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对我们来说,死亡一直被描述为一个禁忌话题,我们很少参与关于死亡的抽象或哲学讨论。”1965年,扎根理论的奠基人格拉泽(Barney G. Glaser)和施特劳斯(Anselm L. Strauss)如是说。他们在个体濒死意识或死亡意识的研究中,将个体死亡分为生理性或躯体死亡(biological or physical death)与社会死亡(social death)。两位社会学家注意到,当护士们看到病人苟延残喘或痛苦地延长生命时,她们会产生一种集体情感,迫切希望“让他去死(let him die)”。这是护士们对自己无法给病人提供安慰时最常见的反应。还有一种较少选用的替代方法是通过药物让患者进入活体睡眠,这是一种社会性死亡 [1] 。这是目前能查到的最早使用“社会性死亡”这一术语的作品。
在“社会性死亡”爆红于中文网络之前,中国读者从美国诗人托马斯·林奇的著作中读到类似的意思。林奇所称的“社会性死亡”,指一个人在生理性的“肌体死亡”、“代谢死亡”之后,被亲友和邻居所公知的死亡 [2] 。
西方学界所关注的社会性死亡,重视人“在社会消失、被人遗忘”的内涵,它既可能早于生理死亡,也可能迟于生理死亡。Jana Králová将身份的丧失、社会交往的丧失以及因躯体失能引发的损失作为解释社会性死亡的三个特征 [3] 。
马克思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4]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性死亡是个体丧失了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社会关系,俨然“活死人”,或者从“人”降格为动物。马克思曾从“关系”角度解释了人与动物的区别:“凡是有某种关系的地方,这种关系都是为我而存在的;动物不对什么东西发生‘关系’,而且根本没有‘关系’;对于动物来说,它对他物的关系不是作为关系而存在的” [5] 。没有了“关系”,人则和动物无异。
“社会性死亡”最初出现于中文网络语境中,主要描述个人在公众面前的出丑、尴尬,这种出丑有大有小。小的一端,它可能是自我披露个人糗事,是一种自嘲式分享;大的一端,往往是被动的“出丑”,当事人不得不接受网民的围观甚至“网络舆论审判”。中文学界对“社死”现象的观察中,大都将这种被动的“出丑”,与“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网络名誉侵权”相关联,本质上是一种消极的网络赋权下的“网络舆论暴力”或者“共景监狱”下的狂欢。
从积极角度看,“社会性死亡”潜在的寒蝉效应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价值。例如若干自媒体平台强制显示IP属地后,网民慑于隐私信息曝光带来的负面影响,会一定程度上约束个人网络发言。同时,在公众的注视下,忌惮于“社死”的公众人物将会更加规范自己线上线下的言行。
综上,基于具体案例,笔者将从自嘲、网络舆论暴力和舆论监督的视角解读中文网络语境中的“社死”。
2. 作为自嘲的“社会性死亡”
2020年起,豆瓣网中以“社会性死亡”命名的小组里(简称“社死组”)汇聚了一批发帖分享自己社死瞬间和围观他人社死情景的“尸体”们(小组成员对自身的戏称)。在小组简介里,该小组对“社会性死亡”作了如下解释:网络流行词,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丢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与“公开处刑”意思相近。
虽然说是“没脸见人”,但是“社死组”却是为了这种“没脸见人”的事情重新见人而出现的。“社死”场景的复现,对个人来说是通过自我披露获得自我形象控制权的过程,在这种披露的过程中,他们不仅可以消解尴尬,还能将原本社会排挤的风险转为获得群体认同;对于小组成员来说,更是一种加深连接,成为一个特殊的趣缘群体的过程。
2.1. “社死者”有控制的印象管理
戈夫曼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中提出“前台”、“后台”的概念,前台指“个体表演中以一般的和固定的方式有规律地为观察者定义情境的那一部分”,而“后台”便是“那些被竭力抑制、可能有损于它所要造成的印象的那些行动” [6] 。人们在A场景的“社会性死亡”,意味着他们所认为的可能有损形象的行为发生在了前台,在他们的认知中会被A场景的观察者进行负面的评价。但是在一个以“社死”为话题的小组中,“社死者”转变了场景,在社交平台的B场景,通过主动限定情境定义,“社死者”重新夺回了建构自己形象的话语权。通过自嘲,“社死者”不仅能再现当时尴尬的场景,同时也能描摹自己的心理,通过自己的视角完成场景重现,让在B场景围观的人在“社死者”建构的情景下回顾事件。这实际上形成了“形象止损”的效果,是一种微妙的自我防御机制,属于戈夫曼所描述的日常生活中的自我呈现和印象管理的一个特殊案例 [7] 。
人们的沟通连接越来越依靠社交媒体,在社交平台,人们对印象管理有着更强的控制性。由于可以更多地“给予”自己希望展示的信息,更少地“流露”下意识的反应、表情,社交媒体的用户往往展现着“经过精心设计的理想的自我” [8] 。不同于完美形象的展现,在“社死”小组,人们展示的反而是不完美的自己。人们不再畏惧自身做出的不符合特定场合应有的行为,众人分享着他人本应藏在“后台”的糗事,这些无伤大雅的出丑事件在娱乐他人的同时,个人也相应地消解了自己的不安与尴尬。
尽管“社死”出现了更负面的涵义,但其作为一种自嘲或者调侃的语义并没有消失,且仍有强大的生命力。微博里关于“社死”的话题热搜仍然多以调侃为主,比如#社死的一生从认错爸妈开始#话题热搜阅读量的当日阅读有790.2万,话题主持人即微博博主“人类社死现场”拥有407万粉丝,其每天发布的内容就像其微博简介一样,多为“丢脸的事情”。豆瓣“社死”小组也发展成了一个拥有54万+的豆瓣标志性小组。
2.2. 共情心理下的虚拟共同体
不论是豆瓣“社死”小组,还是微博“社死”话题,都聚集着一群具有相同经历的社死者,“社死”帖发布者虽然面临尴尬,但是在网络虚拟共同体内一般不会有令人担心的负面评价或消极情绪,相反,因为有共情的基础,即看见别人尴尬,我也会尴尬,他们往往能获得共鸣、认同、支持、点赞。在分享与围观糗事的过程中,共同体成员从情绪共情发展到认知共情,能够识别他人的情绪并理解他人的经历,进而形成群体认同,使得他们获得了一种归属感和“被解放”的感觉。在这个意义上,“社死”网络社区反而成为了社会部分人群连接的桥梁,在这里他们不必担心被排挤或孤立。可以说,即使在虚拟共同体内,他们展现的仍然是一种“经过精心设计的可爱的自我”。
3. 变为网络舆论暴力的“社会性死亡”
如果说作为自嘲的“社会性死亡”是“社死者”通过自我披露有控制的形象管理,那在网络舆论暴力的攻击下,“社死者”几乎完全失去了对自我形象建构的能力。被动的隐私公开,或被人将其与丑闻联系在一起,“社死者”的后台被展露于前台,他们被人围观,成为别人随意定义、评价的砧上鱼肉。
此类社死现象早已有之,“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即指流言可畏,若众口一词,能置人于死地。传统媒体的不当报道,也能导致严重后果。1985年8月4日,《光明日报》在头版就“严重失实,定性错误”的报道致报道对象“精神压力很大,情绪反常”、“在家中自缢身死”作检查 [9] 。囿于时空,此时个体所遵循的社会规范和接受的社会评价多来自其所属社群,故此类“社死”,也以一定地域和特定人群为限。网络消弭了时空界限,使得网络时代此类“社死”的危害较过去成指数级增长。
3.1. “共景监狱”式围观
移动互联时代,如果一个人“那些被竭力抑制、可能有损于它所要造成的印象的行动”被展露于可供众人围观的虚拟空间,他很有可能成为众人注视的焦点。相较于前网络时代,围观人数可能成千上万倍增加。
我们都了解福柯基于边沁的“圆形监狱”提出的“全景监狱”,马克·波斯特又发展了福柯的思想,他将信息社会比作一个规模庞大的“超级全景监狱”。它消解了私人空间与公共空间的界限,在“一套没有围墙、窗子、塔楼和狱卒的监督系统”里 [10] ,实现了对人全面的、无时无刻的监视和规训。喻国明老师则用“共景监狱”来描述网络技术这一根本性转换。喻老师用“共景监狱”提醒管理者应“充分调动社会全体成员的力量和智慧,建立规则,让他们在社会公共领域享有更多的发言权、决策权和自我控制权,在自主中实现社会的自我关照和自我治理” [11] 。借助喻老师的描述,在社死情形中,“吃瓜群众”通过“围观”而获得主体权力,被围观者则物化为被围观的对象。尤其是围观者发现被围观者无法反抗或反制其围观时,被围观者则成了纯粹的景观,被网络“示众”。无论是“罗冠军事件”,还是“清华学姐事件”中,当事人的网络爆料与回应引发网友的聚集与围观,两位男性迅速被负面定性。即使事件反转,后知后觉的吃瓜群众仍然对男性当事人进行狂欢式网络攻击。除网络舆论暴力外,围观者还采取人肉搜索、人身攻击等不正当的传播行为,甚至将网络舆论暴力发展至线下暴力。
特别需指出的是,“社死”类传播中,围观者往往站在道德高地,先入为主地表明自己的批判立场,将自身意识强加于被围观者。如罗冠军被一些网络大V贴上“强奸犯”、“人渣”等标签;清华学姐在信息反转后又被网络舆论反噬。我们无法一一甄别发言者都是谁,但应有不少网友“两边通吃”,刚谴责完学弟,又开始喷学姐。这些“社死”场景中,哪怕信息反转,也难以恢复社死者的网络形象,换言之,他们已被社会排斥甚至“隔离”。因为几乎所有“社死”场景中,都有网络言论的撕扯和所谓的持续“爆料”,不仅加剧了社死者的痛苦,又延长了事件关注期。
3.2. 舆论舆论暴力下“社死”的危害
当“社死”成为了一种惩罚机制,且这种惩罚是由“吃瓜群众”所施行的时候,就难免出现许多问题。换言之,“社死”走进公众视野,正是因为“罗冠军”、“清华学姐”等事件一再上演,人们担心自己成为下一个“社死者”。
首先,基于自身的道德观念或群体正义评判他人,容易将个人“小问题”放大成“罪无可赦”的大问题。若评判者自身的道德观念难以立得住脚时,问题更为严重,这一点在关乎“贞洁”的讨论中尤其显著。一些无辜的受害者,可能因为个人信息被暴露,而成为“社死者”。一位2022届本科毕业生,只因染了粉红色的头发,有心或无心的网友“搬运”了她发布的染发照片和视频,许多污名化的身份便迅速在网络扩散 [12] 。群体正义并不总是能够成立。“罗冠军”、“清华学姐”事件之所以受人关注,还因其涉及性别对立以及“性”本身,若干网友以卫道士的态度自嗨。女性尤其容易陷于“性别”/“性”这一非常隐私而又不关乎社会公众利益的娱乐漩涡中,网友发表的很多言论极端且陈腐,但是这种言论积压在一起,可能对当事人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
其次,“社死”场景再次证明“后真相”的真实存在——客观事实陈述不如诉诸情感和煽动性表达更能吸引眼球。这也能解释社交媒体中为何情感大于理性,立场大于事实的言论往往更受追捧。“吃瓜群众”习惯性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为二元对立,非此即彼,忽视被围观者作为人的“复杂性”。如果再有意见领袖或某些利益相关方的引导,不明真相的围观者很容易被情绪感染,进而给当事人贴上了“污名化”的标签。最关键的是,因为每个围观者在“污名化”的过程中“贡献”很小,真的追究起法律责任来,受害者很难将他们作为共同侵权人起诉,于是每个围观者所承担的责任相对较小,并不足以挽回受害者的人格损失,尤其难以清除个人的污名。
两者,网络舆论中有求全责备倾向,围观者往往通过指责他人的不完美而使自己显得高尚。我们注意到,不少“社死者”就是因为“不完美”而屡遭指责。在B站发视频记录抗癌生活、曾被质疑卖惨装穷的UP主“@虎子的后半生”,因为被人挖出有宝马车,两年打卡近500个消费场所,花销巨大,一时成为众矢之的,舆论纷纷质疑其故意卖惨骗钱。多家媒体证实其患癌属实,也难平舆论 [13] 。反过来,受害者的“不完美”又成为加害者洗白自己的理由。正如“虎子”虽然去世了,也难消网络舆论对他的质疑。同时,围观者在臧否人物时,不只是就事论事,而是借助“××事件”宣泄自己的情绪,此时被围观的个体承载着的不仅是他的行为该承受的道德压力,还有围观者借机表达的情绪,而且被围观者根本不可能一一辩白。
最后,网络舆论暴力导致的“社死”经常从线上走向线下,对现实中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前文提及的“罗冠军”被人肉搜索后,其数次搬家,数次离职,生活受到极大影响。
综上,网络舆论暴力是一个历久弥新的话题,因其导致“社死”再一次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从“网曝”到“网暴”,将现实中的戾气延伸至线上,再经由网络转入线下。无论是自我宣泄式的“喷”,还是有针对性的“网络审判”,都违反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是广义上的违法行为。所以,如果任由让他人“社死”出现于网络,我们的网络舆论也只是虚假的繁荣:一部分人获得赋权的表象,实际上是以另一些人合法利益的剥夺为代价的 [7] 。
3.3. “社死”的法律规制
社会性死亡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目前无法找到直接的法律规制的依据,但“‘社会性死亡’对当事人来说是‘天大的事情’” [14] 。社会性死亡危害的多是他人的人格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形成了阶梯式的全面保护,民事法律层面以《民法典·人格权编》为核心,行政法律层面以《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严重危害人格利益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对被害人来说,可以根据加害行为的严重程度选择相应的法律途径。从现实的角度出发,笔者建议被害人可以首先提起刑事自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以内审查完毕”。审查完毕后,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会说明原因。另外,该“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因此,即使刑事自诉不予受理,但有了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的协助,被害人可自如选择下一步法律程序。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主题是“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其中“郎某、何某诽谤案(检例第137号)”提出了一个新问题,即被害人已提起自诉的网络诽谤犯罪案件,因同时侵害公共利益需要适用公诉程序办理的,如何依法处理好程序转换?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对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案件需要转为公诉案件的程序未作出明确规定。“检例第137号”是人民检察院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 [15] ,如果检察机关未能及时发现呢?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4. 或为“舆论监督”的社会性死亡
互联网作为一种新的权力来源,它对于个体与自组织群体的激活,更多地为社会中的“相对无权者”进行赋权,使权力和垄断资源从国家行为体向非国家行为体转移 [16] 。社交媒体天然的公开话语空间的属性,使得出现于其中的个体或群体都有可能被围观,这也是技术所赋予的观看他人的可能性。在“共景监狱”结构下,“几乎每个管理者都感受到了集体凝视和挑战的压力”。实践中,除了管理者外,那些自带光环的人物,甚至普通人都可能被集体围观,聚光灯效应和众声喧哗不可避免地同时出现。我们不能因为技术赋权可能引发“网络舆论暴力”,就因噎废食地抹杀了这种赋权可能也在进行社会监督、维护社会秩序的积极作用。
舆论,尤其是网络舆论本身便有“监督”的内涵。众声喧哗里,不同的人会对聚光灯下的被围观者会持不同的看法,舆论的分裂和对立是常态。对立的双方会寻找利己的证据,找出对方的破绽。舆论博弈,就是监督的过程,让被围观者及其支持者不敢胡言乱语,否则可能被“社死”。“GQ报道”几年前采访过一位科普界大V,当时他有400多万关注者,日互动数高达4.3万。在成为大V之后,他的生活发生了很大变化。例如,为防止被网暴,他说话尺度愈发谨慎,陈述观点时反复斟酌,甚至会为“是否要列出参考书目”这样的事情苦恼许久 [17] 。
综合近年来的案例,本文发现了三类网民成功监督致被监督者“社死”的情形。第一类是自我曝光致社死的。2020年3月,留美学生“@许可馨Nova-”在微博发布大量涉疫情不当言论,网络热议后苏州市纪委监委等权威部门介入调查,该账号已销声匿迹。污蔑大叔地铁偷拍的某女性研究生也属此类。第二类是网民直接曝光致“社死”的,辛巴“糖水燕窝”事件可为代表,这和传统的舆论监督并无二致。第三种是网民从公开信息中寻找蛛丝马迹抽丝剥茧后致当事人“社死”的。早些年的“表哥”事件即属此类。近些年官员因为疑似消费奢侈品被曝光的新闻并不鲜见。这些被围观者均因自身行为不当,被“社死”乃至追究法律责任实属咎由自取。
一段时间以来,主管部门对一些网络名人的不当行为采取了类似“社死”的惩罚措施。2016年,网信办《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首倡“黑名单管理制度”、“对纳入黑名单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禁止重新注册账号”。2017年10月起施行的《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2021年2月施行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要求相关主体建立相应“黑名单”。2018年,文化和旅游部印发《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文化市场主体及人员列入全国文化市场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2022年6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的《网络主播行为规范》第十七条要求,“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黑名单”上的网络从业者将会被网络平台屏蔽,是一种“在社交平台的死亡”。
不管我们如何看待舆论监督状态下的社会性死亡,有两点需要明白:第一,“权力”在社会科学中是一个中性词,如何平衡其与他人权益的边界才是最应该关注的问题。在虚拟网络空间里,个人更易实现自己发言的权力/权利,但无论是出于个人价值的实现,还是为了舆论监督,都不能滥用网络发言权。第二,网络舆论监督作为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客观存在,只能引导,而不能堵截。
对公众的监督:IP地址的公开
无论“社会性死亡”的语义如何变化,其隔断当事人与社会的紧密联系是始终不变的。个体在意社会的评价,在乎集体的认同和群体的归属感,所以当个体的言行不符合社会期待时,会感觉自己仿佛在社会层面死亡了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性死亡”对普通个体也具有威慑性,在一定程度上规范着个体的言行。
2022年8月1日施行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IP地址的公开,一方面在展示个人某些真实信息的情况下使个人难以完全虚构一个身份形象,另一方面在无形之中给了在网络中公开发表言论的人来自地缘群体的压力,从而利于网络环境的清朗。因为群体压力虽然不具有强制的性质,但它对于个体来说却是一种难以违抗的力量。可以利用非正式群体的内聚力强化成员对道德规范的认同 [18] 。
我国《网络安全法》虽然要求用户在办理网络业务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第二十四条),但并没有要求用户使用网络时必须实名,而是“后台实名、前台自愿”。IP地址的公开一定程度上是“网络实名”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之间的折中,对网络用户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监督。
5. 结论
据传安迪·沃霍尔说过,“在未来,每个人都能出名15分钟。”、“每个人都可能在15分钟内出名。”不管这两句话是否安迪·沃霍尔所说,但用在移动互联时代的今天却无比贴切,因为个体可能在某事件后15分钟,即在互联网上因“社死”而“出名”;普通个体可能“出名15分钟”后被网民淡忘。
“社会性死亡”的多重后果中,我们着力思考的是,如何发挥其作为社会监督角色的作用而不使其堕入网络舆论暴力的泥淖。
近日,中央网信办印发《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网暴预警预防机制,严防网暴信息传播扩散,强化网暴当事人保护。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账号,被关闭后,全网禁止注册新账号。“通知”首先要求加强内容识别预警:“网站平台要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涉网暴内容标准,增强识别预警准确性。结合网站平台业务特点和具体处置案例,不断更新分类标准,持续完善样本库”。内容识别预警是治理包括“社死”在内的网络暴力的基础,各平台应扎扎实实付之于行,坚持不懈,久久为功。
近年来,我国在压实网络平台主体责任上,多措并举,持续发力,但这本质上仍然是“堵”。网络传播中,公众知善而难以扬善,晓恶却不易弃恶,不仅与媒介素养相关,也和网络空间信息的发布扩散机制以及后真相下的情感和道德的传播不无关系。有研究显示,骂一个人的情绪远比爱一个人更让人对某种信息产生黏性,也更易促进该信息传播,而“理中客”式讨论,因为需要一定的认知基础,自然难以广泛传播。比如“人肉搜索”,今天已演变为一种“网络暴力”,但在它进入公众视野的2006年,网民进行人肉搜索是为了惩戒那些违背社会公德之人。值得我们反思的是,网民带着正义感和公德观的行为是如何一步步偏离正常方向的?
我们在“堵”这一端制度较为健全,行动非常迅速,效果特别显著。现在重点要思考如何“疏”,引导网民理性思考,文明发言。目前,为审查不良内容,各大网络平台都设有内容审核员,同时辅以技术审核,这是守底线的行为。各平台同样可以采用技术与人工相结合的方式对网民进行宣传教育,当包括网络暴力在内的不良内容预警机制启动时,采取封堵删除等手段的同时,主动采取引导和教育措施,控制不良内容的扩散传播。各平台进一步完善快速举报通道,辅以适度奖励,激发网民的积极性。将网民举报和技术识别出的严重违法线索主动提供给相关机关。唯有堵疏并举,方能引导和督促平台用户形成自觉自律的良好氛围。
基金项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网络空间治理背景下我国非法网络出版的规制研究”(18BXW042)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