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近年来,QQ、博客、微博和微信等新型网络沟通工具的不断涌现,人与人之间的交流变得更为便捷,信息的传播也更加迅速。与此同时,也带来许多负面效应,其中之一就是谣言的泛滥。谣言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模糊了主流的价值观,破坏正常的社会秩序,对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甚至引发社会震荡、危害公共安全。因此,必须要对谣言进行伦理学视角下的分析与探讨,从根源上阐明谣言的产生与危害,遏制谣言的蔓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伦理对策,以期遏制谣言的传播,净化社会环境。
2. 谣言的产生与治理现状
(一) 谣言的产生
从谣言的内容来看,当下的谣言都是比较受人们关注的,这些谣言中一部分是关于公共事件的,也有一部分是关于公共人物的。然而不管是什么谣言,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大量的社会成员都在关注着谣言事件的相关对象,在这种情况下,谣言的流传也越来越广。谣言的传播是有计划的,是经过精心策划的,谣言的开始也许会带有某种“真相”,不管它是如何模糊地提供了旁证,谣言可以是“善意的谎言”或者“半真半假”的信息。
近年来,我国谣言频发,首先,是对于民生的谣言,曲解了民生领域的公共政策,制造了一些不实新闻,这些流言在某种程度上会引发民众对政府的不满,从而影响到政府的公信力。其次,是对商业的谣言,扭曲了金融政策,制造了一些虚假的消息,这些谣言一方面会对相关行业销售产生不良影响,另一方面会引发社会群体对社会安全的恐慌。再次,是与灾害有关的谣言,自然灾害、疫情等信息或由于公众安全事故而造成的不实信息,极易造成社会恐慌,扰乱市场经济与生活秩序。同时,围绕社会热点进行主观臆测、捏造、歪曲、歪曲事实等的谣言。最后,对历史事件、人物等进行扭曲解读的谣言,这种谣言会误导人民对历史发展的理解,从而损害国家的形象。
(二) 谣言的治理现状
1. 谣言治理机构得以丰富
在谣言治理中,具有法定监管职能的是由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网信系统。公安系统以打击谣言违法行为为重点,对谣言的处理方法有治安处罚、刑事强制措施、训诫、批评教育、辟谣等,主要以行政拘留和训诫为主,并定期开展“清网”和“净网”等专项整治,重点打击谣言等违法犯罪活动。网信系统的职责是对谣言进行监测、预警和辟谣,对其所涉及的信息进行及时披露,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删除或关闭有关帐号,消除谣言信息。
2. 全国联合辟谣机制得以完善
政府机构的官方权威辟谣和民社会辟谣力量,在疫情期间充分发挥了合作优势,不仅具备辟谣的能力,还为其他机制提供信息资源、传播效力的补充,协同处理了疫情期间的大量谣言 [1] 。随着全国网络辟谣联动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网络谣言治理效果日益彰显,我国谣言治理已经实现了对谣言的主动发现、联动查证、权威辟谣、聚合传播,同时有力削弱了谣言的不良影响,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党和政府的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
3. 法律法规保障逐步健全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一套相对完整的谣言对抗体系,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和司法解释,通过专门法与单行法并行的方式,形成了以《网络安全法》为基本法、其他单行法为补充的法律体系 [2] 。针对故意捏造、肆意传播的谣言,从民事、行政、刑事三个层面进行了明确的规制,这对规范互联网的信息传播具有重大意义。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使得谣言的治理逐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3. 谣言产生的伦理性根源
(一) 谣言散布者缺乏道德意识
谣言的传播既有个人也有群体,无论是个人还是群体,传播谣言都是由于其缺乏道德意识和观念。道德意识是指我们在做任何事时,总是把自己的思想与道德联系在一起,思考道德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规范和制约。而在社会生活中,人们的道德意识的缺失是造成谣言传播的根源,因此,无论传播谣言的动机是有意的、或是无意的,归根结底,都是人们在思想上缺乏道德意识的体现。如果社会上的谣言是有意的,那就是明知故犯,缺乏道德观念。市场经济本身就是一种追求利润的社会,人们很容易受到它的影响而产生一些错误的思想,加之西方的多元文化特别是功利主义思潮的冲击,使我们原本的道德意识发生了动摇,从而使整个社会的道德丧失。社会的道德意识的缺失主要体现在:随意泼脏水、煽动谣言、编织谎言等。如果社会上的谣言是无意的,那就可以说他们的道德观念不够健全。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他们的行动也会受到舆论、习俗、习惯等的制约,而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人们的道德观念比较薄弱,他们的所作所为并不需要太多的舆论、习俗和习惯,这就给了网络上的流言蜚语的滋生创造了条件。
谣言散布者也包括社会的管理机构,这些机构原本应充当“守门人”的角色,但由于其管理人员的道德观念不健全,忽略了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传递性,导致“不守门”、不作为现象普遍存在,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参与到了散布谣言的行列中。
(二) 谣言传播者缺乏责任意识
在谣言传播中,个体作为一种特殊的转播主体,它既可以作为受众群体,也可以作为信息的提供者。不同的是,组织既要提供服务,又要提供内容,但要更多的受到政府管制、调控和准入限制。个体与群体已经不再是纯粹的传播学理论上的单纯的受众,而是具有受众的特性,同时也是传播者、批评者,他们可以用自己的言语和行动去影响他人或彼此影响,因此,个体与群体的道德责任不容忽视。在社会上,个体的道德意识的缺失是造成谣言泛滥的一个主要因素,而社会上的责任意识模糊是造成谣言得以迅速蔓延的主要因素。个体的责任意识模糊、淡化,容易偏离自己的行为规范以及应遵循的准则,最终成为谣言的传播者。网络社会中,网民的道德观念缺失是导致网络谣言迅速蔓延的一个主要因素。
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公德、法律、法规对每一位公民的权利、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对每一位公民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在互联网时代,不同国家、不同阶层的人都有参与,没有明显的区域划分,IP地址是唯一的,也不能被认定为真实的流言的发放者和传播者,因此,要用一种统一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来规范网络中的人的行为是非常困难的。因此,在网络社会中,责任意识分散,责任划分模糊,没有清晰的定义。这种模糊的责任意识,直接导致了人们在网上的各种行为放纵,从而使网络上的流言得以流传。
(三) 民众缺乏道德约束力
个人与群体的道德意识的缺失以及伦理道德责任的弱化,也是因为社会对个人和群体的道德制约缺失。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受到了道德和法律的制约,然而,与法律的强制的“刚性”相比,道德约束具有“柔性”,换句话来说则是以自律性为主与以他律性为主的不同。例如在互联网中,人们的道德意识普遍缺失,谣言散布更是猛烈,伦理规范的滞后性主要是由于在互联网中的言论自由引起的,“许多人认为网络是虚拟的,不是现实的,在网络中言论是自由的,无拘无束的,行为可以为所欲为,而又不需要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1] 。然而法律手段往往只能针对情况比较严重的谣言,对于大部分谣言而言,一般采用的都是社区规章制度,惩处方式也基本都是删除发布内容、限制账户使用等,但是对于微信这种平台而言,删除发布内容产生的惩处效果有限,由于其本身是即时性的新媒体平台,即使内容被删除,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3] 。所以,提高民众的道德约束力刻不容缓。
在互联网时代,道德伦理规范的“柔性”表现得更为突出,其最大的问题就是对网民的网络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控制。伦理道德本身并不像法律一样对行为有硬性的制约,在互联网中,道德的约束力就会显得更加柔弱。在互联网时代,道德对人的行为的约束常常发生在不良现象发生后,而道德约束能力不足,没能充分发挥伦理约束力,这就使得道德在人们的思想和行动中的作用愈发减弱,使得网络谣言的传播成本降低,从而传播得更加广泛迅速。
4. 谣言治理的伦理对策
(一) 大力惩戒谣言散布者
在相互同意的伦理关系下,平等是尤为重要的一点 [2] 。而对于新媒体而言,应该是对使用者权利的维护。新媒体帐号既不是新媒体,也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权益。在对流言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注意采取更为合理的手段,以保证其与惩罚目标的一致性,避免其越界,保证其效果。比如,直接关闭帐号,是不可能达到管理目的的。
在对散布谣言行为进行处罚时,要注意采取更为合理的方式,以保证惩戒行为与惩罚目标的一致性,避免惩罚措施出现逾越情况,并且保证惩戒措施的效果。比如,采用直接关闭帐号的方式不能完全达到谣言治理目的。作为一种社会管理手段,惩戒自身也必然是具有公开性的。平台在处罚时,要清楚地说明处罚理由,并对有代表性的现象予以公示。这样做,一方面保证了施政本身的公正性,让人信服;另一方面,它能使人们对谣言的危害有更深刻的认识,并能自觉地培养辨别是非的意识。在对谣言进行治理的过程中,要注重对受罚者的权利保护,比如提出申诉方式、救济措施等,以体现平台的社会责任感。
(二) 构建谣言治理的责任
责任在谣言治理中居于首位,因为从治理谣言的角度来看,它本身就是在强调对社会责任的具体落实和实现。增进网民网络行为责任意识,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一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3] 。增强网民的责任意识,有助于网民勇于辟谣,与造谣者对抗,防止造谣者制造谣言、蛊惑人心。这里的网友有一般网友和舆论领袖,也就是所谓的“大V”。网络时代,传统的门禁方式遭到了挑战,事实上,要对网络用户的信息传播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关键在于将“自然”网络用户的个人意愿教育变成具有社会责任、以社会意志为核心、具有社会责任的社会网络用户,从而自觉地按照社会生活的一般规范行使自己的发言权,再由“社会”的网络用户按照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对“自然”用户的信息行为进行严格的监督。当然,在网络世界里,舆论导向者的道德标准要比一般的网民高得多。对于不明确的言论,一般的网友应该采取不听、不信、不问、不传的态度,逐渐提升自己的信息接收能力;而舆论引导者则必须持续地进行伦理教育,培养他们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对人类的责任意识,从而真正地担负起网络时代的政治与政治使命。道德观念高尚、道德修养较好的人,在行使自己的网络自由时,能够充分地尊重他人的存在和权利,使其在现实世界中既能恪守社会公德,也能遵循网络规范,有效地防止了“现实人”和“网络人”的二元分化,以及现实与网络的严重脱节,实现了虚拟与现实的良性互动。同时,还应注意到传媒平台对用户的责任。同时,谣言的传播也反映了用户及个人在某种程度上的道德责任的缺失,所以,对其责任意识的提高也有助于对谣言的治理。社会应该为传播谣言的各方建立责任,使各方都对其承担责任,从而为谣言的治理提供了合理的依据。也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能发挥谣言治理应有的作用。
(三) 加强道德伦理的教育
在充分利用现代技术的便利条件下,个体和群体必须自觉遵守伦理规范,建立起道德观念,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造谣可耻,信谣可悲”的共识,每个公民都要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提高个人和团体的道德责任意识,有助于减少谣言发生的几率 [4] 。要把以个人意志为中心的自然公民教育培养成为以公众意志为中心的、具有社会责任感的社会公民,让他们自觉地按照社会生活的一般规范行使自己的话语权,再由社会公民按照社会生活的一般标准对自然公民的信息活动进行监督。只有不断完善网络道德规范,不断拓展网络道德的内涵,才能促使人们重拾对自身行为的束缚,从而形成一种新型的网络人格。网络人格的形成对提高我国公民总体素质、规范网络行为具有重要意义。而健全的道德规范则可以促使人们在网络社会中自觉地遵循某些法律、法规,从而确保其在现实生活中的执行。
(四) 营造健康的社会环境
通过构建和谐社会,以优良的伦理道德观念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进而将其应用于实践,通过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来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抉择 [5]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人们往往会随着外界环境的改变和别人的行为而改变自己的行为。要创造一个以诚实为荣、以讹传讹为耻的现实社会。现实生活与网络社会紧密相连,现实生活能够反映出网络社会的状况,而现实的社会环境则是其产生的根源。要在现实生活中大力弘扬优良的传统美德,树立正确的网络荣辱观,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使整个社会都充满了正能量,才能推动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在现实生活中,社会舆论起到了很大的引导作用,人们往往会随着外界环境的改变和别人的反应而改变自己的行为 [6] 。通过构建和谐社会,以优良的传统道德观念来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进而将其应用到网络社会中,即通过良好的外在环境来帮助人们做出正确的道德抉择。对网络社会来说,就是要创造一个人人以诚实为荣、以讹传讹为耻的现实社会,让网民在网上说真话、诚实守信,不相信谣传,让网上的流言蜚语无处滋生。
5. 结语
谣言造成的危害甚大,然而公众健康素养的提升是一个非常隐性而缓慢的过程,并且谣言的破解也不是一朝一夕之事。事实上,在自媒体时代,新媒体的态度与作风是重要的风向标,且因其广泛的群众基础,通俗易懂的语言和便捷的交流方式在谣言破解方面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新媒体人加入到对谣言的破解和治理中来,这些科普性微博基于其主体的科学性和大数据优势,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近期具有代表性的谣言,既彰显了新媒体治理谣言的开放态度与决心,又扮演了重要的说明者和解释者,对缓解谣言风潮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治理谣言,就是要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然而在治理的时候,也要考虑到现实社会和网络社会之间的关联性,只有提高公民个人和群体的伦理道德意识和社会的责任感,谣言治理才能够真正的得以实现。要根除谣言这个毒瘤,消除它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仅仅依靠伦理道德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相关的法规,需要政府部门、运营企业和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这是我们的共同职责,也是我们的共同理想。遏制谣言是每一个人的责任,文明上网、文明办网、净化网络、打击弄虚作假,创造一个没有谣言的美丽世界。
项目基金
昆明理工大学人文社科培育项目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专项“基于礼学方法论的共同体建构思想研究”(PYSZZX2207);
昆明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培育项目“马克思主义宗教批判思想与中国共产党的幸福观实践”(MYPY2023002);
云南省哲学科学规划项目“礼学方法论与价值观践行策略研究”(YB2017010);
人培项目(省级)“编辑的主体间性与先秦儒学的意识形态化”(KKSY201461027)。
NOTES
*通讯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