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元宇宙概念备受关注。2021年,互联网巨头扎克伯格将“脸书”更名为Meta,标志着其全面押注元宇宙。紧随其后,微软、谷歌、英伟达等美国企业也宣布进军元宇宙市场,这一概念在全球迅速走红。我国也迅速响应,发布了《中国元宇宙白皮书》,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元宇宙产业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元宇宙时代的到来势不可挡。元宇宙是人工智能、区块链、5G、物联网、虚拟现实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集大成应用,是具有广阔空间和巨大潜力的未来产业。然而,作为一种全新的事物,目前元宇宙在许多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制,处于法律的空白地带。在元宇宙中,涉及虚拟人定性、个人信息保护、虚拟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本文将对元宇宙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已经或即将出现的元宇宙法律问题提供解决思路。
2. 元宇宙的概念和特征
元宇宙并非空穴来风,其概念诞生于1992年的科幻小说《雪崩》。该书是首部以网络人格和虚拟现实的初步暗示为特色的赛博朋克小说,描述了一个名为Metaverse (元宇宙)的虚拟世界,人们只用戴上设备,就能以虚拟形象进入其中,开启一段不同于现实世界的人生。但目前元宇宙仍处于初级探索阶段,不同学科的不同从业者从不同角度给出了自己的见解,没有明确的定义。有学者认为元宇宙是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数字孪生、虚实交互系统等互联网全要素“连点成线”的集合,是连接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终极数字媒介 [1] 。随着科技的不断升级发展,元宇宙的内涵也将变得越来越丰富,不仅仅是一个平行于现实世界的虚拟宇宙,它更有可能发展成为一个与现实世界连通的宇宙,今后现实与虚拟宇宙的界限将会变得越来越模糊。不论学界对元宇宙有如何定义,元宇宙应具有如下特征。
2.1. 元宇宙的沉浸感
元宇宙关注密切的沟通协作和实际产出,具有较强的社交属性。深度参与和沉浸感是元宇宙的核心特征之一,也是其推动发展的重要方向。虚拟现实(VR)、通过虚拟现实(VR)、增强现实(AR)和混合现实(MR)等技术的持续发展,元宇宙已经创建了丰富的虚拟场景和令人身临其境的体验。这种沉浸体验不仅局限于视觉、听觉和触觉,还延伸至全方位的感觉和知觉,使用户能够真正地沉浸在元宇宙的世界中,这是元宇宙能够吸引广大用户的重要原因之一。
2.2. 元宇宙的虚拟性
元宇宙源于现实世界,却又高于现实世界。元宇宙本身需要依靠计算机硬件和互联网技术才能够被人们所感知,人们在元宇宙中以虚拟身份的形式存在,元宇宙或将作为一个全新的人类数字社会,现实世界的人可以在元宇宙中进行社交、娱乐、工作、交易等行为,元宇宙的高度虚拟性使得人类在元宇宙中能够完成真实世界中所无法实现的某些事情。元宇宙内,所展现的是由虚拟人物、虚拟物品、虚幻场景等所共同构筑的虚拟世界。
2.3. 元宇宙的技术性
元宇宙的构建离不开完备的技术,技术是元宇宙实现的重要驱动因素。这些技术不仅包括虚拟现实、增强现实和混合现实等交互技术,也包括人工智能、网络及运算等技术。这些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创新,为元宇宙提供了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实现基础。中央纪委在有关于元宇宙的文章中指出,扩展现实技术、数字孪生技术以及区块链技术是元宇宙的三大核心技术。元宇宙可以被认知为当下各种高科技的最高集合体。
2.4. 元宇宙的“去中心化”
现实中各国采用“中心化”的模式来进行社会治理,政府、银行、司法机关等充当中心机构角色。然而,这种中心化的社会结构容易形成阶级壁垒,可能损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权益,从而引发了去中心化思潮。元宇宙正是采取“去中心化”的理念开发出来的数字生态。区块链作为构建元宇宙的关键技术,利用密码技术、分布式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等技术,打造了去中心化的数据存储、身份认证、信息传输和货币管理等系统,革新了传统的基于主权领土管辖与服务器控制的信息治理规则,形成了一种无中介、无结构、弥散式的权力统治与公共治理模式 [2] 。在元宇宙社会下,人们的活动都是借助数据技术进行,不再是依赖中心化组织,从而保障了社会公众的基本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3. 元宇宙的典型法律问题剖析
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与传统互联网有所不同,元宇宙创造出一个虚拟世界,并与现实世界紧密融合。传统互联网仅仅算是连接现实世界的一种工具,所以传统互联网仅用现实中的法律规制即可,而由于元宇宙的性质特殊,意味着不同的空间下会有不同的规则要求,可能需要在元宇宙中建立一套独立的治理体系。元宇宙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传统互联网更具复杂性。下面就基于元宇宙背景下可能会涉及或引发的法律问题进行初步分析。
3.1. 虚拟数字人
人类进入元宇宙的具体方式是以虚拟身份融入元宇宙,从而利用虚拟身份进行内容创造、社交和生存。关于虚拟数字人的属性问题在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学界对其法律性质存在两种不同解释:一是对人的数字化身的认同,认为“元宇宙中的角色身份与现实世界中的自然人是同一个主体身份”;二是元宇宙中的虚拟形象大多具有独立性,甚至可以视为人类用户们的“第二分身”。目前,虚拟数字人引发相关的法律问题很多,比如冒用虚拟数字人的形象和身份、诋毁虚拟数字人的名誉、性骚扰行为及损害身体权、健康权等。例如,Meta公司旗下的元宇宙平台已经发生多次性侵事件,但关于这类事件的确切定义目前还不够明确,存在大量的争议。有一种看法是,尽管身体没有受到直接触碰,但它仍然可以被视为性骚扰,因为虚拟行为对人的尊严和人格的影响与真实世界是一致的。还有一种看法是,目前“虚拟强奸”(Virtual Rape)很难被准确地定义为真正的“强奸”。还有虚拟人是否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能否拥有权利能力,又如用户的虚拟数字人形象在虚拟世界中被他人伪装或模仿,能用哪些法律规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于虚拟人责任承担问题,当前,虚拟人在我国并没有取得独立的法律地位,更没有专属财产对其侵权损害进行独立偿付,侵权责任往往还是由背后的“生物人”承担 [3] 。然而虚拟身份可以通过非实名邮箱注册获得,与现实世界的真实身份并未一一对应,导致监管者难以识别网络活动背后真正的行为人 [4] 。虚拟形象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须得到法律的回答。
3.2. 虚拟财产
在元宇宙的广阔世界中,商品以虚拟财产的形式呈现。虚拟财产作为一种全新的财产形态,与传统物权有着鲜明的区别。在元宇宙的虚拟经济体系下,用户可以占有、使用、获得收益并处理其虚拟财产,因此,在元宇宙存在的财产应当给予与现实世界财产同等的保护。然而,这些虚拟财产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具体如下:
一是如何定位虚拟财产的属性,与现实世界的财产不同,在元宇宙中的财产以虚拟化的形式存在,如NFT和代币等,这些与传统物权法中的有体物存在巨大区别。目前学界主要分为三种学说,认为虚拟财产可以适用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 [5] 。由此可见,当前元宇宙社会下的虚拟财产法律定性还处于模糊地带。
二是如何界定虚拟财产的归属,在元宇宙中产生的虚拟财产应当属于用户个人,还是元宇宙平台服务提供者,目前既没有实践中的共识,更没有法律上的界定,而这种财产权属不明会严重影响到未来元宇宙的价值创造和技术创新。尽管用户在元宇宙所创建的游戏人物和代币可被确权为自己的虚拟财产,但从实践来看,元宇宙平台通常常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将这些虚拟财产归属其所有。
三是如何对虚拟财产进行法律保护,我国民法典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规定并没有给出具体保护方式。虚拟财产的交易往往通过虚拟货币实现。以基于区块链技术的非同质化代币(NFT)为例,每一个代币上都储存了唯一的数字信息,不论发生多少次流转,该数字信息仍可被追寻到,从根本上避免了信息被复制而导致的原始价值丧失,人们购买的 NFT数字藏品是分开储存的,NFT固定在区块链代码中,安全性高且不可访问。而代表着藏品所有物理属性的性质功能,大多时候隐形的归属于平台单方面控制。在元宇宙中,虚拟财产失窃导致的侵权纠纷是涉虚拟财产纠纷最普遍且受到广泛关注的类型。除此之外,诸如现实世界中的用户死亡,其遗留在元宇宙中的财产是否可以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进行继承?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出正面回应。
3.3. 个人信息与数据安全
在当前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数据的开发和利用成为了推动各个行业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然而,这种发展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个人信息的开放和共享,这与隐私权的理念和主张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从传统互联网的角度来看,对用户个人信息等数据的采集与保护一直是备受争议的问题。而作为一种新兴的互联网形态,元宇宙同样面临着类似的挑战。
首先,元宇宙用户的个人信息和数据也面临着相较于传统互联网进一步被收集、存储和使用的情况,自然引发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的风险。元宇宙作为一个虚拟空间,为了给用户提供虚拟服务以及优化用户虚拟体验,要对用户的身份属性、社会关系、行踪轨迹、财产资源、所处场景等信息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挖掘并实时同步1,可以说元宇宙运行掌握着海量的数据,由此可以利用算法进行用户画像后实现“大数据杀熟”。同时元宇宙用户的活动和交互信息被保留的时间比传统平台要更频繁和长久,而这些依赖物联网、云计算、区块链的数据时刻存在被盗用和滥用的风险。
其次,元宇宙中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更加敏感。元宇宙要创造一个与真实世界具有相同感受的世界,因此,当用户进入元宇宙时,他们会使用VR、AR等工具来收集大量的用户数据。这些数据中包含了如用户的声音、眼动、血压、呼吸和脑电波等敏感的生物特征信息,这有助于用户在元宇宙中获得更为真实和丰富的虚拟社交体验。在元宇宙空间中,用户的所有特征和活动都将以数字化的形式被记录下来。这些敏感个人信息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利用,用户在元宇宙空间将无异于裸奔,用户的人格和尊严将会受到侵害或是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只能在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前提下,才能对这些敏感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
3.4. 知识产权
从数字虚拟空间产生以来,知识产权问题就一直是一个无法有效根除的顽疾。例如,对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就对时下的法律构成了包括主体资格、客体范围、侵权认定、权利保护等多方面的挑战。元宇宙开发者会将现实世界真实人物、真实事物、真实场景的一些元素植入元宇宙的数字虚拟社会场景中,虽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虚拟世界数字人、虚拟物品、虚拟场景,但也注定了虚实交互的知识产权纠纷必定会大量存在。比如将现实世界的知名画作或流行音乐引入虚拟世界可能存在著作权风险。
进入元宇宙社会后,数字作品主要以NFT的形式进行流转和交易。然而,虽然数字作品可以以NFT的形式在元宇宙中自由流转,但无法验证发行NFT的人是否拥有相应的著作权。例如,在现实社会中已经存在的作品或著作权终止的作品以NFT的形式在元宇宙中流通,可能会侵犯该作品作者的著作权。另外,未经许可对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并将其转化为NFT,如果这种创作符合著作权法中的“独创性”要求,那么在侵犯原创作者改编权的同时,该作品本身仍然可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这类作品与原作品高度相似且缺乏“独创性”,则可能侵犯原创作者的复制权。因此,NFT在现行法律制度下能否得到保护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还需要注意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具有地域性,必然与相应国家发展、法律政策等因素有关。然而,元宇宙模糊了传统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的地域边界,因此在作为去中心化的“元宇宙世界”,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将面临挑战。若无法准确区别元宇宙中的不同地域以及认定行为发生的节点,那么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将在元宇宙中寸步难行。
3.5. 元宇宙的违法犯罪问题
作为新的形态,元宇宙为不法分子开展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新的土壤。第一,元宇宙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其依托的诸多基础性技术尚未发展成熟,市场对此认识能力不足,容易出现借元宇宙名义进行犯罪的现象。常见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元宇宙培训班之名进行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进军或投资元宇宙产业为噱头进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以未取得资质或扰乱市场秩序为代表的非法经营罪,以提供元宇宙产业的虚假广告为代表的虚假广告罪,等等。第二,以元宇宙为工具对本宇宙中的利益进行侵犯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以在元宇宙世界中侮辱、诽谤、谩骂他人造成他人名誉受损为代表的侮辱罪或诽谤罪,以非法获取、收集、贩卖他人的信息等为代表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以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为手段的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相关信息和数据为代表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或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等等。第三,由于元宇宙自身具有的去匿名化、中心化等特点,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例如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可能出现于元宇宙中,甚至可能涉及到进行舆论动员以破坏社会安全的各种行为。
4. 元宇宙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
元宇宙并非是如大家口中所说的乌托邦式的独立世界,仍应受到现实世界中政府和法律的约束和管辖。任何在元宇宙中产生的纠纷或争议,最终都需要依靠现实世界的法律体系进行解决。当前,元宇宙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随着技术的不断演进和发展,不同的阶段将面临不同的法律需求和挑战。因此,法律体系需要密切关注元宇宙的进展,针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积极的探讨和回应。为适应元宇宙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需要适时进行自我调整和完善,确保能够介入并规范元宇宙的各项活动。最终,我们将努力构建一套适应元宇宙发展的法律规则体系,以保障其健康、有序和可持续的发展。
4.1. 重塑虚拟数字人的规则
目前,虚拟数字人领域的法律规制主要依赖于《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等信息网络监管和平台治理规范性文件,缺乏统一的、明确的上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等专门性法律规定中涉及虚拟数字人的条款数量也较少。因此,需要加强立法工作,首先承认虚拟主体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及责任,其与现实世界的自然人是相互独立的,不能混淆。用户能够在元宇宙中建立虚拟身份进而体验全新生活,以虚拟形象的身份在元宇宙中进行合法活动,法律应当对其提供一些保护。对于虚拟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通过立法、司法等多种途径对具有风险的危害行为给予有效的规制。首先,在立法层面,可以通过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条文来适配元宇宙所具有的独特属性,规定发生在元宇宙空间的部分危害行为。比如,避免虚拟人身体接触超越边界、性侵等行为发生,可以采取个人防护措施进行相关法律规制,将其相关概念以法律明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并完善相应的惩戒措施,以通过立法手段打击犯罪行为、保护相关对象的法益。针对元宇宙的虚拟人和现实世界的主体可能无法一一对应,故而难以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可将元宇宙虚拟人和现实世界的主体进行绑定,这需要各类平台在用户注册使用时履行真实身份认证义务。虽然实名认证措施无法避免用户身份被劫持、盗用。但如果对于主体不设置任何形式的准入规则,元宇宙就会成为各类违法、犯罪案件的温床。鉴于此,笔者建议进入元宇宙需设定一定的准入规则和行为规范,通过结合法律及元宇宙自治规则来规制元宇宙主体。
4.2. 完善虚拟财产的规则
元宇宙社会拥有一套与现实社会类似的经济体系,人们创造的虚拟财产不仅可以在虚拟空间内部自由流通,还可以脱离虚拟环境并在现实世界中进行交易和转移。当前阶段,元宇宙的财产主要表现为虚拟货币和不可替代的代币(NFT)。每个(NFT)都是独特的,具有稀缺性和唯一性。然而,如果我们将元宇亩社会中的虚拟财产视为一种服务,这显然不符合NFT等虚拟商品的交易实践。因此,可以清楚地看到,虚拟财产应当被视为与现实世界财产具有同等重要的保护地位。目前我国只是针对利用NFT进行非法集资或其他非法金融行为的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打击,但我国尚未制定关于NFT交易的特定政策或规定,故因当制定这一方面的法律来规范和保护NFT交易。而关于虚拟财产性质的认定存在不同的观点,这可能需要在元宇宙中重新定义虚拟财产的概念和性质。只有通过法律规制,才能为元宇宙创造出一个良好的虚拟经济运行环境。
4.3. 调整个人信息和数据的规则
关于数据和个人信息方面,我国已出台《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应适用于元宇宙中,可作为元宇宙社会的“硬法体系”。除此之外,《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立法性文件、司法解释也对数据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共同构建了我国数据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基于元宇宙的技术性、去中心化等特征,在元宇宙中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或将更困难,面临形势更严峻,规则建设需要更精细。当前的法律规则可能并不能充分应用于元宇宙,尚不足以规范元宇宙的所有有关数据信息的问题,需在此类基础上构建更加明细、更具有针对性的规范体系,需要调整和更新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为元宇宙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打造”特别条款 [6] ,确保用户的个人信息得到合法、透明和安全的处理。同时,为了平衡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之间的矛盾,可以考虑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来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例如,采用数据匿名化、权限控制和加密技术等,以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滥用和泄露,同时应该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数据使用的边界和限制,加强对数据主体权益的保护,并对数据滥用、侵权行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此外,有必要建立元宇宙所适用的国家法之间冲突的协调机制。元宇宙开发者所在地法律在用户的数据跨境流动等方面可能同其他国家的法律存在冲突,这就需要建立元宇宙数字世界数据保护的国际统一规则。总之,在元宇宙的发展中,需要充分考虑到用户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需求,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来平衡数据开放和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实现数据的安全利用,促进元宇宙的可持续发展。
4.4. 健全知识产权的规则
目前对于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颇多,未来元宇宙应在此基础上构建合理合法的保护体系。如果元宇宙作品能够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构成要件,则其就该受到保护。元宇宙平台对元宇宙空间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元宇宙空间的运营者,亦是平台的搭建者,为用户提供虚拟环境、创作素材、各类软件等产品,因此其身份可以被认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当著作权人的权益受到侵犯,向元宇宙平台发送通知后,平台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删除侵权的内容或者断开相关链接以免侵权损失扩大化。NFT作为数字化作品著作权利用的新方式,迄今为止我国相关著作权交易和利用规则缺失。针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更新。有观点认为,需要遵循充分保护著作权的原则、协调著作权人和平台、NFT数字作品交易者利益关系的原则 [7] 。总之,需要确保NFT以及数字作品的创作、流转和交易在法律框架下能够得到适当的保护与管理。此外,通过立法明确数字知识产权侵权认定和法律责任,元宇宙中的应用是由多种技术融合叠加形成,多主体共同侵权、跨国取证执法都面临新挑战,因此立法中要着重思考如何快速明确侵权认定及其责任承担。同时,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机制,虚拟世界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难以察觉,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便能够及时识别和处理侵权行为。最后,元宇宙打破国家界限,想要保护元宇宙知识产权,只能和各国达成新的知识产权协议或建构新的知识产权规则,强化跨界合作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协调,推动建立全球范围内的数字版权保护机制,以应对元宇宙中数字作品的复杂性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4.5. 回应违法犯罪问题
在探讨元宇亩中的违法犯罪行为时,首要任务是研究如何建立一个跨国的数据交流平台。由于元宇亩的发展具有打破地域限制的特点,现实世界中的属地原则和属人原则等传统管辖原则难以适用于元宇宙空间。因此,在确定管辖权时,必须综合考虑违法犯罪的主体、元宇宙平台的所属国家以及受害者的国籍等多个关键因素。然而,由于元宇宙平台运营企业所属国家明确,但违法者和受害者的国籍难以第一时间确定,这影响了执法效率。因此,有必要加强国际合作,探索构建合理范围内的跨国数据沟通机制,以便更好地打击元宇亩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其次,需要创新法律监管模式。元宇宙法律问题的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可以大致按照治理的角度分为事前、事中与事后的治理。在事前预防的监管方面,第一步是明确监管主体并划分主体间的权责,严格遵守权责统一原则。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需要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例如,针对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可以采取责任规则个人原则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相结合的方式,针对利用元宇宙实施金融欺诈等违法行为,可以采取强化监管力度、提高违法成本等措施。此外,在事中监管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机制,以应对突发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在事后监管方面,需要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以对违法行为进行惩处并防止类似行为再次发生。明确监管部门后,可依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作为治理依据。同时还可以借助算法技术加强监管力度。在元宇宙的管理过程中,无论是事中还是事后的执法,都可以参考行政执法中的比例原则来实施有针对性的动态管理。
5. 结语
元宇宙创造的世界是虚拟的,但元宇宙的交互活动、经济交易等都是真实存在的,其对现实世界产生的影响也是现实存在的。当虚拟世界与现实世界发生碰撞时,就产生了一系列的风险挑战和法律问题,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和约束对元宇宙中各种活动。元宇宙的发展需要理性对待,目前,相关核心技术不够成熟,元宇宙的发展伴随着较多的法律问题。鉴于当前的法治秩序存在一定的混乱,迫切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法律治理框架,以确保其发展的规范性。为了应对元宇宙所带来的法治问题,社会的各个层面都需要深入思考其背后的法治理念,并采纳积极的策略。
NOTES
1清华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新媒体研究中心:《2020~2021年元宇宙发展研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