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促进法视角下离异家庭教育探讨
Discussion on Divorced Family Educ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DOI: 10.12677/OJLS.2024.121018, PDF, HTML, XML, 下载: 167  浏览: 305 
作者: 褚 婕, 郑礼平:宁波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浙江 宁波
关键词: 《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单亲家庭教育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Minor Single Parent Family Education
摘要: 《家庭教育促进法》指明了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监护人,在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教育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家庭教育一直在我国备受重视。可近年来,离婚率的攀升使得家庭结构失衡、家庭教育能力失灵,直接影响到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明确了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和家庭教育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义务等方面内容,包括离异家庭。同时《家庭教育促进法》中的政府指导和主动干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比较具有鲜明特征的一环。本文通过对单亲父母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社会扶助、政府介入等措施探讨来提升单亲家庭子女的接受家庭教育的权益。
Abstract: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specifies that parents, as the primary guardians of minors, play a dominant role in the enforcement of child discipline against minors. The child discipline has always been highly valued in our country. However, in recent years, the rising divorce rate makes the family structure imbalance, child discipline failure, directly affecting the interests of minor children.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clarifies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on the child discipline of minors and the legal obligations of family educators, including divorced families. At the same time, Family Education Promotion Law in the government guidance and active intervention, is the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ism, more distinctive features of a link. This article explores measures to enhance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hildren from single-parent families by providing child discipline guidance, social assistance and government intervention to single-parent child discipline.
文章引用:褚婕, 郑礼平. 家庭教育促进法视角下离异家庭教育探讨[J]. 法学, 2024, 12(1): 120-12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4.121018

1. 引言

1.1. 研究背景

2022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标志着家庭拥有社会最小的育人组织功能在我国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纵观中国的家庭教育发展史,家庭教育自古以来就极为重要:“修身”、“齐家”、“平天下”,具体的诠释了家庭教育的价值诉求。但是近年来频繁出现了“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等现象,不仅关系个人发展成长,更是事关国家利益。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家庭是人生的第一个课堂,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孩子们从牙牙学语起就开始接受家教,有什么样的家教,就有什么样的人 [1] 。”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家庭教育也进入立法时代,《家庭教育促进法》的落地,提高了家庭教育的地位,使家庭教育从“家事”上升为“国事”,同时也更加具体明确了父母在家中的教育职责。

1.2. 研究意义

1.2.1. 家庭教育成为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基点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陈鹤琴先生在《家庭教育》中写道:“至于(一个人)知识丰富与否、思想发展与否、良好习惯之养成与否、家庭教育实应负完全的责任。”家庭教育不仅奠定了个体成长成才的底色,更是关系到家风和社会风气养成以及民族文明的传承。这同时也表明了家庭教育的双层次含义:第一是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的终生的影响;第二是家庭教育的成败与国家的兴衰息息相关。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强调“家庭的前途命运同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紧密相连” [2] ,由此可见家庭教育在推动社会和谐、民族进步、国家发展中发挥的巨大功效。因此,需深入研究和完善家庭教育,将其育人功能发挥到最大。

1.2.2. 家庭教育日益上升为国家战略

《辞海》中对“家庭教育”的诠释:“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其他年长者在家庭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教育 [3] 。”这是从狭义的方面限制了家庭教育的施教者、家庭教育的受教者和家庭教育的中介。家庭教育原本是一种私人教育,是最具私密性的教育类型。但随着社会的变迁以及教育理念的多元化改革与发展,新时代的家庭教育理念、性质、功能等产生了重大变化,家庭教育不再是“一家之事”。《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表明了家庭教育已由“小事”、“家事”上升为“国事”,意味着政府主动介入家庭教育这一私人领域,不仅是为了提供帮助与指导给那些无法适应新时代家庭教育需求的家庭教育者,实现家庭子女个性化和社会化成长的育人目标,更是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家庭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保障教育整体质量和中国共产党以人民为中心的教育理念的落地。

2. 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

纵观我国当代家庭教育的发展与变迁(1949~至今),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不断加快。1950年的第一部社会主义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为我国家庭家庭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家长教育未成年人的权利和义务;1996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点明要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子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使得家庭、学校、社会协调配合;2010年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成为我国首份国家层面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5年教育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充分阐述了家庭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地位和支持家庭教育社会支持网格形成。尽管国家对家庭教育已经有了相关的政策指导指引,但仍未形成专门的家庭教育法。直到2021年全国性家庭教育法提上立法日程到2022年《家庭家育促进法》的正式出台,意味着我国家庭教育正式纳入国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法治化管理轨道。《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也已将家庭教育全面纳入国家教育整体现代化体系之中,力求多维度、多层次、多渠道来配合家庭教育实施。由此可见,家庭教育是我国扎实推动教育强国建设,以中国是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最伟大复兴的基础性工程。

3. 离异家庭教育现状

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的引起家庭结构变化。21世纪离婚率的不断增长,导致完整家庭结构不断崩解,稳定的家庭教育“三角形”结构失衡,离异单亲家庭数量随着离婚率增加而随之上涨。根据《中国婚姻家庭报告2022版》的发布,2000~2020年全国结婚率数据呈“先升后降”趋势。2020年结婚率5.8%相比2013年最高点9.9%下降了4.1%。与此同时,离婚率则从2000年0.96%上升至2020年3.1%,最高点2019年3.40%相比最低点2002年0.9%,飙升近4倍 [4] 。婚姻关系的解体致使家庭教育在其完整性上发生了转变,由原来的常态家庭教育转变为非常态家庭教育。现如今离婚的话题似乎已经跳出了“沉重话题”的牢笼,但随之而来的子女教育问题却格外突出。家庭教育功能的失灵会使长期处于这样环境中子女在人格形成和习惯养成时偏离合理正常的发展轨道,在社会交往互动过程中对他人、社会和国家产生负效应 [5] 。

3.1. 间接抚养人家庭教育权名存实亡

夫妻关系解体,除去物质上的合理分割,最重要的是子女教育教养协调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中虽指明了离婚后父母双方对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抚养费的分担和探望权的行使,但对间接抚养人教育子女的具体的内容、模式和目的等权利和义务都未给出明确导向。直接抚养人的权利时常处于“一人独大”的境地,直接拍板决定子女的各项大小事务,架空、剥夺间接抚养人的家庭教育权。同时他们还有拒不配合、阻碍间接抚养人行使探望和躲藏子女的情况时常存在。为逞一时心里之快而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牺牲品,使子女只能获得单方面的家庭教育权。甚至有些父母离婚后,未获得抚养权一方的父或母直接用抚养费来代替家庭教育,子女的家庭教育天平完全失衡。最坏的情况,间接抚养人既不交付抚养费,也不探望子女,不仅迫使抚养者独自承受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而且对子女的家庭教育也沦为空谈。

3.2. 离异子女多重问题频发

稳定的家庭结构有利于家庭教育功能的良好发挥。而离婚触发家庭结构失衡进而带来的家庭教育功能失调,直接影响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家庭结构与家庭功能以及未成年人犯罪的关系上,家庭结构的破裂对子女的影响是巨大的,历来被视为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6] 。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直接原因仍然是家庭功能的缺失而非结构的不健全 [7] 。一些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缺失、监护不力。2018年至2022年9月,未成年人脱离家庭后实施犯罪占未成年人犯罪的48% [8] 。与此同时,离异家庭的经济功能、情感功能或是社会化功能等残缺都会直接影响家庭教育的实效,未成年人易形成自卑、孤僻、社交困难等障碍,增加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概率。

3.3. “双减”政策后单亲家庭教育压力倍增

2021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简称“双减”) [9] ,旨在让中小学生的教育生活回归常态,走向科学化,力求教育增智提效,培养全面发展的综合型人才。校外培训机构的削减更进一步凸显了家庭教育的作用。但该政策让本就独自抚养子女而缺少精力去辅导孩子或者教育素质不足而无法辅导孩子的单亲家长双倍增加了隐性焦虑:校外空余时间该如何安排子女的学习、自身工作繁忙如何抽出时间进行更好的陪伴等,在离异家庭中一个人教育显得更加力不从心。而《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重要使命就是做所有家长教育的引路人,让家长做教育的明白人:子女的学习教育不能局限于成绩,父母也不能做子女教育上的“甩手掌柜”而忽视自身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父或母更应发展子女综合性素质,应关注子女的心理问题、加强教育指导,培养其坚韧品格。同时也让家庭教育从边缘化走向中心,不仅凸显了家庭教育的价值,也增加了家校合作可能性 [10] 。

4. 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的离异家庭教育落实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使家庭教育纳入了家庭教育的管理体系,同时“促进”二字不仅体现出国家对于家庭教育自身规律和私有性的尊重,更重要的是凸显出《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各种类型家庭家长的赋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专业指导,既做好了家长的亲职教育工作,又为其带娃提供了科学指引,将现代法治渗透到传统家庭教育中。

4.1. 离异家庭教育更需遵循教育规律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一章总则中点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第三章国家支持中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畅通学校家庭沟通渠道,推进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11] 。自从“双减”政策出台后,很好解决了学生学业过重这一顽疾。但是“双减”并不是调节当前教育内卷环境下的“万金油”,不仅错位的家校关系需要调节,焦虑的家庭教育氛围也需缓和。双减后的单亲家庭父母更需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纲,关爱子女,提高其综合素质,跳出“唯分数论”的怪圈;同时单亲家庭教育的父母不可怀有亏欠而对子女过分溺爱的心理,要教导子女勇敢面对人生路上的挫折,面对困难迎头直上;其次,更应重视培养子女的创新能力,这是传统家庭教育向现代家庭教育转变的重要特点。现在家庭子女已不再是单向的知识的吸收者,更是知识、智慧的应用者、创造者和更新者以适应现在社会信息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单亲家庭在培养人格健全和独立自主的未来公民的道路上也不能落伍。

4.2. 父母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八条指出,父母双方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共同责任。父母或视具体情况而定的法定监护人对儿童的养育和发展负有首要责任。儿童的最大利益将是他们主要关心的事。《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21~2030年)》儿童与家庭中指出要发挥家庭立德树人第一所学校作用,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落实抚养、教育、保护责任,树立科学育儿理念,掌握运用科学育儿方法。《家庭教育促进法》二十条更加具体指出,离异父母也应相互配合完成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不可疏于懈怠,两者应通力合作,即使分开也应协商共同家庭教育责任。物理上的空间分离必然会减少对亲子的陪伴时间。作为间接抚养人的父或母,应多抽出时间加强与孩子的沟通交流,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接班人;确实存在时间距离空间上的不便时,也应当利用现代通讯进行弥补。而直接抚养人更应身体力行,加强亲子陪伴,不可因离婚等因素的影响把子女“甩锅”给家中长辈。中国教育学会家庭教育专业委员会曾经进行过中国城市家庭教养中的祖辈参与问题调查,结果显示,有近八成的家庭是祖辈参与教养的。其中幼儿园前为77.7%,幼儿园期间是72.9%,到小学阶段仍占60.1%,农村祖辈教养更是高达90%以上 [12] 。近代著名教育家蔡元培先生指出:“养子教子,父母之第一本务也 [13] 。”隔代教育的经验不可置疑较为丰富,但离异家庭子女相较于家庭结构完整孩子更加需要父母的心灵上的宽慰、身体上的陪伴,父母更需起到优先教育的原则,不可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主动逃避身为父母的家庭教育责任。

4.3. 提供完备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国家和社会需要帮助离异家庭父母,应主动发现问题,主动对不合格的家庭教育中的父母为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公共服务,而非被动等待咨询。《家庭教育促进法》考虑我国广大家庭在家庭教育理念、能力方面普遍不足 [14] ,家庭结构完整时家庭教育也难免存在缺陷,父母分开后关于家庭教育问题更是棘手。《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章中提及人民政府可开设公益家庭教育平台和服务热线,通过网络提供家庭指导服务鼓励企业支持家庭教育,政府还可以鼓励企业为离异家庭提供灵活的工作安排和家庭支持政策,帮助离异父母更好地平衡工作与家庭教育的需求;县级地方政府应组织建立专门的家庭教育指导师资队伍,招募志愿者参与家庭的教育指导服务或是设立离异家庭支持网络,主动为离异家庭提供信息咨询、心理辅导等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在育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辖区内的社区作为家庭教育治理的“最后一公里”,是家庭教育完成的基石。社区作为政府和群众相互联系的神经末梢,在基层应及时感知辖区范围内离异家庭教育出现异动的情况,及时通过多种渠道展开家庭教育的指导服务工作,根据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服务,例如开展家庭教育宣传活动:如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加强对离异家庭教育的宣传和推广,向父母传递正确的教育理念和方法。有时由于社区、基层政府存在消息滞后等因素,离异单亲父母也可以主动寻求专业人士专业支持,帮助和指导:可以咨询心理咨询师、家庭教育专家或婚姻辅导师等,获取专业的建议和支持。《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中各中小学、社会育人组织也应对离异家庭子女多加进行关注,进行关心与疏导,及时与其家长进行沟通,调整教育模式并对其家长提供相关的公益性指导服务。

4.4. 融入政府的指导与监管

随着《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国家这只“有形的手”进入到了家庭教育领地。《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九条写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对父母在家庭教育出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训诫,并且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有学者指出立法干预家庭教育不是干涉父母的教育自由,而是为国家干预提供明确的规范依据 [15] 。《家庭教育促进法》未具体罗列出父母违法《家庭教育促进法》而实行的惩罚性措施,是一部柔性法律。同时国家也未对进行干涉的家庭教育的范围给出明确划分。国家主要是通过《家庭教育促进法》来向家庭教育者传达其价值引领和规范其教育行为,起到指引、教育等作用。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两委会、学校等机构可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以及督促协助拒不执行判决之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也可以予以训诫和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6] 。淮安清江浦区法院就曾发出全国法院首份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案例中的父母离婚后将婚生子女违法送人,没有尽到对孩子抚养监护并实施家庭教育的法定义务,法院知晓情况后,责令这两位不合格的家长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遂向这对离异父母发出《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决定书》,并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接受专业指导。同时也要监督间接抚养人及时、足量交付抚养费和完成自己对子女的家庭教育责任。

5. 结语

做父母是任何家庭的必修课,离婚仅代表父母物理层面上的分离,而亲子关系是永续存在。抚养和教育子女是每个家庭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心理学家阿德勒有句至理名言:“幸福的人用童年治愈一生,不幸的人用一生治愈童年。”这句话深刻地解析了成长过程对于一个人的影响有多重要。离异家庭由于情况存在的特殊性,肩上的担子更加重,需要有加倍的责任心和耐心给子女创造一个温暖和谐、安全健康的家庭成长环境。父母各方需以《家庭劳动促进法》的总纲为指引,做好家庭教育教育的责任主体,同时与社会、学校、政府形成合力,共同保障离异单亲家庭中孩子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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