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责任承担
Capital Contributions by Shareholders under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DOI: 10.12677/OJLS.2023.115540, PDF, HTML, XML, 下载: 186  浏览: 347 
作者: 沈 奇:安徽大学法学院,安徽 合肥
关键词: 授权资本制出资义务股东Authorized Capitalization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Shareholder
摘要: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第97条、第64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规定董事会经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可做出发行股份的决议,同时为防止旧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允许章程或股东会对授权期限和授权比例予以一定限制,并在特定情形下将股份发行权赋予股东会。但是股份发行权下放到股东会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最为突出的是股东如何出资,出资后的监管,新股东认资后保护怎样出资以及出资的形式和出资义务的确定未作明确规定。老股东的未缴纳出资义务以及新增出资义务如何确定也需进一步规范。
Abstract: On December 24 of 2021, Articles 97 and 64 of the Draft Amendment to the Company Law file the formal implementation of the authorized capital system in China, stipulating that the board of directors may make a resolution to issue shares with the permission of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after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at the same time, in order to prevent the dilution of the equity holding ratio of old shareholders, the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or shareholders of the company are allowed to impos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on the authorization period or authorization ratio, and stipulate that the shareholders’ meeting has the right to issue share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 However, the delegation of the right to issue shares to shareholders’ meetings has also brought a series of problems, the most prominent of which is how shareholders contribute, the supervision after capital contribution, the form of capital contribution and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and the protection of creditors. The unpaid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of old shareholders and how to determine the new capital contribution obligations also need to be further reg-ulated.
文章引用:沈奇. 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的出资义务责任承担[J]. 法学, 2023, 11(5): 3796-3800. https://doi.org/10.12677/OJLS.2023.115540

1. 授权资本制的研究背景

2014年3月1日我国最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本次修订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制变为认缴资本制,一元注册公司在理论上成为可能。公司法进一步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有助于新常态情况下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成熟的必然结果 [1] 。世界各国不论是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国家,在其公司法立法发展过程中都不断进行调整以期创设适应各自国情的资本制度道路,截止当前世界各国形成的资本制度模式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 [2] 。三种资本制度在立法理念及价值取向上各不相同。我国公司法立法指导思想出于对市场交易安全考虑和对债权人合法利益保护的考虑,长期以来坚持严格的法定资本制,2005年公司法修改后由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向宽松的法定资本制转变,2013年的公司法由宽松法定资本开始向授权资本制转变 [3] [4] 。2021年12月24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公布的《公司法》修改草案第97条、第164条引入了授权资本制 [5] ,规定董事会经章程或股东会授权后,可做出发行股份的决议,同时为防止旧股东持股比例被稀释,允许章程或股东会对授权期限和授权比例予以一定限制,并在特定情形下将股份发行权赋予股东会。

2. 授权资本制的概念和特点

2.1. 授权资本制的概念

根据授权资本制的要求,首先,公司章程既要载明公司的注册资本又要载明公司成立之前第一次发行的股份资本。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注册资本、发行资本、实缴资本、授权资本同时存在,但各不相同。最后,发起人只需认购并足额缴纳章程所规定的第一次应发行的股份数,公司即可正式成立 [6] [7] 。客观来讲,授权资本制并非十全十美,同法定资本制一样,也有其明显的优缺点。授权资本制的立法意图主要在于刺激人们的投资热情和简化公司的设立程序,更多地体现了“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念。

2.2. 授权资本制的特点

1) 丰富的资本表现形态。公司注册资本分次发行,在允许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授权资本制下的资本以授权资本(或称为注册资本、名义资本)、发行资本、实收资本、催缴资本的形态存在着,而在实行全额缴纳主义的情况下,也存在着授权资本、发行资本的资本形态 [8] 。

2) 合理的股东责任界限。公司设立时,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只需就设立发行资本中认购的部分承担缴纳出资义务,而对注册资本中未发行的股份无须作出认缴的承诺 [9] ,因此,股东可以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适当地确定自己认购股份的数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 灵活的增资程序。授权资本制下,公司设立时只发行注册资本的一部分,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在未发行资本范围内发行股份,增加资本 [10] 。若章程所定之授权股份数全数发行完毕后,再欲发行新股时,才须依照变更章程之程序增加授权股份数而增加资本。

3. 授权资本制股东出资义务存在的问题

3.1. 股东会乱用授权不正当发行股份导致出资异常

股东会得到了股东发行权,可能会导致股东会急于扩大公司规模进而伪造数据增股对公司进行融资。授权资本制是实缴出资,在实缴出资的情况下一旦公司出现因为伪造数据而出现资金链断裂等情况就会对新任股东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经营问题,经营问题出现,资金匮乏之下很可能就会增资,授权资本制将股份发行权交予了公司,这种制度下有些公司股东为了挽救公司可能会铤而走险,其他股东在自己的公司与他人利益之下很可能也会虚报账务数字,导致授权股份的滥用。授权资本制的建立是为了帮助公司融资,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资金就是公司的命脉,授权资本制要求股东必须实缴出资,在实缴出资下有些股东会股东滥用发行权,大规模增资套用社会资金挪做他用。在以上两种情形之下,新增股东一旦发现问题就会导致公司资金出现问题,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信心的建立,也会使得其他新股东延缓缴资或者毁约。

3.2. 授权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形式可能会受到限制

与认缴资本制不同授权资本制只能实缴出资,认缴资本制可以以各种形式出资也可以是以未来资产出资,在授权资本制下出资只能以现有的资金进行出资,每个投资者的现金流都是有限的,极有可能存在资金暂时周转不开的情形,投资者又看好该公司可能就不会得到立法者想要的效果,帮助公司快速的融资,其次在授权资本制下,股东的出资形式受到了极大限制,认缴资本制在我国已经经过多年的发展,认缴资本制可以以多种形式出资,特别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现在,许多可以以货币、房屋、使用权、虚拟货币甚至虚拟账号出资。授权资本制为了保护旧有股东以及未公司快速融资的意愿,是否能够接受不能够迅速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的作为实缴资本具有极大争议。

3.3. 授权资本制下如何确定股东的出资期限

在认缴资本制下股东可以拥有一个认缴的期限,股东拥有充足的期限和预期来应对如何筹措资金。在授权资本制下要求实缴出资,可能会导致许多股东无法现时拿出资金进行出资,许多股东会过度自由的确定实缴资本的期限,有股东会因为现实中的许多因素如吸引投资等而确定较短的实缴出资期限,这就会导致股东无法再实缴期限内出资,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有股东存在逃避出资或者暂时逃避出资的想法确定了较长期限的出资期限,投资者观察到太长的出资期限就会不愿意对公司进行投资。这不利于公司吸引投资,这会导致一部分的投资者无法投资也与授权资本制建立的初心相违背。

3.4. 股份发行权利监管缺失

授权资本制下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根据商业判断原则,择机发行股份融资,对于融资情况来看,现实中存在认缴的情况,许多出资人既是公司的出资人又是公司债权人,以至于出现公司账目混乱,公司财产与出资人财产混合的情况。老股东也存在出资与债权混同的情况。不利于公司的融资以及公司以独立名义进行民商事活动。

4. 建议与对策

4.1. 加大监管力度

股东用乱用授权不正当发行股份的最主要原因是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市场经济之下资本是保证企业发展的重要道路,经济学原理显示了人都是逐利的,在市场利益的主导下,企业股东不可避免的想要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这就需要监管。在监管层面上,应当以政府为领导结合社会各界共同监督,政府设立专门的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联合证监会、银保监会等成立联合监管部门对违反管理条列以及乱用周全增发股份的行为予以打击。对于利用股东授权乱发资本的现象可以予以三级不同处罚,对于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乱发行股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要求其退回资本,并给予行政处罚,严重的可以处以刑事处罚。对于损害投资者出资的,要求其适当补偿;对于轻微违法行为要求其责令改正保障投资者能够使用自己的按时按量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义务对于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必须要保证股东按时出资。

对于企业内部来说也需要建立完善的出资监管制度,对于设立者公司的设立人协议应当对设立者的出资责任予以明确的规定,制定符合公司发展预期的规章制度,对于公司设立以后的出资者应当成立专门的出资监管部门,对出资股东的出资能力,出资意愿以及投资目的进行调查,在调查后应当对对该股东的资金往来进行关注,在认缴期满后及时通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4.2. 拓宽授权资本制下的股东出资形式

授权资本制要求股东必须实缴出资,在实缴出资下股东的出资形式可能会受到限制;授权资本制的目的是为了拓宽市场,激发市场投资的积极性,对于资本市场的投资者来说,现金都是最为宝贵的财富,大量投资者都存在着现金流不足的困境,投资者具有高涨的投资热情却不能进行投资,这是对资本的浪费,投资者也许没有现金但其可能具有大量的应收账款,在途货物等,这些都是未来一段时间可以看到财产,公司接受投资者这些未来资产的投资也有利于公司股本的提高,让资本市场上更多的投资者看到企业的活力,由此可以激发资本市场的投资热情。拓宽股东出资义务的出资形式对于股东按时出资,保证公司快速融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笔者认为可将采取多形式的股东出资方式,不仅以传统上的金钱作为出资也可把最近互联网经济下的资源作为出资形式,如比特币、网诺虚拟资金、网络运用账号等。互联网经济的兴起带来的利润和社会财富是巨大的,“三只羊”公司为社会提供了大量的工作岗位,也为农产品的销售带来了新的渠道。“三只羊”公司所依赖的最大财富就是其在抖音上注册的名为“疯狂小杨哥”的账号,此账号带来的经济收益不亚于一些规模性企业,由此可见网络运营账号具有巨大财富价值,其具有作为公司股东出资的出资形式之一。对于网络虚拟资金,其在本世纪初就已经展现出了货币价值,比如Q币其作为腾讯公司发行的网络细腻资金,可以在腾讯旗下的多家公司进行消费,用来购买电子书本,QQ会员等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设立健全的规章制度下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一种形式。丰富的网络出资形式极大的丰富了股东的出资形式,有利于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对于授权资本制的建立具有积极的意义,符合立法者的诉求。

4.3. 给与股东适当的时间出资

在授权资本制下股东必须实缴出资,许多投资者股东的现金流有限,难以一次性的拿出许多的资本,笔者建议立法者可以允许股东会对于不同的股东给予不同的实缴期限,由立法设立根据公司的级别不同设置不同的投资者等级,对于出资多的可给予稍长期限予以股东更多时间周转资金,对于小股东则减少出资期限以保证公司的资本到位,在灵活的出资期限范围内法律可以设立最长出资期限和最短出资期限以保证股东出资义务的履行。

对于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股东要进行适当的规范,有些股东确立了100年的出资期限,属于股东恶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想要借由未到出资期限躲避股东出资。对于此种情况,各监管部门应当介入对股东的出资期限进行规范,对于设立人认缴的出资,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设立公司的性质,公司的营业范围等确认公司盈利,还需确认设立人的出资能力,对出资人确定的出资范围予以审查,审查发现过长的出资期限应当予以纠正。对于公司设立以后的出资人,监管部门应当对此种出资人的出资目的,出资能力与出资时间进行匹配约定,不适当出资期限责令其改正。

4.4. 严禁出资与债权相抵消

出资人的出资责任由公司的独立地位的性质所决定的,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必要条件,公司作为独立法人需要自己的财产对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公司的财产权独立于出资人。公司的运行由股东会制定,股东会由出资人担任,故不能允许股东的出资责任与股东对于公司的债权相互抵消,一旦允许股东对公司的债权可以与股东的出资责任进行抵消,那么股东就会与公司合谋,伪造虚假的债权,用以逃避股东对于公司出资责任,这对于其他的投资者以及债权人是不公的,也不利于公司健康发展。出资人对公司的债权与出资债务相抵消属于公司股东严重滥用股东权利,应当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此时刺破公司的面纱,仍然要求公司承担股东出资责任。

5. 结语

授权资本制是我国最新推出的资本制也是从国外的移植过来的法律制度,不能一味的照搬照抄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的在我国发展授权资本制,在此制度下最为重要的就是要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而股东出资义务的正当履行要求我们必须要保证股东能够合理的正确履行,为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创造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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