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马克思主义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以ChatGPT为例
On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from Marxism—Taking ChatGPT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OJLS.2024.123228, PDF, HTML, XML, 下载: 110  浏览: 189 
作者: 宋佳丽: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人工智能生成物ChatGPT著作权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ChatGPT Copyright
摘要: 时代发展推动人工智能不断发展,以马克思主义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具有重要的意义。从主体资格看,人工智能不符合著作权法作者自然人要求;从客体资格看,人工智能生成物并不属于“智力成果”。ChatGPT生成物与人类作品的外在表现绘声绘色,催化了我国著作权法的发展。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侵权判定困难、生成物的保护存在争议、权利归属认定模糊、作品保护期适用不匹配的困境。对此笔者给出建立多方位监管、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标准、赋予使用者著作权归属、设置十年著作权保护期的优化路径。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势不可挡,要因时制宜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鼓励创新为宗旨,推动人工智能增进人类福祉。
Abstract: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promotes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o it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to analyze the legal attributes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with Marxism.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subject qualific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does not meet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natural person of the author of the copyright law; From the point of view of object qualificati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do not belong to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The vivid ex-pression of ChatGPT products and human works catalyzes the development of copyright law in our country. The copyright protection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is difficult to determine infringement, there are disputes in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ts, the identification of rights ownership is vague, and the application of the protection period of works is not matched. In this regard, the author gives the optimization path of establishing multi-directional supervision, clarifying the copyright standard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products, granting users the ownership of copyright, and setting a ten-year copyright protection period. The development of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echnology is unstoppable, and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should be improved according to the time, so as to encourage innovation for the purpose of promoting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to improve human well-being.
文章引用:宋佳丽. 从马克思主义谈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以ChatGPT为例[J]. 法学, 2024, 12(3): 1590-1596.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3228

1. 引言

伴随印刷技术的改进以及1695年英国议会拒绝延续《许可证法》(Licensing Act)的实施期限,英国书商的垄断专权受到威胁,为了保全自己的利益,英国书商捆绑作者之名上书请愿,由此推动了第一部版权法案《安妮女王法令》(The Statute of Anne)的出台( [1] , p. 121)。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加大了作者对作品经济利益保护的需求,邻接权开始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修订会议中被频频提及 [2] 。著作权法自产生之日起就始终与技术的进步密切联系,著作权法旨在维护科学技术的稳步发展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平衡。2022年11月,ChatGPT作为一款智能聊天机器人一经推出,就引起了全球各行业的注意,短短两个月的时间,其注册用户量便达到了一亿 [3] 。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反响,是因为他超越了以往简单的翻译等功能,加入了具有人类特有的分析处理组织推理等创造属性,其生成物与人类产出作品行文相似。由此在学术界以及科学界展开了关于“作者”“作品”的定义以及关系的讨论。本文从马克思主义的视角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属性,随着智能时代的到来,人工智能的技术运用覆盖面积的扩大,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问题值得研究。

2. 从马克思主义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

当前,关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法律属性的问题主要围绕是否具有主体资格以及生成物是否具有可版权性。著作权是为作品这一无形客体设定的权利。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回答人工智能能否称为作者,其生成物能否称为作品并且是否有可版权性是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法律属性的关键。

2.1. 人工智能的主体资格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作者是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或法人。关于自然人作者,马克思与恩格斯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指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 [4] 自然人也是指生理意义上的人,具有肉体组织的且对自然具有能动性的人。“人”相比自然界的其他生物还具有独特的创造性,能够借助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成为自为存在的生命体。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人是能够进行本能反应、感觉知觉、情感体验、符号运用、概念判断、遵守规则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整体 [5] 。由于作品中含着人类的情感和思想,是作者人格的体现,是作者精神的外化,所以著作权法要求作者必须是自然人。只有人才能以生物语言为基础创造作品,只有人才会拥有丰富的情感以及多样的性格,以理性语言为基础的人工智能归根结底还是算法的产物,无论如何更新迭代,如何优化机器的学习方法,模仿人类的创造行为,也不可能拥有人类所具有的生物情感,其底层机制仍然是模仿、扩展和延伸人的智能。因此,虽然人工智能的部分功能与人相近,但在在自然属性上绝对无法称为人,不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者的底层要求。关于法人作者,法人非人,将法人拟制为人是民法所做的巨大突破,在著作权法领域将法人拟制为作者的路径为将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以下都简称法人)视为由法人主持、代表法人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承担责任的作品的作者( [1] , p. 122)。有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视为向人工智能注入意志的主体,由此类推适用法人作者的规则,将人工智能的开发者视为作者 [6] 。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创造的,而法人作品只是将第一创作自然人的著作权让渡给法人,此种观点本末倒置,人工智能依然不是创作主体。还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须得先认定一种成果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才可能适用,不能颠倒逻辑顺序,将不能构成作品的内容倒推适用法人作品的规定 [7] 。将ChatGPT运作分解可以发现其中具有的“人”的意志来源丰富并且存在随机性,无法精准界定其主要意志源头,这与法人意志的构成条件不符。因此,无论科学技术如何发展,社会如何进步,著作权保护的仍然是人类的精神以及人格的外化,著作权法始终保护的是自然人主体,这也是著作权设权的目的。

2.2. 人工智能的客体资格

只有人工智能生成物具有作品属性,才能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将作品定义为“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 [1] , p. 123)。

作为主体的人以自身的本质力量同对象性的客体发生相互作用关系,马克思在《1844年哲学经济学手稿》中指出:“人只有凭借现实的、感性的对象才能表现自己的生命。” [8] 这就是说,人作为实践活动的主体,在实践活动中把自己物质或精神的需要和目的体现在对象身上,通过客体所发生的改变来确证人的本质力量,从而证明自己是现实的主体 [9] 。创作活动是作者与作品主客体一致的过程,创作就是作者把自己内心的思想通过一种客观的方式固定在特定对象上的活动 [10] 。ChatGPT的运作方式中虽然具有人类参与的因素,但这依然无法改变人工智能只能根据指令集的设计运行,只能根据程序算法和数学模型运算,没有自主选择的空间和余地 [11] 。人通过编辑输入的条件以及参数对人工智能的程序运行进行控制,其生成物也是预先设计的产物,一旦人设定了全部运行程式,人工智能的创造性就已经被限制在框架内了。即使人工智能的技术上限每一天都在提高,但不变的根本是,人工智能始终受制于这个时代下计算机技术天花板的制约 [12] 。虽然著作权法并未要求智力成果的作者必须是自然人,但显然只有自然人才具有“智力”才可以进行“智力活动”。因此只有割裂创作活动的主客体统一,从单一的客体出发,人工智能生成物才有可能具有“作品”属性,而这种割裂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自然人为创作作品作者背道而驰。

3. 人工智能生产物著作权保护存在的困境

法律本就是顺应时代的产物,由于智能化的发展,ChatGPT以及其他人工智能生成物愈发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范围,所产生的问题以及诉求越来越复杂。

3.1. 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判定困难

ChatGPT能够应用的场景非常广泛,人工智能的智能程度会随数据的增加而提高,计算力也由此提高。ChatGPT可以运用于撰写文案、代码、邮件、查阅资料等,甚至有学生使用其完成作业,学者用其编写论文。正如人类创作过程中需要阅读大量文献借助多种素材,ChatGPT的生成物正是从已有的大量实践成果的处理得出的,其中不乏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侵权是一个直接的问题。对于一些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文本、视频、代码、图片等,如果未经权利主体授权,直接获取并复制到ChatGPT的数据库中,并在此基础上修改、拼凑,就可能侵犯他人著作权( [13] , p. 48)。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数字化作品或以商业化目的数字化非数字化作品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即便已经获得授权,在授权范围外使用仍可能侵权( [14] , p. 49)。人工智能在学习阶段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并复制和处理,从而才能得出学习的结果,因而在输入学习阶段,输出阶段均存在或多或少的侵权风险。如果在为训练而获取作品时就已经侵权,将会被打上原罪烙印,后续学习阶段、输出阶段均成立著作权侵权( [14] , p. 55)。并且,在处理人工智能生成物侵权行为时只会认为是作品的自然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是人工智能。在现行我国相关条款均未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侵权问题进行规制。

3.2. 人工智能生成物保护存在争议

目前,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上并未达成共识。传统的著作权人应该是自然人,而ChatGPT生成物的作者不是自然人所以不应当给予保护。但是,也有研究者指出倘若人工智能生成物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著作权的激励机制将无法发挥作用,并且,海量人工智能生成物无秩序地进入市场,会对人类作品市场产生较大冲击,无主作品将导致消费者偏好水平下降,可能引发普通、低水平人类作品的淘汰,长此以往会降低人类创作热情 [15] 。人工智能发展的潮流势不可挡,未来必将蓬勃发展。并且,ChatGPT生成物是“人在回路”的产物,即便ChatGPT借助优化机器学习、深度学习和主动学习方法减少对人类的依赖,但底层逻辑仍是人类操作者在输入、反馈、纠正 [16] 。所以有必要保护ChatGPT生成物。但是在具体保护方法上存在不同意见:一是以财产的视角进行保护。有学者基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处理机理与著作权不相符,无法满足“创作”的要求,以及与“独创性”和“创作意图”认定标准相悖,认为不应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纳入发绿保护范围,但考虑到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沟通功能,可以赋予其财产权,以此实现对人类在创新过程中付出的巨大劳动的激励 [17] 。二是从邻接权角度进行保护。有学者认为人工智能生成物并非人的“智力成果”,无法获得著作权保护,因而需要降格以邻接权进行保护 [18] 。以邻接权保护人工智能生成物在权利客体、主体、内容以及保护目的和宗旨上更契合 [19] 。故而,将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广义上的邻接权之客体 [20] 。有学者认为著作权法是为了鼓励创作,因而应当关注人工智能是否存在“创作空间”以及创作成果的独创性,而非人工智能本身是否具有自由意志 [21] 。这一观点值得借鉴,但是对作品客体的认定以是否属于“人类创作”作为独创性的判断标准混淆了客体属性与主体归属的法律区别,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实际的可操作性 [22] 。

3.3. 权利归属认定模糊

权利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民法典》第二条以及《著作权法》第九条,分别对民事主体和著作权人的范围作了规定,但没有对人工智能生成物作出相应规定,对此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23] 。著作权归属所涉主体主要包括ChatGPT、其开发者、所属公司的投资者、用户等等。少数明确以立法承认人工智能生成物可获得版权保护的国家,通常将计算机软件的开发者或为生成过程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视为作者 [24] 。有研究者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分别概括为人工智能说、社会公有说、使用者说等 [25] 。有研究者则认为程序开发公司的投资者应享有著作权 [26] 。这些观点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权力归属都具有积极意义,虽然ChatGPT是以对话性和通用性为特征的人工智能,但在具体分析时需要以ChatGPT的特征为依据和基础,而且需注意的是,OpenAI的使用条款默认自己享有ChatGPT生成物的权利和利益,先入为主地认为其享有相关权益( [13] , p. 50)。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仍然具有复杂性。

3.4. 作品保护期适用困境

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分别规定了人身性和财产性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对于财产性的保护期限大致为五十年 [27] 。人工智能生成物不能直接套用此期限,人工智能及生成物具有物理形态生成物以及数据形态生成物两种不同的存在形式。物理形态的使用年限取决于质量和材质,一般较短;数据虚拟形式的使用寿命无限长,如果按照五十年期限对于物理生成物过长,而对于数据虚拟形式的生成物五十年会造成其经济价值的下降。人工智能本来就属于计算机软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以及《著作权法》第三条可知,计算机软件是受著作权保护的,此种情况下如果对其不同形式的生成物一概而论,施加较长的保护期,势必会限制生成物在文学艺术领域的自由表达,进而可能造成垄断表达。

4. 人工智能生产物著作权保护的优化路径

提高对ChatGPT的整改治理是解决人工智能对著作权法以及社会体系的有效手段。针对人工智能生成物存在的侵权判定困难,使用著作权法保护存在争议以及权利归属认定模糊和作品保护期适用困境的问题

4.1. 建立多方位监管

ChatGPT的正常运行离不开著作权人作品的堆叠,如果免费使用必然会引起设计者与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失衡。ChatGPT的数据库涉及范围广且体量庞大,事后对其进行侵权判定难度较大,必须采取多方位的流程审查以及监管,一方面可以极大的降低管控成本,另一方面会极大减小有可能带来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一是监管中融入伦理因素。在监管过程中应当以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为基点,人工智能的智能行为必须遵循人道主义。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要进一步完善科技伦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持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 [13] , p. 52)。ChatGPT的研发以及应用过程都应当融入科技伦理因素,并且相关部门也应当落实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处罚,强化科技伦理效用。二是建立风险管控流程。ChatGPT在收录数据之前应当认真核实语料输入前的侵权风险,判断预料是否被著作权保护,如果保护则争取许可授权,否则概不收录。并且在输出过程中应当设计算法防止对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直接的修改以及拼凑,防止产生侵权行为。三是采取信息公示制度。ChatGPT设计语料庞多,应当自主公开投喂的语料,提高技术生成的透明度,为著作权人辨识侵权行为提供渠道,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预防科技保护壁垒。

4.2. 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标准

《著作权法》主要是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促进社会文明向前发展,并不是所有人工智能生成物都可以受到著作权的保护,应当设定具体的可著作权性认定标准。具体的认定标准应当包含外在标准和内在标准。外在标准即独创性标准,众所周知,人工智能通过学习与模仿人类的工作方式来进行所谓的“创作” [28] ,随着人工智能算法程序的更新,人工智能生成物具备可读性与逻辑性,其生成物的外在表现与人类创作作品区分困难。因此,外在标准可以借鉴美国“低独创性”标准。内在标准是指人工智能生成物是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并不违背其它法律条款。人工智能生成物只有满足外在标准的“独创性”以及内在标准的法律约束的前提下,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4.3. 赋予使用者著作权归属

相比赋予使用者著作权归属,其他主体均存在不合理性。ChatGPT本身不具有法律人格,并且ChatGPT开发者、所属公司的投资者对生成物的产出并未具有实质性的贡献。使用者为自然人或者组织,符合著作权法主体的要求,并且使用者为生成物做出实质性贡献。一是使用者重度参与了创作。人工智能本质上仍然是劳动工具,如果没有使用者提供想法和引导,人工智能不会自动进行产出行为。二是使用者决定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形式。比如是生成邮件格式还是书信格式,是撰写代码还是剧本都包含使用者的意志。三是使用者会对人工智能进行二度加工。在人工智能产出生成物之后如果不符合使用者预期,使用者会自行修改或者重新输入想法要求进行修改。可以说,使用者的每一次提问都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产出流程做出了贡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关系到艺术,科学以及文学的发展,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从而激励文学、科学、艺术的发展。赋予使用者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归属可以激发使用者的创造性,推动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4.4. 设置十年著作权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指作者创作的作品在著作权保护期内,作者享有著作权,超过期限则进入公共领域。人工智能抓取的语料都是当前最新的资源数据,其产出的速度已经超过人类,在科技不断发展的时代,人工智能生成物的更新迭代速度已经远远超乎想想,对此人工智能生成物不宜设定较长的保护期。关于其保护期的设定可以借鉴《著作权法》中关于职务作品的换算实践,发表后则开始计算,而人工智能生成物最长保护期可以借鉴国内学者依据“收回成本的平均周期和商业寿命” [29] 的主张,设定生成物的保护器为发表后的第十年年底。属于新兴科技的人工智能所生成的内容建立合理的保护期有利于文学艺术的创新以及传播。

5. 结语

人工智能驱动着新一轮的科技革命,ChatGPT代表人工智能科技的重大突破,同时也引发著作权方面的争议。人工智能生成物是人工智能借助数据计算以及分类处理产出的一种模仿人类作品的产物。从马克思主义视角分析著作权主体客体的法律属性,也是新时代我国完善著作权法的基础。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存在侵权判定困难,生成物的保护存在争议,权利归属认定模糊,作品保护期适用不匹配的困境。对此笔者给出建立多方位监管,明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可著作权性标准,赋予使用者著作权归属,设置十年著作权保护期的优化路径。囿于篇幅,本文未从国内外具体的著作权法案件分析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法保护问题,只探讨了笔者对于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的困境与建议。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归属关系到艺术,科学以及文学的发展,著作权法旨在保护创作作品和传播作品,从而激励文学,科学,艺术的发展,推动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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