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哥达纲领批判》作为马克思晚年思想成熟的作品,是一部十分重要且内容丰富的科学社会主义文献。其中,马克思在批判《德国工人党纲领》草案这样一个“极其糟糕的、会使党的精神堕落的纲领”时,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拉萨尔主义分配思想进行逐条清算与严密驳斥,阐述了他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制度的科学构想。
2. 关于分配的评判标准: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公平分配劳动所得”思想的时候,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视角,首先对“公平”一词进行了深刻的剖析,继而阐明了自己的关于“公平的分配”的看法。
第一,马克思认为“公平的分配”是历史的,不存在超越历史的绝对公平。因此,对于公平分配问题的考察不能脱离它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社会生产方式。首先需要明晰的一点是,“公平”实质上是一个法权概念,属上层建筑的范畴,由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资产阶级通过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以利润的形式获取剩余价值,无产阶级通过为占有生产资料的资本家打工来获得报酬——这种“按资分配”的分配方式被视为是一种“公平的分配”。在共产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由于私有制被废除,个人劳动直接地构成了社会总劳动,将劳动作为从社会中领取消费资料的唯一尺度的分配方式成为一种“公平的分配”。而进入生产力高度发展的、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之后,形式上平等的各种分配方式都已不再适用,“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1] 成了最为公平的分配方式。任何“公平”的概念都必须与它所处的那个时代的生产方式相适应,这就是“公平”这一法权概念的历史性。
第二,马克思认为“公平”的分配是具体的,不存在没有实际内容的抽象公平。因此,不能把公平分配问题视作是纯粹抽象的理论问题。马克思在批判拉萨尔派唯心主义抽象的公平观时运用反问句发出质疑:“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的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从经济关系中产生出法的关系吗?” [1] 马克思看到,“公平”这一法权概念,由具体的经济关系调节,在不同历史阶段、不同主体、不同条件下,都有其具体的内容,且随着各种条件的转移不断发展变化。而拉萨尔主义者用一种脱离具体实际的抽象的观点来认识“公平”,企图把“公平”当作一种先验性的永恒原则反过来调节分配方式,这显然是荒谬的。
第三,马克思认为“公平”具有阶级性,不存在超阶级的绝对公平。在阶级社会中,各个阶级都有其维护自身利益的公平观念,不存在能够被各阶级都接受的“公平”。因此,在阶级社会中,不能撇开阶级立场空谈“公平的分配”。马克思在论述这一观点时,发出了“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 [1] 的质疑,不仅批驳了拉萨尔的小资产阶级的分配观点,还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对于公平分配的认识。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最符合资本家所认为的“公平”,即资本家投入资本获得利润(本质上是剩余价值),工人付出劳动得到工资(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但事实上,对于无产阶级来说这种分配恰恰是最不公平的,他们只获得了自己所创造价值中与自身劳动力价值等同的一小部分,而剩下的大部分都被资本家拿走。因此,只有通过消灭阶级,废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共产主义,才能实现“每一个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无产阶级才能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公平。
总而言之,马克思的公平观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核心的,它使公平的主题发生了由抽象的平等要求到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革命性的转换,并把这一转换建立在客观历史发展进程的基础之上,是对资产阶级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公平正义观的超越,实现了伟大的变革。
3. 关于分配的理论根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有制性质决定分配方式
纵观纲领草案的全部内容,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纲领草案把所谓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质并把重点置于其上,从而把社会主义描写为主要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在拉萨尔派看来,工人阶级穷困的根源在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因此,他们没有看到甚至刻意粉饰了隐藏在分配背后的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回过头去到资产阶级经济学家那里找寻理论支撑, [2] “把分配看成并解释成一种不依赖于生产方式的东西”,提出一系列充斥着改良主义色彩的观点,企图用分配问题转移视线,掩盖生产资料所有制这个症结,借以粉饰剥削关系,麻痹工人阶级的神经,削弱工人阶级的革命性,妄图在不触动国家机器的前提下围绕分配制度做文章,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社会主义”性质的改良,甚至提出要依赖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帮助建立生产合作社,是彻头彻尾的机会主义者和“分配决定论”者。 [3]
马克思则把实现工人阶级解放、实现真正的分配公平指向生产方式的根本变革。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这就是说,分配方式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决定,其中,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决定着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对于分配问题的讨论和解决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入手。例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社会中大部分的生产资料被少数人掌握,占有大多数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在参与社会分配时相应地享有社会的大多数财富似乎成了一种理所应当。而在财富积累的另一端,工人除了“人身的生产条件”(即劳动力)以外别无他物。因此,他们虽然是价值的真正创造者,但是在没有得到占有物质生产条件的人的“允许”以前,是没有任何劳动机会的。所以,从表面上来看,反倒成了工人离不开资本家,需要依赖资本家所占有的生产条件和发放的“劳动报酬”才能生存下去。资本家对工人无形之中就形成了一种控制:工人需要怎么劳动、劳动多久、劳动产品如何分配等等,都由资本家说了算,工人如果拒绝这些要求,那么他将失去所谓的“工作机会”。这样一来,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在参与分配的环节中,工人只能占有勉强维持生计的消费资料——同占有大多数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就应当占有大多数财富一样——也成了一种“理所当然”。只要资本主义的私有制存在一天,雇佣劳动制度存在一天,这种由剥削阶级占有全部剩余价值、被剥削阶级获得仅能维持生计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方式就不可能消逝。要想彻底结束这种残酷的两极化分配方式,就必须彻底摧毁资本主义制度,只是在分配问题上兜圈子,不仅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会模糊革命的真正对象和目标。正如《共产党宣言》中强调的,所有制问题是共产主义运动的“基本问题”, [4] 而拉萨尔派抄袭并篡改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本义,并把歪曲了的句子塞进纲领,刻意避开决定分配的根本问题不谈。马克思斥责拉萨尔派在本来已经清晰的生产和分配的关系上“开倒车”的严重错误,坚决捍卫了“生产决定分配”的历史唯物主义路线。
4. 关于分配的未来构划: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分配尺度
马克思将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划分为两个阶段,并对每一个阶段的分配方式进行了构划和论述。第一个阶段是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分配方式,第二阶段是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的分配方式。
4.1. 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分配方式——按劳分配
首先,马克思详细阐述了按劳分配的基本内涵。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由于是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在经济、道德、精神等各方面还带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在分配方式上,只能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社会中的每一个劳动者,根据社会总产品的分配原则进行各项扣除以后,从社会所获得的刚好等于他给予社会。而这个“给予”的东西,正是他个人的劳动量。在这里马克思举了一个例子:社会的总劳动是由所有的个人劳动时长构成的,每一个生产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直接构成社会劳动日里的一份。劳动过后,劳动者会从社会方面领到一张“证书”,用来证明该劳动者在做出各项必要扣除后实际提供的劳动量,然后他就可以凭借这张“证书”,从社会总产品中领取等同于它所提供的劳动量的一份消费资料。这实质上就是以一种形式提供给社会的劳动量,有益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为什么在做出了各项必要扣除后,还能“全部”领回来?这事实上在马克思批驳“不折不扣的劳动所得”时就已经做出了说明。马克思指出,这些劳动产品虽然“从一个处于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但这并不代表这些劳动产品就被白白克扣了,它们只是“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这就是说,这些必要扣除的最终受益人还是劳动者本人,只不过以另外一种形式“返还”给了劳动者罢了。
其次,马克思深刻辨析了按劳分配与私有制下分配方式的区别。马克思指出,虽然按劳分配本质上实行的还是和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等价交换”原则,但是马克思认为,等价交换这一“调节商品交换的同一原则”,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已经发生了变化。从内容方面来说,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生产者向社会直接提供的是商品,并且可以通过资本、土地等其他资源要素不劳而获地参与到分配当中。但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初级阶段,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建立,人们除了提供劳动以外,没有任何其他要素可以参与到消费品的分配当中来;同样地,每个人从社会那里除了消费资料以外,也不能获取其他任何的东西。所以在按劳分配的分配方式中,虽然实质还是一种形式的一定量的劳动和另一种形式的等量劳动的相互交换,但从内容上来看,这种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所反映的不再是物与物的交换关系,更不是这种交换关系背后的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而是劳动者个人同与人民利益一致、体现人民意志的集体、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形式上的改变,指的是按劳分配中的分配和交换,不再通过商品、货币等形式进行,而是采取领取一张证明其劳动量的证书到社会方面去领取消费资料的方式。内容和形式上的改变,使得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和实践不再不想矛盾”。这就是说,资本主义经济的商品交换中,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只存在于“平均数”中,即只是在长期的、平均的一个区间中,总体而言是等量劳动的相互交换,但从每一个具体的交换场合来看,由于价值规律的作用,以及自然环境、商品生产者个人道德等其他因素的影响,价格会和实际价值有所出入,甚至相去甚远,从而使得商品的价格无法反映劳动者实际投入在商品生产上的劳动量。而在按劳分配中,个人劳动量直接地构成社会总劳动,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等量劳动相交换”。
最后,关于按劳分配的局限性,马克思尖锐地指出,按劳分配实质上还是遵循“平等的权利”,仍然没有超出资产阶级法权的狭隘眼界,还残留着资本主义的烙印。其弊病在于,这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分配方式看似公平,但本质上仍像资产阶级法权那样,用同一尺度去对待不同等的个人,因而只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一方面,不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存在天然的差异,智力和体力天生优异的人事实上就拥有了某种天然“特权”,他可以在同样的劳动时间里提供更多的劳动,或者能够更长时间地劳动,这样一来就能获得更多的消费资料。另一方面,每个劳动者的家庭负担也有所不同,同样劳动能力的人得到了等量的消费资料之后,家庭成员多的人的负担要重于家庭成员少的人,前者的生活水平相应地也就不如后者。以上两种情况表明,在劳动为唯一分配尺度的情况下,“平等的权利”只会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所以为了避免这些弊病,马克思提出:“权利就不应当是平等的,而应当是不平等的。”这一观点可以说颠覆了人们长久以来把“平等的权利”当作一种当然之理的认知,进一步引申出了马克思对共产主义高级阶段上的分配方式的构划。
4.2. 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分配方式——按需分配
相较于按劳分配来说,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在按需分配上着墨较少,主要论述了从按劳分配过渡到按需分配所必需的社会经济结构和文化发展水平,揭示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基本特征,构划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的美好图景。在马克思看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高级阶段,人们不用被迫服从社会分工,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的对立消失,人们不再只把劳动当成是谋生的手段,而是当成如吃穿住行一般的生活第一需要,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集体财富的一切源泉都充分涌流,每个人都得到了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只有在那个时候,才能完全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社会才能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各尽所能,按需分配!” [5] 只有到了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的高级阶段,才能真正把人从以谋生为目的的服从性、被动性的劳动中解放出来,实现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可以说,按需分配作为马克思对未来社会正义创制的形式和力量, [6] 与资本主义物化世界的分配方式彻底划清界限,是一种使人回归人自身的分配方式。
5. 结语
总言之,马克思在清算拉萨尔派错误分配思想的基础上,确立了分配的评判标准,指出公平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澄清了分配的理论根据,明确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有制性质决定分配方式;阐明其关于分配的未来构划,论证共产主义社会两个阶段的分配尺度,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分配制度进行了科学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