022年破获盗窃案件160起,根据已破案件情况分析,做出不予处罚1的案件事由集中于未满十四周岁这一类型,两年中受理盗窃案件状态处于“已合并”2的共计200起,作案主体呈现出团伙化、年轻化的特点。一方面,当前义务教育普及到初中,但在县城的乡镇中学中的学生辍学率居高不下,受教育程度影响,无法对社会上新兴事物有准确的把握,引诱、胁迫违法犯罪明显,犯案人员年龄前倾,越是偏远地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盗窃侵财案件越是频发。另一方面,很多初中未毕业人员由于生理、心理尚未成熟,辨别是非、抵御外界诱惑的能力差,受“拉帮结派”“讲义气”等不良社会思想的影响,从一开始的松散、临时性纠合,最后发展为有组织、有分工、有目标,成员相对稳定的违法犯罪团伙。
2.2. 作案种类集中、地缘性特点明显
盗窃案件种类集中于盗窃手机、盗窃电动车及电瓶、盗窃车内财物、盗窃农畜四类,占比高达87.31%,诈骗案件中非接触式诈骗数量逐年增多,电信网路诈骗占据绝大多数,种类集中表现在刷单诈骗、贷款诈骗、QQ诈骗三大类,根据数据分析,只要抓住了突出违法犯罪种类的“牛鼻子”,就可以有效破解区域性多发侵财案件的难题,每一种类的犯罪类型都有针对性方案可操作,减少盗窃手机的关键是在人员密集区域(乡镇集市上)做好看护,开通手机定位,避免口袋过浅;减少盗窃农畜应做好围栏设施防护,提高在夜晚的警惕性,强调邻里守望;盗窃电动车及电瓶则要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强化销赃场所的阵地管控等。以山东一个偏远县城为例,山东兰陵县南北地形不同,县城南部多是平原,交通便利,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北部山岭众多,经济发展慢,地缘性特点突出,例如偷狗案件案发地以县城东南位置为核心向四周扩散,偷狗人员居住地集中在县城东南某一乡镇,该乡镇本身具有大量养殖场所,已形成完备的家畜供销产业,市场需求增加违法犯罪收益,导致很多人宁愿冒着被抓危险也要尝试实施违法行为。
2.3. 作案手段隐蔽化、智能化趋势明显
一是惯犯累犯作案占比较高。侵财案件因其破案难度大、犯罪成本低、处罚较轻等原因,违法犯罪嫌疑人一旦尝到甜头,往往会再次实施,短期监禁刑难以实现刑罚的教育改造作用,威慑功能有限,反而容易造成交叉感染,互相“学习交流”作案经验,使其作案手段无规律探寻,侵入方式更加隐蔽。二是作案过程具有流窜性、连续性,增加了作案的隐蔽性。侵财案件的性质决定了作案过程并非“取得财物”就结束,嫌疑人往往跨区域流动逃窜,在流窜路径上继续产生连续性违法犯罪活动,不仅增加了侵财案件发案率,因其在某一区域往往作案一次就离开,现场遗留线索有限,增大了破案难度,客观上有利于嫌疑人的隐藏逃窜。三是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随着互联网络、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作案手段技术程度越来越高,一些本应服务社会发展的电子设备被不良人员利用,例如开锁工具(如电子解码器)能够快速完成盗窃车内财物等犯罪活动,成功率极高 [1] 。与此同时,反侦察手段也随之进步升级,作案车辆套牌制作、作案现场手机虚拟号码等严重阻断侦查破案的线索。四是处置赃物方式多样性。不局限于传统销赃方式,通过利用网上二手平台进行销售、将同类赃物拆卸打乱组装或变更车架号后重新利用等方式让赃物“洗白”,即使具备破案线索,也很难在物证上予以固定证据。
3. 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破窗效应
3.1. 破窗理论和破窗效应
我破窗理论由美国学者威尔逊和凯林首先提出,理论将无序的环境比喻为破窗,对无序环境与某些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形象的说明:在一个公共场所建筑上出现了一个毁坏的窗户,如果一直未被修补,那么其它完好的窗户也会很快被破坏,究其原因是长期破损得不到修补的窗户给外界传达着无人管理的信息,引发人们即使继续破坏窗户仍不会造成不良后果的心理暗示,其强调环境信息对犯罪的诱导 [2] 。破窗理论的核心,即某些犯罪与具有诱发性的外部环境有相关性 [3] ,这并不当然代表外部环境是引起犯罪的必然因素,但不可否认的是,环境确与某些犯罪的发生存在密切的联系。
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受人员密集程度、监控覆盖层面、治安环境状况等多因素的影响,其发案方式和案件性质与外部环境具有紧密的联系。破窗理论指导下的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治理关键在于“第一扇破窗”的发现、预防、修复和惩治,结合基层具备的特有特征,以期在作案的环境选择方面进行阻断和准备或着手犯罪阶段及时介入,将犯罪扼杀在萌芽阶段。
由于执法资源的有限性,警察部门往往还根据对违法行为严重性的主观感觉来决定是否执法,有些侵财案件的案值小、数量大,销赃易、取证难,这让基层一些侵财案件得不到重视,被选择性的忽略掉,同时受制于侦查资源的局限,此类案件未被认真对待,导致破窗风险点越积越多,最终反作用于社会环境的恶化,形成再破窗的恶性循环。合理有效的利用破窗理论预防和惩治犯罪,能够实际减少犯罪率,而犯罪率减少后警察执法资源得到释放,有更多地警力再次分配到源头预防和案件查处中,实现社会治安治理的正反馈促进循环,故深刻领会破窗理论并应用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防控中有着极大的重要意义。
3.2. 引发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破窗因素
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破窗表现主要集中在能够引起案件发生的不同的社会环境以及犯罪人的价值判断,既包括环境因素(外界因素)也包括犯罪人的自身心理因素。归根结底是解决产生侵财案件的起点问题,能够诱发侵财案件的“第一扇破窗”究竟是什么?
3.2.1. 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
1) 贫富差距影响发案
犯罪理论与实践证明,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与犯罪率高低没有必然联系,而由贫富差距导致的“相对剥夺感”和“相对贫困感”却是产生犯罪的重要原因 [4] 。贫富差距日益加剧,导致部分人不再认可正当的权利分配和利益竞争,否认通过正当劳动创造财富的途径,最终造成这些人心理扭曲、失衡,“仇富”现象普遍发生,为自己实施侵财案件强化心理安慰和默许。经济基础薄弱的基层环境,人们对教育“脱贫”存在怀疑,无法认识到教育的重要性,基层人口中文化水平在初中以下的人数占据多数,辍学打工务农现象屡见不鲜,教育无法全范围覆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逐利价值观影响使得这些人为了获得更好的物质生活,选择铤而走险实施犯罪行为。
2) 社会道德观念淡薄
农村社会的道德建设和法律知识宣传是社会治安治理的重要环节,但是许多政府部门缺乏对道德建设的认识和理解,不够重视道德建设对社会治安的辅助作用,可以指出,法律不能解决所有的社会关系,相对于处罚,对于基层特有的熟人环境,“严苛”的道德要求更具有实际价值和意义。法律处罚只能是在人身自由上进行约束,长时间在监管场所又容易让本就不严重犯罪的人进行交叉感染,不利于小案犯罪人的重新回归,因此,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基层自治组织为主体的道德环境建设,通过较高道德要求进行规范基层群众行为,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前有所农村社会风气中的顾忌,消除轻微违法行为的念头。
3) 安全措施落后缺位
2018年“雪亮工程”建设工作视频会议召开,经过近几年的发展完善,基层农村已经普遍安装统一的摄像头,构建社会监控综合平台,对主要干道路口进行全天候覆盖,笔者经走访发现,很多摄像设备在安装后就未曾检修,更有甚者毁坏多年都无人问津,而且只有主要道路卡口才有监控,对于错综复杂的农村道路来说监控死角众多,还存在夜晚光线昏暗等因素无法捕捉清晰人像的问题,整体监控措施落后缺陷。对于农村集市人员聚集多、流动性大的特点,还缺乏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为多发性侵财案件提供了“第一扇窗户”,集市电动车、电瓶被盗案件屡罚不止。
3.2.2. 个体因素的影响
1) 家庭环境不良
家庭是塑造一个人最早接触的较为简单的社会结构,可以说它是个体化社会的“第一学校” [5] ,当前基层家庭结构现状不完整,家庭的职能削弱,人们的家庭观念开始有所改变,村镇内许多家长长期出外务工或做生意,留守老人和儿童增多,该类群体权益容易遭到侵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亲子间缺乏沟通,依旧采用盲目训斥和打骂的方式进行教育,缺乏正确的教育引导,滋生叛逆心理。有的家庭父母思想萎靡,本身有着赌博、醉酒等不良习惯,这种家庭中的孩子会模仿父母的不良行为和思想,在耳濡目染下容易养成坏习惯,这些孩子一旦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长大后往往就会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个人心理层面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受家庭环境、社会环境等方面的潜移默化,在不被约束环境中长大的孩子在心理上毫无顾忌,容易漠视法律的规范作用,当轻微违法犯罪行为普遍存在而又无法彻底根除,侥幸心理会以点带面遭到模仿蔓延,尤其在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一方面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处罚力度较轻,未能让其有效改正自身行为,另一方面,未成年人容易受他人诱骗、教唆犯罪,辨别是非的能力弱,先期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试探作用强化了侥幸心理,自我暗示违法犯罪行为不易发现、不会处罚,即使处理也处罚较轻,极易成为犯罪主体的第一扇破窗。
4. 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的防控对策
破窗理论为视角追求的是以引发犯罪的环境和条件作切入点,通过预防、修复和惩治等措施及时消解破窗效应,从而营造良好有序的社会环境。针对基层多发性侵财小案,要采取强化预防手段、提高修复能力、严惩犯罪行为的全流程阶段的必要措施,确保小案案发前、中、后阶段均有有效手段进行防控。
4.1. 强化预防手段,堵塞破窗可能
没有第一扇破窗自然没有后续的破窗效应,及时查看可能引发破窗的因素,强化预防手段,守牢每一扇窗户防止破碎。多发性的侵财案件多为可防性传统侵财型案件,如果群众防范意识高,自我保护能力强,一部分盗窃案件和大部分诈骗案件是可以避免的。
4.1.1. 依托社区警务,开展群防群治
枫桥经验所提倡的“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镇街、矛盾不上交、问题不过夜、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等多元矛盾化解机制 [6] ,给予了公安机关依托社区开展警务活动的合理性途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需要将城管、网格员、物业人员、志愿者等力量都融入群防群治队伍,充分发动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村居社区,发挥网格员以及治安积极分子等社会力量,实现多元共治的新局面。社区民警要强化“一标三实”基层基础信息采集,对辖区内群众家庭信息、职业特点、流动习惯等进行摸排并及时更新,提升基层基础信息服务公安实战的成效。破窗理论的指导方式是在群防群治过程中要充分扩大对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宣传预防作用,尤其面对当下电信诈骗案件高发的形势,破案效果不佳,宣传预防的作用愈发明显,应不断的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小区集中宣传、广播语音宣传、窗口发放张贴警示单等多种形式开展预防犯罪宣传,有效提高群众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从而加固“窗户”的抗破坏支撑。
4.1.2. 增设安防设施,构建监控天网
基层现状受制于村居规划,居住人员“各自为战”,导致目前监控和安防设施在区域内覆盖率较低、防范的手段单一、建设水平低不成规模,家庭条件较好的住宅拥有较为完善的安防设施,而有的房屋甚至院墙、铁门等标准防范措施都不具备。相比于城市内较高的技防建设水平,导致原来城市多发的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向农村转移 [7] 。为堵塞破窗环境,基层政府应加强安防设施建设,注重在交通卡口、村内干道、重点场所加快建设应用前端智能采集设备,布建人像卡口和机构化相机来提升监控能力。简·雅各布斯的“街道眼”观点认为街道中应该有足够的建筑界面提供自然监视,这是充满活力的街道在安全上所具备的重要特征之一 [8] 。这一观点为进一步缩减犯罪环境空间提供了新的思路,与现如今村内“亮化工程”建设理念不谋而合,对基层村内主干道增设太阳能路灯、在主要卡口常亮红蓝警示灯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形成心理层面的震慑作用。
4.1.3. 加大警力投入巡控,堵塞治安漏洞
不论国外警察还是我国警察,都将巡逻勤务作为职责范围内的重要一项,正如O·W·威尔逊所言“巡逻警力为任何警察部门之中坚” [9] 。巡逻不仅具有预防违法行为的作用,还可以在巡逻中提供服务、接受群众监督,更加全面的解决群众难题,消解引发矛盾的“导火线”,堵塞治安漏洞。面对多发性侵财案件频发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各派出所熟悉环境的优势,补漏特巡警巡防空隙,织就有针对性、强效性、连续性的治安巡逻防控网。指挥部门则要精心研判多发性侵财案件案情,针对重点时段、地段,调整警力分配,科学规划巡逻班次、巡逻路线,准确发送巡防指令,提高预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4.2. 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修复能力
4.2.1. 重视刑事技术手段,提高勘验能力
刑事技术可以分为侦查技术和物证技术两大类别,侦查技术更多的是利用科技手段服务侦查行为,而物证技术则是侧重于处理物证的技术方法,在实际工作中更多体现在现场勘查方面。熟练掌握物证技术可以从案发现场有效发现和提取微量物证、缩小侦查范围,为串并案件提供依据。当前多发性侵财案件的现场勘查,基本上都是由基层派出所兼职的刑事技术人员负责,由于专业水平欠缺,对于现场有效的痕迹物证的发现、提取、比对和利用率较低 [10] 。因此,应重视刑事技术的手段作用,加强对基层派出所技术人员的素质培训,凡是具备现场勘查条件的侵财案件均要及时勘验,将提取到的有价值痕迹物证进行核查和入库比对,为破案提供侦查线索和方向。
4.2.2. 资金、技术等资源向侵财案件倾斜
不论是增设安防措施,还是提高勘验能力,都需要资金和技术上的支撑,破窗理论目的主要倾向于对犯罪环境采取预防措施,这必然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投入。积极争取政府专项资金用于侵财案件防控支出,以预防犯罪需求为导向,适时引入社会资金,作为政府基础设施投入的有效补充,帮助企业合理设置安防措施点位,用最低资金换取最大效能。同时,应大力支持科技创新企业发展,开展社会治安防控项目招标,形成“大学、研究机构–企业–政府”三重螺旋结构,通过各种组织机构的交互联结和有机结合来开展防控措施研究,切实提升侵财案件快速侦办的能力。
4.2.3. 运用大数据手段,搭建违法犯罪预警系统
美国预测性警务在大数据时代勃然兴起,其犯罪治理效果显著 [11] 。可以准确看出,大数据手段能够将历史大量数据找寻到相应的规律特点,并协助优化警力资源的配置,使其预防犯罪从被动转向主动。借助于海量数据和算法分析,利用数学建模方法搭建起一套犯罪预警系统,系统内录入前科人员信息,强化识别功能,根据特定人员人脸、衣着特点等实现精准研判,对特定人员开展落脚点、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关系人的分析。同时,充分发挥“大数据一体化智能合成作战中心”作用,深化情报导侦机制建设,建立技侦、网侦、图侦最小作战单元,有效提升预警预判、综合分析、精准打击、深挖串并等作战能力,推动小案快侦快破。现如今,行政执法、公共服务、刑事侦查之间数据互通、信息共享、行动协同成为趋势,以数据链重构业务链 [12] ,将不同部门业务间的活动用数据连接,清除不同业务间的障碍,提高数据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为侦查破案活动不断丰富刑嫌调控、阵地管控等手段,可以实时关联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轨迹,不断增强打防违法犯罪工作的精确性、主动性和时效性。
4.3. 完善控制路径,严苛破窗惩治
4.3.1. 畅通诉讼渠道,提高侵财案件的起诉率及重刑率
面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要求,减少羁押率和起诉率成为当前司法机关首要工作重点,不可否认,这对于人权保障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该刑事司法政策也只是针对初犯、未成年犯新的尝试,实际对于多发性侵财案件的影响较小,根据中小城市多发性侵财案件特点显示,大多案件可以进行串并,犯罪嫌疑人往往是累犯,对其从重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侵财案件数量多、侦破难度大、证据要求复杂等情形需要司法程序上予以“解放”,结合当前法院审判简易程序规定,探索施行侦查、起诉阶段的快速办理流程,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可以采取录音录像方式固定口供,同时在证据符合规定前提下简化固定方式,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不断完善刑拘直诉制度,减少起诉审查期限,充分利用刑事和解程序赔偿被侵害人,保障被侵害人财产权益,最终实现有罪必罚、有罪快罚的司法路径。
4.3.2. 加强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等阵地管控
侦查阵地控制是通过防范犯罪人员经常涉足的吃、住、行、销等场所达到侦查破案、控制犯罪的方法和措施,其实质上是对“高危地区”的控制,高危地区包括重点人员经常居住地、出租房屋、小旅馆,容易销赃的废旧回收、车辆维修、寄递物流,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的印章刻制业、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这与基层派出所经常管控“九小场所”的目的不谋而合。情境预防体系五个维度中的增加犯罪难度、提升犯罪风险和降低犯罪收益可以通过对重点人员、重点场所的阵地控制从而达成 [13] 。除了传统的验证登记制度、可疑情况报告制度外,重点人员和场所的管控还应借助信息技术的发展,实现全面登记、自动录入、动态识别,可以远程进行视频巡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发现犯罪线索。此外,公安机关还应注重与职权部门间的协作,获得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涉及违法线索主动沟通和交流,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及时查处,避免风险的扩大。
4.3.3. 突出一体化体系建设,构建合成作战机制
目前,不论是大警种、大部门的改革,还是“勤指情舆”一体化建设,其本质都在于警务协同、汇聚警务资源、构建警务新机制 [14] 。健全完善合成作战机制是动态、开放社会环境下应对严峻、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和提高侦査打击工作效能的必然要求,基层多发性侵财小案必须得到重视也必须破解,通过整合各警种部门优势资源,打破警种部门界限,抽调专人成立合成作战小组,优化工作流程,可以有效提升案件攻坚力度、缩短程序流转时间。合成化作战机制强调指挥、侦查、情报等资源共享,在侵财案件发案时能第一时间介入案件调查、串并分析,把相对孤立、零星的犯罪线索串成线、结成片、连成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提高警务作战效能,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获得技术支持和方向指引,同时案件侦查的阶段性结果实时反馈于合成作战中心,随时为决策修正提供参考,最终实现“在动中变、在变中动”的侦查新局面。
5. 结语
破窗中的“窗”真正指的是多样的社会环境,而破窗则代表着社会环境的无序状态,不论处于何种环境中,只要存在恶化因素不被重视,必将导致社会系统性、整体性的崩溃。破窗理论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一种思考方式,即强化预防手段避免破窗、优化资源配置提升修复、完善控制路径严惩破窗,从破窗前防范到破窗后修复破窗和严惩凶手的维度进行路径选择并不断完善。中小城市中的多发性侵财案件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破获该类案件是形势所需、民生所向、职责所在,公安机关应牢固树立“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警务理念,真正做好“市县主战、派出所主防”工作要求,运用破窗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创新,切实压减基层侵财案件数量,提高群众安全感满意度。
基金项目
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Postgraduate Research & Practice Innovation Program of Jiangsu Province)“破窗理论视域下基层多发性侵财小案的防控研究”(SJCX23_1217)。
参考文献
NOTES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2“已合并”案件状态系山东执法办案平台对于串并案处理的案件在系统上自动变更的一种显示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