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刑事在线庭审问题探析
Analysis on the Criminal Online Trial in the Online Litigation Rules of the People’s Court
DOI: 10.12677/DS.2024.102137, PDF, HTML, XML, 下载: 138  浏览: 195 
作者: 李 芳: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关键词: 在线诉讼刑事在线庭审规则构建 Online Litigation Criminal Online Trial Rules Construction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在线诉讼成为一种新的诉讼方式,新冠疫情的爆发为广泛适用在线诉讼创造了“条件”。目前有关刑事在线诉讼的规定散见于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且仅规定了适用在线诉讼的刑事案件的范围,并没有涉及刑事案件在线审理的具体规则,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2021年6月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针对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对刑事案件在线庭审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一些规则在实践运用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身份核验的真实性难以保障,法庭辩论、庭审秩序和被告人权利保障缺乏细致的规定等。为了保障后疫情时代刑事在线庭审有效运行,法律需要针对刑事在线诉讼的特点作出更加细致完善的规定,以应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Internet technology, online litigation has become a new way of litigation, and the outbreak of COVID-19 has created the “conditions” for the widespread application of online litigation. At present, the provisions on online criminal litigation are scattered in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and normative documents, and only stipulate the scope of criminal cases applicable to online litigation, and involve no specific rules for online trial of criminal cases, show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fragmentation”. Issued in June 2021, the people’s court online litigation rules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the “rules” for the particularity of criminal cases, for criminal cases online trial, but some rules in practice still exist some problems, such as identity check authenticity is difficult to guarantee, court debate, trial order and the defendant rights safeguard lack of detailed rules, etc.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operation of criminal online court trials in the post-epidemic era, the law needs to make more detailed and perfect provisions 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riminal online litigation, so as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practice.
文章引用:李芳. 《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中刑事在线庭审问题探析[J]. 争议解决, 2024, 10(2): 1000-1005. https://doi.org/10.12677/DS.2024.102137

1. 引言

刑事在线庭审在我国最早的探索是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过视频庭审的方式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件,在该案成功审理后,上海各级法院先后推出了规范性文件对刑事案件的远程视频审判工作予以明确规定 [1] 。2016年最高法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2020年最高法《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等规定只是对可以适用在线庭审的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限定,但是并没有涉及刑事案件在线审理的具体规则,刑事在线诉讼的规则呈现出“碎片化”的特点。其后,在2021年6月颁布的《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考虑到刑事案件的特殊性,针对刑事案件在线诉讼的适用条件、适用环节、庭审要求等方面作出专门规定 [2] 。但是《规则》整体上是民事诉讼体系,关于刑事诉讼尤其是刑事在线庭审的规定有一定的局限性,需要深入研究。

2. 身份认证规则

身份认证是刑事案件在线庭审的前提,只有确保诉讼参与人身份的真实性,刑事诉讼才能顺利进行。《规则》第7条规定了在线诉讼的身份认证规则,主要是通过证件照在线比对,身份认证平台等方式进行认证。吉林电子法院对当事人身份认定的方式与该条规定类似,即当事人或者律师通过登录电子法院网站,完成注册、扫描身份证、实名识别、填写基本资料等操作后,由立案法官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和立案材料进行审核,对其中符合立案条件的进行立案登记 [3] 。但是该条规则更倾向于对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的身份认证,并没有体现刑事诉讼在线庭审身份认证的特殊性,因此有必要结合刑事诉讼在线审理的特点作出进一步规定。刑事诉讼在线庭审中需要进行身份认证的主体主要是被告人,当然不排除对证人、鉴定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认证,本部分主要讨论的是对被告人参与刑事在线庭审的身份认证规则。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一类是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笔者认为对于这两类主体,应当采取不同的身份认证规则。

2.1. 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的身份认证规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34条和235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要查明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审判长宣布开庭后需要查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其他有关的情况。在传统的线下诉讼中,刑事案件审理需要由书记员和法官核对被告人的身份,但是由于在线审理的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不能亲自到线下的法庭,也无法满足法官与被告人同处于一个物理空间的要求,因此书记员和法官对亲自被告人进行身份核验比较困难,被羁押的被告人也无法自行进行比对或核验,一般需要由看守所的警察辅助进行身份核对。但是由看守所的警察进行身份核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被告人身份的真实性难以保障的问题:一方面,警察可能为了使法院给被告人定罪而让他人顶替被告人通过身份核验并参与庭审,代替被告人承认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使本来无罪的人被判有罪;另一方面,也可能存在看守所警察为了给被告人脱罪而让他人冒名顶替,替被告人“顶包”的情况,使得真正有罪的人逃脱法律的制裁,这些情形都违背了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

看守所的警察在某种意义上属于侦查人员,有他们辅助进行身份核验很难保持中立,可能会出现滥用其辅助身份核验的权利对被告人进行错误的身份核验,另一方面看守所警察负责监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数量很多,不排除民警工作失误导致身份核验错误的情况,因此由看守所民警辅助进行身份核验并不合适。无论是从保证被告人身份核验的真实性,还是缓解看守所民警工作压力的角度,有必要设置更为中立的人员对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开庭前的身份核验。

2.2. 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的身份核验规则

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是否只需要按照《规则》第7条的规定自行完成身份核验也是值得考虑的的问题。毕竟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有其特殊性,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在权利义务方面有很大的差异的,而且刑事诉讼在线审理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仅会涉及到当事人财产还会影响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甚至是生命。由被告人自行进行身份核验似乎有点草率,不能排除被告人采用一些技术手段和其他方式让他人通过身份核验替自己顶罪或者他人冒用被告人的身份信息通过身份核验故意承认犯罪等情况,因此仅仅根据《规则》中对身份核验的规定并不能保证未被羁押的被告人身份的真实性,有必要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的身份核验规则作出进一步的细化。

3. 庭审规则

刑事在线诉讼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形式,分别是在线作证,在线提讯和在线庭审,有学者指出刑事司法实践中运用最广泛的是远程提讯,争议最大的则是远程视频庭审 [4] 。刑事在线庭审过程中审判人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等分别在不同的场所通过网络连接的方式参与诉讼,这种异地的、“屏对屏”的审判方式在实践中面临很多问题,对刑事诉讼直接言词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庭审的严肃性和仪式性等都会造成挑战,除此之外,对法庭秩序的维护以及被告人权利的保障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3.1. 维护法庭秩序的规则

在线审判冲击了法庭的仪式感和严肃性,通过电子设备并不能展示法庭的全貌,被告人通过屏幕也很难感受到法庭的威严,这就导致线上庭审更容易出现破坏法庭的行为。《规则》第3条对刑事在线审理的范围作出了界定,在线审理的适用速裁程序的刑事案件,其法庭辩论环节可能会简化甚至是省略,但是该条还规定了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线下审理的刑事案件可以适用在线诉讼,这就使得一些简易程序甚至是普通程序的刑事案件也有在线审理的可能性。疫情期间,大量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的案件通过线上的方式进行审理,这就产生如何维护庭审秩序,保障庭审有效进行的问题。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在看守所警察的监督下参与庭审一般不会出现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但是对于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法律没有规定特殊主体对其诉讼活动进行监督,被告人有可能通过技术手段干扰诉讼的进行,或者不遵守法庭纪律,擅自退出法庭等,导致庭审程序不能顺利进行,法庭被迫中止审理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良好的庭审秩序是庭审顺利进行的保障,实践中除了未被羁押的被告人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情况,还存在其他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的规制措施,如警告、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等,线下庭审的对破坏法庭秩序的一些规制措施在线上不能很好地发挥作用,如强行带出法庭、拘留,这就需要针对线上庭审的特殊性制定相应的规制措施,保障庭审活动有序进行。

3.2. 保障被告人权利的规则

电子诉讼的终极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诉权,帮助他们接近正义 [5] 。《规定》第22条指出在线庭审要保障当事人辩论的权利。在刑事诉讼中辩论的权利主要体现为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通过这种“屏对屏”的方式进行,可能会导致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充分行使,不利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规则》第3条刑事在线审理主要是适用速裁程序的认罪认罚案件,而认罪认罚案件法庭审理的任务之一就是查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如何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是传统的线下庭审一直面临的问题,在线刑事速裁案件的审理程序中,这一本身就颇具理论争议的主题要怎样突破线上程序的边界,使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得到接近于或等同于线下诉讼模式的效果是需要关注的重点方面 [6] 。

对于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一般是在看守所警察的监督下参与在线庭审,这些警察可能曾经讯问过被告人,在此种情形下即使被告人并非自愿认罪认罚或者是遭受了刑讯逼供,但是面对对他进行威胁甚至是施加暴力的警察难免会有恐惧感,不敢行使自己的辩护权;另一方面,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往往没有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的能力又不足,导致在线审判极易“走过场”,不利于法院审查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和自愿性,被告人的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4. 刑事诉讼在线庭审的规则构建

在线审判是与线下审判并行的审判方式,其适用于线下审判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是由于刑事在线审判还处于探索阶段,在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应当在明确刑事在线审判制度目的的基础上,构建完善的刑事在线审判的规则,促使刑事在线审判高效、规范的运行。

4.1. 设置专门的核验辅助人员

4.1.1. 对已经被羁押的被告人

为防止冒名顶替,身份认证是刑事远程视频开庭的关键和必备程序,必须做到“人、案、户”三者一致性和匹配性 [7] 。针对前文提到的由看守所警察对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身份核验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设置专门的身份核验辅助人员对被羁押的被告人进行身份核验。可以借鉴检察院在监狱设置的“驻监检察官”,或者是认罪认罚案件中在看守所或监狱设置“值班律师”等做法,由法院在看守所设置常驻的法警,专门负责在线庭审过程中的被告人的身份核验以及法庭秩序的维护,对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行为进行监督等。法警代表的是法院,具有一定的中立性,相对于看守所警察来说能够以中立的态度履行身份核验的任务,另一方面设置专门的法警也可以减轻看守所警察的工作压力,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监督管理工作中。

4.1.2. 对未被羁押的被告人

《规则》第37条第2款规定,被告人、罪犯未被羁押的,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庭的,可以在人民法院指定的场所在线出庭。根据该条规定,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出庭需要到法院指定的场所参与庭审,那么可以规定由指定场所中的指定人员辅助未被羁押的被告人完成身份核验,这样更有利于保证被告人身份的真实性。但进一步思考该条规定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被告人到人民法院“指定场所”参加庭审,法院“指定”到哪规则中并没有明确,一般来说法院会指定到未被羁押的被告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看守所或者其他政府部门,这就涉及到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合作与协调的关系,如何保障管辖法院与其他地区的法院或者其他部门的互联互通又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建设电子诉讼的统一平台,但主要还是集中在法院系统内部,要实现不同机构的互联互通还需要技术加持和部门间的配合。

为防止出现核验错误甚至冒名顶替受审的情形,无论是哪种类型的被告人在特殊人员辅助下通过身份核验后,审判人员在开庭后仍然需要再次确认被告人的身份。

4.2. 构建维护法庭秩序的规则

对于在线庭审可能出现的被告人破坏法庭秩序导致诉讼活动不能顺利进行的行为,《规则》也作出了回应,第25条规定对除网络或设备故障等原因之外的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按照“拒不到庭”或“中途退庭”处理。但是问题是如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确实是因为网络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如何区分导致庭审中断的被告人的行为是技术原因还是人为原因?虽然现在网络技术完全可能实现事后查明设备是否存在问题,但是如果由法院事后查证难免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笔者认为,由于被告人的原因(如擅自退出在线庭审系统,应当进入庭审系统经法官提醒后仍未按时进入系统等)导致庭审程序无法进行,而法院事后查明难度较大的情况下,可以由被告人对设备是否存在故障等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证证明,则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另外为了应对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的规制措施线上与线下不适配的问题,可以采取诸如强制禁言、“踢出”庭审系统等替代措施实现《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的“强制带离法庭”的效果。

与传统的线下审判相比,刑事在线庭审出现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庭审的仪式感和严肃性的缺失,因此维护法庭秩序除了构建具体的规则外,确保司法活动的仪式性也是一种有效的措施。司法仪式是由一系列符号组成的,这些符号包括法院的物理环境(法庭、办公大楼等)、法槌、法袍、特定的程序、法庭的设备,这些符号的组合形成了公众对司法过程的固定认知并成为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 [8] 。《规则》同样也对这个问题作出回应,第24条对法庭的设置,其他人员参与庭审的场所等都作了规定,为保证庭审的仪式感提供法律基础。

4.3. 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规则》规定速裁程序可以适用在线诉讼,为了保障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首先可以在看守所设置上文提到的专门的法警,相比于在看守所的警察的监督下参与庭审,在代表法院的中立的法警的监督下被告人更有安全感,作出的供述的真实性也更有保障;其次,在没有专门的法警的情况下,应当保障被告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被告人对庭审中监督的警察提出的回避申请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应当准许;最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最重要的是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保障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能够及时与处于羁押场所的被告人进行沟通和联络,赋予律师与被告人交流的权利,便于律师及时了解被告人的庭审状态、犯罪经过、辩护态度等等,从而为被告人制定可行的辩护策略 [9] 。

5. 结语

虽然《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适用范围上涵盖特定刑事案件,但整体上属于民事诉讼规则体系,刑事远程审判的适用空间较为狭窄;有关刑事远程审判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技术要求等法律规制方法较为抽象、模糊 [10] 。后疫情时代在线诉讼仍然是刑事诉讼的一种趋势,因此有必要对刑事在线诉讼尤其是在线庭审的特点对有关规则予以细化和完善。除了本文提到的针对不同的主体设置不同的角色进行辅助的身份验证,针对破坏法庭秩序的行为构建线上与线下相适配的规则,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等措施,刑事在线庭审与线下庭审的转化程序、举证质证的规则以及涉及电子数据的认证规则等内容也需要结合刑事诉讼的特点作出更细致的安排,以保障刑事在线诉讼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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