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与前三次科技革命所带来的成果不同,区别于机械化、电气化和信息化的特征,当下智能化的科技时代对人类社会的冲击与影响是显著的,虽然人工智能尚在起步阶段,但是人工智能自诞生之日起,就在按照人类的想象规划进行发展,不难预见,这个阶段的科技成果更加侧重于“替代型”、“超能型” [1] ,其所存在的价值与意义对于人类社会来说更是颠覆性的,一方面人类不断寻求人工智能的发展来辅助甚至代替某些领域的人类,以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发展生产力、促进社会发展、完善社会治理等目的;另一方面人类对于人工智能的开发无序性以及不平衡性所产生的社会伦理、法律问题也尤为显著,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冲击了旧有利益格局,相关的社会问题也接踵而至,人工智能尚处在弱人工智能时代 [2] ,且各地区和国家之间人工智能发展状况不平衡、不一致,相关法律制度还存在时间差、空白区。随着人工智能的迭代发展以及数字技术的全方位运用,人类社会在政治、伦理、法律等一些领域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要处理好这些问题,既要进一步发展科技,大力培育人工智能和数字技术等技术应用,又应当充分发挥好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能动反作用,既不限制人工智能的健康有序发展,又对其加以合理地规范与引导。
本文立足于ChatGPT的著作权认定,探讨数字经济时代人工智能发展过程中应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性。通过对ChatGPT著作权问题的分析,阐述了当前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法律规范之间的紧密关系。研究发现,数字经济时代的人工智能发展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新的挑战,而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对于回答人工智能版权之问、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保护创新成果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在为数字经济时代的人工智能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引导,以推动数字经济的繁荣与创新。
2. 数字经济时代的人工智能发展与法治体系
2.1. 数字经济时代的人工智能发展概述
数字经济时代的人工智能发展是当今科技领域的一个重要趋势,对社会经济和人类生活产生了深远影响。人工智能作为一种能够在人类有限或者没有的干预情况独立进行类人行为或者需要人类智慧的任务的,用于模拟、延伸、扩展人的智能的机器和系统。从人工智能的角度来说,人工智能学科作为计算机科学的分支,试图通过研究人类的智能本质,模拟人的智慧行为,生产出一种独立运行且与人类智慧相似的人类辅助机器,该领域汇集了机器人、语言图像识别以及自然语言处理等系统。在数字经济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应用广泛涉及到数据分析、自动化决策、智能推荐、智能驾驶、智能机器人等诸多领域。
人工智能自诞生以来经历了渐进深化的发展进程,而根据当前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以及人类对人工智能发展的设想与规划,学界通说一般将人工智能法学分为强人工智能法学和弱人工智能法学,这是所谓的“二分论”,本文所采取的是“三分论”即弱人工智能法学、强人工智能法学、超强人工智能法学 [3] ,这与其所对应的人工智能研究的范围一致,弱人工智能探索的仅仅是有着类人化的行为,但却无人类的思维意识 [2] ,而强人工智能则是具有正常的人类思维。相比于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更是具有通性特点,其适应场景不再需要固定或者是专门部门的适应,而是完全享有人类的意识思维,其人工智能载体更是高度发展的产物 [4] 。超强人工智能则是超越人类思维意识,对人类社会具有颠覆性影响,是具有冲击力的 [5] ,可以从人工智能近年来发展的情况进行推知,阿尔法狗在与人类对弈围棋之时,其出招与棋路完全与经典不符,甚至是被相当的一部分围棋专家称之为“臭棋”,但在事后复盘中发现,人工智能阿尔法狗实际上是一种颠覆性棋局,其创造性颠覆了人类几千年来对围棋的认知,以此来推:人工智能的发展也可能对人类社会的发展产生深刻影响。虽然人脑的特殊构造以及思维意识的独特产生方式是极难被复制的,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类有朝一日终会被所谓的人工智能所取代。
2.2. 法治体系对人工智能发展的重要性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这一对基本的矛盾关系是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的重要内容,运用社会基本矛盾分析法,经济基础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上层建筑的构成和表现形式。人工智能的产生与发展极大解放和发展了生产力,推动社会生产关系的变革,其所反映的便是经济基础的重要体现;上层建筑主要包括观念上的上层建筑(即意识形态)和政治上的上层建筑(即政治法律制度及设施、政治组织),它们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并且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法治体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特别是涉及人工智能的法治体系的建立完善,对人工智能及其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更发展有着重要的推动意义,但同时上层建筑所起到的反作用又同时会制约经济基础的发展 [6] 。
“治国无其法则乱,守法而不变则衰。” [7] 必须要结合人工智能的发展程度及其自身特点形成完备的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工智能法治体系,随着人工智能的不断发展,相应的法治体系也经历了建立、发展,虽然目前人工智能的相关法律规范体系未形成单独的系统性法律规范体系,但各种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指导意见都充分地为本阶段人工智能的发展提供了法律规范的指导与限制。根据前文学界通说的假设,人工智能发展阶段由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强人工智能组成,势必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也会随着人工智能发展的实际进行相应的变革,是一个不断改革完善的动态法治体系,未来随着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的影响及占比的增大以及人工智能独立性、类人性的增强,相关的人工智能法律规范体系也会不断进行完善,这是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运动规律,也是人工智能领域立法的一般趋势。这也是生成式人工智能著作权认定的重要法律支撑。
目前可以直观地看到,法治体系通过完善保护隐私和数据安全的体制机制,促进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进行结合。这是因为在人工智能核心中枢为大规模数据的处理计算,其发展需要厘定在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搜集大量的数据,其中包括个人敏感信息。法治体系通过隐私保护法律和数据安全规范,确保人工智能应用在处理和使用数据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保护个人隐私,防止数据泄露和滥用。
人工智能法治体系的完善,还依赖于严格合理的责任和追究机制:人工智能与人类社会的高度融合性就证明了其技术的应用对个人和社会所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因此需要建立相应的责任和追究机制,包括侵权责任认定与后果负担等办法。通过制定法律规定,可以进一步明确人工智能开发者、运营商和使用者的责任,规范其行为,确保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和维护社会稳定。在当前的弱人工智能阶段,应当针对数据收集、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个人隐私信息保护问题以及在技术应用过程中针对个人和社会等各方面利益损害的责任认定追究体制机制。
人工智能法治体系还可以进一步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人工智能的发展离不开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这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结果,法治体系通过建立完善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保护人工智能相关的发明和创意,激励创新者投入更多资源和精力,推动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除了保护相关领域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法治体系还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认定进行合理规范,以保护人工智能创作者及其使用者的知识产权和经济效益,扩大人工智能适用范围,拓宽人工智能创新空间。
综上所述,法治体系在人工智能发展中能够规范人工智能的应用行为,保护个人权益和数据安全,建立责任和追究机制,促进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起着十分关键的作用。
2.3. 人工智能适用法律体系应坚持的重大原则
“既不能罔顾国情、超越阶段,也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 [8] 。以ChatGPT的生成物著作权认定来看,其受制于当下科技发展的程度以及人工智能自身独立性以及人工智能创作者的影响力及作用的大小,各个国家和各个地区的人工智能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时间也不同,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各国的实际,实事求是,依照本国的发展现实进行立法,同时也不能忽视人工智能自身发展对于国际技术应用发展的全局性情况,合理吸收借鉴人工智能国外立法的有益成果。
3. ChatGPT的著作权认定案例分析
3.1. ChatGPT著作权认定的背景与争议
ChatGPT是OpenAI开发的语言模型,其著作权认定与争议主要涉及OpenAI对模型的所有权和控制权。ChatGPT是OpenAI在GPT-3语言模型的优化版本(又称GPT-3.5模型)的基础上开发的一款人工智能对话应用,是人工智能和机器学习领域的领先应用之一 [9] 。GPT是一种自然语言处理模型,通过使用多层变换器的算法结构来预测下一个单词的概率文本,并通过训练在模拟语言模式来生成自然语言的文本,其目的在于提高人工智能的语言理解运用能力,构建对话式的人工智能系统,通过与用户之间的沟通,根据用户的指令输出各类文字生成物 [10] 。GPT-1自2018年开始第一次被open-AI团队创造诞生,至2020年GPT-3,已经跨越两代的发展,其语言模型的算法处理已经产生了质的飞跃,无需任何人工微调便可通过与模型的文本交互来执行新的语言任务的要求 [11] 。因此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如ChatGPT这般席卷全球的C端应用,在由人类运用人工智能运行程序或执行算法所生成内容的时候,是否可以被认为其生成的是真正意义上的“作品”,OpenAI在创建ChatGPT时使用了大量的数据集和算法进行训练,这些训练数据包括来自互联网的文本、书籍、文章和其他公共来源。然而,著作权的归属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并且对于语言模型这样的技术仍然存在较多争议。
一些观点认为,由于ChatGPT是基于开放的公共数据集进行训练的,因此其输出的内容不应该被认为是OpenAI的独立创作,而应该属于公共领域 [12] 。这意味着用户生成的对话或创作的著作权可能归属于用户自己。然而,OpenAI主张对ChatGPT的控制权,并通过训练和优化模型来提供更好的用户体验。他们认为他们对模型进行了实质性的改进和创新,并对模型的输出质量和表现负有责任。因此,他们可能主张对模型输出内容的著作权和知识产权。
3.2. 基于ChatGPT生成内容的主体作者著作权认定标准和方法的构建
从人工智能分类的角度来探讨,人工智能实际上只是人类智慧的延伸与附属,其创作只不过是在人类意志全过程参与之下进行的一种类人行为,实际上其所谓的“作品”只不过是相关主体的行为产物,为人类智慧的结晶,而非人工智能的贡献,人工智能不具有独立创作的自主性,所发挥的作用也有限。创作者也只能被认定为人类;强人工智能则是可以根据其贡献度进行评价,但如果真有与人类智慧的接近的人工智能诞生,那法律体系也应当随之而进行重塑,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一种社会规范,其主要是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当人工智能与人类相匹配,也便是意味着人工智能成了一个可以独立思考具有人的意识的社会主体,是一个不依附于人类的社会实体。
ChatGPT的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领域,尚未有明确的共识和法律框架。下列是在对ChatGPT相关著作权认定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的几方面因素:
训练数据:ChatGPT使用大量的训练数据,包括公共来源的文本、书籍和文章。对于这些训练数据的著作权归属通常是在数据来源的创作者或权利人手中。然而,由于数据的规模和来源的多样性,确立具体的著作权归属可能是困难的。
模型输出:ChatGPT生成的对话或创作内容可能引发著作权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模型输出应该被视为用户的创作,因为用户对模型的输入和指导对生成内容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13] 。另一种观点认为,模型输出是基于模型的训练和OpenAI的技术创新,有许多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参与了人工智能系统本身的创造、设计、开发和生产过程,其中包括数据供应商、培训师、供应商、人工智能系统的持有者、系统操作员、雇主或投资者、公众和政府,所以应当视为多方共同参与的结果 [14] 。
用户输入:用户在与ChatGPT交互时提供的对话或指令被认为是用户的创作,其著作权通常归属于用户自己。然而,如果用户的输入被用作模型改进的训练数据,可能会引发模型输出著作权的争议。
合约和使用条款:OpenAI可能在使用ChatGPT时要求用户同意特定的使用条款和合约。这些合约可能规定了对模型输出内容的归属和使用限制。
3.3. 法律在ChatGPT著作权认定过程中的具体适用
国家法律框架:中国有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包括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规定了对于著作权的保护、认定和权益分配等方面的规定。
著作权法的适用:在著作权法中,对于著作权的认定通常是基于创作的独创性和表现形式的具体要求。如果ChatGPT的输出被认为具备独创性并符合著作权法的要求,可能会被视为具有著作权保护。当下,在最基本的“作者”方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订)》第2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此可见在我国现行的著作权法律制度中享有法律保护的只有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而作为同时拥有互联网法院和知识产权法院的北京市,其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审理指南》”),这一审理指南为新时代审理著作权相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互联网的著作权问题提供了方向指引。第2.1条指出,“审查原告主张著作权客体是否构成作品,一般考虑:是否属于在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内自然人的创作”这一因素,可见我国现阶段的著作权法中,一件“作品”的认定必须以“其创作主体为自然人”作为条件。
法律保护和法律责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下,知识产权被视为一种重要的财产权利,享有法律保护。如果ChatGPT的著作权归属于特定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其他人未经许可使用、复制或传播这些作品可能会承担法律责任。
4. 基于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主体作者著作权保护策略的探讨
由于人工智能当前阶段生成的内容具有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学界通说基本上认可了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版权性,美国法学界提出了构建一种类似“雇佣”的作品版权适用制度,其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赋予了“雇佣”的属性,即相应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应按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进行保护,而是适用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特点进一步寻求相应的保护,显著特点即适当缩短作品保护期限,建立版权标记与登记服务等。
希洛米特·亚尼斯基·拉维德(Shlomit Yanisky-Ravid) [15] 、安妮玛丽·布里迪、罗伯特·A·雅各布斯(Robert A. Jacobs)、卡林·赫里斯托夫(Kalin Hristov) [16] 等学者认为可以重新界定美国版权法中的“雇员”和“雇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非常类似于“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在现行法中“雇佣作品”的版权归属于并非事实作者的雇主,人工智能机器之生成内容的版权不属于实际创作的机器,而被认为是程序员的创作。“雇佣作品”事实上是借鉴了美国版权法中对雇主与雇员的区分,由于在弱人工智能的时代,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归属于并非事实作者的雇主,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被认为不属于实际创作的智能系统,而被认为是程序员的创作。美国以外的一些普通法国家在保护计算机作者的作品时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根据欧陆国家的相关法律,此类作品的版权被认定为属于“为创作作品作出必要安排的人”,这与美国的法律法规相类似,通过法定目的将程序员或用户视为作者 [17] 。
人工智能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与功能,其出现与发展是对当代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冲击,也是对人类社会的挑战,特别是在以ChatGPT为典型代表的情况下,应当更加注重剖析作品创作过程中创作者、开发者以及人工智能所发挥的作用占比,注重发挥人的能动性,但也不能忽视人工智能及其创作者的使命,尊重原创、鼓励创新、保护版权。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深刻冲击了传统社会的各个方面与固有的利益分配格局。虽然人工智能的发展尚未突破人类智能的底线,尚处在弱人工智能的时代,其当下的版权问题的解决不是要根据其强烈的人的“独创性”去认定作品创作过程中自然人各自发挥的相应作用。结合当下研究的成果,无论是“雇佣作品”还是其他相应版权保护模型的确定,人工智能法学都是基于人工智能发展当下发展的阶段的,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当下人工智能发展的状况,应当基于人工智能发展的现状,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对人工智能生成的音乐作品与游戏等领域进行细化,人工智能发展是一个相对漫长且具有未来性的过程,人类应当为人工智能未来进一步的发展预留好相应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