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签署。《公约》的缔结与实施,开启了新时代海洋法治建设的新篇章,掀起了海洋法治建设的新浪潮,沿海国家纷纷基于《公约》建立起相关的海洋法律法规。如加拿大政府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加拿大海洋法》(于1997年1月31日生效) [1] 。该法律规定了加拿大政府对海洋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包括渔业、海洋运输、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等方面。此外,该法律还规定了加拿大政府对海上安全和海上边界的管理和监控。澳大利亚政府出台了《澳大利亚海洋政策》(1998年),为规划和管理海洋开发提供了战略依据。此外,澳大利亚还通过了有关海洋环境保护等法律和政策文件,以保护海洋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2] 。
作为第一批签署《公约》的国家,40年来,我国的海洋法治建设取得长足进步,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我国海洋事业的发展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2. 我国海洋法治的发展现状
从缔结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与和签订了国际海洋条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简称“海洋两法”) [3] 为我国的海洋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地位仅次于宪法的《物权法》确立了海域的物权属性 [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得到不断加强与完善 [5] ;海洋管理、海事司法和海洋维权的加强和改革于法有据。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近百项专门的海洋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涵盖了各种类型,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立法和部门规章。从调整的对象来看,这些法规包括基本的海洋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环境保护、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海上交通安全等方面。进入新时代以来,我们在海洋专门立法和一般性法律中也陆续制定和修订了与海洋相关的内容。此外,对于地方性立法和部门规章也在加快完善,以填补海洋法律体系中的一些空白,并提供可操作性的规范。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强了海洋执法力度,建立了海警、海监等执法机构,加强了对海洋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我国虽然是海洋大国,但却远非海洋强国 [6] 。我国海洋法治的发展取得了显著进展,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如海洋环境污染、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海洋法治建设,推动海洋可持续发展。
3. 我国海洋法治存在的问题
3.1. 海洋法制不健全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宪法迄今为止并未涉及“海洋”一词。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宪法所涉及的内容都是国家最为根本和重要的事项。虽然宪法中有“国家组织和鼓励植树造林,保护林木”等条款,但并没有包括“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强国”等相关词汇。在宪法第九条中规定,“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2而最新颁布的《物权法》第四十六条中只规定了“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3。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海洋法律制度缺乏国家根本法层面的规定。
其次,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有关海洋立法不仅不及时,而且层次较低。据中国海洋信息网显示,我国目前仅有14部与海洋相关的法律,其中最早的是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最新的是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这表明这些法律已经陈旧,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建设海洋强国的需要。此外,还有很多新兴的海洋问题还没有得到立法规定,例如《海域使用管理法》、《深海资源开发保护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海洋法律还没有颁布。而且,在这14部法律中,还有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这样的非专门涉及海洋的法律就有5部,这也表明我国海洋立法的层次较低。
最后,上述这些法律虽然对于保护海洋环境、利用海洋资源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由于缺乏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海洋法律体系,导致在涉海领域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决上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同时,由于海洋法律内容不完整,也给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资源利用带来了一些挑战和难题。因此,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海洋法律体系,制定一部海洋基本法,对于我国海洋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不仅可以提高我国涉海法律的适用性和司法裁决的公正性,还可以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维护海洋权益,促进我国海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3.2. 海洋法治意识淡薄
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 [7] 我国海洋法治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
首先,公众对海洋法律法规的知识了解有限。许多人缺乏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不知道海洋资源保护、污染防治、渔业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这导致了一些人在海洋活动中对相关法律知识和权益意识不够重视。
其次,缺乏依法主动参与和监督的意识。在海洋事务中,公众普遍缺乏主动参与和监督的思想。对于非法捕捞、海洋污染等问题,很少有人积极举报或关注。这种被动的态度使得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制止和惩罚。
再者,缺乏尊重和保护海洋环境的行为表现。在日常生活中,一些人存在随意扔垃圾、乱倒废水等行为,导致海洋环境污染问题严重。这种不尊重和不关心海洋环境的行为表现,反映出公众对海洋法治的认识和意识淡薄。
此外,缺乏有效执法和监管也是一个表现。尽管有相关法律法规,但执法力度不足、监管不严格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使得一些违法行为者没有得到及时且严厉的惩罚,进一步削弱了公众对海洋法治的信心。
最后,缺乏海洋保护的教育和宣传也是一个表现。在教育系统中,海洋保护意识教育相对薄弱。相关机构和媒体在宣传方面也存在不足,很少有全面而深入的宣传活动来提高公众对海洋保护和法治意识的认知。
4. 完善海洋法治建设
4.1. 完善海洋立法
海洋立法为向海开放、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国海洋法律法规已初具规模,但是要更好地适应全球海洋发展大势,仍然任重道远。《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当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规定的“沿海国享有和行使其所有主权权利、管辖权和可利用性”,“沿海国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其他权利”,“沿海国有权按照国际法原则、规则和标准”,以及“沿海国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任何违反《公约》的活动”4等原则,构成了当代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内容。我国应当将《公约》作为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基本法律依据,充分借鉴吸收国际海洋法的新发展新成果,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在充分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海洋法治精神、与我国发展实际相适应的海洋基本法。
“21世纪是海洋世纪” [8] ,在海洋法制建设上应当在遵循我国基本国情的大前提下,结合具体实际情况,适当地和《公约》的相关规定接轨,做好对接工作;应该考虑修订部分其他海洋法律法规中不适应时代发展的规定。制定《海洋基本法》时,要坚决做到科学立法、合理立法,充分考虑如何在立法中完善相关规定以期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海洋问题。将我国发展国际合作,推动海洋事业前进,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发展,走可持续开发的海洋之路。
4.2. 强化综合执法
我国高度重视加强海洋综合执法,大力推动建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积极开展执法协作、联合执法行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取得显著成效。但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在海洋综合执法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体制不顺、机制不完善;二是职责不清、职权不明;三是机构不全、队伍不强;四是监管不力、效能低下。因此,要结合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建立健全配套的管理制度机制和工作机制。同时,要完善立法和配套政策措施,优化综合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强做大海监综合执法队伍。
具体而言,一是要进一步理顺海洋综合执法体制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厘清部门边界,理顺关系协调。二是要坚持海洋综合行政执法与其他行政执法相衔接,推动实现全过程监管。三是要加强海洋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部门间协同监管。四是要加大对地方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指导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五是要建立和完善配套的管理制度机制和工作机制。
4.3. 加强国际司法协作
海洋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发挥国际法的保障作用,需要通过国际司法协作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缔约方有权为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区域内的行为及违反行为寻求损害赔偿或其他救济;缔约方有权对任何被认为对其造成损害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供证据;缔约方应促进和加强有关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合作。通过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我国不仅能提高国际话语权,也能为我国海洋强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缔结公约以来,我国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海洋大国,拥有了一批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代表性机构和组织。但是,我国在国际规则制定中仍然存在话语权不高、影响力不足等问题。为了在海洋法治建设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我们需要采取措施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既要加强与世界各国的海洋法治交流合作,也要充分利用各种形式提升我国在国际海洋法事务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4.4. 加强海洋教育
2013年,随着国际局势变化以及我国持续发展的趋势,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进一步关心海洋、认识海洋、经略海洋,推动我国海洋强国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5其中,“共同建设21世纪新海上丝绸之路”6则是我国从海洋大国向海洋强国转型之路上的重要推动力。建设海洋强国,提高海洋国力,除了需要加快相关海洋立法进程,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还应该配套进行相关的海洋教育,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教育才是增强公众海洋法治意识的根本方法。将海洋教育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加强对基础知识的教育。适度增加相关知识和素养评价的权重,提高学生对海洋的关注度。同时采用多媒体、互联网等现代化手段,为学生提供有趣且生动的教学内容。组织实地考察和互动交流活动,让学生亲身感受和了解海洋。
第二,加强法律宣传与科普海洋知识。增强海洋法治意识,通过立法的形式设置“海洋日”。同时,加大对公众的科普宣传力度,利用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普及海洋知识。组织海洋科普展览和讲座,提高公众的关注度和参与度。
5. 结语
当前,我国海洋法治建设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国际海洋争端频发、海上安全形势严峻、海上执法力量薄弱等。面对这些挑战,中国必须积极参与国际海洋法治体系建设,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基础,针对当前海洋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海洋立法;强化综合执法,加强国际司法协作;完善海上执法力量,提升海上执法能力;加大海洋宣传力度,提高全民海洋意识;强化国际合作交流,构建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NOTES
11996年5月15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决定,该公约于1996年6月7日对中国生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3《物权法》第四十六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4文中引用的是1982年12月10日在牙买加蒙特哥湾签署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该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效。
5习近平2013年7月30日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6习近平2013年10月3日在印度尼西亚国会发表的题为《携手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的演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