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在中小学校园中的欺凌案件层出不穷,各种欺凌行为及对受害学生的损害令人触目惊心。面对这一现象,人们不仅反思出现原因及治理途径。对校园欺凌行为治理研究时,学校作为第一处理人探究学校层面的治理途径是必须进行的,同时家庭和父母的因素也不容忽视,仅仅依靠父母引导,学校教育是不够的,必须在法律层面加强对其的治理,探索法律视角下解决校园欺凌的途径,构建常态化治理体系,才能实现对校园欺凌现象的高效治理。
2. 校园欺凌的概述
2.1. 校园欺凌的概念
关于校园欺凌的定义各有不同,但其本质却不尽相同。章星月指出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内以及上学路上和放学路上的,由校内人员或校外人员对学生及教师所实施的对人身、财产、心理造成了一定侵害且具有持续性影响的损害结果的暴力行为;邓达奇、戴航宁提出校园欺凌需要从主体(排除师生关系)、行为层面(身体和精神)、结果意义(危害极大)方面界定校园欺凌的定义。由此可见,校园欺凌就是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 [1] 。
2.2. 校园欺凌的特征
1) 欺凌行为具有延续性和反复性。欺凌行为在一般情况下可能是有组织、有预谋、有步骤的,也可能是随机性的,但一旦开始后往往具有延续性。
2) 欺凌具有不易察觉性。欺凌行为往往在有意不让师长知晓的情况下进行,且多发生于厕所,楼梯拐角,操场和上下学的路上,难以发现。
3) 欺凌行为具有极大危害性。延续性和反复性的欺凌行为会对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危害,尤其是对受害者的心理,使其丧失与人交际的能力,产生心理疾病。除对受害者造成伤害之外,也会使欺凌行为的旁观者产生恐慌,焦虑紧张心理,影响其心理健康和正常学习。欺凌行为更会破坏教学秩序,迟滞学生学习,对于教育建设产生严重破坏。
4) 校园欺凌呈现出帮派化趋势。欺凌行为的实施者多与社会人员关系密切,一方面是出于自身的自尊心和优越感,另一方面是自我保护的需要。这就使校园欺凌更易发生,难于治理。
2.3. 校园欺凌的危害
1) 对于被害人层面,施暴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精神、心理和社会健康均将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出于对施暴者行为的恐惧,使得受害者往往在学校很难专注于自己的学习,并且一些受害者可能会因缺乏安全感导致旷课甚至是退学,影响学习成绩。另一方面,还有一小部分受害者会成为日后暴力的犯罪者。
2) 对于行为人本身,校园欺凌行为在伤害受害者的同时也会危及行为人本身。施暴者在成年后更容易出现行为问题,如酗酒,虐待等,走向犯罪道路的概率也会更大。
3) 在旁观者层面,调查显示,相较于遭受欺凌的受害者,欺凌的旁观者会更容易在日后产生心理问题,比如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也会更有可能酗酒或者滥用麻醉物质。旁观欺凌也会影响到学习,目击者可能会旷课,甚至辍学。
4) 在学校层面,校园欺凌对于学校的教育管理也提出巨大的挑战,破坏教学秩序,降低教育质量,影响学生正常身心发展,长此以往更会迟滞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的教育建设。
3. 当前我国校园欺凌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在2020年召开的全国两会中,校园欺凌这一问题毫无疑问地成为各代表委员重点讨论的焦点。其中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校园欺凌应单独立法的建议。该代表认为,多数校园欺凌现象性质极其恶劣,但所造成的伤害后果却并没有到达人员在伤残认定标准中如果为轻伤或是重伤“量”的规范要求,不能对其实施相应的惩罚。鉴于此,制定校园欺凌专项法律的同时更要细化惩治“量”的标准,不能使其模糊难以确定。
一般来说,某种程度上所有成文的法律都是完善的,所以它能适用于解决社会问题,但所有的法律同时又是欠缺的,所以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只能事后补救。这显然不符合校园欺凌治理的紧迫性,不能及时、准确的预防和治理校园欺凌。
3.1. 欺凌行为难以界定
2017年12月,教育部联合其他11个部门出台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称《方案》),以官方文件的形式明确了校园欺凌的概念,为校园欺凌的认定在概念上提供了基础 [2] 。
《方案》指出:“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3] 这一概念的明确使得校园欺凌与校园暴力区别开来。与单纯以殴打、虐待等暴力手段针对肢体实施的欺辱行为相较,欺凌行为将语言和网络也包含进手段中,提高了保护力度,更有利于实现对欺凌行为的有效认定。但由于欺凌行为具有隐蔽性的特点,往往发生于师长难以发生的隐蔽地点,不易为人察觉1。同时,当前未成年人心智发育较成熟,熟知如何避免事后追究,在实施欺凌行为时,多使用精神折磨,心理折磨的方式而不会采用直接侵害身体等具有明显性的方式。
这就导致欺凌行为的定义虽已明确,但在如何准确认定上却存在较多问题。
3.2. 法律规制的“滞后性”,导致损害难以弥补
校园欺凌行为虽然发生于学校这相对独立和封闭的空间内,但其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却是深远而多元的1。一方面,对于被害人层面,施暴行为对被害人的身体、精神、心理和社会健康均将带来一定的负面作用。出于对施暴者行为的恐惧,使得受害者往往在学校很难专注于自己的学习,并且一些受害者可能会因缺乏安全感导致旷课甚至是退学,影响学习成绩。另一方面,还有一小部分受害者会成为日后暴力的犯罪者。另一方面,对于行为人本身,校园欺凌行为在伤害受害者的同时也会危及行为人本身。施暴者在成年后更容易出现行为问题,如酗酒,虐待等,走向犯罪道路的概率也会更大。
最后,在旁观者层面,相较于遭受欺凌的受害者,欺凌的旁观者会更容易在日后产生心理问题,比如患有抑郁症和焦虑症;也会更有可能酗酒或者滥用麻醉物质。
校园欺凌行为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其在运用法律规制时,必须要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即具有损害后果。但在欺凌案件中,损害后果是否发生、损害后果的认定标准等众多问题的界定难度较大。如前所述,损害后果的发生并不都具有当时性,尤其对于心理和精神层面的损害。同时,法律虽可以对身体损害进行认定,对施暴者进行惩罚,但受害者在心理和精神所受损害却是不可弥补的。
3.3. 欺凌行为的治理碎片化、零散化
目前对欺凌行为的治理主要来源于学校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学校作为欺凌行为发生后的第一处理人,其处理方式往往具有缓和性和教育性,对于欺凌行为往往采用说教批评的方式,未能有效进行规制。同时,受限于欺凌行为的随时性,学校对于欺凌行为的治理也缺乏长久有效的治理机制。而在法律层面,需要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符合适用条件的欺凌行为,无法做到精确规制。对于法律的适用缺乏体系化运用,处理方式有时轻重不匀。
3.4. 校园欺凌的成因
一切的社会现象都应该有其自身产生、发展的规律和历史,如果我们抛开了这种历史之间的关系,那么,所有的社会法律现象都是无法获得正确的规律性理解和把握。校园欺凌这一现象自兴办学校开展教育以来就存在日久,愈演愈烈,尤其是在基础教育阶段。只有充分了解其产生原因,才能在对其进行治理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对症下药。
其产生因素主要几个方面:一是家庭方面,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个老师,家庭教育对其日后在社会中的所作所为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如何对待孩子以及如何处理问题、社会关系等都会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有的家长过分看重成绩,认为成绩就是一切,却不关心孩子其他方面的问题,任其放任自流;有的家长在孩子面前经常用暴力解决问题并且辱骂他人,倡导以暴制暴,以牙还牙;而有的家长过分溺爱孩子,让孩子形成一种以自我为主的心里和习惯,不把尊重别人当成基本礼貌,而把使唤、侮辱、歧视别人当成常态。这些错误的家庭教育方法都会对孩子的心理和行为形成引导,成为校园欺凌的原因之一。二是学校方面,当前多数学校应试教育盛行,过于注重成绩而忽视学生的心理健康。部分老师漠视学生身心健康,尤其是对成绩处于下游的学生具有偏见,侮辱人格,甚至体罚都习以为常,使其对于上课学习产生恐惧、抗拒心态。更为严重的还会造成青少年心理扭曲,对其他人产生报复心理,诱发暴力伤人事件。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以及监管和安保机制不完善,是校园欺凌发生的关键因素 [4] 。由于大多数学校缺乏法制教育,学生对于行为的后果没有充分认识,很多校园欺凌的实施者认为的后果只是批评、记过、写检讨,这些对于校园欺凌的有效治理根本就不值一提。更有甚者,学校只是充当和事佬角色,崇尚息事宁人,避免对学校整体产生负面影响。三是青少年自身方面。鉴于在中小学教育阶段,青少年心智发育尚显稚嫩、经验不足,缺乏对于遵守规则的理解,存有强烈的逆反心理且具有强烈的攀比心态和嫉妒心态,加之个别本身所表现的自尊心和嫉妒心作祟。在学校中,容易对老师和周围同学的批评产生不满,从而产生报复心理,直至校园欺凌。更有甚者,仅是因为个别青少年心理扭曲,以欺凌别人作为乐趣。四是社会方面。在科技日新月异,智能手机的出现改变了所有人的生活习惯,包括教学方式。而凡事有利有弊,在创新了教学方式,实现了远程授课,线上教育的新型教育方法之外,青少年却更容易面对充满各种新鲜感和诱惑的世界。网络上参差不齐,充斥着各种暴力、色情的内容和错误的观念,这些对于尚缺乏判断能力的青少年无疑是一种不正确的引导。当前青少年沉迷于手机,与同龄人相处的时间短,不会处理人际关系,在与同龄人相处时受其他同龄人和网络的影响,充满攻击性,成为校园欺凌的又一原因。
4. 校园欺凌法律治理的措施
4.1. 明确欺凌行为的认定标准
校园欺凌的治理,要先明确某一行为是否构成欺凌行为。我国在《方案》中已经对校园欺凌的定义进行了阐述,但就如何认定是否构成欺凌行为缺乏明确的法律标准。
校园欺凌依据现有定义有着不同的表现方式,例如网络欺凌、肢体欺凌、言语欺凌等,所以应根据不同的行为类型划定不同的认定标准。相较于言语及网络欺凌,肢体欺凌具有直接性、显著性,以对受害人的身体及健康造成破坏为主要损害后果,同时也是众多欺凌事件中最多的行为类型。而网络及言语欺凌往往更多地具有间接性、抽象性,以侮辱他人的名誉权,影响社会对他人的评价为主要特征,在认定上更具难度。因此,对于欺凌行为的认定,因欺凌行为具有不同的行为类型,所以对其认定可以针对不同的行为类型在法律上设定不同的标准,从而实现准确认定,更为实施欺凌行为的青少年群体提供法律后果的预测,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
4.2. 以“事前预防”代替“事后救济”
校园欺凌的成因具有多方面性,其中最主要的两大方面便是家庭和学校方面。首先,家庭作为青少年行为潜移默化形成的起源地,父母的观念和行为也在无时无刻影响着青少年心理和行为的养成。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应自觉承担起教育责任,在面对问题时,以身作则,促进青少年正确价值观的形成。对青少年在平常生活中的错误行为进行教育,而非不以为然,使其明白行为与代价相连,使青少年形成责任意识。其次,学校是青少年学习的主要阵地,应加强校园欺凌的宣传教育和构建完善系统的欺凌预防机制。学校应设置专门防范欺凌部门,建立防控小组,以相关领导作为牵头人,明确内部各成员的责任,对校园欺凌隐瞒不报或处理不当者进行通报批评和惩罚。另外畅通举报渠道,加强校园巡逻,在设立热线电话的同时规定值班制度,欺凌行为往往发生于夜间,若非如此,则欺凌行为难以有效发现。
法律对于校园欺凌的规制往往采用事后补救的方式,以损害结果作为基础,以是否存在情节特别严重的侵害行为进行判断。事后补救的方式虽可达到规制校园欺凌的效果,但一方面法律的“滞后性”导致即使事后进行补救,对受害人的伤害也是不可弥补的;另一方面,青少年群体不同于一般的责任主体,对其的规制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才能符合我国基本的法治理念。因此,对于校园欺凌的治理,应以“事先预防”代替“事后救济”。
4.3. 在法律层面形成体系化治理
校园虽是书香学府,却也不是法外之地。校园欺凌发生之后,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对事情作出及时有效处理,同时学校、父母等要进行充分的思考,即校园欺凌出现的原因以及是否要采取适时的预防手段。
我们一方面要注重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引导,使校园欺凌从根本上消除,另一方面也要明确欺凌行为的后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法律法规真正融于校园管理规章制度中,及时补救和减少校园欺凌的出现 [5] 。
为进一步把校园欺凌事件消除在萌芽阶段,营造良好的校园氛围,明确不可为的红线。教育部近日在官网就校园欺凌提案作出回复称,将推进从法律层面建设校园欺凌防控机制,将学生欺凌防治相关内容纳入《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之中。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中明确了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责任,即民事侵权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在民事领域为校园欺凌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补救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为受害者要求欺凌者监护人和学校承担民事责任提供保障。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款或拘留,在行政法层面明确了校园欺凌行为对他人产生伤害时的治安处罚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任何公民违反社会秩序都要承担行政责任。对于行为人实施的校园欺凌这一违法行为,虽超出民法调整范围却又未达刑事违法的程度上也同样适用,以此实现对校园欺凌的有效治理。
《刑法》中同样也规定了对他人造成严重伤害的刑事责任。刑事责任作为我国制裁力,强制力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其责任的确定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校园欺凌在刑法层面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欺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由于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率呈现升高趋势,但责任的追究却与法律规定的年龄脱节,所以特别情况下下调刑事责任年龄。这一调整对于校园欺凌的法律治理提供了最终的保障,使校园欺凌得到在法律层面得到全方位的依据。
5. 结语
教育是国之大计,我国投入大量财力、物力、人力建设各个教育阶段的学校,已连续七年占GDP总量的4%以上,对其重视可见一斑。
中小学教育阶段是青少年心智、道德观念、性格养成的重要时期,而中小学校园时期是学生夯实基础,养成良好心性的关键时期。校园欺凌这一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教育质量高层次高质量发展的不容忽视的障碍。校园欺凌不只是学校中的违规行为,严重者还会构成犯罪行为,影响极其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校园欺凌在教育发展史的长河中从不缺席,在今后的教育发展过程中我们要想使其成为真正的历史,就要明确法律在这一问题中的地位,让法律成为根治校园欺凌的主要手段。只有这样,才会使法律所确立的正义、秩序、公平等价值准则得到真正保护。
NOTES
1邓达奇, 戴航宁. 我国校园欺凌的治理体系研究——“伦理 + 法治”的分析框架[J]. 深圳社会科学, 2020(4): 11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