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以“物权法”为例
The Influence of the “Green Principle” in the “Civil Code” on China’s Legal System—Taking “Property Law”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OJLS.2024.123224, PDF, HTML, XML, 下载: 107  浏览: 220 
作者: 张增强:南京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南京
关键词: “绿色原则”物权法《民法典》“Green Principle” Property Law Civil Code
摘要: “绿色原则”规定于《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对民法中的物权具有约束效力,一切与物权有关的民事活动都需要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绿色原则的提出,体现了我国在民事法律领域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在物权法领域,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行使物权时,积极履行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责任,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和生态文明建设贡献力量。在今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绿色原则将更加凸显其重要地位,成为全体人民在民事活动中共同遵循的法律规范。
Abstract: The “green principle” is stipulated in Article 9 of the Civil Code, which stipulates that Civil subjects engaged in civil activities should be conducive to saving resources and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As one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civil law, the “green principle” has a binding effect on the property rights in civil law. All civil activities related to property rights need to fulfill the requirements of saving resources and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The proposal of the green principle reflects the great importance China attaches to the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environment in the field of civil law. In the field of property law, the green principle requires civil subjects to actively fulfill their responsibilities of saving resources and protecting the environment when exercising property rights, and contribute to the realization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and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construction. In the process of 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future, the green principle will more highlight its important position and become the legal norm that all the people follow in civil activities.
文章引用:张增强. 《民法典》中“绿色原则”对我国法律体系的影响——以“物权法”为例[J]. 法学, 2024, 12(3): 1560-1564.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3224

1. 引言

2017年《民法总则》第9条明确规定了绿色原则,明确“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是民法回应生态文明时代需求的最直观表达 [1]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环境保护问题进入《民法典》其原因是《环境法》所调整的“环境”没有准确的定义,因为环境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人们对环境的认识随着科学知识的进步而不断变化 [2] 。随着环境观念的演变,环境规制的规定也相应地进行调整,以对人类行为产生制约。随着环境规制的不断调整,受到其影响的民事活动亦需做出相应变动,以满足社会需求。在环境科学知识存在不确定性的背景下,环境保护规定需具备较强的适应性,物权司法适用中的“绿色原则”应对此作出回应。

2. “绿色原则”对所有权制度的影响

“绿色原则”对所有权制度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绿色原则”要求在所有权行使过程中,民事主体应当充分考虑资源的节约和环境保护。这意味着,在行使所有权时,当事人需要遵循“绿色原则”,确保其行为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一方面要尽可能地实现物尽其用的物权任务;另一方面也要遵循绿色原则的要求,避免在物的利用过程中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3] 。例如,在土地、矿产等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所有权人应当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生态环境。其次,“绿色原则”对所有权的取得和丧失产生影响。在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循“绿色原则”,确保转让行为的合规性。例如,在转让涉及生态环境资源的财产时,受让人需要了解标的物的环保状况,确保其后续使用过程中符合“绿色原则”。而在所有权丧失的情况下,如征收、征用等,“绿色原则”要求补偿金额应当充分体现生态环境的价值,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再次,“绿色原则”对所有权的内容和限制产生影响。在所有权的内容方面,“绿色原则”要求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环保义务。例如,在享有房地产所有权的过程中,所有权人需要遵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物业使用过程中不对环境造成破坏。在所有权的限制方面,“绿色原则”要求所有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尊重和保护公共利益,不得滥用所有权损害生态环境。

此外,“绿色原则”对所有权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在涉及所有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绿色原则”,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确保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例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绿色原则”,合理确定责任主体,保障受损生态环境得到修复。如果环境规制影响了所有权人,那么政府就应该补偿所有权人,即便环境规制可以让公众受益,即便所有者的行为造成生态环境外部性。法院早期对此持支持态度。比如,英国普通法要求法官必须认识到,立法者不希望在没有政府补偿的情况下拿走私人财产,除非立法明确表达了相反的意愿。后来,法院倾向于对环境规制导致的财产限制不予补偿,因为法院认为财产权不是绝对权,它是一种具有进化特性的概念,应该随着立法中公共利益概念的变化而变化。

总之,“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对所有权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在所有权制度的各个环节,民事主体都应当遵循“绿色原则”,确保其行为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通过实施“绿色原则”,我国《民法典》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引导民事主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绿色发展目标作出贡献。

3. “绿色原则”对用益物权制度的影响

关于用益物权,学术界普遍关注民事主体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部分学者主张,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应明确标的物需符合“自然属性正当用途”和“不超过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原则,为特别法提供指导性约束,使法官能够灵活运用。在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下,环境法与物权法制度不断融合。在这一交汇过程中,环境保护的理念和规定逐渐被物权法所吸收与采纳 [4] 。根据《民法典》第324条,归纳出用益物权在法律上的一般特征如下:首先,用益物权由国家(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其次,其主要类型为自然资源;最后,组织、个人可依法占有、使用和收益。在用益物权中,绿色原则主要体现在地役权制度。

首先,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权人为了自身土地便利,允许他人土地权利人行使一定权利的权利。在环境保护的大背景下,地役权的设定与行使应遵循绿色原则,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如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地役权设定,应优先考虑生态环境而非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此外,若地役权行使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采取预防及修复措施,确保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其次,绿色原则对地役权的内容和限制产生影响。在地役权内容方面,绿色原则要求地役权人在享有和行使权利过程中,承担相应环保义务。例如,地役权行使过程中,需遵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环境不受破坏。在地役权限制方面,绿色原则要求地役权人在行使权利时,尊重和保护公共利益,避免滥用地役权损害生态环境。

此外,绿色原则对地役权纠纷解决具有指导作用。在涉及地役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审理过程中应遵循绿色原则,正确处理当事人权益冲突,确保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如土地开发过程中,若地役权行使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法院应依据绿色原则,要求地役权人承担相应责任,确保生态环境修复与保护。在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在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应当遵循法律法规,满足“绿色”标准,确保符合“绿色”标准 [5] 。同时避免对已设立的用益物权造成损害,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诸多区域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一系列区域生态环境建设问题,如设立过程中建筑施工所导致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如设立过程中建筑施工所导致的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以及建设工程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此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时,融入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对“绿色原则”的切实体现。是对“绿色原则”的贯彻执行。

最后,绿色原则对地役权的设立和变更产生影响。在地役权设立和变更过程中,当事人需遵循绿色原则,确保地役权的设定和变更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例如,土地使用权设立或变更过程中,当事人需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地役权行使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

4. “绿色原则”对担保物权制度的影响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设定为担保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绿色原则”的指导下,担保物权的设定和行使也应注重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例如,在设定担保物权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财产作为担保财产。在行使担保物权时,如果担保财产涉及生态环境的保护,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的保护,而非仅仅追求经济利益。“绿色原则”在担保物权中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担保物权的设立过程中,“绿色原则”要求当事人充分考虑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在“绿色原则”作为物权人需承担环保义务的一般性条款在“物权编”总则中确立的情况下,“物权编”分则的制度构建及规范解释在强调物权之经济价值的同时,必须对物权之生态环境功能进行重新考量和定位,并在具体制度构建中尽力给出二者冲突时的解决规则和取舍标准 [6] 。例如,在设定抵押权的过程中,抵押物的取得和使用应当符合环保要求,确保抵押权的设立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

第二,“绿色原则”对担保物权的实现产生影响。在担保物权的实现过程中,当事人需要遵循“绿色原则”,确保担保物权的实现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例如,在拍卖或变卖抵押物时,当事人需要充分考虑环保因素,确保拍卖或变卖过程不会对环境造成损害。“绿色原则”对担保物权纠纷的解决具有指导作用。在涉及担保物权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绿色原则”,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冲突,确保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要求。

5. 总结

我国现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为强调民法与环境法的联系提供了适宜的连接点,虽然我国有《环境保护法》,但环境保护非一家职责,环境保护是个复杂的问题,其中设计的关于产权的划分更是涉及主体复杂,难以界定。我国《环境保护法》中初步明确了产权划分,规定了国家与集体对自然资源权属问题。在《民法典》物权编二百四十七至二百五十一条中,再次重申自然资源以及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归属问题。“绿色原则”在私法领域中规定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强调民事立法理论对于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价值取向,加强了环境法公法私法化的合理进程,将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张延伸至私法领域,为我国《环境法》的未来发展奠定了基础 [7] 。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中的法律原则,其蕴含的私法价值还有待挖掘,学术界对此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一方面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具有法律约束力、价值性判断的指导性和义务性规范,具有弥补法律漏洞、促进主体间环境教育的私法价值 [8] ;另一方面则认为“绿色原则”更多属于公序良俗的范畴,其对于物权行使的私法价值并不是很大。在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时代背景下,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物权法律制度,是现代物权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物权制度的“绿色化”是《民法典》“绿色化”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9] 。“绿色原则”要求建设一个环境友好和资源节约型社会,民事主体在开展民事活动时应树立绿色观念,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其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 [10]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对物权制度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在物权的司法适用中,“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通过“绿色原则”的贯彻实施,我国民法在保护私人财产权的同时,也能够兼顾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社会公平与可持续发展。在环境科学知识不断发展的背景下,“绿色原则”为我国民法提供了一种具有较强适应性的环境保护机制,有助于引导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的同时,积极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绿色原则”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引导民事主体积极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为实现绿色发展目标做出贡献。同时,“绿色原则”在物权法立法中的应用,也有助于提高我国民法的适应性和前瞻性,为今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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