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例引入
近年来,在婚庆行业,定制设计婚礼场景布置深受新人们的喜爱。为顾客量身打造婚礼布置的婚庆公司,会根据新郎新娘的独特恋爱经历、个性喜好、婚庆需求、婚庆会场等,来设计出别具一格的婚庆款式。婚庆公司设计师运用美学、设计学等专业知识,设计出一套设计方案,再利用鲜花、灯具、装饰品等材料将婚礼场景设计进行现场还原。然而盗用或抄袭婚庆公司原创设计方案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件屡见不鲜,例如《庄严之境》婚礼效果图著作权纠纷案1、《夏日IN趣》婚礼现场场景布置纠纷2等,本文通过婚礼现场布置侵权案为引,剖析婚礼现场布置是否享有著作权,以及相关的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
2021年4月,新郎包某与新娘廖某委托婚礼策划馆为其提供婚庆服务,为了让新娘廖某能拥有一场浪漫的婚礼,新郎包某找婚礼策划馆将自己的许多个人创意加入到婚礼布置中。在婚礼举行后不久,夫妇二人发现在同一酒店的同一宴会厅有另外一对新人使用了和自己相同的婚礼现场布置。随后了解到自己的婚礼现场布置被婚礼策划馆卖给了某婚庆传媒文化公司,而该公司又将其出售给其他新人。于是夫妇二人一纸诉状将婚礼策划馆告上法庭。该案被称为“婚礼现场布置侵权案”3。此案经一审审理,一审法院认同了婚礼现场布置有原告的心血和设想,如将舞台设置成异型等,婚礼策划馆未与原告商量擅自将婚礼现场布置卖给某婚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法院判令婚礼策划馆支付原告2000元。但是该案也由此引发了学界的广泛讨论,即具有独创性的婚礼现场布置是否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如果构成作品的话,其归属于何种类型作品的问题,以及如何规避此类婚礼现场布置的侵权风险,这些问题仍需要我们继续探讨。
2. 婚礼现场布置著作权保护的论争
2.1. 是否属于作品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任何创作都需符合该条规定的作品定义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任何作品应具备四个构成要件即:独创性、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创作、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智力成果。独创性包括“独”和“创”两部分,独创性要求作品是以自己独立的智力活动创作出来的。同时,也对作品有质方面的要求,必须要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的作品都受到保护,要求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为作品的保护范围划定了界线。从而划清和专利之间的界限,防止将工业领域中的实用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范围。根据“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而不是思想、事实等,思想是面向公众开放的,不应该被某人独占。作品也必须是人的智力成果,自然现象或动植物的活动形成的结果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判断婚礼现场布置是否属于作品,需考虑其是否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从案例的内容看,婚礼现场布置是新郎包某的智力成果,同时新郎包某在婚礼现场布置中融入了许多个人创意,包某将自己的设计想法外化,通过婚礼现场布置的方式表达出来,完成了表达的过程。而案例中的婚礼现场布置将舞台背景以及灯光效果结合,融入音乐、鲜花、气球和光,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同时婚礼舞台、婚礼大厅的设计又具有独创性。因此,婚礼现场布置通过将大量素材和元素整合,经过选择、取舍和加工,最终设计成一个能传达婚礼当事人和创作者共同意图的作品,其应当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2.2. 属于何种作品
既然婚礼现场布置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就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分析婚礼现场布置的作品种类时,我们需要先了解婚礼现场布置由哪些部分组成。婚礼现场布置不是简单的单一性设计,它是由舞台背景、纱幔、灯光、音乐、鲜花柱、拱门、气球以及花艺的花器等一系列要素构成,最终所呈现的婚礼创意布置是设计者的专门设计,通过婚礼现场舞台的灯光、音乐、背景图、新人、以及红地毯等,烘托婚礼的浪漫温馨的氛围,传递婚礼的幸福感。冷暖灯光、音乐、鲜花装饰的选择、取舍、加工、设计都体现了设计者的奇思妙想。
2.2.1. 视听作品
为了解决婚礼现场布置的侵权争议提供明确的原则界限,首先应当理解视听作品的相关概念及其内涵。视听作品最早规定在1989年《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之中。该条约第2条对视听作品进行了如下定义:“在本条约中,‘视听作品’指任何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已录制的相关画面组成,可被视觉所感知的作品,当有伴音时,还可被听觉所感知。”“视听作品”中的“视听”应用“视(可加听)来理解。“视听作品”概念重建,应该是建立在“表现形式”的基础上,故此“固定与否”“镜头、剪辑变换与否”均不应作为要件纳入其定义 [1] 。视听作品的主要特点是有无伴音均可,有无介质均可。同时,视听作品不是单一作品,往往并非只是一个权利主体的作品。多个主体拥有其各自部分的著作权,但整个视听作品的权利又是融为一体的。在国际上,“视听作品”这一概念是在“类电作品”这一概念的基础上提出来的,与电影作品具有一定的相对性。但在某些国家,如法国、俄罗斯等,在法律上引入了这一概念,并将其视为一种较高级的概念。有些国家虽然没有“视听作品”这一概念,但却将“电影作品”这一概念加以宽泛界定,力图囊括与之类似的新型作品,如日本、韩国等 [2] 。
在本文提及的“婚礼现场布置侵权案”中,婚礼现场布置就像拍摄电影一样,需要场景布置、灯光等,包某对其婚礼现场的设计,就像导演对其影视作品的设计、加工、取舍一样,所以当婚礼创意通过表达转化为婚礼现场布置,且具有独创性,可以通过视听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将视听作品分为两类:第一类为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第二类为其他视听作品。其他视听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对于电影作品,现有立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于“电影”的概念表述为“运用视听技术和艺术手段摄制、以胶片或者数字载体记录、由表达一定内容的有声或者无声的连续画面组成、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于电影院等固定放映场所或者流动放映设备公开放映的作品。”而电视剧作品仅见于广播电视总局历史发布的电视剧制作、内容管理相关规定中,这些规则仅适用于在电视台发行的剧目,而对于仅在网络发行的剧目,并无法律规定明确构成电视剧。婚礼布置显然不属于电影作品和电视剧作品,因此,婚礼布置属于其他视听作品。
2.2.2. 其他智力成果
根据2020年新修订的《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即各类具体作品类型之后的作品类型兜底条款,将此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规定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使得作品类型法定转变为作品类型开放 [3]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兜底条款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护随着我国技术和社会的不断发展而可能产生的新类型表达预留制度空间,当某种表达形式是否构成作品或者构成何种类型的作品存在争议时,学者的目光就不自主的投向作品类型兜底条款,通过适用兜底条款从而达到保护该作品的目的。比如NFT数字作品、剧本杀等的出现,产生了将这些新型智力成果纳入作品类型兜底条款的各种观点。在婚礼现场布置侵权案中,新郎包某将许多自己的个人创意融入婚礼现场布置中,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的特征,可以将婚礼现场布置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通过《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对其进行保护。
但在对其适用作品类型兜底条款之前,应充分考虑以下理念:
第一,适用法定的具体作品类型的可能性。上文中提及婚礼现场布置可将其纳为视听作品的保护范围中,在此情况下,应当通过法律解释方法将其归入已有作品类型,而非一般条款中。在《夏日IN趣》婚礼现场场景布置纠纷案中,法院认为,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认定《夏日IN趣》属于美术作品。历史上,法院也总是尽可能将新类型作品纳入已有作品类型提供保护,例如电影作品最开始是通过摄影作品和戏剧作品保护。早期的《伯尔尼公约》中最开始使用的是抽象性用语和非限制性列举的立法模式,但慢慢地通过历次会议将具体作品类型纳入作品列举清单。
第二,对于整体保护,保持谨慎态度 [4] 。婚礼现场布置包含了多项不同类型的创作元素,例如音乐、灯光、美术等。多种元素共同组成了一个整体从而发挥其价值,而疑似侵权的客体也是在整体上与其雷同,如果将其整体保护,很有可能将一些非作品元素纳入保护范围中,从而导致偏离著作权法制度目标的后果。关于婚礼现场布置的著作权保护,可以通过拆分进行保护,例如婚礼现场布置中音乐、美术等,当其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时,可以分别将其归为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3. 婚礼现场布置的侵权判断
3.1. 侵权判定思路
在婚礼现场布置侵权案中,要证明被告婚礼策划馆剽窃了原告的婚礼现场布置“作品”,首先,要着力于婚礼现场布置作品属性的认定上。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款视听作品的定义,将其认定为视听作品。或者可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九款,将其认定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其次,根据“接触+实质性相似”原则来判定是否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5] ,所谓“接触”,是指被告是否接触过在先作品或者存在接触的可能,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的相似是否存在“有意”的可能,存在表达上的相似并不足为奇怪,主要是证明被告有接触被侵权作品的事实,从而认定这种相似并非创作上的巧合;而所谓“实质性相似”,来源于美国版权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是指侵权作品复制或部分复制了原作品的独创性部分,因而构成了涉嫌侵权作品与原作品具有同一性。最后,采用“四因素检验法”判断行为是否属于合理使用情形,即考虑作品使用行为的性质和目的、被使用作品的性质、被使用部分的数量和质量、使用对作品潜在市场或价值的影响等因素。合理使用是指在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特定条件下,无须经过作者的同意,也无须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自由使用作品。只有在存在法律依据、使用行为目的正当以及行为人具有使用作品的相对自由的情形下,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6] 。
从本案中,关键还在于两点:一是婚礼现场布置“作品”的认定。如果其是作品,则构成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剽窃行为;如果其不属于作品,则被告行为虽然为剽窃行为,但不是对于作品的剽窃,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制的范围。二是是否存在独立创作的可能性。被告要证明疑似侵权的婚礼现场布置是自行设计、独立构思完成或者证明创作来源属于公有领域或者第三人。
而在前文中已论证新郎包某的婚礼现场布置系“作品”,该“作品”虽未发表,但被告婚礼策划馆与原告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由婚礼策划馆提供婚庆服务。因此,被告在婚庆服务中接触过该“作品”,同时,婚礼策划馆将包某的婚礼场景布置以5000元卖给婚庆公司,从而使另一对新人使用了与包某夫妇相同的婚礼布置,该侵权作品使用包某在作品表达中具有独创性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存在实质性相似,侵犯了包某夫妇的著作权。
3.2. 婚礼策划馆行为的定性
在本案中,婚礼策划馆将包某的婚礼现场布置出售给某婚庆传媒公司,侵犯了包某的著作权。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由三种救济途径,即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权利人发现侵权现象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救济途径。民事救济是直接向侵权人发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行政救济是权利人向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司法救济是权利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本条是从保护作者权利的角度出发,对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的规定。此案包某夫妇虽然婚礼策划馆签订了合同,但并未约定作品的归属,而在婚礼现场布置中,包某投入大量心血,将自己的创意加入其中,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某享有该婚礼现场布置的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而婚礼策划馆未经原告同意复制了一模一样的婚礼现场布置,且事实证明被告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告出售的婚礼现场布置与原告设计的婚礼现场布置存在实质性相似,如果被告婚礼策划馆不能证明出售的婚礼现场布置是其独立创作或者是来自公有领域或第三人,即不能指明来源,则构成著作权法上的剽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但剽窃行为所针对的是作品,如果包某的婚礼现场布置不属于作品,则不构成侵权。此外,如果包某夫妇与婚礼策划馆签订的合同约定了该婚礼现场布置不得销售、许可他人使用等,婚礼策划馆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包某夫妇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4. 婚礼布置的著作权侵权风险规避策略
4.1. 确保存在受著作权保护的文字作品或图形作品
为了规避此类著作权侵权风险,婚礼策划馆可以通过确保存在《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例如婚礼策划馆可以在婚礼策划过程中,保留策划方案的文字脚本、三维立体外观设计的图形作品等,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在婚礼策划中的文字方案,当其符合作品特征时,属于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即以书面语言作为表达工具的作品。婚礼策划文字方案具有独创性时是文字作品,当然,文字作品不单单只包括文字、英文等写成的作品,还包括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也可以绘制婚礼场景布置的设计图从而构成作品或者存在三维立体外观设计的图形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图形作品在《伯尔尼公约》规定中是指插图、地图、设计图、草图等,并且通常与地理、地形、建筑或科学有关。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4图形作品处于科学领域,与美术作品不同,其虽也存在一定美感,但主要是在于其实用功能。婚礼策划馆在设计婚礼现场时应保存婚礼现场场景图以及相应的设计元素如婚礼整体风格、宫殿、台阶、顶部花艺等的设计图,通过点、线、面和各种几何图形组合体现图形设计的科学之美,从而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图形作品。
4.2. 通过合同约定策划方案、现场布置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
婚礼现场布置外观设计对于婚礼当事人和婚礼策划馆双方而言是一种委托创作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婚礼策划馆在市场上主要是从事婚庆服务等商事活动,通过合同方式约定策划方案、婚礼现场布置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是实现各方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而对于婚礼当事人或者其亲属而言,当其将个人创意融入婚礼布置中,形成作品时,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权利归属,从而避免作品被他人侵权。对于合同中的权利归属的约定具有多样性,可能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一是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对策划方案、婚礼现场布置外观设计进行商业化利用 [7] 。若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时,需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二是约定策划方案、现场布置外观设计的权利归属于婚礼策划馆。由其统一对策划方案、现场布置外观设计进行商业化利用,婚礼当事人则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若合同约定婚礼当事人享有一定报酬权利,则其可获得相应的报酬。三是约定婚礼当事人享有策划方案、现场布置外观设计的权利。婚礼策划馆若想对其进行商业化利用须经过婚礼当事人同意及支付相应的报酬。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讲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婚礼策划馆要对婚礼当事人诚实不欺、恪守诺言,讲究信用。婚礼当事人应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力,在获得利益的同时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不滥用权力、加害他人,不无故拒收婚礼现场布置外观设计。
4.3. 婚庆公司提高知识产权意识
知识产权也称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随着婚庆行业的发展,人们逐步发现其中蕴含的商业价值,同时也应该看到经济利益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婚庆行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作用,通过知识产权鼓励行业创新,促进行业进步,为行业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也提醒婚庆公司不可以随便抄袭婚庆作品,不得未经相关权利人同意就擅自对涉及婚礼当事人创意的婚庆内容进行处理。从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高度来增强对作品权利保护意思,完善作品权利登记、使用、授权、转让、侵权赔偿等规范程序,同时还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种侵权行为,为保护知识产权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建立自觉维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秩序 [8] 。婚庆公司要逐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学会利用法律保护自己。婚庆公司可以将其创作出来的作品进行版权登记,符合条件时,可再进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婚庆公司和个人在使用一件作品时,应先到有关部门咨询,避免触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婚庆公司也应对其职员进行知识产权普法教育,将其作为新职员上岗前培训的必修课。婚礼,是双方爱情的见证,更是未来生活中的美好回忆。婚庆公司要按照约定提供高品质服务,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树立诚信经营,依法经营的良好风尚,这样婚礼仪式才会更浪漫、更难忘。同时,人民也应该树立起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积极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要及时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结论
通过分析“婚礼现场布置侵权案”发现,他人设计的具有独创性的婚礼现场布置当其符合我国著作权法作品构成要件时,能够构成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随着婚庆行业中婚礼场景创意化布置成为主流,因婚礼现场布置所引发的侵权争议频频发生,无论是婚礼服务方还是婚礼当事人,都应该尊重著作权,提高知识产权意识,让婚礼这出见证爱情成熟的“童话剧”更加温馨难忘。
NOTES
1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1)基民初310号。
2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决书(2020)基民初235号。
3参见人民法院报,2022年6月20日。
4参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之(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