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国家自主性”是于二十世纪70年代活跃起来的概念,当时代表工具主义国家理论的米利班德和代表结构主义国家理论的普兰查斯展开争论,即名噪一时的“米利班德–普兰查斯之争”,而争论的落脚点最终回归到国家自主性这个问题上,随即引发了西方学界关于国家自主性的多维度思考,而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自然也成为争论的焦点之一。关于国家自主性的讨论深刻影响了埃尔斯特,在对国家自主性论题探讨的过程中,埃尔斯特用分析的视角解构并重构了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不同于其他的西方马克思主义学派,埃尔斯特没有过多地修正马克思主义的理论观点,更多的是对马克思主义理论展开分析,以此来深度解读马克思主义,也正是因为这样,埃尔斯特同他所代表的“分析马克思”学派是更接近传统马克思主义的。
2. 重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缘由:埃尔斯特的两个质疑
“国家的任务是为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成员所面临的囚徒困境提供一种合作的解决方案,并(作为这一任务的组成部分)防止被统治阶级的成员解决其困境” [1] (p. 386)。埃尔斯特援引“囚徒困境”解读马克思视野内的国家,揭露马克思所理解的国家一方面从根本上代表经济统治阶级的利益,并承担阶级压迫职能;另一方面国家是必要但无奈的产物,同所有的团体一样,统治阶级内部并非绝对的利益一致,会产生程度不同的冲突、对峙和博弈,出于利己倾向的个人行为选择往往会将团体中每一个个体裹挟进自利的漩涡,最终导致阶级损毁,意识到这种不可避免的博弈困境,统治阶级不得不主动选择国家。根据这种理解,国家因统治阶级而生,又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这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普遍性理解,埃尔斯特就此提出对马克思国家观的两项质疑。
首先,“马克思在总体上是否忽视了有利于社会所有成员(尽管可能是不同程度的)国家的任务” [1] (p. 386)。马克思在文本中列举了私人代替国家承建公共事业的例子,“要让资本家把修筑道路当作营业由自己出资经营,就需要有种种不同的条件,所有这些条件都归结为一点:以资本为基础的生产方式已经发展到高度阶段” [1] (p. 22)。并且这项事业对私人资本家有利可图,即以资本为基础的社会生产方式高度发达,资本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投产,并且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本身对于资本家来说是有可观利润的。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还未发展到如此程度的社会中,公共产品尤其是兴建大型公共工程所耗费的巨额资金非私人资本家所能周转,且这时公共产品能给资本家带来的利润仍然微乎其微,因此资本家不会抢夺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职能。“在马克思看来,在一种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所有公共产品都可能由私人来提供” [1] (p. 386)。埃尔斯特对马克思的这一结论提出质疑,他认为这一想法太过理想化,落实到经验层面上,公共产品由私人资本家提供会面临重重阻碍,一方面这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很难为资本家创造预期利润,公共产品的公共性与私人资本家追逐私利之间无法调和;另外,“私人供应也可能导致各种努力的一种浪费的重复(a waste duplication)” [1] (p. 387)。
进一步地,假设上述情形成立,“公共工程摆脱国家而转入由资本本身经营的工程领域” [2] (p. 24),那么此时完成这些工程或者服务是代表私人资本家的利益还是代表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埃尔斯特提出马克思在这个问题上含糊其辞,他对两种答案都有过肯定性的表述,而马克思主义者普遍认可前者,即代表资本家的私人利益。由此,埃尔斯特指正出一处逻辑悖论——如果认为是只代表资本家阶级,那么国家提供的一切服务不是代表资本利益就是依靠资本来完成,这样就得出一个与经验事实完全相反的结论:这些公共事项根本不会立案更无法推进完成,因为这些事物即便代表资本利益,但是它们天然是面向大众、或者成立于大众之中的。也就是说,公共事务与生俱来的性质和我们所假设的性质相抵触,按照我们的假设,公共事务不会发生,即便发生了也无法推进,根本推导不出“公共事务”这个结果,同时也是与现实相违背的,现实中这样的公共事务的确发生了,并且还很多。
其次,马克思对国家在职能上的二重性上有过清晰论述。在社会性的劳动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监督劳动,这种监督劳动具有二重性。一方面,由于一项劳动需要多个劳动者协作完成,监督劳动能使各个相对独立的劳动环节有效串联起来、帮助各环节劳动者进行交流与协作,促进整体劳动快速高效完成。这时的监督劳动同其他劳动环节一样,是“一种生产劳动,是每一种结合的生产方式中必须进行的劳动” [3] 。另一方面,在所有的阶级社会中,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之间是阶级对立关系,以此为基础的劳动过程更需要有监督劳动发挥作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家亲自对劳动者进行监督或者设立专职监工代为看管和监督。马克思在此基础上进行类推,提出专制国家中的政府同私有制生产中的监督劳动一样,既承担公共职能,同时也代表统治阶级的利益维护既有的不平等秩序。
埃尔斯特根据马克思的论述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承担公共事务的国家职能在共产主义社会仍将存在,那时称作“共同体”,那么“共同体”的决定在执行过程中遭遇阻碍时是否需要暴力?埃尔斯特认为虽然马克思没有正面回应这个问题,但是按照他对共产主义基本宗旨的表述,有理由断定在马克思视域内共产主义社会中执行公共事务不需要暴力来协助。那么关于国家的一般定义,即国家究竟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还是一个公共性机构,这两种定义不论是哪种都无法同时适用于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两种社会形态,也不可能存在第三种定义选择,因为阶级性和公共性是绝对对立无法同时并存的。因此,无法给国家下一个一般性的定义。因此,在埃尔斯特看来,马克思主义从阶级利益和公共利益这样一种二元视角下对国家进行定义是存在局限性的。
3. 重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前奏:驳斥工具主义国家理论
埃尔斯特将“国家还原为统治阶级利益”的这类观点概括为国家的工具主义理论,并指出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政治国家的论述完全符合他所说的国家工具主义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对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来说,国家只是一个工具,并不具有其自身的自主性” [1] (p. 394)。马克思主义中有关国家的论述是与阶级、革命伴随完成的,对于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考察大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分别是国家的起源、国家的构成以及国家的本质。
对于国家起源的考察,马克思主义不同于“自然发生论”的国家起源观,后者认为国家是与人类历史一样悠远且未来永恒的存在,摩尔根在人类学方面的研究材料已经让这种“自然发生论”国家起源观不攻自破,历史事实已然表明“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 [4] (p. 190),而马克思在发现历史规律基础上论证出当人类社会进入共产主义阶段后,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国家也将随之消亡,取而代之的是自由人联合体;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也不同于神创论、黑格尔理念论以及社会契约论,而是立足于历史现实,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在前国家时期人类有过三次意义重大的社会分工,分别是畜牧业与农业的分离、手工业的分离和商业的产生,生产分工的出现和不断扩大既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结果,同时又将原始社会的生产力带到更高的水平,生产出来的物质资料已经超出生存需要而出现剩余产品,私有财产的出现和私有制的形成与剩余产品的占有直接相关。在国家产生前,原始社会以血缘为纽带,氏族内部形成并延续着原始民主制,“氏族有议事会,它是氏族的一切成年男女享有平等表决权的民主集会……它是氏族的最高权力机关” [4] (p. 100)。然而,伴随剩余产品的出现,对剩余产品的占有形成了私有财产,相应的私有制也不断发展,最早的剥削阶级出现,氏族内部原有的平衡被打破,出现了利益分化和对立阶级的冲突,而氏族内部延续下来的议事会、氏族酋长等依赖习惯、血缘、威信等旧有的组织方式不能有效解决冲突维持氏族秩序,国家随之产生,因此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它“不仅使正在开始的社会分裂为阶级的现象永久化,而且使有产者阶级剥削无产者阶级的权利以及前者对后者的统治永久化” [4] (p. 123)。
国家的职能是国家阶级性的具象化表现。国家具有对内和对外两方面的职能,这里只讨论国家的内部职能。在阶级社会中,国家的首要内部职能是作为暴力机器维护阶级统治秩序,通过军队、监狱、警察等部门,国家能够运用武力镇压和强制手段维护不平等的阶级剥削秩序,镇压被剥削阶级的反抗;经济职能是国家最重要的职能,国家通过政权力量维护经济基础的稳定和发展,并通过宏观和微观等各种手段组织经济生活、创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社会条件。人类社会进入资本主义发展阶段后,国家发挥经济职能尤为突出。在自由竞争时期,国家通过最小化的干预即扮演好“守夜人”角色给予资本主义经济充分的发展空间,进入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强了干预,二战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凯恩斯主义以促进经济发展。在资本主义爆发经济危机时期,国家的经济职能得到最大程度发挥,通过发行国债、兴建公共工程促进就业,弥合生产与消费之间的巨大鸿沟,缓解危机,维护资本主义统治;国家的文化职能体现为兴办学校、发展教育事业,在传授知识技能的同时,通过教育教化的方式灌输统治阶级思想,培养适合既有阶级秩序的社会成员,通过思想深层的濡化使全体社会成员接受并拥护现存秩序,国家还会形成与之相适应的意识形态,进一步强化统治的合法性;国家还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社会生活,调解社会成员之间的冲突,维持社会秩序。
通过国家起源和国家职能分析可以看出国家的本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确切地说,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 [4] (pp. 186-187)。在私有制尚未成熟前,对剩余产品的占有还没有成为一种观念上的认识,私有现象还处于偶然阶段,阶级还未形成,原始氏族部落成员间在物质利益上没有明显冲突,依靠承袭下来的部落习惯和酋长威望完全可以组织氏族生活并维持社会秩序;但随着生产力发展剩余产品增多,对剩余产品占有逐渐演变为一种普遍的私有现象,并开始从对物的占有扩大到对人的占有,最早的剥削形成,社会开始分化为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这两个阶级的矛盾是根本对立的,且矛盾的愈演愈烈使社会生活趋于崩溃,国家的产生就是通过建立秩序来将社会冲突控制在不致毁灭的程度,从而保证社会的存在和沿续。
国家的本质还体现为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一经产生就是阶级性的,并且代表的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阶级的利益。“它照例是最强大的、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这个阶级借助于国家而在政治上也成为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因而获得了镇压和剥削被压迫阶级的新手段” [4] (p. 188)。国家的权力机关设置和职能构成分别是统治阶级从暴力、经济、政治、文化以及意识形态等各方面确立统治秩序、巩固统治权力的手段。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阶级通过国家机器实行对奴隶的赤裸剥削;进入封建社会,占有最大生产资料的地主阶级建立了一整套符合其阶级利益的政权制度,完成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尽管被剥削阶级对剥削阶级的人身依附已经不存在,但是国家的阶级属性和经济上的剥削实质从根本上没有改变,“现代国家,不管它的形式如何,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 [5] 。而资产阶级让渡给工人阶级的有限民主以及八小时工作制、工人的福利待遇等都是历史上工人阶级多次斗争的结果,从根本上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阶级冲突、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手段,政治国家在根本意义上受统治阶级及其经济基础决定的事实没有改变,“现代的国家政权不过是管理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事务的委员会罢了” [6] 。
埃尔斯特将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概括为工具主义的国家理论,由于马克思文本中多次强调国家相对于阶级和经济基础的从属性,埃尔斯特由此认为马克思即国家工具主义理论缺乏国家自主性的思考,以资本主义国家为例,埃尔斯特认为马克思虽然一直坚持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这一观点,但是在1850年后期文本中马克思的表述在实质意义上出现了“松动”,流露出国家具有自主性这样一种意蕴。“国家在任何一个给定的时刻都不完全是目前这一代资本家的工具,而是资本主义作为一种制度生存的手段。它在原则上不仅会牺牲个别资本家,甚至会牺牲作为一个整体的阶级的短期利益” [1] (p. 395)。可以看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文本中并不否认国家自主性的现实情形,区别在于“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自主性始终具有结构性特征,即始终没有脱离生产方式、社会结构的限制” [7] 。
4. 重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过程:提出国家概念的自主性
埃尔斯特在上述质疑中否定了国家代表统治阶级利益和国家是服务社会全体的公共机构这两种说法,他提出“在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中,主要的问题是,国家是和阶级利益自主相关的还是完全可以还原为它们的” [1] (p. 389),即国家自主性论题。为了使国家自主性成为一个有意义的问题,埃尔斯特提出首先要给定国家的“解释的自主性”,“国家和经济结构在某种意义上必须是截然不同的实体。正如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中那样,在可以提出一种因果的或解释的关联之前,必须确立这种概念上的分离(conceptual separation)” [1] (p. 389)。
把国家从概念的层面上独立出来是探讨其自主性的第一步。然而在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中,国家的概念自主性面临两方面的困境:一是在理论层面,历史唯物主义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及其概念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根据这一决定关系,埃尔斯特认为在所有社会中政治现象是经济结构的组成部分,据此国家在经济结构中已经失去了天然的自主性,既成其部分,那么用部分去解释整体是不成立的,因此用国家去解释什么就无从谈起了。二是在经验层面,历史上有些社会形态中国家的政治权力与经济权力主体是一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以及中国君主专制与中央集权高度强化的时代就是这方面的典型。在这样一种社会形态中,国家兼具政治职能与经济功能,国家成为最大的地主。针对这种特殊的社会形态探讨国家自主性是没有意义的。
针对第一种困境,埃尔斯特不否认“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他认为政治包含在上层建筑中,但这并不影响政治的自主性解释,因为政治既包括宏观的政治制度,也包括具体的政治决策,经济基础决定政体形式和政治制度这是毋庸置疑的,虽然从最根本意义上讲,大大小小的政治决策也是由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但是相比于政治制度,实践中的具体政治决策有着一定的自主性余地。而针对第二种困境,历史经验表明即便在那样一种特殊的国家形态中,经济与政治的重合也并非铁板一块,二者的实际执行主体是不同的,因此国家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政府是最大的土地所有者,但是在实际的分工中,政治家们只专职于政治事业,生产、经济这类活动是由完全不同的人群来负责,例如在古希腊奴隶从事生产劳作,拥有土地的奴隶主并不参与具体生产活动,而是从事政治以及其他非物质生产性的事业,而在中国封建君主专制时期,君主即国家是最大的地主,地主阶级提供生产资料,执掌政权,由农民、佃农从事具体生产。这样一种主体错位和职能分工就导致政治存在不同程度的自主性。
因此,“当国家在其结构和政策不能通过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利益得到解释的时候,具有解释的自主性” [1] (p. 391)。
5. 重构马克思主义国家观的结论:国家自主性的两种理论
在对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分析的过程中,埃尔斯特拒斥了传统马克思主义一以贯之的“工具理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他认为这种工具理论完全将国家置于阶级及其经济基础的附庸地位,忽视了现实中客观存在的国家的自主性。同时,他强调这种绝对的工具主义国家观只存在于马克思早期(19世纪50年代以前)的文本中,随着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各国国情的深入考察,之后的文本中已经出现了肯定国家自主性的倾向。埃尔斯特把他在马克思19世纪50年代以来的政治著作中析出的有关国家自主性论述概括为两种理论,分别是“关于国家的退出理论”和“国家的阶级–平衡理论”,在埃尔斯特那里,这两种理论昭示着马克思主义视域内国家自主性的现实可能。
(一) 关于国家的退出理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批驳圣麦克斯,指出新兴资产阶级与封建专制制度无法相容,在一个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充分的社会中,新兴资产阶级为了进一步创造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条件,他们在经济上取得统治地位后也必然要求政治权力,从而打破旧政权对经济的束缚,推翻君主专制制度。而历史事实表明,资产阶级的确通过革命做过这样的尝试,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程度的欠缺以及现实中的多种历史因素制约,这样的尝试没有取得完全的胜利,当时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等仍然保留了君主。埃尔斯特关于国家自主性的退出理论以此为突破口展开。
在英国,代表贵族寡头的辉格党执着于占有政治权力,而英国的资产阶级同样迫切要求更多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政治条件,在1688年“光荣革命”后,辉格党和资产阶级双方达成妥协,即国家政权和主要官职仍由辉格党占有,资产阶级退出国家政权,但辉格党在执政的过程中需要维护资产阶级利益、颁布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政令,“1831年辉格党人把政治方面的改革刚好进行到不致使资产阶级过分不满的程度;1846年以后他们又把自己的自由贸易措施限制到能替土地贵族挽救尽可能多的特权的地方” [1] (p. 385)。在法国,封建传统更加悠久,资产阶级取得政权的困难更大,马克思指出,在拿破仑时期、复辟时期、路易–菲利普统治时期以及议会共和制时期,尽管当权者极力扩大并巩固自己的权力,但在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冲击下,君主最终成为资产阶级的代言人和资本主义经济的推动者。“只是在第二个波拿巴统治时期,国家才似乎成了完全独立的东西。和市民社会比起来,国家机器已经大大地巩固了自己的地位” [8] (p. 216)。
从以上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关于国家的退出理论指的是政治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制度性妥协和权力的有限让渡。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可能基于以下原因选择“退居幕后”:1) 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资产阶级天然具有逐利性,进入政治要付出一定的机会成本,并且从事政治事业需要耗费大量的个人精力和时间,时间在资产阶级那里可以最大限度地转化为经济利益,因此资产阶级更倾向于花费时间专注于自己的经济事业。2) 对权力的克制。资产阶级的一部分成员认为政治是一项极为专业的工作,经济上的熟稔并不意味着政治能力的合格,如果由非专业的社会成员参与政治事务、行使政治权力、形成政治决策,可能会造成危害资产阶级经济事业及其阶级利益的恶劣后果。此外,资产阶级还考虑到经济与政治重合的庞大权力会导致腐败、滥用,陷入自我毁灭的泥淖,因此要将政治权力独立出去,作为对经济权力的制衡。3) 转嫁社会矛盾。掌权者会成为矛盾的焦点,为了避免工人阶级不断将矛头指向资产阶级,资产阶级希望通过让渡政治权力来把工人阶级的不满和攻击转移到政府以及当权者身上,从而更好地保护本阶级的利益不受侵扰。不管资产阶级出于哪种考虑放弃政治权力,归根结底是从自身利益出发,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和实质统治创造有利条件。但也正是因为这些考虑,弱化了经济对政治和资产阶级对国家的直接控制,为国家自主性创造了更大的空间。
(二) 国家的阶级–平衡理论
上述退出理论中国家自主性得以可能是基于一个共同的条件:既有政权只面临来自一方的挑战,代表着旧传统的贵族阶级统治受到新兴资产阶级发起的权力挑战,但这并不否定其他阶级的存在,例如同时期与贵族、资产阶级并存的还有工人阶级,但由于资本主义经济仍处于发展初期,资产阶级的力量还不能彻底战胜贵族势力,工人阶级夺得政权的可能性则更加渺茫。因此,真正能够参与政权争夺的只有贵族和资产阶级,当双方就权力–利益交换达成一致后,制度性的妥协得以形成,资产阶级在形式上退出国家权力,以丢掉王冠为代价充实了自己的钱袋。而在国家的阶级–平衡理论中,条件恰恰相反,只有存在多个力量相当的阶级,并且它们任何一方都无法彻底战胜其他方,且这些不同力量集团彼此也很难达成妥协,只有在这种势均力敌的情况下,已有的国家政权才能够获得独立性。
德国的国家自主性符合阶级–平衡理论。在德国,由于资产阶级及其经济的发展程度还远远逊色于英国法国,封建势力在这里还有着顽强的生命力,并且没有哪一种阶级力量发展到能足以压倒对方,于是德国社会在很大程度上呈现为由多种力量拼凑起来的混合体,因此德国不存在类似英国法国那种资产阶级和贵族的较量与妥协,“由此产生的必然结果是,在德国以最畸形的、半家长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君主专制的时代里,由于分工而取得了对公共利益的管理权的特殊领域,获得了异乎寻常的、在现代官僚政治中更为加强的独立性” [9] 。
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中,国家维持其独立性的手段可以概括为“制衡”和“利益倾斜”。一方面,国家要保持另外两种或多种阶级力量处于对抗状态,如果另外两种力量联合起来,那么既有的政权会面临很大威胁,与此同时,国家还要把它们的冲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在冲突中一方吞并另一方,导致力量失衡。总之,国家要在维持它们对抗的同时,还要控制这种对抗,在这种条件下,国家能够争取极大的自主性。除此之外,国家要对其他的阶级制造利益倾斜的假象,一方面,国家“声称它以破坏议会制度,从而破坏政府对有产阶级的公开屈从状况而拯救了工人阶级,同时它声称它以支持有产阶级对工人阶级的经济统治而拯救了有产阶级” [1] (p. 409)。即通过向每一方传递利益倾斜的意愿从而赢得对方的支持,最终赢得全部阶级的支持,为自己的统治争取到更大的合法性和自主性。
6. 余论
埃尔斯特论证国家自主性的一个关键支点是批驳工具主义国家观,通过理论和经验双重论证尝试找到“例外情形”。这些争论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埃尔斯特与传统马克思主义间的争锋,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对法兰西第二帝国的论述中集中表现了对国家自主情形的关注,但不同于埃尔斯特的国家自主性理论,马克思和恩格斯所承认的国家自主性仅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只有当资产阶级内部分裂、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都无法获取绝对的统治地位,并且国家机器(尤其是行政权力)也足够强大时,国家才有可能摆脱议会的主导,实现自主” [10] 。
此外,埃尔斯特在强调马克思主义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时忽视了马克思主义中与此相关的后半部分论述,即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国家也有其相对的独立性。马克思主义中所强调的决定与被决定是从根本意义出发的,并不排斥历史实践中的特殊现象和偶然情况,国家从来不是经济基础或阶级利益的消极附庸,国家作为一个能动的社会组成部分在社会的、历史的实践中确有其自主性,恩格斯在文本中有关于国家自主性的明确论述,指出国家“是追求尽可能大的独立性并且一经确立也就有了自己的运动的新的政治权力” [4] (p. 609)。因此,马克思主义与国家自主性并不矛盾。
埃尔斯特的国家自主性命题是在分析马克思主义的框架下得出并论证的,因此他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自主性的角度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进行了分析和重构,拓展了马克思主义的研究视域,对于马克思主义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理论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