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拿破仑法典》作为资本主义国家法制建设史上研究的重要文献,已经产生了诸多研究学术成果。如华东政法大学的毛皓强认为,以《拿破仑法典》为代表的法典编纂活动曾是“进步一扩张”倾向的典型,但随着全球化背景下各民族国家的确立和立法活动的展开,法律扩张的倾向逐渐被忽略。通过厘清伴随法典编纂而出现的“进步一扩张”倾向,为法律与战争、当代法典编纂的影响、法律继受与移植等问题在理性主义层面提供一种新的理解角度 [1] 。来自北京开放大学怀柔分校的张芳霞指出,《拿破仑法典》是一部典型的近代民法典,是第一部资本主义国家以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为基础的民法典。《拿破仑法典》不仅影响了法国法律制度和社会的发展,而且也对欧洲、非洲、美洲、亚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了解《拿破仑法典》的域外传播,不仅有利于更好地了解《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而且还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移植和文化交流问题 [2] 。王姝苏和顾盈颖认为,令拿破仑如此引以为傲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国家产生最早、影响最广的民法典,它的问世开辟了一个新纪元。从一定意义上讲,正是这部法典开创了现代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 [3] 。来自重庆大学的窦启则以清代法律与《拿破仑法典》作比较,分析了中法近代关于婚姻终结制度的异同 [4]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张鸿浩指出,近代欧洲反对封建与教会势力的启蒙运动对西方婚姻家庭关系产生了深刻的变革,这种背景下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体现了资产阶级的要求,具有较强的进步性和革命性,同时其在婚姻家庭方面的规定又明显带有封建妥协的色彩。这种矛盾的出现,根源来自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属性,可对我们现代的家庭立法提供启示与帮助 [5] 。
上述研究从宏观层面对《拿破仑法典》进行了研究,也在具体法律观上进行了展开,也将《拿破仑法典》与同时代中国社会的法律进行了比较研究,但是对于《拿破仑法典》的具体法律原则的研究尚有欠缺,本文尝试从法律建设的基本原则出发,分析《拿破仑法典》内在蕴含的具体法律原则及其来源与对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建设存在的影响。
《拿破仑法典》,又称《法国民法典》或《民法典》。《拿破仑法典》总共分为三大部分,2281条法律条文。第一部分是人法,是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第二部分是物法,是有关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规定;第三部分是获取各类所有权的方法的规定,具体包括继承、遗嘱、还债、赠予、夫妻共同财产等相关法律条文 [6] 。《拿破仑法典》确立的诸种法律原则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基础,同时也为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开创了先河。《拿破仑法典》确立了法律统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立法与司法分离的原则、公私权相互独立的原则 [7] 。
《拿破仑法典》包含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宪法、商法等方面的内容,为法国资本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比较完善的法制基础,构成了拿破仑时代法国和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国的六法体系。该法律体系包含法国宪法法律制度、商法法律制度、民法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法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的修订极大程度上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在法国的发展,为当时乃至之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法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制度遵循。《拿破仑法典》中还包括物权、债权、婚姻、继承等许多沿用至今的相关民事法律制度概念,它的法律基本原则被完整地传承到近现代西方社会,也对东方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启发良多。
2. 《拿破仑法典》颁布的社会历史背景
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夕,法国是贵族特权和宗教特权统治的封建国家,国家的权力和主要财富土地、资金等社会财富过度地集中于占法国社会总人口比重少数的特权阶级手中,这包括教会僧侣和世俗贵族阶级,底层劳动人民承受着各种沉重的封建赋税和义务,生活苦不堪言,以农民为例。一个农民需要缴纳年贡给领主,该年贡数量并不多。田租当年农业收成的一部分被成为田租也需要交给领主。法国是盛产葡萄酒的国家,法国农民无力承担巨额的压榨机和承租磨坊的费用,为此需要使用领主的磨坊和压榨机,因此需要给领主缴纳该项税费。此外,还有三十年税、土地交易税、继承税、人头税、什一税等,法国的世俗贵族和宗教僧侣瓜分这些税收,法国农民承担了极大的生活压力和经济压力。
法国农民有着改变这种充满压迫与剥削的社会状况的强烈诉求。在当时代表先进生产力的资产阶级掌握着大量资本,控制着法国国内众多的工商业,却毫无政治上的话语权,政治特权依旧牢牢地被掌握在世俗贵族和宗教僧侣手中,为他们确立了宗教特权和贵族特权。农民被牢牢地束缚在了土地上,资本主义发展其生产力难以得到充足劳动力的补充,并且资产阶级在国内进行自由贸易和与国外进行贸易往来也受到各种明目的法律制度上的限制。在此种社会历史条件下,法国资产阶级越来越要求在政治上取得相应地位和实现经济发展的自由。对于封建制度的废除、确立公民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和保护个人合法财产、打破封建制度对资本主义的束缚成为那个时代的最强音。然而,宗教僧侣、法国王室和世俗贵族对于平民的上述诉求却敷衍塞责,这显然满足不了人民大众的诉求。列宁曾对当时的法国社会矛盾做了鞭辟入里的分析,“用真正的革命手段摧毁过时的封建制度,使全国过渡到更高的生产方式,过渡到自由的农民土地占有制” [8] 。这表明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只有资产阶级革命才能革除社会弊端,为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确立开辟新的道路。
1789年,轰轰烈烈的法国大革命爆发了,法国的封建主义制度被推翻了,资产阶级在使用暴力革命夺取了政权之后便对封建制度进行改革。因为封建主义制度在法国存在了1200多年,法国封建势力根深蒂固、盘根错节,他们无时无刻不想进行反攻倒算,重新确立起封建制度对于法国的统治。“世界上没有一种革命,在取得胜利之后就可万事大吉,高枕无忧” [9] 。
尽管整个1789年法国大革命持续时间长达十几年之久,在整个革命过程当中政权更替频繁,包括波旁王朝、法兰西第一共和国、拿破仑帝国、奥尔良王朝、法兰西第二共和国、法兰西第二帝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在之后共和政体才最终在法国稳定地确立下来。这其中原因特别复杂,尽管法国大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王朝的反动统治,同时也惧怕革命群众发起的革命运动,国内自革命爆发以来保皇党不断活动,局势一直动荡不安,法国大资产阶级迫切地希望找到一种既能遏制封建势力又能限制革命群众的办法。1799年8月,欧洲反法联盟的形成促使法国大资产阶级决定出资支持拿破仑。很快,拿破仑在9月解散了立法院,推翻了法国督政府,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独裁的执政府,在随后不久的一段时间里颁布了多项法律,使自己成为了法国的独裁者。尽管这是一个帝国,但是拿破仑本人深受伏尔泰、卢梭等启蒙思想家的影响。法国大革命后十年革命期间的教训使得他深刻意识到要保住其独裁地位就要维护法国大、小资产阶级的利益。为了实现这一目的,拿破仑就必须把法国大资产阶级的政治要求和经济诉求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上述的国内外历史环境使得他在1801年就向各法院、参政院提交了《民法典》这部“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草案用于讨论,此法案在不久后即获表决得以通过。
3. 法制统一原则
3.1. 法制统一原则的产生
法制统一原则是《拿破仑法典》所确立的重要法律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法制统一是国家统一的关键环节和重要指标。一般认为,严格意义上的法制统一始于近代,它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是现代国家的重要原则,著名的《拿破仑法典》便是法国当年法制统一的标志 [10] 。
法制统一原则即在一个主权国家范围内,有统一的立法权、司法权、法律解释权、法律监督权、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以及与该国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相配套的统一的司法体制,其中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要做到中央与地方和不同门类不能相互抵触,因为法国各地之间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因此,确立法制统一原则是必要的且合理的。
法兰西王国是西欧封建法律制度的中心,从文艺复兴时代算起,其发达和高度统一的等级君主制深刻影响着欧洲社会。在长达千年的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中,法兰西王国形成的封建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异常丰富,其鲜明特点表现为以习惯法为主且极不统一,该项缺陷为民法典的形成与发展确立了法律原则上的思考空间,提供了创设的客观依据。
公元843年,《凡尔登条约》使得查理曼王国一分为三。此后法兰西王国封建法律制度在原日耳曼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法兰西王国形成之初,整个社会处于典型的封建割据状态:法兰克王国的国王名义上享有立法、行政、司法和军事等大权,但是国王的权力仅限于王室直辖领地,这类似于我国西周、东周时期周天子的权力仅仅局限于京畿地区。法兰西王国内众多的封建领主在各自领地上享有独立的政治、军事、经济和司法大权,各区域内法律制度极不统一。从总体上来看,法兰克王国的法律制度主要是适用各个领主领地的封建法和习惯法,在法兰西王国南部地区,因为属人主义原则的贯彻和执行从而对罗马人也适用罗马法。这一时期的封建法律制度表现为杂乱、分散且以早期形成的习惯法为主。
在结构体系上,法兰西王国的法律制度表现得极其分散和不统一。历史、经济和文化传统的原因促使法兰西王国南部和北部的法律状况明显有别,分为南部罗马法区和北部习惯法区,同时由于政治体制的原因,在各个封建领地甚至每个庄园都有自己的习惯法、独立的庄园法庭,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来看,法兰西王国没有通行于全国的王室立法和中央立法、司法机构。
上述的种种乱象为建立统一的法兰西民族国家增添了法律制度障碍,没有法律制度的统一便没有统一的民族国家的建立。在政治层面,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应具有普遍的效力或约束力。从近代主权论的兴起、民族国家的广泛建立以来,法制的完整统一始终是一个国家主权完整统一的象征。法制统一是现代国家的重要原则,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 [10] 。由此可见,法制统一原则对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新出台的法律制度上凸显法制统一原则对新生的资产阶级共和国显得尤为必要。
3.2. 法制统一原则的发展
法制统一原则最初是从政治模式中产生并发展的,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资本主义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制度也就随之出现发展并完善,适应市场化需要的制度也随之出台并发展完善,《拿破仑法典》中的若干经济制度原则正是适应这种社会需要而产生的。《拿破仑法典》中蕴含的法制统一原则为法国由封建社会转入近代社会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制度基础。在经济层面,一般认为市场经济就是法制(法治)经济 [10] 。拿破仑时代的法国要想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统一的市场和统一的法制成为不可或缺的必备条件。法制统一原则对于消除经济的地方保护主义和法律割据、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有着重大的意义 [10] 。
3.3. 法制统一原则的影响
法典规定了一套法律体系,从而确保法律在整个国家范围内保持一致。拿破仑及其一手创立起来的法兰西第一帝国所控制的区域在法国历史上达到了巅峰。《拿破仑法典》在法国及欧洲大部分地区得以施行,由于在此之前各个区域都有自身的法律制度,法制统一原则这时候就显得尤为关键了,《拿破仑法典》巩固了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改革的成果,建立起欧洲大部分区域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规范与制度,促进了欧洲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与壮大,推动了欧洲大陆工业能够承接来自英国的工业革命成果,并在此基础上得到发展和壮大。尤为关键的是,《拿破仑法典》加快了大陆各国工业化和市场化的步伐。其中的基础就是统一的法律制度与秩序的构建。既然欧洲一体化的经济前提条件就是工业化与市场化,那制度基础就是法律制度的统一。法律制度保障的是市场的规范运行和工业的正常生产。那么《拿破仑法典》的法制统一原则对欧洲大陆各国工业革命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起到的巨大贡献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对欧洲一体化进程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拿破仑的初衷就是建设一个统一的法国、统一的欧洲,那么在制度建设上首要符合的原则即是法制统一原则,因此,法秩序统一原理在法律制度建设层面的广泛运用成为了必然。
《拿破仑法典》对资本主义发展的促进作用主要是制度性的和长远的 [11] 。从制度层面为资本主义的长远发展保驾护航是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建设的初衷。在拿破仑时代,因为大陆封锁和战争所造成的经济凋敝和市场信心不足,《拿破仑法典》对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表现得还不是那么明显,制度性的建设尤其是在欧洲广大的统治区域内施行统一的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给予封建制度以沉重打击。
《拿破仑法典》的影响是巨大且深远的。在拿破仑及其军队直接占领和统治的地区,即帝国的征服地区,《拿破仑法典》所产生的影响是最大的。这些地区包括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德意志莱茵河左岸地区、意大利和瑞士的一部分地区。和法国一样,《拿破仑法典》自颁布之日起就在这些地区开始施行。与此同时,在法国的卫星国中也先后施行了《拿破仑法典》,直到本国后来制定自己的民法典为止,而且这些民法典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了《拿破仑法典》的影响。这其中包括了《德国民法典》《丹麦民法典》《西班牙民法典》等。《拿破仑法典》的法制统一原则因拿破仑帝国的政治控制力和军事强制力在欧洲大部分国家得到广泛推广。
《拿破仑法典》的法制统一原则至今仍影响着欧洲。由欧洲煤钢共同体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衍变而来的欧洲共同体的成立,它的出现倒逼一种特殊的区域性国际法即《欧洲共同体法》的产生。由此可见,自《拿破仑法典》诞生以来,法律制度统一原则就对欧洲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极大的影响,成为欧盟建立的法律基础,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为统一的欧洲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居功至伟的作用。
4. 小结
“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是由联盟关系联系起来的,各有其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税则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成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制、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统一的税关的民族了” [12] 。法国的法制统一进程主要是通过法学家理性立法的方式,由法学家编纂成文法典,作为通行全国的法律。《拿破仑法典》的法制统一原则为法兰西近代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作出了重要的制度贡献。从历史的长镜头来看,后发国家的法律制度建设在该项法律原则的借鉴和吸取上表现得极为显著,近代民族国家建立于斯时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