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英国“济贫法”的演变与改革
从14世纪初开始,英国社会就已出现贫困问题,与有限参与贫困救济活动的英国政府不同,这一时期的教会以一种十分积极的态度参与济贫事业。教会将贫困视为一种“神圣现象”,认为穷人是上帝的“子嗣”和“挚爱”,参与济贫就是在做慈善,而慈善是教徒获得灵魂救赎的基本路径。所以,教会在济贫事业上采取十分积极的态度。教会实行的是无差别的救济模式,主要通过建立养老院、孤儿院或修道院等救济穷人、孤儿、残疾者或是有劳动能力者,无论贫困者需要何种救济,教会都一视同仁进行救济。宗教的慈善救济也成为了中世纪英国济贫事业的主要形式,“在成熟形态的国家成型之前,教会作为超国家的组织,开展了广泛的济贫活动。” [1]
中世纪后期,民族国家兴起的宗教改革运动没收了教会的财产和设备,教会的慈善救济功能被削弱,再加上圈地运动使大量农民与土地分开,成为无家可归的流浪者或乞丐。为了消除不稳定的社会因素,英国政府从1495年开始颁布了一系列针对流浪者的济贫法令,如1536年的《亨利济贫法》和1547年处罚流浪者的《处罚流浪者和救济贫穷及弱势人员法令》等。基于以往济贫法令的实践效果和社会具体情况,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史称“旧济贫法”)问世,该法令主张实行院内院外相结合的救济方式,即对无劳动能力者如老弱病残提供院外救济,对有劳动能力者实行院内救济,给他们提供就业机会。后来,英国相继颁布了《定居法》《吉尔伯特法》和《斯宾汉姆法》。这些法令在坚持“惩罚”的同时也加强了对无劳动能力的物质救济,如提供衣服、食物和住所等,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民的生活状态,但也导致了英国接受救济数量的增长。尤其是斯宾汉姆制度将救济范围扩大至就业工人及其家庭,导致济贫税征收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政府财政支出不断增加;同时,低门槛的“院外救济”会催生部分穷人依靠政府救济的懒惰思想。因此,从18世纪下半叶开始,针对英国“济贫法”改革的辩论愈演愈烈,这场辩论的直接结果就是1834年《济贫法修正案》(史称“新济贫法”)的出台,该法令的出台也标志着英国正式迈入“新济贫法时代”。
《济贫法修正案》全盘接受了马尔萨斯等人有关消除贫困的观点,确定了“院内救济”和“劣等处置”的救济原则,缩小了救济范围,强化了国家在贫困救济中的监管作用。《济贫法修正案》要求穷人只有放弃个人权利进济贫院,从事毫无意义和非生产性的劳动才能得到救济,同时院内的生活标准被严格控制在最差的独立工人阶级的生活水平线之下。济贫院严格的“监狱式”的国家管理,虽目的在于期望被救济者通过勤奋劳动脱离贫困,并早日离开济贫院,但却也让穷人们闻风丧胆,济贫院也因此被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穷人宁愿向穷人兄弟寻求帮助甚至饿死也不愿进入济贫院。
总的来说,英国政府更多地将贫困视为一种危害社会和由个人懒惰致使的个人现象,因此国家济贫也更多的表现为消极性、侮辱性和惩罚性,虽然后来的济贫法也不断在增强救济性,但仍未放弃对穷人的惩罚。但济贫主体由宗教组织转变为国家及其机关组织,济贫事业也由从慈善事业到国家以立法形式承担济贫责任,这对于社会救助事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辩证批判
2.1.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进步性的肯定
英国“济贫法”作为救济社会赤贫者的法律,相比较于传统宗法关系下高等阶层对穷人居高临下的恩赐与施舍,它开创了穷人接受救济属于合法权利的新格局,肯定了人与生俱来的生存权利;同时英国“济贫法”在缓和工人贫困生活,维护工人身体健康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恩格斯甚至支持和号召工人采取集会或请愿等活动形式争取各种社会立法。
第一,肯定国家参与社会救济,使社会救济强制化和规范化。英国“济贫法”济贫主体的演变表明,英国政府已经意识到并正面临着贫困问题加剧对社会经济发展、政治统治和社会公共治秩序的不利影响,慈善救济已不能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国家及其政府必须将“反贫困任务”提升为国家机关必须承担的责任。恩格斯对贫困救济责任主体的转变是持肯定态度,他过批判与建构的双重维度进行了论证:一方面,从批判维度而言,恩格斯对英国政府参与济贫后的无所作为甚至利用“济贫法”将贫困现象定格为“永久化”的社会图景这一做法进行了批判。他指出,英国政府采取的济贫行为只是迫于压力和流于形式,奉行自由主义的英国政府只想当好“守夜人”的角色,并未真正的履行济贫的职责;另一方面,从建构维度而言,恩格斯指出,在未来的理想社会中,国家不再是维护政治统治的工具,而是为社会和人民服务的管理机构,社会济贫作为保障人民幸福福祉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依靠国家的强制力才能保证整个过程的统一性和公平性,“所有的儿童,从能够离开母亲照顾的时候起,由国家机关公费教育。” [2]
第二,肯定了“济贫法”的社会救济作用。贫困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不可避免的社会问题,作为历史上第一个颁布济贫法令解决贫困问题的国家,无论“济贫法”的出发点何如,它的救济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济贫法制度在缓解18世纪英国贫困方面的积极效果得到当时社会的认同。” [3] 济贫法实施以后,英国“贫民的生活较之以前依靠沿街乞讨或居于破落的村舍有了明显的改善。” [3] 一方面,“济贫法”的实施缓和了工人贫困的生活状态。1795年的《斯宾汉姆法》扩大了贫困救济的范围,将社会救助与工人的基本生活费用标准结合起来,规定当工人的工资低于生活标准时,他和家人都可以从政府的济贫金中得到救济,以保障他们最基本的生活需求。恩格斯肯定了“济贫法”的救济效果,他在批判“新济贫法”时曾精辟指出“这个法律比简单地应用听之任之的原则还要残忍,因为在这个原则消极地起作用的地方,济贫法进行积极的干涉。” [4] 另一方面,“济贫法”维护了工人的身体健康。随着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和机器的普遍使用,工厂主为了降低工资支出,将工厂内的成年男性劳动力替换为妇女和儿童,他们经常工作12~14小时,甚至有时每天工作16小时。英国工人对此十分不满,开始争取立法限制工作日的斗争。经过工人们的顽强抗争,英国议会终于在1847年通过了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将妇女儿童每日的工作时间限制为十小时。恩格斯指出,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对于英国工人来说是一件“幸事”。一是,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工厂主对工人的疯狂剥削,使他们有更多的空闲时间恢复自身的再生产能力。因此,十小时工作日法案对工人阶级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关系是至关重要和必不可少的,如果没有该法令,“英国整整一代工人的身体就要垮了。” [5] 二是,十小时工作日法案的废除使无产阶级意识到与反动同盟联合或采取零星的措施反对工业资产阶级没有什么价值,他们想真正实现十小时工作日,只有先成为资产阶级取得在政治统治过程中积极的一环,然后通过社会革命夺取政权,颁布真正维护工人的工作日法案。
概言之,英国“济贫法”的进步性主要体现在它结束了慈善事业阶段社会济贫的分散性,开启了国家通过社会立法的形式参与济贫的先河,奠定了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基础;同时“济贫法”的实施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工人阶级的生活状态和健康状况。
2.2. 恩格斯对英国“新济贫法”的批判
1842年11月至1844年8月,恩格斯居住在英国的曼彻斯特,他根据亲身观察和工人们的交流,发现英国“新济贫法”的实施不但没有缓和英国工人的生活状态,反而加重了他们的生活负担,于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等著作中对英国“新济贫法”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批判。
2.2.1. 对“新济贫法”思想基础——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批判
从都铎王朝到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圈地运动逐渐盛行,大量农民的土地被剥夺,再加上战争影响,英国的粮食价格上涨,贫困人口逐渐增多。整个18世纪,赤贫者充满了英国的主要城市,而以院外救济为主的“济贫法”已经不能解决贫困人口的救助问题,并且院外救济暴露的问题越来越招致英国社会的不满,受到了很多学者的抨击,其中最主要的是以马尔萨斯为代表的古典经济学家。马尔萨斯站在自由主义的立场上强烈反对当时的“济贫法”,他从两个“永恒法则”出发,指出人口过剩和社会贫困是永恒存在的自然现象,是非人类智慧所能解决的社会顽疾,“根除贫穷是人力所不及的。” [6] 现有的济贫法不但不能达到预期的反贫困效果,反而会损害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在就业岗位和生活资料不变的前提下,贫困人口的增加会减少社会其他劳动者的就业机会和食物份额,更严重的是“济贫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个人的懒惰行为。对此,马尔萨斯认为现有济贫法本身就是不合理和违背自然法则的,他建议应废除现有济贫法,在各郡建立济贫院收容极端贫困的穷人,而济贫院中的穷人必须参与劳动和过着十分清苦的生活。正是基于原有济贫法的实践总结和理论建议,英国政府于1834年通过了《济贫法修正案》,该法案全盘接受了马尔萨斯的理论观点,缩小了救济范围,废除了一切实物救济和院外救济,将“院内救济”确定为唯一的救济原则,济贫院中遵循“劣等处置”原则,让穷人过着十分艰苦的生活。综上可知,马尔萨斯的人口理论是《济贫法修正案》的理论基础,《济贫法修正案》是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现实实践。
恩格斯对马尔萨斯人口理论的批判从两方面展开。一是对人口理论的理论基础——几何算法展开批判。马尔萨斯的整个理论体系是建立在他的几何算法基础之上,即生活资料算术级增加的速度数倍于人口的几何增长,人口总是威胁着生活资料,因此,人口增长是社会贫困和罪恶的根源。恩格斯指出马尔萨斯忽略了科学这第三要素的巨大作用,科学的进步“与人口的增长一样,是永无止境的,至少也是与人口的增长一样快……因此,在最普通的情况下,科学也是按几何级数发展的。” [7] 从生活资料角度看,社会根本不会存在过剩人口与社会贫困。恩格斯深入剖析马尔萨斯得出这一论点的原因在于他忽略了人口过剩与劳动力过剩、资本过剩和土地过剩三者之间的联系,而只抓住了人口过剩与劳动力过剩这一个事实;二是恩格斯批判马尔萨斯将贫困看作自然现象,尤其是关于下层阶级的贫困是根深蒂固的和非人力可以解决这一论断。马尔萨斯将贫困看作是存在于社会下层阶级永恒的自然现象,他认为贫穷是上帝对穷人的惩罚,穷人应当接受惩罚,将自己饿死或者不再生育“多余的人”,以赎清自己的罪过。恩格斯对此批判道,社会贫困不是自然现象,而是“现代社会制度的必然结果” [4] ,贫困的总根源在于制度本身,而不在于个人或者“法令”。因此,消除贫困的秘钥不在于废除现有“济贫法”或建立济贫院惩罚穷人,而在于从根本上推翻现有的社会制度。恩格斯强调,无论怎样改革“济贫法”,都不可能真正解决贫困问题,他以英国乡村反贫困做法为例论证了这一观点:当贫困席卷英国乡村时,“修改济贫法是政府对乡村日益贫困化所采取的第一个措施。” [4] 这一做法带来的结果却是,乡村潜在的过剩人口被释放出来、农业工人的工资降低了,但济贫捐却增加了,农业区成了慢性贫穷的发源地。济贫捐增加和农业工人工资下降这一矛盾清晰的将资本主义制度下的“济贫悖论”呈现了出来,即“以济贫为目的的‘济贫法’却助长了赤贫现象,最终只能以强力手段限制并惩罚贫民。” [8]
2.2.2. 对“新济贫法”目的与本质的揭露
以英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利用暴力手段在剥夺劳动者的生存资料,将劳动者变为一无所有的贫困者的同时又破坏了原有宗法关系下的主从保障与家庭保障,使他们被迫陷入毫无保障的生存现状之中,而国家试图以立法的形式将劳动者从贫困的深渊中解救出来,恩格斯对国家力图解救贫困者的意愿是持肯定态度的。但与此同时,国家的济贫立法却辅之与较强的“惩罚性”,尤其是1834年颁布的《济贫法修正案》,强调对依靠政府救济的有劳动能力者施以十分残酷的刑罚,迫使贫民减少对政府的依赖,通过出卖自身的劳动力来维持如同“动物般”的生存。如此一来,英国“新济贫法”的“国家意愿”与“方法手段”便对立起来了,即旨在减少贫困和保障贫民基本生活的济贫制度变成了惩罚贫民和强制贫民劳动的手段,成为资产阶级为维护经济发展、稳定政治秩序和对付无产阶级强有力的武器,“资产阶级为工人准备的唯一的东西就是法律,当工人把它逼得太紧的时候,它就用法律来对付他们” [4] 。
资产阶级将济贫捐看作一笔免受穷人打扰、维持“过剩人口”和稳固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买卖。在资产阶级看来,工人不是“人”,而是为他们赚取利润的“手”,工人和市场上其他商品一样,只有处于供过于求的情形下工厂主才能以更少的工资雇佣到更划算的工人,以获取最大的利润,正如马克思在《资产阶级的文件》指出的那样,没有比为了资本主义在兴旺时期保持常有的后备军,而在凋零时期利用慈善机构将后备军变为毫无反抗力、没有意志和欲望的穷人而建立习艺所更高明的办法了。
综上可知,“新济贫法”是为了满足资产阶级获取更多的剩余价值和维护其政治统治而颁布的法律,它丝毫不能改变工人被压迫和被剥削的社会现实。恩格斯对英国“新济贫法”工具性价值的揭露和批判,直指了济贫法的出发点与实质,“既然法律在实质上是把穷人当做犯人,把习艺所当做惩治犯人的监狱,把住习艺所的人当做法律以外的人,当做人类以外的人,当做一切丑恶的化身,那末,任何与此相反的命令都无济于事。” [4]
2.2.3. 对“新济贫法”救济原则的批判
恩格斯指出“新济贫法”确立的“院内救济”和“劣等处置”足以“吓退每一个还有一点希望可以不靠这种社会慈善事业过活的人。” [4] 一方面,济贫院内的条件极差,工人们过着十分悲苦的生活,主要表现为接受救济者吃穿住用行等基本生活资料的匮乏。恩格斯指出,院内的工人常常以土豆充饥,平时所食用的也只是劣质的、难消化的和掺假的食物,有时甚至食用“病畜或死畜的肉” [4] ;工人们穿的也是坏的不保暖的衣物,住所更是破旧不堪,他们经常很多人挤在一张床上;与此同时,工人在如此恶劣的生存环境下必须完成比平时更加繁重的劳动,而这些劳动仅限于非生产性的、令人生厌的和毫无意义的体力劳动,如捡石子、拆开旧船索、拉磨子和砸石子等。
另一方面,“新济贫法”确定的救济原则使工人丧失了作为正常人的个人权利:首先是个人声誉和尊严的丧失。奉行自由主义的英国社会认为勤奋的人绝不会通过接受救济来维持生活,他们将接受救济者视为一个懒人。因此,济贫院的管理者也将穷人看作罪人,用尽各种手段虐待和侮辱贫困者,全然不顾他们的人格和尊严。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大篇幅的列举了济贫院对工人人格侮辱的案例,如工人们经常被要求脱光衣服被关禁闭室;其次是人身自由的丧失,接受救济者被当做罪犯一样被隔离在济贫院内,在院内必须完全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无论是想进城还是想与家人见面,都必须获得主管人的许可或监视才能进行;最后是政治权利的丧失,尤其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恩格斯指出,按照英国传统,议会议员无论是由郡选派还是由城市选派,被选举者都必须拥有一定额度的财产和固定的收入,在郡里想获得选举的人,他们必须拥有能带来收入或租金的自主地产;在城里,“凡每年付房租10英镑以上并缴纳直接税(济贫捐等等)的房屋租赁者,给予投票权。” [9] 无论是交付10英镑的租金还是直接缴纳济贫捐或是拥有完全自主的地产,对于依靠出卖劳动力仅能维持生存的工人而言都是遥不可及的。因此,按照这一规定,习艺所内的工人就被完全排斥在政治权之外,这一规定直到1948年才被废除。
“新济贫法”不仅将贫困问题“合法化”,更加将其“永久化”,使之成为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铁律”。因此,英国所谓的“济贫法”改革也只不过是在形式上“兜圈子”,其实质的内容与目的都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资产阶清楚的知道“用他们的财产和他们掌握的国家政权所能提供的一切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4] 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国家既无法根除贫困现象,也不能防止贫困问题的深化,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制度内部所固有的内在矛盾,因此,要解决贫困问题,不能囿于制度内部,只有从变革制度本身出发,才有根本解决贫困问题的可能性。
3.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扬弃的意义探究
3.1.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扬弃的历史意义
第一,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工具性价值的揭露有利于工人阶级更好地了解资本的本性,认识到自身的历史使命。恩格斯对“济贫法”具有一定救助作用肯定的同时对其实施目的、救济原则和损害人权等的揭露与批判,使工人对“济贫法”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明白“济贫法”不过是资本薄弱时用于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资本逐利的本性已经决定它根本不会在乎工人这一“商品”的死活,它只在乎工人在何种情况下能带来最大的利润。恩格斯的辩证论述使工人更加明白,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根本不会存在真正救济穷人的法律,他们只有不断掌握先进生产力并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社会,才能真正享受国家与社会的救济和共享生产力发展的成果。
第二,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扬弃为现代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设与完善提供了有益的理论价值。英国“济贫法”建立在以往各种社会救济立法的基础之上,对济贫事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规定,恩格斯的辩证研究为欧洲以后的救济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从英国后期的社会立法,如1848年的公共卫生法、1853年强制注射疫苗的法令和1885年的工人阶级住房法等可以看出,政府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逐步参与到公共卫生和住房领域的救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本主义国家将更加强调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作用,更加重视社会救助的救济性,现代社会福利制度也不再具有惩罚特性,只具有救济性。英国“济贫法”为以社会保险和社会救助为基本框架的现代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参考。
3.2. 恩格斯对英国“济贫法”的扬弃对我国建设社会救助体系的现实启示
第一,坚持国家在社会救助体系内的“兜底”作用。恩格斯肯定英国参与社会救助领域,并指出在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国家已经实现了由“政治统治”到“社会管理”的职能转变,社会上所有公共事务都将由国家负责,包括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与分配,社会救助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确定等。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强调并积极发挥国家在社会救助体系中的“兜底”作用,根据国内外社会救助政策的经验总结,我国社会救助政策的完善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我国必须坚持政府在社会救助中发挥“兜底”作用的同时加快政府“兜底”责任的转变。2020年,随着全面脱贫攻坚任务的完成,相对贫困人口将会成为我国社会救助的主要对象,逐步健全和完善“区别救助”政策,对不同的救助对象提供不同的救助措施,提升社会救助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二是理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权力和责任,加强中央政府在社会救助中的宏观调控作用的同时要赋予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逐步“构建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清晰、运行顺畅、充满活力的工作体系。” [10]
第二,转变社会救助理念,加快构建“发展型”社会救助体系。我国长期实行的政府主导、物质救助、保障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生存型”救助模式已不再适应我国贫困人口转型期的救助需要,这就要求我国必须尽快转变社会救助理念,树立“发展型”社会救助理念,这就必须坚持“以助为主、以救为辅”相结合的救助原则。从“济贫法”的演变历史可知,英国“济贫法”以强制和惩罚贫民为主,并未充分调动贫困者自身的积极性,这一传统也催生社会部分贫困者产生依靠政府救济的懒惰行为,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肯定了这一点,他指出旧“济贫法”确实帮助了一些懒惰的穷人,致使一些勤劳诚实的人不愿意工作。社会救助作为“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担机制,既需要政府尽力的责任“兜底”,也需要个人的积极参与和勤奋努力,不能一味地强调“国家责任”或“国家义务”,而是将“外在帮扶”与“内生动力”有效结合。对此,社会救助既要强调“救”,更要强调“助”,既要强调“输血”,更要强调“造血”。在短期内侧重于“救”和帮扶,即对贫困人口实行经济援助,如提供一定的救济金、衣物和所需食品等;但从长期而言则需要侧重于“助”和激发动力,主要从就业和教育两方面进行,一是政府需要从多方面开展就业工程的建设工作,构建多渠道的灵活就业机制;二是加强教育,既要加强职业教育,又要加强思想教育,要逐步提高贫困者的就业能力和强化他们依靠自身努力摆脱贫困现状的独立意识。
基金项目
南充市社科研究“十四五”规划2023年度项目“恩格斯与英国‘济贫法’探析”(NC23C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