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Recognition Rules for Joint Spousal Debt
摘要: 婚姻中的财产利益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还牵涉到第三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婚姻具有特殊性质。婚姻是从情感选择到家庭结合的过程,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其目标是促进每个家庭的和谐,从而为社会和谐做出贡献。夫妻共同债务是婚姻关系的一部分,不仅涉及交易的安全性,还对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因此一直备受关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4条阐述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包括夫妻合意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规则和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处理规则三种情形,这三种情形各有利弊,本文试图通过分析它们,并总结它们的特点,从而根据这些特点提出明确偿还债务的财产范畴、完善日常家事的认定规则、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和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建议。
Abstract: In marriage, property interests not only involv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spouses but also extend to the third-party creditor-debtor relationships due to the unique nature of marriage. Marriage is a process that evolves from emotional choice to family union, and the family is the fundamental unit of society. Its goal is to promote harmony in each family, thereby contributing to social harmony. Joint spousal debt is a part of marital relations, impacting not only the security of transactions but also having significant implications for social stability. Therefore, it has been a subject of ongoing attention. Article 1064 of the Civil Code elaborates on the recognition of joint spousal debt. It includes rules for debts agreed upon by spouses as joint debts, debts incurred for the daily needs of the family as joint debts, and rules for handling debts exceeding the daily needs of the family. Each of these situations has its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This article attempts to analyze and summarize their characteristics. Based on these characteristics, the paper proposes suggestions such as clarifying the scope of property for debt repayment, improving the rules for determining daily household affairs, refining the system of assigning the burden of proof, and further enhancing relevant legal regulations.
文章引用:周代梅.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J]. 法学, 2024, 12(2): 886-89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2128

1. 夫妻共同债务概述

1.1. 夫妻共同债务的立法背景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缺乏统一的完备规则体系来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相关规则散布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而且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之间存在冲突,导致实际应用中产生了困惑和矛盾。然而,《民法典》的颁布改变了这一状况,其中的第1064条吸收了《夫妻债务解释》的规则,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提供了更为系统和完备的指导 [1] 。这一规则强调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引入了日常家务代理权的理论,更加注重债务的具体用途 [2] 。此外,它明确了证据责任的双重分配制度,构建了一个一体化而更为完备的夫妻共同债务确定规则,有助于更好地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1.2. 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根据这一规定,夫妻之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

1) 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确认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一起签署文件或其中一方事后确认了某笔债务,那么这些债务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2) 在某些法律体系中,婚姻期间,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了与家庭日常生活有关的债务,则这些债务在法律上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这些债务最初是由其中一方个人承担的。这意味着,尽管债务是以个人名义产生的,但在婚姻关系下,另一方也可能需要对其偿还承担责任。因此,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最初是由一方个人承担的,根据法律规定,债务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3) 一般情况下,债务若是由夫妻中的一方以个人名义承担,通常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特别是当这些债务与家庭日常生活无关。但是,若债权人能够证明这些债务实际上是为了夫妻共同利益、家庭生活或事业发展而产生的,法律可能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承担责任。这可能包括用于共同生活费用、家庭投资或是其他共同决策导致的债务。总体来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有助于解决婚姻关系中的债务分配问题 [3] 。因此,尽管一般情况下个人债务不会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具体情况需要根据相关证据来确定。

1.3. 夫妻共同债务的类型

学者将夫妻共同债务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 夫妻合意之债:这类债务指的是债务产生时双方真实达成共识,或者即使是由一方以个人名义形成的债务,后来另一方事后也认可了该债务 [4] 。对于这种情况,不再需要使用“用途论”来判断债务性质,法院将要求双方负连带偿还责任。

2) 家事代理之债:这是指夫或妻在具有家事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借款。债务的性质在此情况下会根据“用途论”来确定,如果借款并未用于个人生活或生产经营,那么将不要求未借款的一方共同承担债务,并且无需确认未借款的一方是否事后追认债务。

3) 保护善意第三人之债:这类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在借款时,有意或无意地让债权人误以为其具有家事代理权而形成的债务 [5] 。如果债权人在借款时不知情,也不应该知情,即他们不应该知道这是夫妻一方的债务,那么应该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种分类有助于更清晰地确定不同类型的夫妻共同债务,以便在法律实践中更好地处理相关争议。

2.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定规则,可以分为以下三条规则:

2.1. 夫妻合意之债为夫妻共同债务规则

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合意指夫妻双方签字或一方签字并另一方事后追认以及其他形式的表明愿意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6] 。这一规则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制定,符合《民法典》总则和合同编的相关原则,体现了法典的体系化。其目的在于提醒并督促债权人提前防范风险,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2. 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规则

根据规定,要将债务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债务必须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产生;其次,这些债务应当是为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形成的。只有当这两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能依据此规定将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规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家务代理权。

2.3. 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的处理规则

这一规则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时呈现了两个方面的变化: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在实体层面,规则强调了《婚姻法》第41条中对债务用途的关注,强调了“用途标准”的重要性 [7] 。这意味着确定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要考虑债务用途。另一方面,这一规则与第一款的规定相互呼应,基于夫妻之间的合意,将这类债务列为夫妻共同债务。在程序层面,这一规则将证明责任转移到债权人身上。这改变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即非举债方需承担证明责任,这一变化有利于保护非举债方的权益。

3. 学者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的概述

3.1. 以“时间论”为标准

这个观点将婚姻的存续期间视为首要标准,即只要债务发生在婚姻持续期间,无论是哪一方举债,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这个观点下,配偶对于债务的连带责任只有在持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否则会被认为是举债方的个人债务。这个标准虽然有利于维护个人利益,也有助于简化法律程序,但它没有充分考虑到夫妻可能在婚姻期间感情破裂、分居等特殊情况,这可能导致不公平情况的发生。

3.2. 以“用途论”为标准

另一种观点将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作为主要判断标准。根据这个观点,只有当债务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求时,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外,如果债权人与离婚无关,他们需要承担证明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求的责任。这一标准更加强调债务的实际用途和目的,以夫妻双方的独立人格为基础,并强调了共同约定以及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目的。然而,这一标准将证明责任完全置于债权人,可能使其处于不利地位,同时也可能导致一些人利用虚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情况。

这两种标准各有利弊,而选择哪种标准可能取决于法律体系的具体需求和社会文化背景。这也反映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是一个复杂而具争议性的领域,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制定合适的法律政策。

4. 完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建议

4.1. 完善日常家事的认定规则

确保家事代理范围不过于宽泛,要结合当地经济情况、夫妻经济状况、风俗习惯、文化差异和消费能力等因素来界定日常家事。这有助于避免将过于奢侈的消费纳入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4.2. 明确偿还债务的财产范畴

将日常家事形成的债务偿还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各自个人财产,以保持夫妻双方的权益平等。对于共同签名的债务,也应该区分夫妻双方的个人利益。

4.3. 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清楚规定举债方需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因为他们更了解债务的实际用途。这有助于减轻善意债权人的举证责任,但也需要确保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公平的,以维护各方的利益平衡。

4.4.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应该明确定义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产经营的概念,并建议综合多个标准,比如时间标准、目的标准和夫妻共同意愿标准,来更精准地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这种综合标准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减少非举债方和债权人的权益受损的可能性。

5. 总结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夫妻在外部经济活动中常常会面临债务问题。当前,随着网络借贷的兴起,借款变得更加便利,但也带来了更大的风险。因此,清晰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变得尤为重要。在婚姻持续期间,涉及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所带来的责任问题,需要更深入地审慎思考和完善。

首先,需要建立更明确的法律规定,以明确定义夫妻共同债务的范畴,并进一步完善家事代理权制度。其次,在程序上,应当更多地将证明责任放在债务方,以更清晰地区分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这将有助于实现债权人和债务人夫妻双方利益的平衡,有助于塑造更加诚信和和谐的社会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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