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路径选择
The Dilemma and Path Choice of Promoting the Rule of Law in the Governance of Online Information Content in the New Era
DOI: 10.12677/OJLS.2023.115550, PDF, HTML, XML, 下载: 330  浏览: 525 
作者: 肖 萍:贵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贵阳
关键词: 网络信息内容法治化网络治理Web Information Content The Rule of Law Network Governance
摘要: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推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对于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确保互联网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运行,维护国家、社会、个人安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实现共建共治共享,需要多元主体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当前,我国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面临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多元主体权责关系不够明晰、法治环境错综复杂等现实困境。因此,为了实现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治现代化,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明晰多元主体的权责关系、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内容监控系统成为新时代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路径选择。
Abstract: In the new era of comprehensive rule of law, promoting the governance of online information content is of grea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creating a clear cyberspace, ensuring the healthy operation of the Internet on the track of rule of law, and safeguarding the security of the country, society and individuals.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governance is a complex system engineering, and to achieve co-construction, co-governance and sharing, multiple subjects need to coordinate and work together. At present, China’s online information content governance is facing practical difficulties such as insufficient laws and regulations, unclear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multiple subjects, and complex legal environment. Therefore, in order to realize the moderniz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online information content governance, building a scientific and perfect legal and regulatory system, clarifying the right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multiple subjects, and establishing a sound network information content monitoring system have become the path choices for online information content governance in the new era.
文章引用:肖萍. 新时代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及路径选择[J]. 法学, 2023, 11(5): 3860-3865.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550

1. 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 [1] ,把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作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当今,科学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互联网的发展在给人们带来新的生产生活空间的同时也拓展了国家治理的新领域。在网民规模扩大与技术发展的双重影响下,网络信息内容产生速度快、质量参差不齐、传播速度快等给网络治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不良信息内容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不稳定因素,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迫在眉睫。然而,由于当前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多元主体权责关系不够明晰、法治环境复杂等问题依然存在,需要从法律法规、法律关系、监控系统等入手,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

2. 新时代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随着全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信息内容无处不在。网络信息内容鱼龙混杂地出现在各类网络媒体中,掺杂着一些不良的、消极的、负面的、错误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因此,依法治理网络信息内容,推进网络治理法治化十分重要。

2.1. 营造清朗网络空间的迫切需要

网络空间作为网民的共同精神家园,与现实并非脱节的,而是高度联接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 [2] 因此,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关乎民生福祉。当前,由于网络内容的生产与分发愈加专业、智能与多元,带来丰富多样的网络信息的同时,大量无效、重复、有害的信息纷至沓来。一些内容生产者为了达到目的而采用一些标新立异手段,无底线无上限的迎合受众,传播一些低俗内容和和话题、宣传虚假有害的信息、引导错误的价值导向,使网络空间生态恶化。在《第三次浪潮》中,托夫勒提出“产消者”的概念,“它指一类人既是产品的消费者,也出于自我使用或自我满足而参与产品的创造。” [3] 大量“产消者”在网络上获取内容的同时也创造了大量的内容,刺激着网络空间。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发挥着传递信息、文化生产、丰富人们精神生活等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信息,使网络乱象接连发生。人们生活在一个充满有害信息、网络谣言、低俗色情、网络暴力的网络空间,这可能会污染人们的精神家园,危害人民的合法权益。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使其在法治轨道上健康运行是维护网络安全、净化网络生态的重要环节。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无论什么形式的媒体,无论网上还是网下,无论大屏还是小屏,都没有法外之地、舆论飞地。” [4] 只有提高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能力与水平,才能使我们的网络空间更加清朗、网络生态更加健康。

2.2. 提高网络综合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

网络内容信息治理法治水平与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密切相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水平的提高可以有效地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一方面,完善网络信息内容管理法律法规和提高执法机构的能力可以规范网络信息内容的传播和发布,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保障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另一方面,加强网络综合治理能力可以更好地实现网络信息内容的管理和控制,保障网络信息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只有两者相互配合,才能有效地维护网络空间的安全和稳定。据第5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22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76亿。其中,网络视频用户规模为10.12亿,网站数量为387万个,网页数量为3588亿个 [5] 。各种网络媒介纷纷涌现,网民被庞大的网络信息包裹。网络在扩宽了人们发表言论的渠道的同时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各种网络信息质量参差不齐、主流的价值观被一些虚假的、错误的内容所掩盖,影响了网络的健康发展。尽管我国有关网络内容治理的法律法规一直陆续出台,但是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方式和规定方面仍需努力。在网络治理过程中,只有抓住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这一核心要素,不断完善发展法治方式,构建法治体系,提升网络综合治理能力,才能更好推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治现代化。

2.3. 建构良好网络运行秩序的重要基础

当前,互联网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网络信息的传播和交流也越来越频繁和普遍。然而,网络空间中也存在着网络暴力、低俗色情等问题,不仅会损害公众利益,而且给构建良好的社会秩序带来了挑战。因此,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已成为构建良好网络运行秩序的重要基础。良好的秩序状态,是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的人努力达成并不断维系的一种正常状态。社会治理的目标任务之一是防范和控制干扰或挑战秩序的因素。网络内容治理所要达成的目标就是建构网络社会生活的秩序状态。首先,网络信息内容的治理需要建立在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通过制定相关的法规和规章,明确网络信息内容的标准和规范,对不良信息进行严格监管和打击,从而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正。其次,网络暴力和低俗内容的存在会对社会稳定和安全造成威胁,而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可以对这些不良信息进行严格的打击和管理,使得网络空间变得更加和谐、稳定和安全。最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治化有益于解决网络空间中的问题,是推动网络内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通过法治化的手段,可以不断完善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和管理体系,推动网络空间的规范化和有序化发展。推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构建和谐、安全、有序的网络空间是我们共同追求的目标。

3. 新时代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的困境分析

当前,我国网络空间的治理取得巨大成效的同时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和范围大大提高,导致信息呈爆炸性增长,且因为信息来源不明,真伪难辨,导致出现大量虚假、低俗、有害的信息。处在具有自发多元、跨越国界以及监管难度大等特点的网络背景下,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还面临着法治体系不够完善、多元主体权责关系界定不够明晰和法治环境错综复杂等困境。

3.1. 法治体系不够完善

从我国出台的有关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相关政策、法律可以发现,有关网络管理的政策、办法和制度文件等,多数由多个部门分散制定,且以其为核心的法治体系仍需完善。“近年来由工信部、中宣部、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闻出版管理等部门分别或联合出台的有关网络管理政策与制度有近百个之多。” [6] 由于制定政策的部门不统一且制订政策的背景、目标、对象不尽相同,最终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带来法治内容错杂混乱、治理主体权责边界不够明晰等问题,从而影响治理的效果和目标。从内容和执行效力看,虽然颁布了一系列管理办法、保护条例、治理规定等文件,但从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角度看,专门性政策文件仍然存在欠缺,且较多相关规定分散在各种政策或法规文件之中。随着网络视频、直播带货行为的涌现,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文件、方法,但是在普及和落实上仍需下大力气。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上仍需将各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仍需将多元治理主体的职责加以明确。因此,建立一套系统、完善的网络信息内容法治体系十分必要。

3.2. 多元主体权责关系界定不够明晰

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主体是多元的,不同的主体在治理的过程中具有不同的作用,这对不同主体在权责划分上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目前我国在多元主体的权责划分上仍然存在问题。在权力划分上,虽然网络治理的不断推进拓宽了网络空间的权力渠道,网络技术的发展为多元主体竞逐权力提供一个新的平台,但同时也给政府的权力垄断局面带来了挑战。虽然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能够制定相关规则、对网络行为进行监管、对网络数据加以控制和对相关争议予以解决,但是由于法治实践与社会发展之间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目前的规定对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力划分关注不够,权力边界不够明晰。在不同主体的责任界定上,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给国家的治理形势带来严峻的挑战。“直接作用于私人的传统方式被放弃,控管对象变为私人所依附的组织与符号,并以此放任组织和符号对其成员的控管” [7] 。在法治实践中,国家赋予了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相应的法律责任与义务,但是在将国家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付诸实践并向私人转移的过程中可能面临一定的质疑。同时,在公私部门中多元主体的责任界定也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这可能会导致网络平台内部责任履行失衡,平台责任结构混乱。

3.3. 法治环境错综复杂

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民众获取信息的渠道不断扩宽,使得网络信息内容的法治环境愈发复杂。互联网具有传播速度快、舆论分散化、信息内容鱼目混珠等特点,当网络上出现一些带有鼓动性质的言论以及信息时,由于个人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法律意识、辨别能力等存在差异,可能会吸引大量网民的转发、评论和关注,最终发展为大家所关注的网络公共舆情。网络上的许多不法分子为了谋取私利,制造大量的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引导民众偏离往正确的舆论方向。与此同时,大量的不良信息、错误信息、虚假信息充斥网络,可能会导致社会的矛盾与冲突。部分网民借助疫情、社会热点事件等误导民众,挑唆网民形成对立,甚至对网民进行人肉搜索、语言辱骂攻击等网络暴力行为。有一些则丧失理性、违背道德,最后出现了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违反犯罪的行为。有一些不法投机分子通过将一些热门话题进行拼接、炒作、编造谣言,误导公众,导致网络不良行为乱象丛生,危害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总之,由于网络环境具有复杂性与不确定性等显著特点,给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带来了巨大挑战。

4. 新时代推进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促进网络的稳定健康发展,必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的法治建设。具体而言,可以从法律法规体系、治理能力建设、监控系统等发面入手,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以推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治化。

4.1. 构建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的介入能够对网络数字技术主导的虚拟时空起到引领和归化的作用。” [8] 因此,对网络信息内容的规范和引导需要加强和改进立法建设,形成一套科学严谨、系统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制定一套专门性治理信息内容的法律,形成以网络视频、网络新闻等细分领域为内容的专门性法律法规,建立“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专门法律为支撑、细分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补充的网络信息内容治理规则体系。” [9] 其次,及时整合法律内容,以期推动法律的变革。网络技术具有鲜明的时代性,要把提升法律规定的时代性与网络技术的发展结合起来,建立网络风险预警防控,对相关网络技术进行法治解读,真正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最后,构建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配套体系。将抽象的法律规定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把抽象的法律法规具体化。面对目前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在低俗、淫秽等信息内容的规定比较抽象,应该建立一套明确的网络信息内容评判标准体系。

4.2. 明晰多元主体的权责关系

明晰的多元主体权责关系对网络空间的平稳运行、健康发展对有重要作用。首先,要划分好不同主体的权力关系。在立法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国家安全、网络安全、公民权利等利益交汇下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通过立法对公共权力的格局进行重新配置,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进行清晰界定,从而理清网络平台同社会和网络用户之间的关系。对于公私权力边界问题,可以建立多元主体的网络权力清单制度,厘清政府与网络平台的权力,明确不同主体行使权力的边界、范围。与此同时,要使权力分配格局科学完善,需要进一步界定不同主体的不同部门、同一主体的不同部门权力行使的边界。其次,要明确不同主体的责任。不同的主体在网络治理中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使相互关联的,不同主体具有不同的责任与义务。对政府而言,其责任就是要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中的利益与安全。对网络平台而言,其责任就是要协调好履行义务和承担用户责任二者关系,对网络信息的发布者发布的内容进行严格,建立系统科学的责任清单,明确其追责标准,防止权责分化。对网民而言,其责任和义务就是要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的法律法规和网络道德规范。因此,要明确不同主体的权责关系,使其相互协调和平衡,以促进网络空间的稳定健康发展。

4.3. 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内容监控系统

网络信息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威胁着网络安全,而网络安全又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一些网络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服务平台为了追逐利益博取大众眼球,制造虚假、错误、低俗的网络信息内容。更甚者在网络空间发布一些煽动性乃至伤害性的内容,这对网络生态造成了严重的污染,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网络信息内容监控系统是否完善对加强网络内容建设至关重要。网络信息内容监控系统一般来说有监控和引导两大系统。一是对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和网络信息的使用者在网络平台上发表的内容以及其他网民在互联网上发表的言论进行监控,形成一套能够对网络内容进行预测、研判、监测的系统,从而最大程度上避免出现由网络内容所引起的网络灾难。二是对一些具有负面意义或者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网络信息内容进行引导。对当下出现的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网民利益、危及社会稳定的言论和社会思潮进行正向引导,抵制错误的言论和思潮,使网络空间成为传播主流意识形态的主阵地之一。

5. 结语

在全媒体时代,网络信息内容成为网络治理的核心内容,而法治作为网络治理的基本方式,为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提供了制度保障,影响着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质量。在新时代,网络信息内容治理需要建立科学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形成权责明晰和边界清晰的多元主体关系、建立完善的网络信息内容监控系统,使网络空间风清气正,推动网络信息内容治理的法治化现代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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