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创造了数十年高速增长经济奇迹,人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但高速增长的物质生活水平提升并未带来人民幸福水平的上升,呈现“不幸福增长”的格局 [1] 。针对中国“伊斯特林悖论”的出现,政府和学术界都提高了对增进人民福祉、提升人民幸福感的研究和重视。党的二十大报告多次强调“人民幸福”的相关观点,并针对“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推出系列措施。现有研究也从收入差距 [1] [2] [3] 、政府治理 [4] [5] 等角度对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因素进行分析。
相较于考虑传统经济因素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互联网的发展重构了居民的生活生产方式,无可避免的改变着居民的生活和情感,也就必然影响居民的幸福指数 [6] 。随着互联网等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家电下乡等政策的实施,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互联网等数字因素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一方面。互联网的使用有助于显著促进主观幸福感水平上升 [7] ,另一方面,数字政府和数字普惠金融等宏观方面的数字发展同样显著促进了居民幸福感的增加 [5] [8] 。
现有研究针对数字发展和幸福感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遗憾的是,鲜有文献从微观角度针对数字经济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因此,本文重点分析数字经济如何影响居民幸福感。本文可能存在的贡献有以下几点:1、直接探究了数字经济与居民幸福感之间的关系,丰富了这一领域的研究;2、使用CGSS2021最新发布的微观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在拓宽了该领域的研究视角同时保证了研究的时效性和有效性;3、分析了数字经济和居民幸福感这一影响过程的异质性。总体来说,本文对如何提高居民幸福感、增进居民福祉提出了可行的政策建议,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可靠的现实意义。本文后续安排如下:第一部分对现有相关文献进行梳理并提出假设;第二部分进行研究设计,对变量和数据来源进行描述;第三部分得到实证分析结果;第四部分对本文所得结论进行总结并提出可行的政策建议。
2. 文献综述
1) 数字经济
“数字经济”一般指弥合数字鸿沟的行动和过程,数字弱势群体普遍面临的种种数字经济困境均是数字鸿沟的外在表现。现有关于数字经济的研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有关数字经济的部分研究对社区居民的数字经济机制和困境进行分析,杨一帆和潘君豪(2021) [9] 从个体层面、社会层面、国家层面和国际层面四个角度分析了老年群体数字经济的困境并提出了对应的解决路径,张鹏翼(2013) [10] 从新生代农民工的视角为出发点,分析了互联网进步可能造成的数字鸿沟问题,并为农民工数字经济提供了建议。石晋阳等(2020) [11] 将数字经济困境归纳为接入沟、技能沟、内容沟和动机沟四类数字鸿沟;其次,另一部分学者将数字经济作为驱动因素,分别研究了数字经济与政府公信力 [12] 、老年群体心理健康 [13] 和居民幸福感 [5] 之间的关系,得出数字经济在上述领域都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效果的相关结论。
2) 居民幸福感
现有文献针对居民幸福感展开了大量研究。对于幸福感的研究起源于心理学,早期的研究多在心理学领域关注幸福感的测度 [14] [15] 。随着中国“伊斯特林”悖论的出现,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收入等经济因素对幸福感的影响,Veenhoven (1991) [16] 从绝对收入的角度研究其对幸福感的影响;吴菲和王俊秀(2017) [17] 认为个体幸福感水平的高低很大程度上依赖群体内相对收入水平,由于幸福感和生活满意度等没有绝对量上的指标,因此家庭相对收入对生活满意度具有显著影响 [18] ;马万超等人(2018) [19] 基于CGSS的数据实证分析了相对收入差距与居民幸福感之间呈倒U型关系。具体来说相对收入差距通过比较渠道导致“攀比效应”,通过认知渠道导致“隧道效应”。随着中国进入新常态和新阶段,学者们逐渐认识到仅从经济角度研究幸福感影响因素的局限性。一方面,部分学者开始研究环境质量对居民身心健康和幸福感的影响,叶林祥和张尉(2020) [20] 通过中国劳动力动态调查数据(CLDS)验证了空气污染对居民幸福感之间影响关系,刘倩倩等(2021) [21] 利用问卷调查数据检验了城市PM2.5水平对居民幸福感具有显著负向影响效果。另一方面,也有部分学者的研究内容与本文相近,已有研究认为,互联网的生产性使用和生活性使用均能提升农村居民幸福感 [22] ,此外互联网使用也会通过提升农村居民阶层认同以促进农村居民幸福感水平上升。现有研究针对数字经济和居民幸福感展开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对本文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本文将在现有文献的,基于现有研究的基础上,CGSS2021调查数据,设计实证模型深入研究数字经济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通过良好的数字经济,首先个体可以从互联网中获取诸如享受在线娱乐、信息获取渠道增加、上网购物的新活动,有助于提高居民主观幸福水平;其次,居民在互联网使用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与社会发生互动,通过提高居民与社会的互动水平,互联网能够提升居民的价值感、满足感、效能感;最后,数字经济的影响也体现在人际交往中,互联网使用拉近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距离,显著降低了农村居民的疏离感。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提出以下假设:
假设H1:数字经济水平能够显著促进居民幸福水平上升。
3. 研究设计
1) 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本文选取居民主观幸福感作为核心被解释变量,现有研究多直接采用问卷调查对居民幸福感进行直接测度 [6] [23] [24] ,根据CGSS2021问卷中的“请给您目前的幸福感评分”测度出居民幸福感,由1~10分别赋值构成有序变量,数值越高代表居民幸福感越高。
2、核心解释变量。本文的核心解释变量是数字经济,是否使用互联网是衡量居民数字技能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参考上官莉娜等(2023) [5] 的研究并结合CGSS2021可用数据,选取居民上网频率作为指标来源。在CGSS2021问卷中具体问题为“在过去的一年中,你是否在空闲时间从事上网活动?”根据问卷填写的频率高低从1~5进行赋值,5为每天,4为一周数次,以此类推。
3、控制变量。除了数字技能以外,还有其他潜在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因素,为避免出现遗漏变量而导致的内生性问题。现有研究主要从个人、家庭、社会三个层面控制可能影响居民幸福感的因素 [6] [23] [24] 。由于本文采用数据为CGSS2021微观调查数据,因此主要考虑个体和家庭层面遗漏变量对回归结果的影响,社会层面则加入地区虚拟变量进行控制。最终控制性别(男 = 1,女 = 0)、年龄、自评健康状况、宗教信仰情况、家庭人口数量等5方面特征作为潜在可能影响回归结果的因素。
2) 模型设计
由于本文核心被解释变量是1~10的有序变量,因此采用有序Probit模型估计数字技能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效果,并加入地区虚拟变量构建固定效应模型进一步缓解模型内生性问题。
(1)
(1)式中,happiness代表个体i的主观幸福水平;
为常数项;internet代表个体i的数字经济水平;control为控制变量;
为地区虚拟变量,
为残差项。本文主要关注internet的系数
,若
显著为正,则证明数字经济水平显著促进了居民幸福水平上升。
3) 数据来源
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2021年中国综合社会调查(CGSS)发布的数据,基于实证研究的时效性,本文选用最新发布的2021年调查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在剔除样本中拒绝回答或不知道等缺失值和异常值之后,最终得到有效样本2644个。具体数据描述见表1。
4. 实证分析
1) 基准回归
表2报告了基准回归的结果。结果显示,数字技能水平的提高显著增加了居民幸福感,这一回归结果在依次加入地区虚拟变量和控制变量后依然成立,证明了基准回归结果的稳健性。前文假说得到验证。具体来说,通过提高个体数字经济水平,居民一方面可以获得更多的娱乐方式,丰富居民精神生活,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另一方面通过互联网使用居民社会网络更加紧密,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减少了社会疏离感,最终促进了居民幸福水平的提升。
Table 2. Baseline regression results
表2. 基准回归结果
*、**、***分别代表在10%、5%、1%水平上显著。
5. 结论与启示
本文基于CGSS2021调查数据,构建固定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数字经济水平对居民幸福感的影响效果。实证结果表明数字经济水平显著促进居民幸福感的上升,基于此结论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 促进居民数字经济
为进一步提升居民幸福感水平,需要多种手段促进居民数字经济,消除数字鸿沟。一方面,政府应加强相关数字公共服务建设,如数字基础设施、数字产品设计等,积极推进社区居民数字经济设备的普及与环境的改善。要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补齐农村地区、中西部地区等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薄弱地域的支持;另一方面,加强对居民的数字技能培训,在培训主体上,可依托社区、家庭、校外学校等主体为居民提供培训,在观念上,通过政策途径逐步扩大培训覆盖面并完善教育体系进一步消除数字偏见、弥合数字鸿沟。此外,在互联网使用门槛上,应进一步对互联网使用费用进行改革,并提升互联网使用速度。针对居民尤其是农村居民等收入偏低群体降低上网费用。
2) 消除数字经济不平等
数字政府建设过程中应做好双方需求的平衡,在积极回应高经济水平群体的需求的同时也应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减少数字不平等。因此,一方面应加强数字政务服务使用宣传,使居民充分感受到其有用性、易用性和便利性,提高数字政府使用意愿;另一方面,也要提高公众数字素养,关注不同群体的数字生活状况,尤其是银发网民群体,避免公共资源代际分配不平等。加大政府投资建设互联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推进互联网建设,扩大信息化服务普及程度,为民众提供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信息服务,让民众共享互联网发展的时代成果。
3) 加强数字权力保护
加强数字权力顶层设计,建立“自上而下”的保护制度。一方面,普通居民面对着掌握数据资源的政府和科技企业往往在权利和义务等两方面处于失衡状态,属于数字经济时代的弱势群体,政府需要出台相关法律政策,发挥“看不见的手”的手的宏观调控作用,对诸如居民信息隐私权、知情权等权利给予倾斜保护措施。另一方面,政府和司法机构对法律的颁发和司法过程需要秉持以人为中心的原则,如参与权、知情权、隐私权、发展权等权利的构建需要将抽象的数字权力集中在具体的基本人权上。最后,也需要对数字科技企业在互联网上的信息获取等行为进行约束,对不合法、不合规的企业互联网行为进行处罚,从源头进行治理,根本上保护居民的互联网使用权益。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研究虽然一定程度上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内容,但是同样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之处,后续研究可以在此基础上做出改进。1、在明晰数字经济和幸福感之间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其作用机制;2、分析数字经济对幸福感影响的异质性,以便在提出政策建议时更具有针对性。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