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从中国古代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历程来看,最初法律是与道德完全融为一体的,二者之间相辅相成,没有明确的界限。刑法在庞大的中华法系中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中国古代刑法的形成受到了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包括古代的社会背景和风俗文化、儒法道三家学说思想,以及其他历史事件和外来文化,其中对其影响最为深远的当属儒家学派的思想。儒家思想是先秦诸子百家学说之一,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占据了大多数中国古代王朝的思想主流。中国古代的文人圣贤在定罪量刑时,极为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儒家思想中的“德主刑辅”正契合了古代刑法的精神核心。探讨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影响问题,实际上是进一步讨论伦理道德对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形成问题。
2. 儒家学派中的法律思维与刑法思想
2.1. 儒家学派的基本法律思维
2.1.1. 礼治思想
“礼”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中国的部落社会,人们通过仪式、习俗和规范来维持社会秩序、加强社会纽带和表达尊重。随着统一国家的出现,礼逐渐演化为一种更加系统化和正式的行为规范,成为统治者维持权威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到了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及其弟子们对礼的各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整理,形成了丰富的礼记文化和儒家的礼治思想。
在中国古代的宗法家族制度下,伦理观念作为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绳,是整个社会关系运作的核心。《孟子·公孙丑下·贤才可拜不可召》中记道:“内则父子,外则君臣,人之大伦也” [1] (p. 60)。《孟子·滕文公章句上·第四节》中指出:“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 [1] (p. 87),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五伦”。儒家的伦理原则强调君臣、父子、兄弟、夫妇和朋友之间的关系。经过汉代董仲舒的改革和发展,这些伦理观念最终演变为了古代立法中的“三纲五常”的思想。
儒家所推崇的“礼”,其本质特征是一种等级观念。《礼记》中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2] 的原则,正映射了古代的“上下、尊卑”,强调平民百姓与王官贵族之间的阶级不平等性。《礼记·文王世子》记载“公族无宫刑”、“公之同族有罪,则磬于甸人”,即秘密处死 [3] 。从这个观点看,儒家学派所倡导的“礼”其意在强调要明确上下贵贱的差别,本质上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来保护封建宗法和家庭等级制度。
儒家思想中的“忠孝观”是其另一重要思想。《礼记·大学》中所记载的“孝者,所以事君也”、“事君不忠,非孝也” [4] 。由此可见,儒家所说的“孝”并不是简单的血亲之间的孝,其中还包含着君臣之间的关系。忠孝被视为维系封建社会稳定的重要纽带,统治者意识到,通过强调家长制的宗法原则,可以建立起一种威权体制,使臣民在家庭和社会中具备清晰的等级关系,以此来鼓励人们对君主的忠心,遵守法律,并服从统治者的权威。
2.1.2. 德治思想
儒家的德治思想主张通过“教化”的方式,来培养个人的德行,即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以实现社会的良治,维持社会运作的秩序。儒家反对不教而杀,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上,把道德置于高位,更加强调道德的教化与感化,相对轻视法律的强制作用。
孔子主张“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5] ,认为君主应以德治国,法律只是通过外在的惩罚起到了短暂的规制作用,而德治依靠的是个体内在的道德力量,通过个人内心的自觉和自律,从思想的根源上认同礼法,违背即可耻,使之影响力更为持久。孟子继承和发展了孔子的“德主刑辅”思想,提出:“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 [1] (p. 51)。
“三纲五常”作为儒家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之一,是君臣上下都要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因此,儒家主张贤明的君主在治理国家时应实行仁政,推行德治。“仁”是儒家思想中最为核心的美德,倡导关心他人、为他人着想。君主应以仁心待民,关心百姓的福祉,推行公正与善政。同时,儒家强调“义”的重要性,即坚守道义,秉持正义和公平。对于礼仪方面,儒家认为通过遵循礼的规范,可以调和人际关系,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而在智慧和诚信方面,儒家注重智慧的培养和诚实守信的重要性,以维护社会信用和共同的准则。因此,儒家强调推行仁政和德治的重要性,认为只有通过实践这些美德和道德准则,才能有效地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的秩序。
2.2. 儒家刑法思想的基本内容
2.2.1. 德主刑辅
尽管孔子主张“刚柔并济”,认为“德”与“刑”可同时使用,但二者之中必然会有一个先后主次之分。孔子在《礼记·经解》中强调,刑罚只能惩办于犯罪之后,而道德和礼仪的教化却能未雨绸缪。在儒家的礼治思想和德治思想的熏陶下,以“德化”、“礼教”为先主,“刑罚”、“制裁”为后辅的“德主刑辅”的刑罚思维逐渐成型并占据主流。汉代董仲舒更是在中国刑法逐步儒家化的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把德、刑与阴阳、四时相比附,认为天有德有刑,提出“大德而小刑”的法律原则,主张人间也有德教,有刑罚,应以德教为主 [6] 。总的来说,德主刑辅是指在治理社会时,以德治为主要手段,刑罚仅起到辅助作用的治理原则,这是儒家刑法思想中的核心。
德主刑辅的主要内容具体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德行修养,倡导个人的修身养性,培养仁爱、孝敬、忠诚、正直、诚实等道德品质,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二是道德教化,认为教育是培养德行的重要途径,通过教育和感化的力量来启迪人们的良知和道德意识,使之自觉遵守道德准则。三是德榜样,君主应以身作则,成为道德的榜样。通过自身的德行和行为影响力,君主可以引导民众向善,并为社会树立道德典范。四是刑罚辅助,德主刑辅并不排斥刑罚,但将其作为辅助手段。当违反社会规范和法律的行为发生时,刑罚可以起到制裁和警示的作用。刑罚应当公正、适度,旨在恢复社会秩序和修复社会公平。五是社会公正,强调社会中的公平和正义,指出社会应建立公正的法治体系,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待遇和机会。
2.2.2. 先礼后刑,重礼轻刑
在儒家思想中,德治和礼治是相互依存和相辅相成的。德治需要外在的规范来约束和引导行为,而礼治则需要内在的道德修养来支撑和贯彻。礼治思想作为与德并驾齐驱的儒家重要法律思想之一,不仅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影响着古代法律的制定与实施,更是深刻影响着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调节与发展。其在古代刑法中的应用具体表现为“礼法并用”、“先礼后刑,重礼轻刑”。所谓的“德主刑辅”、“明刑弼教”以及“以法兼顾礼”,实际上表达的是在社会治理中,礼仪对法律起着主导和支配的作用,而法律则需要服从并服务于礼仪。《礼记·曲礼》中说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纷争辩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莅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由此可见,礼的作用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礼起到的是“禁于将然之前”的作用,用于犯罪形成之前的规范和禁止,起到预防作用,因此有不少学者提出“礼防”的论点。而法则是“禁于已然之后”,即在犯罪发生之后,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和惩戒。由此也可以看出,在儒家的法律思维中,礼和法虽然作用的阶段不同,但从根本上来说是有先后和轻重之分的,即“人心违于礼义,然后入于刑法”。在刑与礼的选择适用问题中,儒家主张“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观点,并认为“亲亲得相首匿”。由此印证了在中国古代法律中阶级分层和社会人情的封建性与局限性。
2.2.3. 慎刑矜恤观
在“德主刑辅”的法律观念的指导下,慎刑思想逐渐形成,慎刑矜恤也称恤刑慎刑,是儒家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德”与“礼”旨在犯罪发生之前预防犯罪,将犯罪扼杀在萌芽状态,并将预防犯罪视为社会控制的重要环节。但当犯罪发生时,也必须对犯罪行为作出及时的处理与惩罚。在对待犯罪行为的惩罚上,儒家主张应加以“德”的准则,定罪量刑,而不是盲目地进行残酷的刑罚。儒家强调要慎重使用刑罚,使用时应确保刑罚与罪行相当。荀子在《荀子·致士》中讲道“赏不欲僭,刑不欲滥”,强调刑罚不要滥用,印证了这一观点。
儒家思想主张慎重对待刑罚,提倡尊重老人和关怀犯罪者的处境,以实现刑罚的温和适中,坚决反对采用酷刑。他们认为,统治者常常不能先行教化,导致民众由于无知而犯罪,因此应该对犯罪行为予以宽容。儒家认为,民众的犯罪行为是因为道德失范所致,因此在使用刑罚时应该谨慎小心。慎刑矜恤观旨在确保刑法的公正合理,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制度的影响
3.1. 儒家思想对古代刑法典的总体渗透
儒家十三经,是由汉朝的五经逐渐发展而来,最终在南宋形成的十三部儒家经典。儒家刑法思想就是通过这“十三经”渗透到古代刑法典中的,即儒家思想的价值观、伦理道德理念以及治理原则在立法、刑罚和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过程。
儒家思想对古代中国刑法的渗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依据儒家经典中的言词,作为刑事审判中分析案情、定罪量刑的依据。五经是封建统治者最常引用的经典著作,其中对《春秋经》的引用尤为频繁,又称“春秋决狱”或“经义决狱”,是董仲舒提出被汉武帝采纳的一种断狱方式。第二阶段是根据儒家的经典著作对当时现有的法律条文进行注释和解释,因此称之为“引经注律”或“据经解律”。汉代经学的繁荣发展,促使了注释之风的盛行。儒生们引据经典注释法律,以使儒家思想浸透于法律之中。类似于许慎、马融、赵岐、郑玄、何休等人,都以治经和注经著闻于世,或引律说经,或据经解律,进一步密切了经与律的联系。第三阶段是通过法律修订将儒家经典中有关法律原理、法律原则和基本观点直接融入律文中,即“纳礼入律”或“援礼入律”。这一过程的起始时间较早,且持续时间长,直到唐代《唐律疏议》的问世,才标志着这一过程的基本完成。这一过程又称为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至此中国古代刑法的法律理论也达到了巅峰,宋、明、清等时期在立法上多效法唐律,刑法思想上却未有超越之作。
奉行儒学至上的修律者是儒家思想渗入到古代刑法典中的最大功臣。他们善于掌握立章建制、律法修订的最佳时机,将儒学中的“礼”融入法律条文之中,使得刑法体系更具儒家色彩,形成了中国刑法发展的独特路径。
3.2. 儒家思想对刑法立法原则的影响
3.2.1. 对定罪的影响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精神和总原则,它着重考察人的犯罪动机、主观意图、犯罪心理,对于犯罪的行为以及后果则放到了次要地位。在审判过程中,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邪恶的,即使犯罪未遂也要予以惩罚;反之,若动机纯良,即使犯罪也可从轻发落。这种定罪方式类似于现代刑法学中的主观归罪,通过考察行为人在思想上是否“良善”,以道德标准居于法律评价之上,夸大了主观善恶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为日后的“言论定罪”、“思想犯罪”埋下了伏笔。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的定罪最显著的影响应属道德伦理在犯罪成立中的调节。由于儒学对道德礼教的高度崇尚,使得伦理道德成为中国古代刑法重点保护的对象。无论是西周的“三赦”之法,还是汉代的矜老恤幼,以至唐代的“老幼废疾减刑原则”等,在定罪方面均有减轻,无不体现了对老幼弱的特殊关照。
儒家思想是封建统治者巩固忠、孝、伦理之法,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重要手段,儒家思想与律法之间相互渗透。在儒家思想全面入律的社会背景下,“十恶”也应运而生。“十恶”是中国封建时代十类重罪的总称,隋朝时期将“十恶”纳入法典,经唐至清,一直延续使用。在《开皇律》《唐律疏议》中均有对十恶的详细记载。
3.2.2. 对刑罚适用的影响
孔子仁学的基础是孝弟,因此血亲关系是其伦理思想的重点。在《论语·子路》里,他提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的观点。这种亲亲相隐的制度,是中华法系文化中孕育的一项特色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历朝各代的法制中均有继承和体现。
亲亲相隐中的“亲亲”,指的是相互之间有血亲关系的人,“隐”意味着容隐,隐瞒。孔子并不是赞同亲人犯罪的行为,而是从感情伦理的角度出发,当亲人犯罪时不应主动告发,而是容隐,保护其不受伤害。这一制度从道德伦理的角度促进了封建社会的和谐发展,以巩固统治者的政权,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以外,亲亲相隐制度也被人们法律化了。
其次,是存留养亲制度在刑罚中的适用。儒家思想中的“孝”文化是存留养亲制度产生的思想基础,虽是一种刑罚,但其融入了很多血缘伦理性的因素。所谓的“存留养亲”,指的是如果一个人是家中独子,且已经被判处死刑、流刑、徒刑的罪行,而该人的祖父母、父母因年老体弱,家中没有其他人能够照顾,官府可以暂时对该罪犯延迟执行刑罚,让其在家中照顾年迈的亲人,并且承担祭祖的责任。这一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古代社会老无所养的一些社会问题,体现出中华古代对“孝”文化的重视,更体现出道德解释要大于法律条文的硬性规定这一特点。
最后是“准五服以制罪”的确立。在晋代制定《晋律》时,首次将礼制中的“服制”纳入法典中。“五服”制度是古代中国礼治中的丧服制度。因此,“准五服以制罪”是以“五服”所代表的亲属关系的亲疏和尊卑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其本质是维护封建家族的等级制度。“五服以制罪”是儒家的礼治与法律完全融为一体的结果,不仅体现了晋律法典中对礼仪和法条的重视,更是儒家思想对古代中国封建法系产生深厚影响的具体表现。
3.3. 儒家思想对古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影响
3.3.1. 儒家伦理对古代司法观念的影响
儒家的伦理思想不仅影响了中国古代的司法观念,还对司法制度和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例如儒家的“德主刑辅”与“礼法合一”这两大核心思想,在刑事立法方面与刑事司法领域均展现出了其重要性。儒家的伦理思想强调了人与人之间的亲情、友情和社会关系,以及个体与家庭、家庭与社会之间的和谐相处。礼已成为“调整政治、军事、经济、司法、教育、婚姻家庭等各方面行为规则的总和” [7] 。孔子所主张的“克己复礼”理念,不仅是对个体品德的要求,更是对国家治理的启示。其主张重建周礼体系,回归传统礼法制度,强调礼乐教化的优先地位,认为严酷的刑罚难以达到持久稳定的国家繁荣,唯有通过道德的内化,借助宗法伦理体系来治理国家,才能真正实现“良治”和“善治”。孟子在继承孔子“以德治国”的思想基础上,提出了“仁政”这一更为深远的理念。他主张统治者应当减少过度依赖刑罚的做法,认为单纯的德行善良并不足以成就一位卓越的领袖,而纯粹依赖法令也难以实现长远的国家繁荣。以孔孟为首的儒家思想,在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历史长河中,为刑事司法提供了深刻的理念基础。
3.3.2. 儒家思想对审判程序的影响
在古代司法实践中,儒家思想的影响显著而深远,特别是自汉代至唐代延续的“春秋决狱”制度,以及“原心定罪”理论。董仲舒等一批儒家学者提出的春秋决狱,就是将《春秋》奉为司法审判的指南。若法律与儒家经典相悖,也坚持以儒家经义为案件审理的准绳。这一做法将儒家经典的教义融合于司法制度,并且是“以儒家经典作为断狱、听讼的法理依据,以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儒家经典为道德的标准,以此来明辨是非、惩恶扬善” [8] 。但是这种过于强调动机的主观判断,也使得罪行的定性容易过于主观化,导致司法公正受到一定影响。由此可见,“春秋决狱”制度展现出明显的双面性。一方面,它赋予了审判者自由裁量的权利,有效避免了法律适用的机械教条化。另一方面,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可能导致判决的不一致性,主客观因素分离的归罪方式,可能会偏离了公正原则。
3.3.3. 儒家思想对判决执行的影响
首先是道德导向的判决执行。儒家思想一向强调道德和伦理的重要性,这就影响了判决执行的方式。在实施判决时,执行者有可能会考虑被告人的道德品行和行为,以核实其是否符合儒家的伦理标准。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判决执行者更趋向于采用更为宽容和人性化的态度,尤其是在对待刑罚和惩戒问题时。除此以外,儒家的天人观念和阴阳平衡观点也影响着判决执行。在汉朝时期,正是基于董仲舒等儒家学者提出的天人感应等理论,秋冬行刑制度得以制度化实施。
其次是对权贵阶级刑罚的适用。儒家对“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等级思想进行了继承和深化,一方面强调社会秩序的维护,认为在社会中不同的等级和角色都有其独特的责任和义务,而刑法的判决执行正是维护这一秩序的方法之一。另一方面,“刑不上大夫”的理念更加强调刑罚应当基于罪行的轻重和个人品德来裁定,而不仅仅是社会地位,尽量避免偏袒特定人群或利益。这一点遵循道德和公正的原则,从而逐渐实现了刑罚的合理和人性化。
最后是审慎裁量和情感因素的影响。儒家思想鼓励审慎裁量和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在判决执行中,执行者可能会更加注重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和综合考虑,避免过度严厉的判决。此外,儒家思想更加强调人情与感性等元素,这可能导致执行者在判决执行时更关注被告人的情感和人性,从而尽量减少刑罚的残酷性。
4. 总结
儒家思想对中国古代刑法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赋予了该制度以持久的价值。纵观中国古代的刑法演进,呈现出两个显著的方面。首先,道德与法律的权威逐渐融合,道德逐步被法律所规范。其次,法律在实践中也承担了伦理道德引导的功能,实现了法律的伦理化。
而儒家思想在道德教化、审判程序、刑罚适用等各个方面都为刑法制度的塑造和演化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支持和指导。不仅为古代刑法制度注入了人文关怀和公正原则,同时也为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启示。在今天,儒家思想依然值得我们深入研究和借鉴,以推动刑法制度更好地满足社会公正和人道关怀的需要,实现当代中国的刑法和谐的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