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以婚前按揭购房为例
Protection of Women’s Property Rights in Marriage—Taking the Premarital Mortgage Purchase as an Example
DOI: 10.12677/OJLS.2024.121035, PDF, HTML, XML, 下载: 150  浏览: 346 
作者: 张 颖: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夫妻财产制度女性财产权益按揭房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Female Property Rights Mortgage Housing
摘要: 夫妻财产制自婚姻法实行以来历经70余年的发展与变迁,一直体现着男女平等的立法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出台也进一步维护了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权利平等。但中国历来的婚嫁习俗基本都是由男方购置婚房娶妻,女方嫁入随丈夫共住,因此一旦婚姻发生变故,女性在婚姻中的财产权益通常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在审判中存在诸如此类现象往往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平等。为此,有必要加大立法和司法保护力度,加强婚姻家庭法宣传教育,培养女性独立精神,完善夫妻财产制。本文将以婚前按揭购房为例,对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的保护现状、受损情况和保护对策等方面进行探析。
Abstract: After more than 70 years of development and changes since the implementation of Marriage Law,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has always reflected the legislative principle of equality between men and women,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Section of The Civil Code has further safeguarded the equal property rights of both men and women in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However, the traditional marriage custom in China is basically that the man buys the wedding house and marries the wife, and the woman lives with her husband after she marries. Therefore, once their marriage changes, women’s property rights in the marriage are usually difficult to be effectively protected, and the existence of such phenomena in the trial is often the formal equality covers up the substantive inequality.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rengthen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tection, strengthen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on the marriage and family law, to cultivate women’s spirit of independence and improve the matrimonial property regime. This paper will take premarital mortgage housing purchase as an example to analyze the protection status, damage and protection countermeasures of women’s property rights in marriage relationship.
文章引用:张颖. 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以婚前按揭购房为例[J]. 法学, 2024, 12(1): 242-247.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35

1. 引言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已有70多年历史,这70多年间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从规定的基本原则到具体的制度规范、从追求形式平等到追求实质平等,一直在不断地进步发展完善。男女平等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价值理念,在法律法规中也不断得到强调。在古往今来“在家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的旧观念影响下,女性在婚姻关系中往往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因而维护女性权益一直以来都常常是话题议论的热点。再之,由于女性自身所固有的某些风险和特征,尽管婚姻家庭在立法上同等地赋予了女性和男性各自享有的权利,女性的各种权益仍有可能会使在实质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即法律规范表面上的中立公正实则可能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财产权作为人格权的延伸,享有财产权意味着拥有个人自由和人格尊严,无财产即无人格 [1] 。法律对财产的保护并不只限于物,归根结底保护的还是人。但即使在婚姻家庭立法不断发展和相对健全的今天,男女双方想要达到真正的平等尚需要很长一段时间。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的实现,主要体现在夫妻财产制度中。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内容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在离婚时的财产清算 [2] 。因此,夫妻财产制上到制度设计,下到司法运行,能否实现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实质上的平等,真正决定着女性在婚姻关系中能否有效保护自己应得的财产权益。

另外,本文中所指按揭房的其定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0条,即夫或妻一方婚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这类房屋。

2. 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现状

2.1. 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保护的法律演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发展历经1950年《婚姻法》、1980年新《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以及随后的三个司法解释的颁布和出台,直至2021年《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及司法解释开始施行。

2.2. 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保护的法律规定

1) 1950年《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具体而言,这里所指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制,它所指代的共同财产的范围极为广泛。

2) 1980年《婚姻法》第13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比之下可以看出,1980年《婚姻法》立足新的历史时期,着眼于新情况对《婚姻法》作出部分修改,其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虽然做出一定修改,但面对社会转型初期经济迅速发展的现状,其法律条文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3)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在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规定的基础之上做了些许增补,仍然约定夫妻法定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只不过以“列举加概括”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进行划定,与此同时还规定了夫妻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

4) 2020年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基础之上再次进行了些许增补,如:“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他劳务报酬”等,使其更加科学严谨。在编纂《民法典》的过程中有专家建议修改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代之。但基于我国当下社会现实和中国人对婚姻普遍持有的观念,经研究讨论,没有对2001年《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实质性修改,仍适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

该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如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 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受损情况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制定虽然仍延续以往注重以男女平等为立法原则,然而由于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在社会分工、家庭分工的不同,以及受传统家庭观念、地方习俗的影响,在审判实践中却常陷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于不利,尤其对于婚前男方按揭购房,婚后女方共同还贷的大多数普通人而言,一旦婚姻关系终止则极易出现将按揭房判归男方所有,女方在离婚后既承担照顾子女的责任又无房可住的尴尬境地,因而生活难以保障。

当前,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受损的诟病主要来自《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关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如下:“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 一方的婚前财产;(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我国的婚姻法自1950年起实行的就是共同财产制,后来颁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同样采用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这也再次明确的共同财产制的地位。可是以婚前按揭购房为例,在审判实践中,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不动产的首付款部分,其余部分在银行进行贷款,结婚时仍存在贷款未还,因此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需划出一部分进行还贷。但由于此不动产是于婚前购买,多数是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婚姻关系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对此婚前按揭房进行协商一致的划分,法院则往往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直接将婚前按揭房判定归登记权人一方所有,划归其婚前的个人财产,而另一方将获得“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1。从上述财产分割的结果反向推断其中法理,只有将婚前按揭房视作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才会导致如此,相当于在按揭房产上实行法定分别财产制,就是说夫妻双方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婚前按揭房产归按揭方个人所有 [3] ,这种判决严重削弱了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的财产平等权。因此以上这些司法解释实质上是在模糊夫妻共同财产制,逐步将个人财产以抽丝剥茧的方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层层剥离出来,由此所作出的有利于个人财产的认定,本质上是一种分别财产制的隐形认可,严重违背了我国婚后所得共同制的精神。

基于我国广大地区的民间风俗,中国的婚嫁传统一般都是由男方负责置备结婚用房,女方携带嫁妆嫁入男方家庭生活。迄今为止双方结婚大多仍是如此,女性或是从娘家嫁入夫家与男方父母共同居住,或是有些夫妻单独生活,但也多是婚前由男方提供结婚住房。男女双方为组成新的家庭,在结婚之前都会对这个小家庭进行投入,置备各类彩礼和嫁妆。不同之处在于男方的彩礼大多是房屋这类不动产,而女方的嫁妆则大多体现在装修房屋、购置家具家电上面,有的女方还会购买汽车等。而房屋是耐用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大多房产都在不断增值;嫁妆属于消耗品,在家庭生活使用过程中则在慢慢贬值甚至损毁。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仍属于个人财产 [4] 。”按照上述法律来理解,婚前按揭房产的增值部分也仍然属于个人财产,又因有法律规定婚前财产是独立且不因婚姻关系存续发生转化的,因此,在夫妻二人结婚之后,这个增值部分作为一种自然增值,它将和房子自身一起构成男方的婚前财产,而依照前述对中国民间风俗的分析,女方的婚前财产价值则将随着婚姻经营时长的增长呈反比例而不断贬值。而在当今这个年代,房价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一直稳中有涨,这意味着一旦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发生破裂,婚姻关系中的女性作为非出资方无论结婚多少年、也不论她们为家庭做出过多少贡献,均无法获得家庭房产的所有权 [5] ,即女性在其中不仅会损失自己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务劳动价值,还会连带着一同丧失拥有自己房产及其所伴随的增值红利的机会成本。并且在多数案件中,婚前按揭购房的一方通常是男性,可婚后照顾家庭更多甚至放弃完全工作全职照顾家庭的一般是女性,而基于这种现象,法院一般会倾向于判决子女由女方抚养,法院甚至以“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作为将房价增值部分补偿女方的理由。法院如果参照司法解释将按揭房判归男方所有,女方就仅仅能获得共同还贷部分的一半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补偿,这就容易导致女方在离婚后处于既要承担着照顾子女的责任而又无房可住的尴尬处境。

上述审判实践的结果体现出的是,婚姻关系破裂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静态的,没有考虑婚姻过程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动态变化,这实际上是一种僵化的形式平等,实质上的男女婚姻财产平等并未实现,这难免会对婚姻关系中的女性其婚姻财产权益造成侵害,夫妻之间基于性别的差异所产生的财富差距也将愈加明显,极易造成“男人窃喜、女人抓狂”局面的出现。

由此可见,以婚前按揭购房为例,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受损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

4. 充分保障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的对策

《民法典》规定下的审判实践中,女性在婚姻关系中仍会出现财产受损,因此《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需要得到更加合理的解释和运用,才能真正落实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合法财产权益,真正实现法律规范的性别平等,对于提高婚姻家庭中女性的安全感、存在感、幸福感、促进家庭和谐稳定以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有不同程度上的重要意义,必须通过更多途径加强对女性婚姻财产权益的保护。

4.1. 加大立法保护力度,完善夫妻财产制

婚姻法和中国万千家庭的利益息息相关,其特殊性决定了自颁布起它就受到了广泛关注,也关系着中国万千家庭,这是其他法律所不能比拟的,因此婚姻家庭法的立法工作必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尤其需完善其中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此来充分保障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由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民整体法律素养的限制,我国夫妻财产制实行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并且可约定的财产范围既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还包括婚前财产。总的来说,夫妻财产约定制虽然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一定问题,会导致实际保护效果受到影响,但无论从出发本质还是实现目的,都是现代社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加强夫妻财产管理,及婚姻关系破裂时有效避免离婚财产纠纷的一种方式。因此,为切实维护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可以从强化夫妻财产约定制的有效实施上作努力,其中,婚前财产公证与婚前财产协议就是非常重要而有效的方式。男女双方在结婚之前可以未雨绸缪,针对未来有可能发生的事情及其中可能涉及到的财产进行合理约定与划分,及时进行公证或者签订协议,这样即使婚姻真的发生变故,也能在处理财产时拿出有效法律依据保护自己的应得的权益,避免更多的扯皮与纠纷。

4.2. 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实质平等

空有良法不足以发挥作用,法律的实施也同样重要。尤其是在审判实践中对法律规范及其司法解释的运用,作为法律保护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正视女性在社会和家庭结构中的差异地位,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注重对女性权益的特殊关怀,尽最大努力在案件审理上实现实质平等,加大对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的司法保护力度,将司法正义切实体现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另外,同样重要且必要的还有司法从业者的法律素养和专业水准。首先,因为社会发展日新月异,法律规范相较于社会的飞速发展有时会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司法从业者就要根据新的现实情况,灵活适用旧的法律法规;其次,法律条文虽然会随着社会生活的丰富而不断完善,但也难免存在调控的真空地带,没有办法穷尽一切活动,因而就要求司法从业者善于运用法律法规,做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后,不同的案件细节千差万别,法律条文单一固定,有时还存在僵化和不明确的现象,为使所有案件都尽善尽美地得到公正审判,必须加强司法从业者的业务能力,提高司法从业者的法律素养,不断深化其对法律规范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运用,从而在案件审判过程中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操作。

4.3. 司法保护力度,维护实质平等

通过分析各种婚姻家庭案件可以发现,当前我国在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障和维护中主观上最大的绊脚石是,大多数女性本身并非十分了解婚姻家庭法的相关法律知识,当婚姻关系出现问题时,无法第一时间拿起法律的武器保卫自己在婚姻关系中的各项合法权益。更有甚者,有些女性因为全职照顾家庭,丧失独立的经济能力,沦为男性的附庸,在婚姻关系发生变故时根本无力应对。例如,男性一方离婚时以自己出资购房为理由,要求女方净身出户,而女方若由于缺少法律意识,则无法替自己争取合法权益,只能忍气吞声,眼睁睁看着自己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却无法阻止。为此,必须积极作为,围绕保护女性婚姻财产权益展开行动,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和开展相关主题教育,充分党、政、工各职能部门的宣传作用,同时在群众身边创建宣传阵地,走近群众大力宣传,实现多个渠道同步开展工作。在宣传过程中既要通过传统方式,如广播、电视、论坛、讲座、热线电话等,又要创新宣传工作的理念和思路,善于利用新兴媒体和大数据,如进行网上互动答疑,开设网络直播,推送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力争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培养女性独立自主的精神,以达到提高女性法律素养、加强女性法制教育和引导的目的,以此来唤醒广大女性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让女性在婚姻中能意识到并且积极争取、正确使用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困境也可以有能力、有勇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维护自己在婚姻中的尊严与合法地位。与此同时,还应当建立相应的行政干预和救济机制,重视女性身边的组织,诸如工作单位、社区、各类女性权益保护组织等,发挥他们最直接最有效的力量,充分发挥其帮扶作用,将女性婚姻财产权益保护落到深处、落到实处。

5. 结语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出台以来,我国对女性财产权益问题的重视更上一层楼,因其能对当下存在的形形色色的婚姻家庭问题的有效解决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支撑,继而能从法律层面、司法层面采取措施对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发挥作用。不过,在司法实践中研究还存在些许问题,导致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显得势弱,仍存在实质不公的现象,难以实实在在地充分发挥应有作用。对此,本文正是以婚前按揭购房为切入口,探析女性在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益,希冀应在总结现有立法及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的做法,在秉持实质公平和适度倾斜原则的基础之上,切实保护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以此推动男女在婚姻关系中的实质平等。同时也将有利于进一步探索《民法典》规范的合理化解释和适用,体现我国《民法典》对婚姻关系中的女性财产权益的特殊关怀与保障。

NOTES

1例如,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吉中民一终字第10号“上诉人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的裁判理由部分:“位于吉林市鸿博锦绣花园小区38号楼3单元601号房屋系原告婚前购买,首付款由原告支付,现登记在原告名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房屋归原告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原告一方的个人债务。原、被告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原告对被告进行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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