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平台作品过滤义务研究
A Study on the Obligation to Filter Works on Short Video Platforms
DOI: 10.12677/ASS.2023.1211890, PDF, HTML, XML, 下载: 144  浏览: 231 
作者: 吴雪松, 王洪友: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关键词: 短视频平台过滤技术版权侵权Short Video Platforms Filtering Technology Copyright Infringement
摘要: 短视频平台作为内容分享和传播的重要渠道,伴随着激增的用户上传的视频作品,存在大量版权侵权问题。随着传输技术的革新发展、使用用户的逐利内驱,短视频平台混剪、搬运侵权作品成为重灾区,短视频平台本身作为受益者,借助通知–删除规则逍遥法外,版权人维权困难,短视频平台作为信息中介者,应当承担一定的版权监管责任。参考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立法、现有短视频平台现状、国际上成熟过滤技术的发展,短视频平台有义务也有能力采取措施来事先过滤和防止侵权内容的传播,维护良好的内容生态和创作环境。
Abstract: Short video platforms, as an important channel for content sharing and dissemination, have a large number of copyright infringement problems along with the proliferation of video works uploaded by users. With the innov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ransmission technology and the profit-seeking internal drive of users, short video platforms have become the hardest hit by mixing, cutting and carrying infringing works. Short video platforms themselves, as the beneficiaries, get away with it with the help of the notice-and-delete rule, and it is difficult for copyright owners to defend their rights, and short video platforms, as the intermediaries of information, should bear certain responsibility for copyright supervision. With reference to the legislation of the EU’s Single Digital Market Copyright Directive, the status quo of existing short video platforms, and the development of mature filtering technology in the international arena, short video platforms have the obligation and ability to take measures to filter and prevent the dissemination of infringing content in advance, and to safeguard a good content ecology and creative environment.
文章引用:吴雪松, 王洪友. 短视频平台作品过滤义务研究[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11): 6506-6511.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11890

1. 短视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困境

短视频平台作为当今流量商业化的主体,对于平台用户肆意盗用他人视频上传的侵权行为打击力度显然不够,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由避风港原则和红旗原则为主,间接侵权理论为认定短视频平台的责任,但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通知–删除规则出现部分失灵,过滤义务也并不属于红旗规则中的应知义务,短视频平台的版权过滤义务存在不足。

1) 高速率的传输技术变革导致通知–删除规则实施不畅

我国通知–删除规则借鉴了美国1988年《千禧年版权法》(DMCA)第512条,即避风港条款。该条款的运用是为了在短视频平台、版权人和公众之间建立平衡,通过实施通知–删除来实现该目的。但随着传输技术的发展,在1988年需要半小时才能下载的视频如今只需要30秒,当下环境已经发生巨大的变革。根据国际能源署发布的能源效率报告,截至2018年,全球互联网流量较1998年增长10,000多倍 [1] ,现在的用户在短视频上下载并上次他人的作品只需要几十秒的时间,便完成了一系列的侵权行为。反观,在上个世纪美国1988年《千禧年版权法》发布时,用户如果侵犯他人的版权作品,由于网络传输技术不发达,使得版权所有者由足够长的时间来制止用户侵犯版权的行为,从而达到阻止上传作品到公众平台进而避免巨大的损失。通知–删除规则将侵权人制止、下架侵权作品的实现方式在如今的5G传输技术普及应用下显得力不从心,在上传者和获取者都联网的情况下,上传和获取之间的时间差几乎可以忽略不计,意图通过通知删除阻止上传的作品到达大量观众难以实现,创制通知删除规则所依据的原始技术基础已经被新的网络技术替代。在高速率的传输技术变革与通知删除规则实施的碰撞下,无论是可以通过侵犯他人版权视频获利的用户还是平台,都不会轻易的受到通知删除规则原本立法的所想达到的限制目的的规制。

2) 侵权使用用户刻意规避手段频出

当今短视频平台作为最大的利益风口之一,无论是商家卖货、自媒体推广、政府企业宣传以及个人流量明星打造一开始均是由视频上传至平台,获得平台用户的点赞认可继而转换为流量受益。由于技术的变革便利以及流量即收益的变现方式,普通用户亦由追名逐利的动力开始拍摄短视频,以期获得巨大的受益。伴随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数字版权适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创作、交易等场景愈来愈频繁 [2] 。由此可见,最为朴素的使用者均有一颗逐利的内心,无论是为了点赞亦或是点赞背后的受益。在通知删除规则面对当下技术变革的疲惫下,部分用户便开始通过下载盗用他人的视频搬运方式来达到自己获利的目的,被原作者发现的大多数结果便是下架作品,但被发现的概率相比,如果被发现可能只有100分之一的概率,那么选择侵权便是最理想的答案。虽然短视频平台也有部分人工审核,但是人工审核有限,一般仅对于侵权视频已经带来巨大受益或者影响的作品进行审核,通常基于原作者的投诉。但此时侵权视频带来的流量受益已经发放,原作者的受益无法挽回。受益并非只是提现的金钱作为衡量,在短视频平台中,因为视频吸引的粉丝数量、部分商家的广告投资、用户橱窗同样是流量带来的受益。从多方面来考虑,侵权人侵权的行为带来的利大于弊,由此催生出侵权用户也刻意的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规避,对于平台人工审查亦开始采取手段进行博弈,发现被人工审核便立刻下架该侵权视频。侵权视频下架后,大多数的人工审核到此为止,只留下了侵权者的粉丝、投资广告、用户橱窗。后者可能是侵权者本身的目的,前者视频只是手段。故此种治标不治本的方式面对无穷无尽的侵权者显得较为无力。

3) 短视频平台规制缓慢源于平台亦是利益的受益方

新的网络技术条件下通知删除已经异化为平台不当得利的工具。根据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1中国短视频版权保护白皮书》显示,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12426版权监测中心对1300万件原创短视频及影视综等作品的二次创作短视频进行监测,累计监测到300万个侵权账号,共计1478.60万条二创侵权及416.31万条原创侵权短视频。直到现今,在各大平台关于侵权搬运的用户数量仍居高不下。赫伯特·西蒙早在1971年就指出信息的丰富将导致注意力短缺的问题 [3] 。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将西蒙的预言转化为现实,与注意力经济相匹配的利润实现方式最终都是广告,在主币交易模式的交易过程中,注意力和金钱同为支付手段,且注意力在此过程中承担了交易的主要成本 [4] 。如今的短视频平台主要通过播放量实现盈利,超越了侵权作品内容的本身之外的广告收入、礼物打赏分成、以及侵权用户上架的商品售卖的衍生收益。短视频平台通过侵权作品获得了西蒙教授提出的注意力,然而在通知删除规则的框架下,短视频平台履行了通知删除义务就无须承担侵权责任,一方面会产生短视频平台基于侵权作品的流量所获得的不当得利没有责任对价的漏洞,另一方面该漏洞还会为平台对网络侵权不作为、接收到侵权通知后拖延删除提供行为动因。由此导致短视频平台规制动作缓慢。

4) 通知–删除规则异化为对作者维权不友好

面对获利的侵权用户、短视频平台,对于著作权人来说,带来的多是负担以至于自愿放弃维权。权利人面临两种途径来发现侵权作品:自行发现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全网检测,如12426版权检测中心。然而,这两种途径都给权利人带来负担。自行发现要求权利人在海量作品中寻找侵权作品,效率低且实践难度大。通常,发现的作品已经带来巨大侵权,而对方只需通过通知删除规则将视频下架。另一方面,委托专业机构需要权利人支付高昂的费用,给其带来经济压力。一旦权利人发现侵权作品,通知删除模式设想权利人向网络服务提供商发送请求删除通知,由其处理并回应,要求侵权用户承担侵权责任。然而,该制度设想也面临挑战。作为获利者,平台行为缓慢,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越大,自身损失也越大。这导致实践中通知–删除规则被大多数权利人搁置,他们往往选择直接起诉赔偿能力较强的短视频平台。因此,对权利人而言,通知–删除规则并非最佳选择。

2. 短视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现实基础

面对短视频平台版权保护义务不足的问题,笔者认为,给短视频平台设置合理的版权过滤义务是可取之策,并从已有、现今、如今三个角度,结合欧盟立法参考、案例(抖音)以及现有过滤技术手段三个维度论证短视频平台承担过滤义务的合理性。

1) 欧盟立法《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

单一数字市场版权指令是欧洲联盟(EU)制定的法规框架,旨在促进数字单一市场的发展并加强数字环境下的版权保护。该指令正式名称为《关于数字单一市场版权法律保护的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该指令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通过,并要求成员国在两年内将其纳入国家法律体系。以下是该指令的一些主要内容:上传内容共享平台的责任:指令要求提供在线内容共享服务的平台(如YouTube、Facebook等)承担更严格的版权责任。这意味着这些平台需要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其平台上传的内容不侵犯版权。它们需要与版权持有人建立许可机制或采用过滤技术,以防止未经授权的内容传播。

该指令17条:引入了另一项新规定,要求在线内容共享服务提供商采取有效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的版权内容出现在其平台上。这包括使用内容识别技术来过滤侵权内容,并与版权持有人达成许可协议。该条款传达的过滤义务应该由平台来承担,版权权利人最好提供相关必要数据作为过滤识别的关键,而平台则应该使用过滤技术来保障版权权利人的作品,使权利人可以随时了解自己作品在该平台传播的实际情况,比如过滤成功率、正当引用率以及收益等信息。欧盟的改革对于现今的短视频平台应引入过滤技术措施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改变了原来的责任体系,具有平衡版权权利人、短视频平台、公众普遍利益三方面具有时效性的作用,这也是我国过去引入避风港条款的初衷。美国版权局在2020年5月发布的《第512条报告》(Section 512 Report),都显示出对短视频平台义务加强的趋势。

2) 短视频乱象频出以抖音平台为例

本文以字节跳动公司旗下的国内抖音短视频平台为例,在抖音搜索栏输入海外版抖音,在用户一栏便会显示数千个账号,粉丝数量遍布几千至几百万,其中大多数账号均为搬运海外版tiktok视频来赚取播放量由此获利。反之亦然,在海外版tiktok同样存在搬运国内版抖音视频的侵权用户,搜索出的大批侵权用户并未受到法律的规制,甚至开启了教授模式。例如上传如何搬运国内外侵权视频达到获利的视频。笔者实践操作抖音平台,以抖音号:OpenAITiktok (用户名:海外版抖音tiktok)为例,该用户置顶三个作品:分别为海外版tiktok流量大、负责引流tiktok、独立站转化等教学视频,从视频中可以得到该侵权用户将国内抖音平台视频搬运至海外tiktok,获取粉丝100W,已经每天通过搬运视频获得的流量现金收益图。该系列视频2023年4月17日发布,截至目前已经超过30天,并未受到平台规制,其搬运到海外tiktok的侵权作品亦未收到原作者的投诉,由此可见短视频平台的过滤义务增加刻不容缓。

3) 过滤技术条件的成熟发展

版权过滤技术条件的成熟是短视频平台承担版权过滤义务的必要条件,研究现阶段版权过滤技术的发展状况,对于判断网络服务提供商承担版权过滤义务的合理性很是关键。经总结,现存的过滤机制大概有六种类型:哈希匹配技术、数字指纹识别技术、内容识别算法技术、机器学习和人工智能技术、视频指纹识别技术、内容过滤系统技术。其中最为成熟的便是以下三种:哈希匹配:这种技术基于文件的哈希值进行匹配。版权持有人可以提供原始内容的哈希值,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对上传文件进行哈希计算,并与已知的哈希值进行比对,以确定是否存在侵权内容;视频指纹识别:这种技术通过提取视频的特征,如关键帧、颜色直方图等,创建视频指纹,并与数据库中的指纹进行比对,以检测侵权视频;数字指纹技术是将作品独一无二的数字特征以标识符的形式提取出来并进行比对的一种更新的、更复杂的内容识别工具。目前较为先进的版权内容过滤系统采用的均是数字指纹技术,且各大知名过滤系统的准确率已经能够达到相当可靠的程度。内容识别和过滤技术已发展到成熟阶段并在国内外市场投入使用。以国外Youtube为例,其设置了content id (内容识别身份证明)来保障在平台上传的视频属于未侵权内容。除此之外,谷歌也设置水印终结者技术,目的在于防止非法消除水印而产生的平台存在侵权图片的情况。两者都允许权利持有人为如何处理标记材料设置规则,从预先拦截内容,到对权利持有人的使用进行更灵活的个案评估 [5] 。国内各大视频平台都设立有平台审核机制,2021年11月,《电脑报》针对主流的11个中短视频平台进行版权管理横向测试。哔哩哔哩和抖音都以100%下架率稳坐第一梯队,虽然一些长视频平台在内容过滤方面表现得差强人意,但单纯从技术角度来看,内容识别和版权过滤是可以实现的,现在赋予短视频平台以版权过滤义务具备实现可能性。日后,短视频平台可以结合多种技术和方法,形成综合的版权内容过滤系统,以提高过滤效果和准确性。同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新的过滤技术也在不断涌现,为短视频平台提供更多选择和可能性。

3. 短视频平台版权过滤义务的设计

1) 短视频平台引入完整的事前内容过滤技术

借助算法、AI技术的频繁运用在短视频平台上,侵权作品的搬运造成的损失进一步加大,各大短视频平台通过算法习惯对使用者进行筛选,精准化的获得流量并进行推广商品,如果在内容过滤技术的长期缺位下,不断增加的短视频活跃用户只会变成更为庞大的侵权作品受众群体。如今内容过滤技术在国外已经成为了现实,国内短视频平台也拥有相关先进的审查能力,算法能力亦可以辅助过滤技术的应用。2018年字节跳动曾引入了“灵识系统”,对于同平台搬运侵权作品进行审核迈出了第一步,但是当时的技术只能识别完全一致的作品搬运,对于现今普遍存在的搬运现象较为无力,同时该系统是作为一个事后救济技术,对于已经上传的作品进行审核,审核的前提也是有较大的播放量才会开启,与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制相比有一定的进步,虽然都是侵权发生后的救济,但“灵识系统”不需要权利人在数以万计的短视频中找出侵权作品并逐一举报,这对权利人来说无疑是经济且效率的,但如果搬运的作品是时效性较强具有独家性质的作品,那么被搬运后通过算法推荐到公众中,带来的损害已经无法挽回,公众通过侵权作品获得的精神满足便使得公众不再会支持版权权利人作品,或者没有那么狂热。因此,应当纳入更加完善的过滤技术,运用先进技术对平台内容进行自动比对,对明显侵权的混剪、搬运短视频直接采取事前的限制上传、禁止上传等措施,对可能侵权的搬运、混剪短视频提高监控频率,一旦涉嫌侵权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采用技术过滤可以更加高效地解决一些上述时效性较强、损失较快的侵权。但是,也应当为不服技术过滤的创作者提供申诉的渠道,同时,对于部分技术无法识别或者识别后仍然较为模糊的疑似侵权作品,应当增加人工审核。在自动审核的前提下,与人工审核互相配合,同时给予创作者申诉的机会,在作品上传前就将部分侵权行为制止,在上传后,结合“通知–删除”规则作为兜底,两者有力结合,更好的规制混剪短视频、搬运短视频等行为。

2) 短视频平台设定合理的过滤标准

当前,部分学者对过滤义务持质疑态度,部分学者认为算法推送平台已经构成与版权侵权人实施共同侵权的行为,应该设定过滤技术,否则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而部分学者则认为过滤技术不是完美的,可能会对未侵权作品造成误伤 [6] 。针对上述质疑,笔者认为过滤技术是一种自动化的内容识别和过滤技术,用于检测和处理平台上的版权侵权问题。通常基于音频指纹识别、视频特征分析和图像比对等算法来识别和比对上传的内容与版权库中的受保护内容。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基本可以准确的判定是否为搬运、混剪等侵权作品,其次,引入过滤技术时,基于技术的中立性,人的主观性可以设定一个合理的过滤标准,标准的阈值是版权权利人、短视频平台和公众三者的利益平衡点。由于公众往往没有话语权,政府组织应该代表公众,借助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作用以保障公众透明、公平参与。最后,在达成过滤标准后应该采用机器人工混合申述平台,技术可能会将未侵权的内容错误地标记为侵权,或未能正确识别侵权内容。这可能是由于相似音频、相似视频或视觉效果等因素引起的。可能无法准确判定版权归属问题,需要人工介入进行审查和决策。对于最新的内容识别可能无法及时识别和匹配新发布的内容,尤其是针对尚未纳入版权库的内容。平台通常会不断优化算法、更新版权库和加强人工审核。此外,平台还应该提供申诉机制,让内容创作者可以对错误的匹配结果提出异议并进行复查。除此之外,过滤技术的应用还可以解决前文中指出的各大短视频平台用户协议的内容存在简便、笼统等问题,通过过滤技术增加视频平台的审核义务,从源头上规范搬运、混剪视频制作者的行为,而不是注册短视频平台时的模糊承诺。

3) 短视频平台用户收益模式进行修改

对于上文出现的其中以搬运用户收益模式令人震惊,其通过侵权搬运、混剪视频方式轻松获利并开启教学模式,吸引更多逐利用户进行侵权搬运。对于此类情况,短视频平台应该将用户通过流量获取的收益进行部分修改,将收益通过粉丝流量分级管理。对于短时间获取大量的流量的用户进行安全期限制,并且着重人工审核,在过滤技术的辅助下,对于侵权搬运用户进行封停,对于收益进行扣除。同时对用户进行警告、信用等级评分机制中下调等级,将发视频的频率进行短时间限制。若经过限制期用户不再发布侵权视频可以逐步恢复账号信用等级,对于多次发布侵权视频的用户最严厉的处分在于封停账户。基于短视频平台的收益需要通过实名绑定账户提现的方式,在实名状态下,不仅对于侵权者身份核实较为方便以外,对于封停账户若再次注册小号进行搬运侵权亦能有效打击,当小号产生违法收益需要提现实名时,系统将自动关联在在先处罚进行综合判断。

4. 结语

厘清短视频平台的版权责任是保护短视频作品版权所必需的。是否履行注意义务成为判断短视频平台在版权纠纷中是否侵权的重要因素。当前,技术的发展为短视频平台提升侵权预见能力创造了条件,尤其是主动过滤技术方面,而如何重塑短视频平台的过滤标准也引发了较大的争议。我国应积极回应短视频产业发展的需求,在法律制度上作出相应调整。通过上述对策规范短视频版权保护中的短视频平台过滤义务,完善实施版权保护规则,提高短视频平台的版权治理水平与能力,有助于保护短视频内容的版权,营造健康的短视频版权产业生态,实现短视频产业的发展繁荣,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参考文献

[1]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2019) Energy Efficiency 2019. International Energy Agency, Paris, 75-76.
[2] 吴雪松, 冷傲然. 数字版权适用区块链技术的问题及对策[J]. 社会科学前沿, 2023, 12(6): 3403-3408.
https://doi.org/10.12677/ASS.2023.126466
[3] 党明辉. 注意力经济理论的再阐释——基于互联网“流量经济”现象的分析[J]. 中国网络传播研究, 2018(1): 38-49.
[4] 张雷. 演化注意力经济学(注意力货币化与媒介职能银行化) [M]. 杭州: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7.
[5] 吴雪松, 张志蓉. 《民法典》调整对象中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关系语序的探讨[J]. 楚天法治, 2022(17): 133-135.
[6] 黎坤. 版权意识哪家强? 11个中短视频平台横向测试[N]. 电脑报, 2021-12-06(011).
https://doi.org/10.28184/n.cnki.ndina.2021.00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