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法彦有云:“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因此,裁判文书详细有效的说理恰恰是将实现正义的过程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裁判文书作为公开裁判理由、呈现法官思考过程、体现法院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法官需要通过这一载体为其所做出的判决说明理由,而民众正是借助法官透彻的判决理由来理解该裁判为什么是公正的。
说理是裁判文书的灵魂,近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法院一直在致力于探索和改进裁判文书的说理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的要求,进而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实施。随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了要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并倡导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裁判文书说理研究成为了实务界与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门话题热点,特别是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新发布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出台后,使裁判文书说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程度 [1] 。目前,人民法院在裁判文书说理方面已取得了显著进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仍存在着实际情况中的“说理难”问题。比如部分法官在说理过程中论述不清晰、逻辑不严密,这就需要加强培训和引导来提高法官的专业素养和说理能力,推动裁判文书说理工作的进一步优化和提升,维护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
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定义和内容
裁判文书是连接法院与公众最直接的桥梁,其中的说理部分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裁判文书的说理应考虑社会伦理、道义准则和公平正义的普遍认同,使当事人能够理解和接受法院的判决,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要求能够展示法官的理论素养和业务水平,促使当事人接受判决并结束诉讼。倘若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违背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常理,那么案件当事人就不能接受和服从,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因此,为确保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具备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应当明确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定义和包含的基本内容。
2.1.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定义
裁判文书说理是说明裁判理由合法、正当的过程。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法官对民事案件事实进行认定,并对裁判结果进行逻辑演绎的过程,也就是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法官通过详细阐述裁判理由,解释和说明裁判结果,以向当事人阐明裁判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简单而言,法官要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必须说出令人信服的道理来,如果没有充分阐明理由,即使这个答案是正确的,人们也会对其公正性产生怀疑。试想倘若法官仅仅是在裁判文书中机械地列出裁判所依据的法条,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必然难以接受。通过充实和规范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法院可以提高判决的合法性和公信力,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理解和接受裁判结果,可以让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看后心悦诚服,能使当事人明白输在何处,赢在哪里,有助于化解矛盾,稳定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
2.2.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内容
关于裁判文书中的理,综合学界和实务界的看法,可分为事理、法理、学理、情理和文理,并且说理性强的裁判文书应该立足事理、严守法理、辅以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
第一,事理,就是要对案件“主要事实”的认定提供相应的依据并说明理由。应避免使用空洞模糊的陈述,必须清楚地阐明理由,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应当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进行概括和总结,详细叙述案件的发展经过,包括案件的前因、经过和结果,以确保案件事实尽可能接近客观事实。并且要围绕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展开,有针对性地说理,将案情和判决理由充分结合,体现出裁判文书的个案性。让当事人阅读裁判文书时,能够感到案件事实客观、真实、可信,避免合理怀疑,并相信裁判文书中认定的事实就是案件的客观真相 [2] 。
第二,法理,就是法律根据,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并结合案件事实推理形成裁判结论。可见,适用法律说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对有关法律条文进行充分说明;二是紧密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阐释适用法律的具体理由,并对法律背后的精神进行阐述。法律在司法裁判中应当经过解释才可以被适用。例如某个法律行为由多个构成要件组成,那么在裁判文书书写过程中法官应当对每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和解释,然后再评析具体案件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一一符合各个构成要件,是否可以适用该条法律规定。又如有些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文本身含糊不清,甚至可以有多种解释,因此在裁判文书中,法官必须详细说明选择某种解释而不选择其他解释的理由,对为何做出该解释进行分析和论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
第三,情理,裁判文书说理中的情理是指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不能违背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法律并不是冷漠的,其制定过程中考虑了人情和道德因素,因此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也不能忽视对一般人情感的考虑。唯有充满人情温暖的裁判文书才能触动当事人的心灵。比如江歌案的判决书1,它是一份有温度的判决书,不仅给痛失爱女的江妈妈以巨大安慰,同时也向社会彰显了法律对人们崇德向善的明确引导,避免了只讲法条不顾伦理人情导致的道德滑坡。法律固然应当理性、客观和中立,判决书固然理当分析过错程度、因果关系、事实和证据,但情理、价值观与法律的交融,判决书中必要的人性化、个性化,才是人民需要的,也能理解的司法判决。
第四,文理,具体体现在说理时的语言、形式和技巧上,是裁判文书说理的工具。裁判文书中语言的运用至关重要,表达应当平实准确、详略得当,以便当事人能够轻松理解和接受,避免产生歧义。格式和样式要统一规范,满足最高人民法院的样式要求,确保各项要素完备。格式的统一规范性能够提高文书的整体观感,使其更具权威性和可信度。此外,逻辑结构是裁判文书的基础,要求规范严谨、条理清晰、层次分明。良好的逻辑结构能够使读者快速把握文书的脉络和主要观点,避免信息的混乱和错乱。通过清晰的段落分隔、合理的标题设置和恰当的层次关系,文书能够使读者一目了然地理解其中的逻辑关系和推理过程。
3. 我国裁判文书说理现状
近年来,随着裁判文书改革的推进,裁判文书说理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进,但实践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3.1. 说理不充分
所谓说理的充分性在于确保判决理由的穷尽和完整,不能有任何遗漏 [3] 。然而,有些裁判文书在说理方面显得浅显粗暴,匆匆带过,吝啬文字,凸显出行使公权力时的傲慢和随意。有些文书直接对事实做出断定,缺乏对证据的充分性、准确性和适用性进行认证和分析,仅仅依赖于一些套用的公式语言,如“以上证据经过法庭质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结婚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导致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不清晰。此外,有些裁判文书在涉及被告的抗辩理由时,仅仅使用了类似“被告关于……的抗辩理由,与有关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等简短陈述,而缺乏进一步的充分说理。这样的陈述无法对被告的抗辩进行透彻的分析和回应,无法充分说明为何不采纳被告的观点 [4] 。
3.2. 说理千篇一律
一直以来,我国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缺乏个性、千篇一律的问题,部分判决书说理个性不强,模版化和程式化现象严重。2000年时,时任最高院院长肖扬曾对裁判文书的现状提出了批评,指出:“现在的裁判文书千篇一面,缺乏认证断理过程,看不出裁判结果的形成过程,缺乏说服力。”2这表明了裁判文书普遍存在的问题,即无法针对不同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导致制作出来的裁判文书呈现出千篇一律的现象,充斥着空洞和套话,质量较低,缺乏充分的说理。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例,法官往往只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证,而忽略了情理的结合。在离婚案件的判决中,法院常常给出类似的理由,如“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双方均应本着互谅互让、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原则,珍惜己有的夫妻感情,加强交流与沟通,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相信双方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而对于准予离婚的案件,判决理由也基本雷同:“婚前相互之间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争吵不休,双方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诉请离婚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予准许”。笔者认为,裁判文书应该通过深入分析和详实陈述,充分体现案件的特殊性和独特性。在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法官应该注重考虑双方夫妻之间的感情变化、生活状况以及彼此的沟通交流情况等因素,结合法律依据进行全面的说理和论证,使判决结果更具说服力和合理性。裁判文书应该摒弃模板化的表达方式,而是注重针对每个案件的独特性进行个性化的论述。
3.3. 说理缺乏逻辑性
卡多佐认为:“如果没有足够的理由,我们必须符合逻辑。” [5] 裁判文书需要在逻辑上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并且布局结构合理。然而,许多裁判文书存在着行文逻辑和布局结构的缺陷,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关注和改进。比如有些裁判文书在对一、二审裁判文书中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进行了照搬照抄,缺乏概括、归纳和提炼,导致文书冗长且内容重复。这使得文书阅读起来繁琐,容易引起读者的困惑和疲劳。此外,一些文书在“本院认为”部分表达的观点不够明确,存在含糊不清、逻辑关系不严密和层次不清晰的问题。
3.4. 不重视程序性说理
程序性说理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或者诉讼权利的程序性措施以及裁判进行详尽解释的诉讼行为。法官通过对诉讼程序的真实描述和充分论述,能够展示其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过程,有利于当事人通过裁判文书获取全面的信息,使其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包括裁判结果的合理性和相关理由,从而维护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结果以及裁判理由的知情权 [6] 。
4. 影响法官进行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因
法官不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原因非常复杂,具体分析来看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
4.1. 司法公开对说理的影响
裁判文书上网后,除非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等特殊案件,大多数的裁判文书都可以被自由地查询和质疑。俗话说“言多必失”,那么相当一部分法官因畏于担责而“不愿多说”“不敢多说”,案件也许暂时没有太多社会公众的关注,但谁也不知道会不会在未来某一时间节点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文字只有在相对宽松的环境中才能被更好的表达,而在司法公开背景下,在众多眼睛的监督下,裁判文书很可能因为瑕疵、用词不当等原因受到网上舆论的批评,这使得法官不得不小心翼翼行使其权力。
4.2. 案多人少的矛盾对说理的影响
在我国当前社会转型的阶段,各种新的社会问题不断浮现,导致矛盾纠纷呈现高发态势。然而,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尚未完善,这就使得大量矛盾纠纷以案件形式涌入法院。与此同时,法官编制数量并未相应增加,造成了“案多人少”的严重问题,进而加大了法官的工作压力。这种处境使得法官难以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去详细描述判决理由。以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为例,平均每位法官每年要处理250余件案件,而最繁忙的法官甚至需要处理超过300件案件。除了开庭和撰写法律文书,法官还需要从事大量辅助性事务,例如送达材料、庭前准备、校对文书、整理卷宗等 [7] 。这种工作压力的激增,严重限制了法官对判决理由的详尽阐述。在案件众多、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只能简要陈述判决理由,无法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论证。这导致一些法官在书写判决书时不得不匆匆忙忙,缺乏充分的解释和论述,进而影响了判决理由的详实性和说服力。
4.3. 法官素质有待提升
裁判文书的说理不仅仅是文字表达的能力问题,更是法官综合素质的展现,涉及专业能力、司法操守和经验阅历等多个方面。不予说理的裁判无须专业素质,只须裁判资格;简单说理的裁判要求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充分说理的裁判要求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型案件和复杂疑难案件不断涌现,法律关系也日趋错综复杂,给说理工作带来了越来越大的挑战。然而,在面对较为复杂的案件时,一些法官由于法律知识不足、审判实践经验不足以及文理逻辑不够严密,无法对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进行详细而充分的阐述。
4.4. 现行司法制度的制约
苏力先生曾深刻指出,即使是像判决书写作这样看似不重要的技术问题,也不仅仅是个人能力的问题,而是必须将其与相应的制度联系起来综合考虑 [8]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只对诉讼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没有详细规定裁判文书应该如何进行充分的说理,并且也没有相应的处罚措施。此外,裁判文书的说理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裁判文书是法官团队智慧的结晶,尽管文末有合议庭署名,但无法辨识撰写文书的具体人员,因此说理者无法获得实质性的奖励。裁判文书的质量和说理的充实程度对法官的考核没有影响,缺乏物质上的激励。因此,大多数法官认为只要裁判结果正确,当事人接受判决即可,裁判文书的说理充实与否并不影响法官的绩效评估,这使得法官不愿意在说理方面投入过多精力。
5. 增强民事裁判文书说理的建议
鉴于上述我国判决书说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来解决这些问题:
5.1. 裁判文书说理应当符合逻辑
符合逻辑是指裁判文书说理时要注意遵循逻辑规则,做到充分透彻。逻辑严密是裁判文书的基本要求,阐述判决理由要做到证据认定要与事实认定相统一,事实认定要与法律适用相符,不能前后矛盾。在形式逻辑方面,裁判文书应以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为基础,严格按照逻辑学中三段论推理规则进行论证,充分阐明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确保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相互衔接,思路清晰,层次分明,使得理由与事实一致,理由与判决结果一致 [9] 。在非形式逻辑方面,裁判文书的说理不得与日常经验法则和常识判断相矛盾。除了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法官可以运用公理、情理、经验法则、交易习惯、职业伦理等论据来支持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可接受性。这种非形式逻辑的运用有助于使裁判文书的说理更具说服力,与普通人的日常思维和常识判断相符合。如赵春华案3、王力军案4的裁判文书巧妙地结合了情理和日常经验对被告人犯罪行为及社会危害性进行了评判。
5.2. 对裁判文书进行繁简分流
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可根据比例原则,以公正和效率为目标,通过实行繁简分流的措施来实现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的推进会。在会议上,王新清教授提出了裁判文书说理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诉讼争议点、公众疑惑、法院在不同意控辩双方意见时的裁判要点。对于令状式裁判文书、表格式裁判文书和要素式裁判文书这三种类型文书可以进行简化。对当事人争议大的证据认定、公众疑惑的案件、重大疑难案件应当加强说理,而普通案件则可以采用格式化文书进行简要说理,提高文书制作效率 [1] 。笔者认为,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简洁说理;而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则应加强对说理部分的阐述。对具有指导意义的、新类型的案件更要注重说理,力争形成逻辑清晰、证明有力的优秀裁判文书,以激励当前和未来的法官。
5.3. 提升法官撰写裁判文书能力与水平
法官应该像学者一样善于撰写文稿。在西方国家,一份判决书通常拥有几万字的篇幅,它不仅是一篇逻辑严密、文字优美、论证充分的佳作,更是一部经典之作,留传后世,享有盛誉。这些判决书不仅能够说服当事人,也成为法律从业者争相阅读和学习的典范 [10] 。裁判文书是法官的作品,也是法官的名片。通过对裁判结果进行充分的论证,可以检验法官的裁判水平。因此需要加强法官说理能力的培训力度。笔者认为,对于初任法官,应集中培训对于裁判文书的制作,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以重点培养其说理能力;对于在职法官,可通过演讲、辩论、答题等互动方式,就最新的指导案例或疑难复杂案例进行交流与学习,提升专业素养。当然,还可以建立激励和保障机制,将法官的裁判文书质量作为入额考试和员额法官绩效评估的重要标准。对于那些存在说理缺陷和错误的承办法官,可以采取通报批评、罚款或取消评优评先资格等措施。这样可以促使法官们在撰写裁判文书时更加认真,提高其质量水平。
5.4. 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结合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法官将法理背后的情理揭示出来,对法律辅以情理的阐释,能够揭开法律神圣的面纱,使得公众更加透彻地领悟法律的价值与精神,拉近法律和公众生活的距离。法律适用的说理不能违背大众情理,大众接受法律的前提是认为法律是符合社会普遍感情、经验的,如果法律在适用过程中违背了情理,必然得不到大众的认同。但如何处理司法与道德本身就是费解的难题,这也使法官需要反复思量一份判决究竟该如何说理。诉诸道德法则和公序良俗会引发公众对道德泛化的怀疑,但通篇若都只是冰冷僵硬的法律术语,又根本不能让一心讨个说法的当事人获得真正的安慰。因此,司法对道德的回应,应经过规范和解释的过滤,应转换至法律的语境之下,而不应过于直接和积极。
6. 结语
加强裁判文书说理,提升裁判文书质量以及增进司法公信力,是司法体制改革中至关重要的一环。这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而非一蹴而就的事情。达维德曾说:“理由是判决的灵魂,查阅一个不写明理由的判决,等于使用没有灵魂的躯体。”只有通过充分有效的说理,裁判文书才能让实现正义的过程以看得见的方式展现出来。笔者才疏学浅,希望个人拙见对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与实施有所裨益。
NOTES
1参见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9)鲁0214民初9592号民事判决。
2该讲话系最高人民法院原院长肖扬于2000年在国家法官学院所做的讲话,参见张霞:《判决书中的法律论证》,载《政法论丛》,2005年第5期。
3参见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津01刑终41号刑事判决。
4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8刑再1号刑事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