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信息、技术不再是只和网络有关,它决定着我们的生存,网络平台随之成为了人与人、国与国之间文化交流、政治活动的虚拟场域。网络文化作为网络信息技术发展和普及的深层次产物,具有一定的工具本性和文化属性,数字化的形态也提高了人们工作效率和生活品质,但是由于网络空间扩散性、交互性、隐秘性等特点使得网络公共领域存在着种种失序乱象和问题,网络文化内容安全缺乏保障、网民的理性思维逐步淡化、网络文化法治环境还需打造、网络文化的传播呈现无序性等,这些问题与网络文化的法治建设密不可分。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作为文化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生成和推进文化自信自强产生了重要影响,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面对信息高速公路和文化全球化,要不断加强网络文化法治建设,顺应网络化信息化时代潮流,把互联网作为传播优秀、主流文化的新阵地新平台,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以网络文化法治建设助推文化自信自强的培育和生成。
2.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内涵
网络文化在以个人诉求为原动力、以网民互动为助推力的基础上产生发展,是网络时代的产物,加强和管理网络文化首先要深入理解其内涵,从技术和文化两个层面阐述网络文化。
网络文化是以网络信息为基础,在网络空间形成的文化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思维的总和,是人、文化、信息、空间的“四位一体”。网络不仅是技术工具,更是一种“关联”,将虚拟世界中跨地域、跨时间的人与人、人与物关联起来,并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物质和精神产品。
法治文化是一个社会法治的制度以及制度之上人们所形成的相应法制观念,由社会物质条件所决定,存在于现实经济关系中,是人们在相互交往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的实践结果,其本身是动态的,同时,法治文化反映了整个社会法治水平和法治素养,因此具有群体功能性,其内在结构层次构成了法治文化特有的内涵 [1] 。网络法治文化是存在于虚拟空间中,是网民在一定经济社会活动以及相互交往中逐步形成并定型的网络法律制度和网络法律观念,从制度规则层面看,是由国家强制力规定并实施的,通过法律规范对网络环境中各种行为进行规制,从文化层面看,是由网民自觉主动形成的一种在网络中遵守法律、维护网络环境良好、健康发展的观念,是主动的自我规范的过程。
3.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的必要性
网络文化顺应当前科技文化一体化趋势,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是一种趋现实性文化,同时网络文化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因此网络文化法治建设是至关重要的。
3.1. 网络文化主体法治意识薄弱
部分公民的法制观念不强,缺乏对网络法治文化认同和法治建设自觉。法治文化认同是消解公众社会生活合法性危机的文化前提 [2] ,同时也是网络文化法治建设的前提,由于网络具有匿名性、即时性和去中心化的特点,经常被看作是一个法律管理和治理的灰色区域,不仅具备了违反法律规范的空白,也不会履行维护网络秩序的义务,更缺乏使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在网络空间中的合法权益的能力。网络文化法治发展主体功能实现能力弱,缺乏法治文化认同转变为行为认同的现实可能性。
3.2. 网络文化客体立法体系松散
在网络文化立法层面,并没有建立起与无边界网络空间相适应的立法观念,仍然是现实社会的法理逻辑,导致相关网络文化法律在处理跨区域不当行为时,无法明确执法力度与执法范围。在立法质量上,整体水平较低,立法工作缺乏整体统筹,在应对突发事件以及不断涌现的网络违法行为时,多采取“应急”、“局部”或“后续”的立法模式,各法律体系间缺乏协调与可操作性。在立法合作方面,缺乏对网络文化法律法规的国际合作,对网络文化主权、网络文化传播等方面的规则应积极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有关立法经验,从而推动在网络社会中的法制建设和国际规则的不断完善。网络法律制度是网络法律制度的重要载体,要促进网络法律制度的健康发展,就需要健全网络法律制度,构建起统一的法律制度,以保障网络文化安全。
3.3. 网络文化实践传播宣传狭窄
网络法治文化宣传机制是网络文化法治建设得以顺利实施的保证,目前,网络文化法治传播机制还不够完善,工作还不能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控制拳头,无法有效地保证传播实施的效果。一是从传播理念上看,对网络法治文化的内涵认识不足,没有将法治文化与网络文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二是在宣传内容方面,网民没有从法制的角度去挖掘法治的精神内核,法治文化的渗透力不足;三是在宣传方式上,主要是以法律、法规为主导,没有注意与当下互联网用户的实际情况、需要相结合,宣传手段单一,无法引起用户的共鸣,造成了用户对法治所产生的影响不够深刻,需要进一步拓宽思维,加速互联网的法治文化建设。
4.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的重要性
技术与文化的结合使网络空间成为了亿万民众共有的精神家园,构筑风清气正、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适应当前网络空间发展背景,也是实现文化和国家安全的必然要求。
4.1. 建设清朗网络空间
互联网自进入人类生活以来,将文化传播和法治建设带进了一个全新的时代,网络作为当前群众参与度最普遍的文化建设平台,与经济、教育、艺术等方面紧密结合,网络空间既是技术科技竞争领域又是文化价值输出空间,成为了现实与虚拟共同构筑的“第五空间”,因此营造清朗、正确的网络空间不仅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缩影”,也是文化安全、国家安全的基点。互联网不仅是信息的连接,本质上更是人的连接,因此网络平台固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定问题,而法律作为最优良的“统治者”,以理性的法律规治网络文化有利于构建健康网络空间,法治化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应有之义 [3] 。
网络文化是以网络信息为基础,在网络空间形成的文化活动以及由此产生的价值思维的总和,是人、文化、信息、空间的“四位一体”,信息技术加持文化使文化更新传播的形式得到创新性发展,优秀文化赋能网络使信息空间的主流价值得以正确,由于网络的无序性和开放性,充斥在网络空间的文化意识、价值观念等各不相同,因此以法治的手段规范网络文化,使正确的网络文化引领网民,最终构建清朗网络空间。
4.2. 推进文化自信自强
法治保障网络文化安全。文化安全是文化不受威胁的客观状态,在《国家安全法》中明确了网络文化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文化安全问题具有长期性、变动性和复杂性的特征,需要选择系统性强、稳定性高的方式进行治理,法治作为规则之治和程序之治,弥补了行政手段的不足,能够为文化安全治理提供系统的制度支持。
法治规范网络文化活动。文化在网络空间宣传的过程中并非都是优秀的、符合主流价值的,一些错误的、非主流价值的文化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扩张性也在无声中渗透和进入了网民的视野中,法治的介入可以规范和影响违背正确网络文化发展方向的活动和行为,一定程度上推动正确的网络文化传播。
法治繁荣网络文化内容。网络法治文化是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互联网的应用,包括精神价值、要素体系和文化实践等多重内涵,是人类社会发展到后信息社会的新形态的法治文化,以法治的手段推进文化建设,不仅是外在的运用法律制度,更是将法律精神和文化深入网络空间、深入网民内心,因此法治建设的同时也是推动法治文化传播,丰富网络文化的法理性内容。
4.3. 全面推动依法治国
网络文化法治化是发展网络文化产业、建设网络文化强国的内在要求 [4] ,同时也是现实社会文化法律制度与法理逻辑向网络空间延伸的体现,互联网建设需要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用法律来衡量、规范、引导网络空间中人际行为和关系是网络监控、有序发展的前提。
网络文化法治化是国家维护文化主权在网络空间的重要体现。立法权的行是国家主权的重要内容,网络空间突破物理空间限制,扩展了人类文明交往的时间和空间,也更新了公众的文化权利,网络文化的法治建设体现了国家行使立法权来主张和规范网络空间的主权,并通过法律制度的竞争与输出来促进网络空间国家文化利益的实现。
网络文化法治化是积极参与互联网文化全球治理的要求。网络的互联互通与跨国性对互联网全球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支持和发展信息技术设施建设和互联网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是促进网络文化交流的必要基础,而致力于维护网络和平安全、构建开放合作的网络文化交流空间是全球互联网治理体系形成的必要一环。
5.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的实践路径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是网络空间中文化主体利益平衡与价值协调的必然要求,既通过法律的安排为各方设定可接受的行为规范和边界,满足主体对其行为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的要求,同时又要使网络文化利益相关者形成自觉的自律与自洽,实现自治与法治的平行系统。
5.1. 培养网络文化法治认同
当前,网络中非理性、情绪化言语、信息参与倾向愈演愈烈,网络文化法治认同是塑造网民理性精神和守法观念和核心,要提高网民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为网民有序、正确参与网络文化活动提供坚实基础。网络文化法治认同首先要有正当权利意识和程序意识,在网络文化活动中,树立以法律保护自身正当权利的意识,同时不能侵犯他人利益,要维护网络文化主体意识。
5.2. 健全网络文化法治体系
随着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深入发展,全球数字化、网络化博弈掀起了新一轮浪潮,数字文化的跨国发展、竞争日益激烈,围绕文化资源的国际争夺与渗透大幅延伸,进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国家数字化转型全面提速,面临新的网络文化产业生态,因此要健全网络文化法治体系,在《国家安全法》、《网络安全法》、《刑法》等法律基础上,逐步形成对网络文化安全的相关法律,完善网络文化安全审查制度,对网络文化内容、信息等方面进行全方位保护和审查,同时建立与网络文化数据安全相协调的网络文化公共资源开发制度,既保护本国网络特色文化发展,同时促进网络文化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的基础上实现文化创新。在国家立法外,要制度相应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遵守分级管理、安全可控原则,加强对网络文化生命周期的安全管理,有效填补在网络文化法律空白,使网络文化发展有法可循、有法可依。
5.3. 深化网络文化法治实践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与法治实践息息相关,要切实将法治思维和法律制度转化为法律行为,严厉打击网络文化活动中为违法犯罪行为,将常规的法治化行为专业化,最大程度的保障网民的合法权利。要对网络空间中文化信息进行有效管控,防止错误信息和文化进入国内,影响公众的思想观念,将网民的主体、客体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档案,引导其理性运用合法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等,进而孕育出符合本国特色的网络法治文化。
5.4. 扩展网络文化法治宣传
网络文化法治建设要以精华互联网文化传播和宣传环境为契机,扩展网络文化法治宣传体系。坚持依法管理,建立健全网络文化相关网站的管理规章制度,对有关网络文化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树立,使广大网友更好地认识到法律,更好地运用网络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网络法治文化的传播实效。要组建一支专业化、高质量的网络文化法治传播队伍,不断提升网络法治文化传播队伍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传播人员的创造性。三是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优越性,拓展互联网先进文化的阵地,始终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驳斥错误观点,对网络热点问题和现实问题作出正确的解读,建立一种能够正确引导公众情绪的传播机制。
6. 结束语
随着数智技术催生网络文化新的形态,既要横向推动网络文化内部建设,同时又要纵向完善网络文化外部建设,要加快网络文化相关立法进程,形成集群性强、层级性高的规范体系,涵盖网络文化治理的各领域,营造一个多元主体、良性互动的网络文化治理格局 [5] ,实现文化建设与法律建设的合力现代化发展。
基金项目
本文系2023年江苏省研究生科研与实践创新计划项目“网络文化建设推进文化自信自强的路径研究”(项目编号:KYCX23_090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