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预防对策:以江苏省为例
Current Situation of Adult Crime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A Case Study of Jiangsu Province
DOI: 10.12677/OJLS.2023.116835, PDF, HTML, XML, 下载: 512  浏览: 824 
作者: 殷 聪:江南大学法学院,江苏 无锡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犯罪预防Juvenile Delinquency Current Situation Crime Prevention
摘要: 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犯罪逐渐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未成年犯罪逐渐低龄化,通过分析未成年犯罪现状,总结出犯罪成因,主要包括个人主观因素,家庭环境、学校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对比英国状况,实施有效预防犯罪,充分协调和发挥家庭,学校,社会三方作用,通过家庭管教、工读教育、社会帮教和社区服务,构建完善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制度。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Times, juvenile delinquency has gradually become a major social problem. The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gradually getting younger. Through analyz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uvenile delinquency, the causes of delinquency are summarized, which mainly include personal subjective factors, family environment, school and social environment. Compared with the situation in Britain, effective crime prevention should be implemented, the tripartite roles of family, school and society should be fully coordinated and brought into play, and a perfect system for juvenile crime preven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through family discipline, work-study education, social help and education and community services.
文章引用:殷聪.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与预防对策:以江苏省为例[J]. 法学, 2023, 11(6): 5838-5843.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6835

1. 未成年犯罪现状

1.1. 未成年人犯罪的状况

江苏省低龄化程度逐渐加重;团伙作案较多,其中大多数的少年犯都不是单独作案,一般都纠结三个以上的同伙作案;多为留守儿童和辍学、失学少年;手段残忍,成人化,暴力性较强:受教育程度低。

根据数据统计,从2016年到2019年,平均犯罪年龄明显呈低龄化趋势。根据新闻公开数据库统计,截止2019年,少年犯的平均年龄已经降至13.25岁。除去极端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偷窃,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藏毒贩毒,性侵害等类型的未成年犯罪也有连年上升趋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统计,截至2013年,我国各级法院判决生效的未成年人犯罪平均每年上升13%左右。其中留守儿童犯罪率约占未成年人犯罪的70%,并且还有逐年上升的趋势。1

1.2. 少年犯的犯罪成因

未成年犯罪成因较为复杂。第一,是个人的主观影响。未成年自身道德法律意识的缺失,不懂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么样的后果。从现况来看,大多数都是团伙作案。所以未成年的从众心理的影响也比较大。由于现在社会物质文化比较发达,未成年更容易受到影响,攀比心理也会导致其犯罪。因此在材料里看到,财产性的犯罪比较多。第二,家庭环境的影响。根据数据统计,涉案未成年人家庭成长环境打骂惩罚式占40%,过于严厉式家庭式占34%,频繁争吵式占13%,过于溺爱式占11%,过于保护式占2%。很多未成年人存在多道德问题,缺乏对世界对正确认知且责任感淡薄。这些都是不正常,不健康的家庭氛围。第三,学校教育的影响。很多学校受“应试教育”理念的影响,不太重视对学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学校应该引导未成年人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对世界的认知。第四,社会环境的影响。社会的不良风气比较容易给儿童带来负面影响,比如攀比风气,拜金主义,还有所谓的电影中的“江湖义气”等等。网络信息时代,未成年人更容易获取到这些信息。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另一方面,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围观者的沉默也会给未成年犯留下不好的心理暗示。美国联邦刑事法庭规定了“共谋杀人罪”(即Felony Murder),即一人杀人,围观者也要负责,共同承担谋杀的罪名。第五,政府的影响。改革开放至今,经济发展迅速,第三产业也发达起来。部分未成年人也会出入网吧,酒吧,歌厅KTV等等场所。这些场所本应该禁未成年进入,因有关部门看管不严,留下漏洞。

2. 国际上对未成年犯的判定

处理未成年犯罪是全球范围内许多国家在全球范围内面临的一项挑战。办理此类案件,重要的不只是定罪量刑,更重要的是“以人为本”,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原则。尽管个体自身因素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之一,但如果司法者真从“儿童视角”来看,这些少年犯的犯罪成因里,家庭,周围环境和社会整体环境都有很大的影响。儿童在年纪尚小的时候并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更缺乏对当别人生命遭遇不测时“共情”的能力,这种能力大小和父母的教育引导有直接关系。司法的目的是帮助未成年犯认识错误,重塑认知,调整周围环境,最后以一个守法的公民身份重新融入社会。预防未成年犯罪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问题,也是个社会问题。预防和帮助少年犯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这不仅仅是需要司法和审判,也必须依托社会环境。

一九九三年二月,英国发生了历史上出名的詹姆斯·巴杰尔谋杀案。Jon Venables和Robert Thompson,这两位十岁男孩从一家商店将一名2岁男童带到火车站虐待并杀害他。男童受到了长达一个小时的虐待。身体上共有42处伤痕,生殖器有被性侵的迹象。法院最终判15年 [1] 。英国是判例法国家,对这样的案件,没有成文的规定该如何的判决。根据英国法律,十八周岁以下,已满十四周岁的人,负刑事责任。而十岁以上不满十四周岁的实行无责任能力推定,如果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行为能力的,应认定负刑事责任。不满十岁的儿童不负刑事责任。

儿童被无可辩驳地推定为不能犯罪。1998年以前,10岁至13岁的儿童被推定为无犯罪能力,除非控方能够证明该儿童知道对与错的区别,尽管英格兰和威尔士通常会考虑到儿童时期特有的一系列减轻处罚因素。现在,10岁至17岁的儿童有犯罪的能力,儿童不可能通过表明他们不知道对与错的区别来逃避责任。但是,如果孩子不适合申辩,就不应该判他们有罪。在特殊情况下,最明显的是1993年在利物浦詹姆斯布尔格被谋杀的案件,儿童可以作为成年人在成人法庭受审。从18岁开始,在法律的眼中,个人就被认为是成年人。因此,法院或其他执法机构的一切处罚都将完全由他们承担。2

根据英国警方统计,在过去四年中,涉及刀具或尖锐器具的犯罪案件就一直在增长。截止2018年6月一年记录有约40,000例。其中,36.5%的案例发生在伦敦。青少年犯罪在其中格外突出,有约五分之一的案件嫌疑人来自于十到十七岁之间的年龄段。3

以儿童的视角,从“人”出发,应该是未成年司法的应然。在我国,年龄不足难成构成死刑,但是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样的判决才能公平。我国刑法最初规定,未满14周岁的少年犯不承担刑事责任。14周岁至16周岁的少年犯只对八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16周岁以上的少年犯承担刑事责任。其中,14周岁至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但是在2020年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降低了未成年犯的刑事责任年龄。在任何一个国家,即便是废除死刑的国家,极端的人身伤害都永远不可能获得自由。还有,未成年人犯罪,父母监护人之过,一定无法逃脱高额的精神赔偿。如果按照文明国家的惯例,可能上亿都档不住。印度作为未成年人总数超过一千万人的国家之一,政府考虑到如此严重的少年犯罪形式,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了7岁。除美国和印度外,加拿大、巴西、墨西哥和葡萄牙等受到《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影响的国家,将最低刑责年龄定为了十二岁。

3. 预防未成年犯罪的方法

近几年来,媒体频繁报道各种恶性人身伤害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包括恶性校园霸陵案件,让社会公众开始怀疑我国的刑事责任年龄设置的合理性。以“保护”和“教育”为第一原则的未成年法律,是否也在某种程度上包庇了这些犯罪行为,甚至在无形中给未成年犯造成了某种暗示:犯罪并没有什么关系,不会受到什么严重的刑事处罚,甚至只是需要换个学校继续读书,对生活没有很大负面影响。这种暗示甚至催生了数量更多、情节更恶劣的犯罪,从而制造出了一个寄生少年犯罪的暖房 [2] 。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率的连续几年持续升高,希望能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规定。

3.1.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

其实在1980年的时候,就已经有学者就发现未成年犯罪率的升高和低龄化 [3] 。近来,全国人大三十名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下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议案。其中提出了“修改未成年人失范惩戒相关法律法规,建立长期追踪机制”以及“家长到学校参加家校活动应视为正常上班,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等一系列建议。对于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4] 。议案建议将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降低到12周岁,调整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到12周岁至14周岁。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只对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相应的调整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不仅有降低刑事责任承担年龄这种呼吁,还有恶意补足刑事年龄的呼声。

关于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研究重点大多在于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历史渊源,历史发展,仅仅论述恶意补足的好处,建立一个弹性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 [5] 。借鉴“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时,其实质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将目光聚焦在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等三个方面。”近期未成年故意伤害案件频发,舆论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和恶意补足讨论较激烈。2020年我国通过了修正案十一,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6] 。

光是讨论在司法层面上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刑罚处理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7] 。全社会热烈讨论是否要降低量刑年龄的时候,也应注意到家庭关怀的缺位同样值得关注。美国犯罪学家罗伯特·k·雷斯勒在深入研究美国12名连环杀人犯后发现,这些凶手无一例外在童年经历过父母离异,家暴,甚至强奸和虐待,并且其童年的悲惨程度和罪犯犯案凶残程度成正比 [8] 。一般在8到12岁之间,已经初步形成人生观价值观,但又处于近朱者赤近墨者黑的灰色意识时期 [9] 。江苏盐城建湖弑母案中,父亲在外打工,在家庭中是缺位的。家庭关系里作为核心的夫妻关系失衡。母亲把个人重心过分倾注在孩子身上。“全身心的时间和经历都用来管教孩子”,与其说是管教,更像是家长陷入极端情绪后没有理性可言的指手画脚。与孩子相处的过程中投注了很多自身对生活的不满,借着管教的由头释放愤恨。

3.2. 协调发挥家庭,学校,社会三方作用

我国国民接受本科教育率很低,很多家长的受教育程度低,不懂教育引导儿童,在发现儿童有犯罪倾向时往往用消极态度去处理。在连环杀手里,虐猫的倾向的占比很高。比如,一个儿童无意识的情况下将动物肢解,家长察觉到但没有改正这个行为,那么这个儿童意识里不觉得这个行为是错误的,是不尊重生命的行为。只有真正的对生命产生敬畏,才会珍惜他人以及世界上所有具有生命特征的生物生命权。甚至很多家长自身就有很多缺陷,包括性格缺陷,导致没有构成健康的家庭环境。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曾做过一次抽样调查发现:入狱之前,只有36.3%的未成年犯能在父母的陪伴下长期生活。家长的缺席对儿童的教育更是不利。留守儿童的成长环境令人堪忧。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主要从三方面入手。第一,家庭教育尤为重要,家庭教育的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社会能够认识到这一点,重视营造良好健康的家庭氛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父母的行为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很多家长因为经济问题或者感情问题分居两地,甚至将儿童留给年老的爷爷奶奶,爷爷奶奶大多不会重视法制教育,儿童的认知容易出现问题。预防未年成犯罪,父母首先要担当起思想教育的责任。第二,学校教育。学校是未成年人主要活动的场所。未成年人除了受家庭教育影响最深之外,学校的影响也很重要。学校在开展应试的文化课之外,也要重视思想教育和法制教育的课程。学校还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出现“校园暴力”等事件。第三,社会层面。社会是每一个个体组成的。我们要提升自我素质,为未成年人制造和谐的环境。拒绝冷漠围观,从自我做起。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管,有关场所禁未成年人入的要到位。司法机关更要重视预防问题。可以提前开展预防教育活动,比如进校园演讲,开展法制宣传一课等等 [10] 。

3.3. 具体措施

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深刻体现了《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精神:“保护青少年成长,维护社会秩序”,对未成年犯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政策方针。从体恤,宽大,教育,感化,挽救出发,对人身危害性较小的少年犯放弃刑罚,采用非刑罚化的方式,有针对性地减轻,免除少年犯的刑事责任 [11] 。进行宽松的处分方式。对人身危害性较大的少年犯,也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总体上,实施宽严相济。

第一:家庭管教。未成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大多数都和监护人不重视教育和引导有密切联系 [12]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出现了问题才造成了最终孩子的心理畸形,教育和爱的缺失,从而最终酿成悲剧。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可以责令监护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正确引导,并且定期向有关机构报告情况,监督监护人营造健康的家庭氛围,净化未成年,促使少年犯能自救自新,悔改守法。第二:工读教育。目前在我国,工读教育是一种有效地教育感化挽救少年犯的特殊教育形式。工读教育也是针对问题儿童的一种矫正教育的有效办法,它结合了“控制”和“矫正”两种职能 [13] 。第三:社会帮教。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可以责令问题青少年的在读学校,居住街道或者乡(镇)单位组织对其进行日常的教育帮助,并且开展有效的活动,协助相关机构教育,挽救,感化青少年犯。所在学校与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在校生和有工作单位的少年犯的帮教工作。居住地所在的街道或乡(镇)主要负责中途辍学和无业人员或者外来人员的帮教工作。第四:社区服务。相关社区可以组织非负刑罚责任的青少年犯在指定场所里完成规定量的公益劳动,进行劳动改造,让青少年犯在劳动中得到教育或帮助。未成年犯罪年龄越来越低,这就需要国家根据现实情况而与时俱进进行修订。同时在普法宣传方面应该加强小学、中学等各阶段的教育力度。让青少年犯明白犯错误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14] 。

参考文献

NOTES

1数据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

2Ian Blakeman: THE YOUTH JUSTICE SYSTEM OF ENGLAND AND WALES.

3参见英国政府官网,https://justice.org.uk/youth-justice/。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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