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题的提出
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一代数字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正在推动我国进入“智能社会”新阶段,引发人们对于“技术赋能”、“智慧治理”的美好期待。从实践效用层面观察,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确实极大地促进了社会治理资源的高效配置,便利了人们的社会交往,但同时却也将那些不熟悉数字技术的老年人抛入“数字鸿沟”之中。老年人因无法使用智能应用而遭遇出行、就医、金融业务办理窘境的诸多案例,深刻反映了当下老年人“数字鸿沟”的严重程度。如何实现数字资源在社会成员中的均衡配置,推进老年人“数字鸿沟”这一新型数字鸿沟的再治理,已然成为数字时代老龄化社会亟需研究的重要问题。
2. 老年数字鸿沟实质是一个权利问题
当今时代是一个迈向权利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中,人们逐渐习惯以权利视角去看待和解决社会问题。此种习惯的形成,不仅得益于当今社会法治观念的勃兴和法治实践的发展,而且更在于以权利为方法的分析,常能引发人们开启对惯常社会现象的新解释。这方面的典型例子,是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对“贫困与饥荒”等问题的研究。运用权利分析方法,阿马蒂亚·森充分证明,有关贫困衡量的分析中人们对于客观物质财富等的强调,是不能摆脱贫困的重要原因 [1] 。饥荒和粮食生产供给虽然存在一定联系,但更与人们对粮食的支配和控制的权利存在关联;即使粮食生产不发生变化,权利关系的变化也可能引发严重的饥荒。在这一意义上,贫困与饥荒的发生往往意味着权利的贫困,意味着人们获得实质性自由的“可行能力”的缺乏。虽然阿玛蒂亚·森的理论有其特定的限制条件,但他针对贫困与饥荒问题的权利分析无疑是富有见地的。在我们看来,这一研究不仅仅是一个“分析饥荒的一般框架”,而且对于今天我们面临的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也具有现实的启发意义,它引导我们将关注的目光进一步投向老年人权利这一更为深层和根本的成因之上。
2.1. 老年人能力与老年数字鸿沟关系之反思
就老年人生理能力而言,应当承认,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在身体和认知等方面能力的下降确实与其遭遇“数字鸿沟”有着深刻的影响。对于那些主动迎接或者被动接受数字技术的老年人而言,技术能力与“数字鸿沟”之间的关联问题确实存在。对这部分老年人而言,能力的提升对于弥合“数字鸿沟”具有重要作用。但即使如此,也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从老年人技术能力的代际差异来看,既有研究指出,新信息技术的发展与老年人群体能力发展之间的错位所造成的“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 [2] 的“代际界限”,是“数字鸿沟”的重要表现形式。然而,对于老年人而言,“数字原住民”和“数字移民”的具体所指其实是处于变动之中的。当我们从代际变动的角度观察,随着目前具有一定技术能力的中青年“数字原住民”年龄增长而逐步进入老年队列,老年人技术能力的不足对于“数字鸿沟”的影响或将会有所消减 [3] 。而老年人能力能否持续发展则变得更为重要。而能力的发展,不仅与个体相关,而且也与社会结构和制度安排相关。二是从能力实现的角度看,虽然我们确实承认“人的自由度是由其能力规定的”,但与此同时,我们也应明白,能力的强弱更多指向人本身的内部条件,能力需要转化为行为的自由才具有实质意义。而以能力为基础的行为自由需要在外部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下才会转化为社会现实。一旦引入外部视角,那么社会关系、社会制度能否为个人能力的成长提供支撑,能否为个人能力的自由充分行使提供保障,就成为更为关键的因素。而这同样与权利问题息息相关。
总之,在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上,如果说确实存在着“能力不足”,那么我们应予以重点关注的也应该是老年人“权利能力”的充足与否,应该关注的是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是否为老年人能力的提升提供充足的保障的问题。
2.2. 社会支持与老年数字鸿沟关系之反思
就社会支持而言,社会支持的不足确实与老年人“数字鸿沟”存在一定关联,但社会支持是否确实是老年人“数字鸿沟”的关键性症结,同样值得思考。从经验层面看,针对老年人“数字鸿沟”,国务院办公厅在2020年即印发了《关于切实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的实施方案》,就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状态下的老年人日常交通出行等领域的社会支持提出了方案。在家庭层面,针对老年人的“数字反哺”也得到不同程度的倡导和实践 [4] 。可以发现,在国家大力推动下,与老年人数字技术应用相关的正式及非正式的社会支持正在增加,这对于弥合老年人“数字鸿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社会支持与其预期效果之间似乎还有不少差距。
那么,造成各种社会支持未能产生预期的效果的原因何在?这本身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影响社会支持效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两个方面:一是从目前各种社会支持的性质看,目前的实践方法主要还停留在国家政策和社会倡导的层面。二是在目前针对社会支持的研究中,人们还未充分认识到社会支持行动背后,实际也与权利、权力等结构性关系相关。如此来看,就“社会支持”的话语而言,老年人“数字鸿沟”的分析,同样需要进一步深入到“社会支持”背后与权利、义务等相关的深层结构来进一步展开分析。
行文至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初步的结论: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虽然与“技术能力”和“社会支持”这些直接的、显性的因素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在这些因素背后,隐藏着更深层次的权利问题。老年人“数字鸿沟”实质上应被视为一个权利问题,需要依托“权利”理论来进一步展开分析。
3. 老年数字鸿沟中的权利贫困及其表现
3.1. 老年数字鸿沟中的权利贫困
如前所述,我国老年人数字鸿沟发生于现代化、数字化和老龄化交汇的时代和社会背景下。针对老年人数字鸿沟的治理,也就应该和国家老龄化事业发展联系在一起。2022年8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调研组发布了我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老龄事业高质量发展情况的调研报告,其中总结了目前我国应对老龄化的主要制度规范。然而,就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而言,针对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的制度规范和权利供给其实并不充分。
第一,当前针对老年人权利的制度规范主要以政策形式为主。虽然目前针对老年人权利已经形成了体系化的制度规范,但这些规范仍旧多数属于前文所述的政策性规范而不是法律意义的规范。基于政策规范确立的权利,强调的是国家和政府承担的道德义务和政策义务,我们只能从政策文本中推论老年人应该享有何种权利,这种权利是应然的而不是法定的。从应然权利到法定权利,需要政策法律化的转换。
第二,从现有制度规范的内容来看,针对“老年人数字权利”的规范仍旧存在诸多空白,存在着“规范漏洞”。规范之于权利具有重要作用。在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确立老年人权利体系的主要法律,但该法对于老年人权利的规定仍主要集中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物质性利益方面,老年人的数字权利或权益在该法中还处于空白状态。《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也规定了老年人参与文化和社会活动的权利,但这一权利明显无法充分满足老年人愈来愈丰富而迫切的数字生活需求 [5] 。
第三,既有的有关公民信息权利等法律规范,对于消解老年数字鸿沟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外,《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对于公民信息权利的规定也有规范,这些规范在弥合老年数字鸿沟时也存在问题。具体而言:从立法目的看,《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范的重点在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活动,目的是在强调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促进个人信息的合理利用。老年人“数字鸿沟”虽然与个人信息有一定交叉,但其问题的重点在于老年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在数字技术利用等方面的差距,因而民法典等所确立的个人信息权利,如决定权、知情权、可携带权等,与老年人的数字技术需求并不完全匹配。从规范性质上看,《民法典》是典型的私法,其重点在于确定个体的消极权利,防范他人的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兼顾了私法和公法保护的路径,其重心在于规范信息处理市场的主体关系。然而,就老年人“数字鸿沟”而言,其所要涉及的“数字接入沟”、“数字使用沟”、“数字效果沟”等问题 [6] ,显然并非单纯的私法关系所能够解决,也并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范所能完全涵盖,而是需要更具有针对性的规范。
3.2. 老年数字鸿沟中权利贫困的表现
新技术革命引发的老年群体数字权利贫困才是老年人“数字鸿沟”的深层根源。这种权利的贫困突出表现在观念和规范两个层面。
3.2.1. “老年人数字权利”的社会观念尚未完全形成
从法理层面观察,权利观念之于权利的成立具有前提性意义。拥有一项权利,首先意味着享有一项发出要求的正当理由,对发出要求的资格或主张作出肯定评价,确信它们是应有的、应得的,于是才有要求他人做或不做某事的理由 [7] 。在这里,“肯定评价”可以再细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某类社会主体自身对于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自我认知、自我评价、自我肯定,二是社会整体对于这类社会成员的某种资格、利益、力量或主张的“正当性”或“应得性”的承认。权利观念于是一方面反映着特定社会主体的自我判断,另一方面也表征着社会整体对于这种判断的认可程度。
然而遗憾的是,在我国老年人数字权利保障方面,这两方面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缺失。随着网络数字技术快速发展和人口老龄化两个因素的叠加,老年人在数字技术、网络技术的利益与主张方面便拥有了无可置疑、不可忽视的正当性基础。然而,受制于老年人在社会结构中弱势地位等因素的影响,老年人对于数字技术的利益和主张,在现实中却往往是以“被代表”的方式呈现出来的;他们自己微弱的呼声,也淹没于技术进步的汹涌欢呼声中。从社会的角度看,互联网技术带来的巨大进步让人们沉迷于数字技术的“文化平等”幻象中,数字技术对于老年人等弱者所产生的排斥性后果在数字技术的快速进步中反而变得模糊,老年人的数字弱势地位在事实层面也就不断重演。在上述两方面因素的双重夹击下,老年人“数字权利”观念的形成也就非常困难了。
3.2.2. 老年人“数字权利”规范存在空白和不足
从权利的特性来说,由于任何权利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或“现实性”,因而权利的形态也就表现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现实权利”三种类型。由于法定权利是“得到社会承认并由国家加以维护的要求”,即只有得到国家承认,权利才是合制度性的,才能得到保障 [8] ,因而有关法定权利的观察,相较于作为法定权利价值基础的“应有权利”和作为法定权利实现状态的“现实权利”就更容易观察。《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护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法,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等多方面专门作出具体规定。以上法律内容主要归属于物质保障层面,但新兴的数字权利保障在该法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虽然该法的第六十九条规定鼓励老年人在自愿和量力的前提下,向老年人传授文化和科技知识,但相关条款均为宣示性的规定,其笼统的语言表达在实践适用时并不具有实际操作性,难以真正得到实施。如个人知情权、自由发展权以及新兴的数据权、信息权等都未得到实质性保障。从这个角度观察,老年人数字权利在立法方面的公正实现是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4. 老年数字鸿沟应对的权利路径
每个人都会变老,但数字技术的迭代却似乎永无止境。面对当前我国数字化与老龄化交叉重叠的现实,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的化解正变得日益迫切。化解老年人“数字鸿沟”,不仅仅需要国家加强网络设施建设、增强社会支持,同时也需要推动老年人数字权利观念的发展,建构老年人数字权利体系,提供老年人数字权利的保障。
4.1. 推动老年人数字权利观念的发展
一是应在全社会落实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理念强调的是对人价值的肯定和尊重。当前数字技术正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全方位地渗透进日常生活,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科技发展的目的在于服务人们的生活,而非科技本身。在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上,坚持“以人为本”理念,就是要将老年人的权利尤其是其数字权利作为核心要素,反对技术孤立发展;就是要强调一切技术的发展均应当以人为中心,因而必须切实关注包括老年人在内的每个公民所理应享有的数字网络和数字服务等权利。
二是推动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倾斜保护。对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倾斜保护是针对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合理的差异保护 [9] 。由于自然的、生理的原因以及长久以来忽视老年人数字利益的历史积淀,老年人对于数字技术的实际利用确实要弱于其他社会群体,他们对于数字问题公共领域的参与也是如此。这是不争的事实。对于消解老年人“数字鸿沟”而言,这一事实是我们不得不予以高度重视的。进而,面对规范上的平等要求与事实上的弱势地位并存的现实,交融使用权利规范与事实上的“特权”手段,在社会行动中推动并落实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倾斜性保护,是建构有利于老年人数字权利发展的社会结构,有效消减老年人“数字鸿沟”的必要措施。
4.2. 完善有关老年人数字权利的法律规范
在当今社会,权利“一方面是现代文明价值的基本载体,另一方面也是实现这种价值的技术工具”。在数字化与老龄化的交汇期,充分利用好“权利”这一法律工具,不断完善老年人数字权利规范,是化解老年人“数字鸿沟”时应予关注的重要方面。正如前文所述,目前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尚未涉及老年人数字权利。针对这一情况,应考虑在适当时机下补充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条款。如在总则部分,增加“老年人数字权益保障”等概括性条款,以便为建立老年人数字权利体系奠定规范基础。同时,在社会服务一章,也可考虑增加关于数字技术服务提供方面的规定,包括国家和社会提供数字服务的义务、具体主体等内容。
值得一提的是,《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自2023年9月1日正式施行,将为老年人权益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障。但是,该法强调的是对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在信息获取和交流上存在障碍的群体的无障碍保护,这意味着难以应对各种群体因自身特点引起的差异化需求。这种相对抽象性、概括性的保障方式在面对如老年人群体这一小群体特有的无障碍需求时就显得有些力不从心。老年人虽是成年人,但在信息化产品或服务的使用能力上明显不如某些残疾人。如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规定为老年人留出专门服务窗口并提供告知讲解服务,相对而言比《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的原则性要求更能满足老年人群体的信息无障碍需求。可见,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这一基本保障法中完善相关规定,将有利于实现对老年人数字权利的有效保障。
4.3. 拓展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实现路径
如何有效落实权利,是权利理论的核心内容之一。通过权利发展进而应对老年人“数字鸿沟”,需要建构完备而有效的权利实现路径。从权利理论出发,这样的路径可以从义务与责任两个方面来观察。
一方面,正如前文所述,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结构性的对应关系,而实现老年人数字权利,离不开义务方对于义务的有效履行。“权利与义务在数量上的相等,在关系上的对应,决定了在逻辑上只要权利实现了,义务也就履行了;只要义务履行了,权利也就实现了” [10] 。义务的履行由此成为了权利实现的保障。就老年人的数字权利而言,当法律确立了老年人所享有的各项数字权利,其实也就从反面界定了国家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对于老年人应承担的义务。国家与社会对于老年人数字权利相应义务的切实履行,将会为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实现提供有力的支持。
另一方面,从权利与责任的关系来看,通过老年人数字权利化解“数字鸿沟”,还需要建立有效的老年人数字权利救济途径。这需要通过法律责任来完成。“法律责任主要是指‘违法者在法律上必须受到惩罚或者必须做出赔偿’,亦即‘存在于违法者和救济之间的必然联系’” [11] 。当老年人遭遇数字权利侵权或障碍,应当有健全的维权制度和有力的责任方式,来保障老年人数字权利的实质存在。考虑到老年人身体素质、文化素养等客观情况,老年人数字权利救济的途径应以多元化、便利化为着眼点,通过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多元方式,同时充分发挥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通过法律责任的落实,来实现老年人数字权利的有效维护,从而逐步化解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
5. 结语
数字化与老龄化在当今中国的交汇已经使老年人“数字鸿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基于权利理论的分析说明,在社会支持和能力不足等理论言说之外,还存在着“权利”这一探讨老年人“数字鸿沟”问题的另一思路。当然,权利分析虽然具有解释和建构的力量,但可能也有着自身的局限。由于老年人“数字鸿沟”所涉及的不仅仅是规范问题,同时也涉及事实问题,如何立足于当今数字社会的现实,在规范和事实两个层面融合发力,以期有效消除老年人“数字鸿沟”,无疑也是一个繁难的实践问题,有待于持续不断的努力。
基金项目
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智慧治理的江苏经验及其法治保障研究”(项目编号:21BFX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