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的
On the Purpose of Full Coverage of Criminal Defense
DOI: 10.12677/OJLS.2024.121042, PDF, HTML, XML, 下载: 140  浏览: 236 
作者: 樊小雅: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刑事辩护被告人人权保障司法公正Criminal Defense Defendant Human Rights Protection Justice
摘要: 辩护率低是我国刑事辩护长期存在的一个问题。2017年10月11日《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办法》正式出台,为案件被告人提供值班律师法律帮助,从而实现审判阶段律师刑事辩护全覆盖。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为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奠定基础,激励广大刑事辩护律师利用全面的法律知识和卓越的法律素养为被告人提供辩护,旨在强化人权司法保护、实现司法公正,是推动诉讼体制改革的又一大进步。
Abstract: The low defense rate is a long-standing problem of criminal defense in our country. On October 11, 2017, the “Pilot reform Measures on Full coverage of Lawyer defense in Criminal Cases” was officially introduced, providing legal help for case defendants with duty lawyers, so as to achieve full coverage of criminal defense by lawyers at the trial stage. To carry out the pilot work of full coverage of lawyer defense in criminal cases,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realization of “full coverage of criminal defense”, and encourage the majority of criminal defense lawyers to use comprehensive legal knowledge and excellent legal literacy to provide defense for defendants, aimed at strengthening judicial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and realizing judicial justice, is another great progress in promoting the reform of the litigation system.
文章引用:樊小雅. 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的[J]. 法学, 2024, 12(1): 298-302.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42

1. 引言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核心,其行使程度体现了一个国家刑事司法的发展水平。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被告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障等问题现状却长期存在。为推动律师在刑事案件中充分发挥作用、切实保障被告人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先于2017年10月联合发布《关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办法》,又于2018年12月发布《关于扩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范围的通知》,将试点工作范围扩大到全国31个省。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是在我国刑事辩护率低、相关配套制度不够完善的基础之上设立的,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我国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参与度,保障所有刑事案件中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以不断促进司法的公平正义,是社会法治化发展道路上不可缺少的一步。

2. 我国刑事辩护的现状

2.1. 刑事辩护率偏低

我国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是相对偏低的。据数据统计表明,我国近年来的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率不足30%,有些地区甚至比这个数据还低,这意味着我国每年约有70%的被告人未获得律师辩护,仅仅是一审被告人就约有85万缺乏辩护律师 [1] ,仍有大量的刑事案件在律师辩护上属于“空白地带”,问题严峻性可见一斑。尽管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但现实情况是,不到三成的案例中,法律执行和法律规定是不同步的。更直接的表达就是,被告人的权利在辩护环节并未得到有效的保障,从而导致其合法权益被大大削弱。推行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改革,需要投入大量司法资源、激励更多的刑事律师,这是推行改革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2.2. 被告人经济状况限制辩护效度

刑事辩护包括当事人委托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而刑事辩护率持续下降的直接原因便是经济状况。我国大多数被告人往往处于社会底层或者经济困难,而律师作为社会精英阶层,其服务价格又相对高昂,少则数万多则数十万对于一般人来说是很难承受的 [2] 。另外再看一组研究对照,简易案件中的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的可能性远低于普通程序案件中的被告人,而案件的复杂程度与可能的刑罚重度正相关,与被告人能找到律师辩护的机会也正相关。也就是说,案件的复杂性可能会提高律师的收费,这对被告人来说无疑是不公正的。刑事诉讼法考虑到有些被告人经济状况艰难因而提供亲属朋友作为被告人辩护人的选项,但在实际司法实践中,不熟悉法律规定、缺乏经验的亲友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时,不仅无法有效地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大大降低了辩护的效度,更有甚者为了谋私利而利用不正当方式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因此如何激励社会律师参加法律援助,推动社会律师和法律援助机构律师两头全覆盖,以不断提高辩护效度,成为现实的重要问题。

3. 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方法

3.1. 进行局部地区试点工作

2017年10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司法部颁布了一篇名为《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简称《办法》)的文件,这个试点在各个省份中实施,包括上海和北京在内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办法》要求对那些无法得到辩护律师的被告提供法律援助,并根据本地的实际状况,扩大了试点的地理范围。同时利用互联网及网络信息手段探索建立跨部门报案平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系统对接、法律文书流转等业务,从而快速有效地解决案件。在试验阶段,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增强执法机构的告知职责,及时并完当地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具备的相关权利包括辩护权。《办法》在第11条把“一审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导致被告人在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规定为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事由,能有效防止一审法院规避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全覆盖的做法 [3] 。对于没有雇佣律师的被告人,执法机构还需要告知他们具有获得法律援助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以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亲自签名,以证明执法机构确实遵守了通知职责。另外,法律援助应被视为一项必备条件。例如,根据相关法律,如果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没有履行辩护职责,导致被告的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应该将此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27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撤销原判并进行重新审理。如发现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4] ,应根据法律追究责任。这样一来,既可以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又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3.2. 加强对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进行过程中,我们要极度重视并积极争取各部门的支持,坚持在党的领导与政府的支持下,联系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鼓励广大律师积极配合工作安排,保证试点工作逐步顺利进行。在后期可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数据调查,并及时总结经验,进行下一步的推广。要具体到试点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然后根据问题来积极地制定解决方案。不仅要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严格要求,而且对辩护律师的辩护质量也要有所要求,用多种方式考察辩护质量,进而更有效地推行试点工作的进行。同时,还要解决律师资源的问题,要根据不同地区的需要,将律师资源统筹调配,合理地分配律师资源,对于一些偏远贫困地区,联系财政部门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律师的补贴力度,提高律师的法律援助费用。根据案件的解决效率、难易程度、辩护质量等要素来逐步确定律师的补贴标准,刺激辩护律师的工作积极性。还可以利用各种网络媒体平台加大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宣传力度,一方面可以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工作进程,另一方面也扩大了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影响力,进而对试点工作的推广实施起积极协调作用。

4. 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意义

4.1.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意义

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的实施,是一项以人权的法律保障为核心的刑事诉讼法改革,其主旨在于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的充分发挥以及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作用 [5]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实现司法公正是核心。实行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不仅可以提高刑事律师辩护率、加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促进司法公正,更可以提高律师的法律素养与辩护质量,敦促律师时刻保有紧迫感以不断完善自己地从业能力,从而推动我国律师服务水平的不断进步。相对于法官和检察官来说,律师服务行业中律师的法学素质是参差不齐的,而刑事诉讼又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危险性,所以很多年轻的律师都不敢去尝试。全方位刑事辩护制度的颁布与试行,为法律服务行业中的律师提供了一个参加刑事诉讼的途径,提高我国整体刑事律师辩护的业务服务水平的同时,逐渐在人民群众间建立起更高的法律服务公信力。

4.2. 对于被告人的意义

造就刑事案件冤假错案的原因众多,其中之一便是缺失律师辩护或者辩护律师未进行有效参与,进而导致悲剧的发生。比如在某起著名强奸案件中,因为被告人聂某在庭审过程中主动承担了罪责,加上其法律代表仅作出貌似辩护的行动而未主张“无罪辩护”,最终聂某被判决执行死刑。聂某母亲坚信其无辜,在判决过后仍不断寻求各方取证及援助,直到聂某去世21年后终于证实犯人并非聂某。法院撤销了先前对聂某的判决并重新判定其为无罪,这才还聂某一个清白、还公众一个真相 [6] 。该案的经验教训对于我国完善律师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律师辩护的监督规范具有警示意义。试问案件审判当时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再重视负责一点、案件事实查得再清楚一点,切实为被告人辩护谋取权益,悲剧也许就不会发生。律师的严重不负责任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使人民对公正司法的信任度日益下滑。为减少且避免此类冤假错案的再次发生,实行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责任重大。在律师辩护全覆盖背景下,法律援助律师的需求将会大幅增加,对辩护律师的评价考核监督机制将不断完善健全,避免刑事辩护沦为形式辩护,逐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权建立起最后一道坚固的防线。

4.3. 对于法治发展的意义

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是一项庞大复杂的整体工程,在如今刑事法治日益发展、社会生活日益复杂的情况下,刑事犯罪也不断向隐蔽化、技术化方向发展,我国刑事司法也日益精密化、专业化 [7] 。切实保障被告人人权,进而不断推动法律制度与法治思想的平衡融汇,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核心与目的。过去,我国刑事律师的参与频率较低,这导致大部分疑犯在法庭审判过程中无人为其呈辩,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难以落实,不能让公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法律的公正。而刑事律师全覆盖试点方案不只精细化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在授予被告人辩护权的过程中设立了明确的条例,此项行动可推动《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依法保障被告人获取辩护的相关法则得到执行,从而让被告人的辩护权得到实质保护,有利于推进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办法》中也明确地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与真实性要有律师的有效参与,因为只有在律师的有效帮助下才能更大限度地保证嫌疑人确实了解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最轻与最重的区别,进而做出合理的决定,从而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发展。

5. 结语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8] 。刑事辩护全覆盖是我国司法改革道路上迈出的重要的一步,不仅对法律援助制度以及律师服务行业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保护被告人基本权利、实现司法公正起着重要保障作用。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将不断评估案件质量、检验法律服务、推动援助行为规范化,让司法改革进步的步伐永不停止。

参考文献

[1] 中国刑事案件辩护率在30%上下 实现质变尚需克难[EB/OL]. 政协网. https://www.rmzxb.com.cn/c/2019-01-28/2272270.shtml, 2023-10-08.
[2] 程衍. 论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建立公设辩护人系统[J].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7(2): 92-102+161.
[3] 许兰亭, 杨拓. 推进刑事律师辩护全覆盖[J]. 人民法治, 2017(11): 64-65.
[4] 朱玉玲, 邱梦阳. 论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保障[J]. 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 35(3): 52-58.
[5] 胡铭. 刑事辩护全覆盖与值班律师制度的定位及其完善——兼论刑事辩护全覆盖融入监察体制改革[J]. 法治研究, 2020(3): 60-70.
[6] 周强: 5年来依法纠正聂树斌案等重大冤错案件39件78人[EB/OL]. 人民网. http://lianghui.people.com.cn/2018npc/n1/2018/0309/c418380-29858845.html, 2023-10-20.
[7] 余为青, 杨天生.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实施中的问题及其对策[J]. 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5): 109-114.
[8] [美]安东尼∙刘易斯. 穷人能否获得公正审判——吉迪思诉温赖特案实录[M]. 陈虎, 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8: 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