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根据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近40万的刑释人员进入社会 [1] 。经统计就浙江省第五监狱这一个女子监狱每年的刑满释放人员就达到约500~600人,随着女性刑释人员释放率逐年上升,面对经济与科技飞速发展的现代社会,这类人群面临着生活保障与社会交往等方面的诸多难题,如何帮助此类人群顺利社会回归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她们脱离社会时间较长,需要正确地引导她们适应生活,为她们提供切实可行的帮助措施,这将对她们重返社会、成为合法公民和降低再犯罪率都有一定的意义。
依照我国法律,女性刑释人员自刑满释放后就拥有与一般公民平等的权益与义务 [2] 。但现实中,当女性刑释人员回归社会时,相较于男性刑释人员面临着更多难题。就业上的不公平待遇、自身技能的局限性、社会标签效应甚至于婚姻家庭关系的不合,使得女性刑释人员不得不承受加倍的压力,更需要心理与物质上的支持。在整个社会大环境下,公平保障女性刑释人员的权利仍有较多的路要走。并且女性刑释人员自身含有多重问题,大多数刑释人员生活上困难较多,她们有些因为入狱服刑失去了工作、失去了学业、失去了婚姻甚至是家庭,因此在出狱后普遍面临着生存问题、人际关系问题。尽管当前已有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安排,但是实施效果往往不如人意。加之各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同,安置帮教实施程度也大不相同,导致很多女性刑释人员因不能很好的融入社会,从而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 [3] 。甚至有个别刑释人员因为无法忍受生活的困窘,故意犯罪从而达到再次入狱的目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增加社会管理的难度,由此也会产生较多社会负面情绪等问题,造成一定的恶劣影响。
因此,不难得出结论,刑释人员社会回归后的生活条件和现实状况直接影响再犯罪率,这造成社会安全稳定、人民生活幸福也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在这样的背景下,就如何帮助女性刑释人员更好社会回归生活进行研究,深入了解她们的真实现状,聚焦生活困境,由此引起对这类特殊群体的思考,促使政府完善相关政策,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2. 社会支持理论视角
关于社会支持理论的概念有较多的讨论,本篇采用林南综合众多学者给出的定义:社会支持理论包括社会支持网络与社会支持两部分概念 [4] 。社会支持网络是指由个人之间的接触所构成的关系网,通过这些关系网维持其身份,并获得情绪、服务、信息等支持。社会支持是由社区、社会网络和亲密伙伴所提供的感知的和实际的工具性或表达性支持。其中可以只是个人所接触的一些人,例如朋友、亲属等,这些人对个人而言尤为重要 [5] 。
社会支持理论的应用策略也可分为工具性支持,包括引导、协助、帮助解决问题等行动;也包含表达性支持,例如心理支持、情绪支持等。本研究认为影响社会支持理论的影响因素中最主要的则为个人因素与环境因素,综合个人的正式网络支持与非正式网络支持,结合社会支持理论在社会工作实践服务中的应用作为理论的支撑点。
3. 女性刑释人员社会回归困境
3.1. 女性刑释人员社会交往困境
人际交往是作为自然人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在日常生活与生产活动中所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女性刑释人员的社交情况往往能反映出社会回归真实状况,本研究将人际交往现状分为出狱后心理状况与人际关系状况。
3.1.1. 害怕社会交往
女性刑释人员回归后的社会交往心态受到自身境遇与他人互动的影响,其中受家庭经济状况和过往经验的影响较大。女性刑释人员社会回归之初拥有双重心理,一方面是对重获自由后的兴奋之情,而另一方面可能会产生对未知生活的忐忑与不安。如若刑释人员刑期较长,当她们出狱之时面对是一个飞速发展的世界,科技的兴起对于她们这些长期生活在固定环境中的人而言是全然陌生的,对于新生活的不适应感逐渐冲淡了重获自由的激动之情。
焦虑和茫然是她们的共同特点,尤其是当回到原本的城市时,看着完全不同的街道和建筑,许多刑释人员在度过最初的几天后会选择长住在家里。也有的刑释人员对于安全感的需求较重,不愿意离开自己熟悉的家人与环境,甚至不敢踏出家门一步,希望可以身处在一个自己能掌控的环境之中,更不愿意去尝试不熟悉的人或事。内心的害怕以及对未来的焦虑促使她们更加不愿与外界交流。
有的女性刑释人员还伴随着强烈的后悔感,特别是看到家庭的现状后,想到当时与自己差不多的朋友现在的生活状况,就会产生“早知如此,何必当初”的感情。有的刑释人员会因此感到沮丧与委屈,大多数是因为家人或朋友的不理解与责怪造成。不过,多数的刑释人员心态还是以积极为主,表现出一种对新生活的乐观态度。对她们来说,有家人陪伴的日子比在监狱内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生活更加自由和温暖,所以还是希望能够过好自己的小日子。
总体来说,女性刑释人员的心理状态与她们自身的境遇和受到的对待息息相关,社会回归中总有这样或那样的不如意发生,但绝大多数都能够用正面的态度去面对和解决。
3.1.2. 人际关系状况不佳
1) 家庭关系两极分化,亲戚疏远多不往来
一些女性刑释人员能够得到家庭的成员的支持,家人可以理解她过去的行为并尽全力去帮助她适应现在的生活,相互之间建立一定的信任和沟通,使得这类女性刑释人员能够较快的融入社会。而也有刑释人员因家人的不支持与误解加重了她面对新生活的压力,致使她会产生远离家庭生活的想法。大部分许多女性刑释人员很少与亲戚来往,可能只有一两名关系尚好的亲属联系,更多的是与之前的亲戚断绝来往。
2) 社会关系较为单一,朋辈网络需要重构
女性刑释人员在社会回归时,除了必要的家庭支持外,社会关系的维持也能够提供一定的帮助。许多女性刑释人员在出狱之后不会与以前的朋友联系,大部分现有的朋友都是在工作中或是以前同监区的好友。除去原先的社交关系,有一部分刑释人员不同程度的表现出不愿意和他人深交的意向,更不会去使用日常的社交软件结交朋友,相较于社会交往,更加注重家庭生活,社会关系较为单一。当然社交方面与刑释人员的不同性格也有关系,内向的刑释人员更多喜欢个人独处,性格较为孤僻,也有刑释人员因为生活有寄托,相对来说社交关系则更为丰富一点。
3.2. 女性刑释人员的就业困境
3.2.1. 人才市场难寻岗位,工作调换频率高
女性刑释人员相较于男性刑释人员而言,普遍面临着就业的窘迫感。工作较不稳定常换工作是常有之事。虽然工作地点、方式不尽相同,但大多数刑释人员的工作均是经朋友介绍。一些出狱后年龄较大,已经超出正常招工年龄的刑释人员,会迫于养老金的压力只能硬着头皮找一些劳力活。这与她们在狱中所认为的出狱后生活截然不同,生活的压力在无法找到合适工作的现实情况下愈发加重。
3.2.2. 社会就业技能缺乏,个人创业亟待支持
因为自身技能存在局限性,年龄的限制以及缺失的工作经验,为生计奔波成为了女性刑释人员出狱后的生活常态。这种情况下,她们迫切希望社会能提供一些就业培训或是链接服务。现今最大的困难就是这类人员想就业不容易,想创业也找不到方向,更不知道相应的渠道及政策,尤其是在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她们的就业难上加难。
在就业方面,经济犯罪人员在社会上受歧视或是得到不公平待遇的情况,相较于贩毒人员等重型犯罪人员来说更轻,在寻找工作时后者有着明显的限制。
3.3. 女性刑释人员的社会保障困境
3.3.1. 保障流程缺失,工作难以做到无缝衔接
在社会保障这一块,有一部分刑释人员表示在出狱之后并没有相关部门和她们取得联系。因此在这方面感到十分迷茫,更不知道去找哪个部门求助。特别是关于各类证件和身份证明的办理也是由同伴之间相互询问后才了解具体流程,对于她们而言,会产生被社会忽略或是“自己是个有罪的人,不应该得到他人帮助”的沮丧想法。
3.3.2. 社会保障实施力度不一,政策落实有待完善细节
虽然国家有相关的政策补贴,但每个地区的实行效果不一。有一些不发达地区的措施没有落实完善,所获得的保障对于一小部分人来说不足维持基本的生活。其中还有一部分是农村地区,文化水平并不太高,不能完成补贴的申领。加之年龄较大的女性刑释人员身体状况堪忧,只能靠家人或者是朋友的接济。居住在城区里的刑释人员大都有办理社保,因为打零工的原因,还可以拿到一定的失业补助,这个能够稍缓解自身的生活压力。因个人的能力已无法负担基础的家庭开销,有一些入狱前经济条件较好的刑释人员会因此产生落差感,在迷茫之时会有想再回到狱中的念头。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对于她们来说是可望而不可求。虽然现在下达了一部分针对失业人群、无房户的政策,也出台了相应的低保政策,但由于每个人的家庭情况都不一样,没有办法解决大部分女性刑释人员的问题。即使有相应的补贴,对于她们来说也是杯水车薪,长此以往会造成心理的重压。
4. 女性刑释人员社会回归困境的成因
4.1. 社会交往困境的原因
女性刑释人员社会回归后普遍面临着人际交往的困境,由于个体之间的差异,这种困境的程度明显不一。此类困境的产生一方面是社会认知产生扭曲,另一方面是难以重构交际圈,二者阻碍着女性刑释人员出狱后的正常人际交往。
4.1.1. 社会认知出现扭曲
女性刑释人员在出狱后所需要的情感需求远远大于男性刑释人员,加之对于陌生社会的不熟悉感,使得这类人群的防备心理较他人更强。不可否认的是,过往经历会影响她们对社会的认知,且与社会对待她们的方式息息相关。如果她们在社会上受到的是友好、平等的对待,她们就能快速建立与她人的信任。但如果她们因为这段牢狱经历遭受的是白眼、歧视以及排斥,那么她们就会出现社会认知扭曲的情况。社会支持的程度与对待她们的态度是至关重要的。许多刑释人员都因为害怕社会舆论的普遍压力,选择自我隐瞒过去的经历与身份。
显而易见的是,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对刑释人员抱有有歧视、冷待的态度,但普遍的传统思想会使她们下意识的认为这种情况会发生在生活中,如果从一开始就产生这样错误认知,会使她们对社会交往采取极度防备的态度。
4.1.2. 构建交际圈困难
有一部分的刑释人员在社会回归后能够获得家人的支持与理解,这是十分幸运的,在家人的关照下她们会较快适应社会生活。但也有一部分因为罪行原因无法得到家人的关怀,还有些刑释人员即使回来,与家人的相处也需要一段较长的磨合期。如若刑释人员还要承担教育后代的责任,这种冲突会加倍放大。大多数的女性刑释人员在出狱之后与自己的旁系亲属来往甚少。其中多数的刑释人员介意旁系亲属对自己或自己家庭的看法,往往选择避而远之。
在狱中的几年,许多女性刑释人员与之前的朋友几乎不来往,加上出狱后的身份特殊,害怕以前的朋友用异样的眼光看待自己,久而久之就与原先好友互不往来。交友的途径变窄,使得她们的交友圈基本都是之前同监区或有相同经历的好友,更喜欢待在舒适圈中生活。
4.2. 就业困境的原因
4.2.1. 市场竞争力缺少
女性刑释人员在狱中普遍进行了技能培训,不过多数是做一些手工活赚取自己的生活费,这些技能在出狱后实用性低,造成她们寻找合适工作的局限性较大。考虑到这些刑释人员可能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健康问题,身体素质可能跟不上密集的工作安排,所以只能找一些工资低、强度弱的工作维持生活。即使她们回归家庭后增加了一定的劳动力,但长此以往对于一个家庭而言,经济上的压力只增不减。
4.2.2. 年龄限制较多
女性刑释人员在社会回归后求职,还普遍面临着年龄限制的问题。如果刑释人员已经超过了市场的正常招工年龄,往往在人才市场中找不到适合自己的岗位,只能经由自己朋友介绍或自己寻找才能找到一份工作,这种工作性质一般是体力活,她们对于工作的要求会一再降低,只要能够交上自己的社保,确保生活费足够即可。
4.2.3. 刑释人员面临信任危机
身份的特殊性使得她们这类人在找工作时面临比常人更尴尬的境遇,一些公司在了解大致情况后会婉言拒绝求职请求。即使是当清洁工,公司若是与一些政府机关有关,严苛的制度使她们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虽然社会上没有明文规定不能招刑释人员,但各个工作单位在实际情况中会介意这种特殊身份,认为聘用这样的员工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刑释人员的就业来说是一种无形的打击。
4.3. 社会保障困境的原因
4.3.1. 社会保障力度不足
《中国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规定:对刑满释放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置生活。刑满释放人员丧失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和基本生活来源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救济 [6] 。虽然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刑满释放人员拥有和普通公民平等的权利,但实际执行时还有着许多漏洞,操作难度过大。政府机构在真正实施时各个环节衔接滞后,造成许多刑释人员在出狱后不知道该向何处求助。覆盖面狭窄也是造成保障力度不足的一个重要原因。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发展水平较低的刑释人员会出现被遗漏的现象,因此可能无法依法享受到社会保障。
4.3.2. 社会机构服务意识仍然较弱
我国现行司法工作中有安置帮教这一环节,但具体的落实仍有许多路要走。以社区方面为例,如若不是需要出示一些相关证明,社区机构是不清楚自己辖区内是否有刑释人员回家,更提不上对她们进行心理上的支持和物质上的帮扶。在执行安置帮教的阶段,政府机构更多关注的是如何消除刑释人员的犯罪结构、纠正她们的思想、降低再次犯罪率,但对于之后的帮扶工作则是少之又少,使一部分刑释人员因为无法支撑生活开销而选择再次犯罪 [7] 。“办事难”是女性刑释人员在社会机构中处理情况时会遇到的普遍情况。由于一些女性刑释人员文化水平并不高,不懂如何填写表格、以规章办事。她们无法处理繁琐的办事程序,没有办法享受到对应的补贴。
4.3.3. 补贴制度限制较大
小部分女性刑释人员在社会回归后支付社会保险时存在困难,虽然能够领取失业金,但是在办事过程中太多条条框框限制住了金额,能够维持一点日常开销就已经心满意足。还有部分人员因为条件的限制无法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办理公租房等社会性福利。在面临医疗费用过高时,即使参加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还是难以承受一些高昂的治疗费,“看病贵,看病难”使得部分女性刑释人员害怕看病,更害怕家里人得病。
5. 促进女性刑释人员社会适应的应对策略
本研究通过对女性刑释人员出狱后社会适应的情况调查,发现这类人群普遍面临着社会回归困境,可以总结为如下几点:第一,没有恰当的心理调适是引发社会回归困境的最基本原因;第二,刑释人员无法拥有健全的社交关系圈是帮助他们处理社会回归困境的关键原因;第三,就业难对于刑释人员而言是帮助他们处理回归困境的一个重中之重;第四,充分完善对于这类人群的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够更好地缓解她们的社会回归困境。社会支持理论认为,自然人的社会支持程度与个人因素与环境因素息息相关,本研究将个人因素定义为女性刑释人员个人层面,将环境因素聚焦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由此从这三个层面出发,对女性刑释人员社会回归困境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
5.1. 个人层面
第一,努力调整自身心态。女性刑释人员的个人经历、个人心态与能否适应社会息息相关,但过往的经历已不可改变,因而更应聚焦于心态的调整。在这一点上,应从已有的社会资源中为她们提供直接的帮助,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恢复正常社会能力,满足她当前紧迫需求。鼓励其与家人保持良好关系,寻找舒服的社交方式,避免成为精神孤岛。
第二,增加自身社会资本。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专业人员组建团队合力完成,充分运用刑释人员身边的非正式网络,从她的至亲、朋友方,运用间接介入的方式去改变刑释人员的错误认知与消极心态,帮助她们提高和建立社会支持网络的能力,从而改变她们社会回归的社交困境。
5.2. 社会层面
个人层面虽是一个重点,但社会层面的支持对于刑释人员而言更为重要,良好的社会氛围可以增加她们社会交往的动力,从而更好的融入现实环境中。
第一,加强社会宣传,减少歧视排挤。对于一些轻刑犯而言,她们的一念之差可能铸成了不可重来的选择,但这一类人往往能够清楚反省到自己的错误,迫切想要改头换面与常人一样生活,而这一想法对于社会现实而言是被剥夺的。以经济犯罪为例,社会应该减少犯罪标签污名化现象的发展,在她们意识到自身错误的前提下剥除“罪犯”这一标签,使其更好融入社会,享受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权利,履行她们的社会义务。
第二,加强机构专业人士的介入。在这一个社会现象中,应该让广大社会服务机构专业人士共同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包括一些社会服务类民间组织和民办服务机构,让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各尽其职。从刑释人员出狱后开始,及时提供心理辅导,帮助她们调整心态适应生活。为拥有相同情况的女性刑释人员举行小组活动,在活动中解决她们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发展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以此提供正式社会网络支持。
5.3. 国家层面
针对就业困境与社会保障困境,国家层面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为这些刑释人员提供生活的保障,成为她们重新社会回归的坚实后盾,体会到国家对于她们的关心与支持。
首先,完善保护制度,提供基础支持。国家应当对女性刑释人员这一特殊群体给予相对应的保护与支持。在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完善并出台弥补制度空白处的政策,让她们能够享受到与其他公民同等权利。还应扩大福利覆盖范围,做到人人皆能享受到社会制度带来的福利,让她们享受到更多的惠利。
其次,有效处理就业问题,降低失业就业率。国家应当对女性刑释人员尤其是年龄偏大的刑释人员就业问题采取重视,这一类群体急需国家政策的扶持与保护。在这一方面,应该考虑降低对女性刑释人员的就业限制,除一些较为敏感的工作外,也可以让这些刑释人员参与到我们的社会建设中来。避免一刀切现象的产生,应该对相应罪责具体细分,使轻刑犯也能有改过自新的机会。
再者,细化机构管理,落实权责分清。目前在实践中,还存在着部分机构因为流程不熟悉、工作过于死板严苛,不但降低了服务效率,还引起女性刑释人员的愤懑之情。应该分清各个机构的权责,将任务落实到部门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管理犯罪等事宜,民政部门也需细化部门责任,完善对于这类人员办事的相关制度与流程,防止办事难的情况发生。
第四,探索监狱新模式,培养再社会化能力。监狱可对即将出狱的待刑释人员转变对其的管理模式,重视监狱内的心理治疗以及社会回归后的心理重建与帮扶。还应降低封闭环境所带来的信息阻塞影响。一些刑罚较轻的女性刑释人员,可以在出狱阶段转移至社会环境中,由专人的管理和帮助下,提前适应即将接触的社会环境,逐步恢复原先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