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激情犯罪的基本概述
“激情犯罪”虽尚未被写入刑法或司法解释之中,但现今其已成为公众耳熟能详的一个词语。学术界对“激情犯罪”的关注大多集中于在立法层面是否应增加对其具体的规定、在量刑层面是否应将其作为从宽处罚情节等问题的探讨。对于如何防控激情犯罪,笔者认为这也是人们不可轻易忽视的重要方面之一。故在探究激情犯罪的防控机制之前,有必要先对激情犯罪的基本理论进行总结梳理。
1.1. 激情犯罪的概念
激情犯罪属于犯罪心理学的一个专有名词,西方犯罪心理学对激情犯罪的解释是行为人在受到重大刺激后引起个体情绪的强烈波动,进而实施具有暴力性的攻击行为 [1] 。处于激情状态之下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是激情犯罪人,激情犯罪人的概念最早由著名的犯罪学专家切萨雷·龙勃罗梭提出。虽然很多学科都对激情犯罪做出过界定,但由于学科研究的角度各有侧重,因此对于什么是激情犯罪,不同学科对其有各自的释义。例如,犯罪学主要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内容,以便为预防犯罪提供必要的前提和基础,它并不提供处罚犯罪人的理论论证,故犯罪学认为,“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遭遇猛烈刺激之后,在短暂爆发式的激情作用下实施的一种暴力攻击行为” [2] 。此外,我国学者对何为激情犯罪也有独自的见解。吴宗宪认为,“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受到剧烈并短暂的激情支配,实施的一种具有爆发性、冲动性的犯罪行为” [3] 。夏勇教授认为,“激情犯罪应区分属于犯罪学的激情犯罪和属于刑法学的激情犯罪,前者的范围广于后者” [4] 。江仁宝认为,“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因为受到强烈情绪的控制和约束,导致其理智降低,从而发生的一种暴力性犯罪” [5] 。
我国刑法并没有对激情犯罪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激情犯罪的基本概念也并没有在学界形成统一的认识。因此,“激情犯罪”的定义若从犯罪学过渡到刑法学,理应在保持学科之间体系的协调性和逻辑的统一性基础上,体现出刑法学对犯罪刑事处罚方面的考量。综合国内外的现有研究,笔者认为,刑法意义上的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在外界不当刺激的影响支配下,实施的一种爆发式、猛烈的犯罪。其中“不当刺激”的引入体现了对犯罪学意义上激情犯罪中价值色彩的限定,实际上也是对激情犯罪之犯罪学概念的限缩 [6] 。
1.2. 激情犯罪的特征
1.2.1. 突发性
激情犯罪的典型特征之一就是突发性,即非预谋性。外界刺激具有相当的偶然性,激情犯罪人通常不会对犯罪进行精细的谋划和周密的准备,反而是在感受到外界刺激后“临时起意”,加之外界刺激引起个体情绪的强烈波动,伴随“意识狭窄”现象的出现,犯罪人会顺从自己在心理严重失衡时所迸发出的强烈激情状态,采取简单快捷的方式完成犯罪。因此,为了迅速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在行为发生直至结束的整个犯罪过程中会呈现明显的短暂性和突发性。
1.2.2. 暴力性
激情犯罪的实行过程,也是激情犯罪人内在激情情绪的发泄过程。当激情情绪达到极值时,犯罪人便会以极端的形式将激情释放,其表现出的威力往往是巨大的。特别是在非常态的强烈激情支配下,犯罪人冷静、放松等常态的心理状态则会被压抑,个体内几乎所有可调动的能量都被集中于实现他的犯罪目的,因此,激情犯罪人往往会采用极其残暴恶劣、结果易显的手段以实现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损害公私财物的目的,通常表现为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等方式。
1.2.3. 情绪性
心理学上,激情是一种具有短暂性、强烈的极具爆发性的情绪情感状态。激情犯罪属于情绪犯罪中的一个子类型,虽然所有的犯罪都会伴有情绪的产生,但并非所有的犯罪都可以归属于情绪犯罪,只有由情绪激发并且由情绪主导的犯罪才是情绪犯罪 [7] 。发泄、释放内心猛烈的激情情绪是支配犯罪人进行激情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激情犯罪是一种带有浓厚情感色彩的典型的情绪性动机犯罪。意大利著名犯罪学专家恩里科·菲利称,“虽然情感犯罪人可以抵挡引起偶然犯罪的非意外性力量中的普通诱惑因素,但是却不能够抵挡有时确实无法抵抗的强烈心理风暴” [8] 。个体如果身处此心理风暴,则会出现呼吸急促、面色泛红、心跳加速、身体无意识颤抖等异常明显的激情情绪性表征。此外,犯罪人受到的外界刺激越大,其宣泄消极情感的情绪性表现就越明显。
1.2.4. 随意性
激情犯罪的随意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犯罪工具的随意性。犯罪人在激情犯罪中所使用的工具一般都是自身携带或者现场已然存在并可轻易拿到的。正如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创始人龙勃罗梭所言,“激情犯罪人会很仓促地选择自己使用的犯罪工具,最先摸到的物体则一般会是优先选择的对象,他们并不会对多种犯罪工具进行比较衡量” [9] 。第二个方面是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的随意性。激情犯罪是非预谋性犯罪,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是伴随着激情的瞬间爆发而临时决定的,因此犯罪的地点和对象往往也是非特定的。
1.2.5. 后果严重性
由于在激情犯罪中,犯罪人的情绪情感爆发的异常迅速,从而导致激情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辨别是非、分析理解、自我控制等能力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他们也没有充足的时间去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因此,犯罪人往往会将被害人当作发泄情绪的主要对象,进而表现出异常猛烈的主动攻击行为,完全不顾劝解、不计得失、不择手段,甚至会有伤害无辜第三人的情形发生,并且他们往往是在造成人员的重伤或者死亡等严重结果后才停止犯罪行为。总之,激情犯罪大多是恶性犯罪,其后果严重性及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
1.3. 激情犯罪的分类
1.3.1. 生理性激情犯罪和病理性激情犯罪
根据激情的性质不同,可分为生理性激情犯罪和病理性激情犯罪。生理性激情犯罪是指日常生活中个体面对不同程度的刺激诱因,放纵激情情绪的宣泄而实施的犯罪。生理性激情犯罪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病理性激情犯罪是指行为人丧失自控能力,在无意识情形下实施的激情行为,常见于癫痫、脑病变、脑损伤、神经性物质中毒等引起的精神障碍 [10] 。病理性激情犯罪人在经过专业机构的精神鉴定后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1.3.2. 不当刺激引起的激情犯罪和非不当刺激引起的激情犯罪
根据激情犯罪的诱因不同,可分为因不当刺激引起的激情犯罪和因非不当刺激引起的犯罪。前者是由于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导致行为人丧失自控力,故使其实施犯罪。后者则是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原因并非不当,在社会一般人的认知中,行为人之外的一切情形都是正常的且被害人并无过错。
1.3.3. 突发性激情犯罪和积蓄性激情犯罪
根据行为人对被害人存在的心理特征不同,分为突发性激情犯罪和积蓄性激情犯罪。前者中行为人与被害人于日常生活中一般无矛盾纠纷,行为人仅因一次偶然事件产生强烈激情情绪,进而对被害人当场施加暴力犯罪行为。后者是指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的矛盾素来已久,当出现新一次的刺激后,行为人的“激情”累积达到峰值便会爆发出来,进而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性犯罪。
2. 激情犯罪的成因
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传统安全威胁和非传统安全威胁层出不穷,对各种类型犯罪的精细化理论研究及防控理应得到重视。其中犯罪成因是进行有效犯罪防控不可缺少的重要研究方面。任何犯罪的成因不外乎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对于激情犯罪,从本质上看就是激情犯罪人内在心理缺陷与外界刺激两者相结合从而导致的犯罪。虽然激情犯罪具有突发性,但一定程度上,激情犯罪的发生是行为人内在心理缺陷的必然结果。从心理学方面来看,支配行为的根本基础和原始动力来源就是心理。行为人心理上存在的显著不足与缺陷,就是导致他出现包括激情犯罪行为在内的各种越轨行为的心理依据。因此,我们唯有全面分析行为人内在心理与外界刺激两者在激情犯罪中所发挥的作用,才可以深入探究其犯罪发生的根源,最终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
2.1. 内因
2.1.1. 生理因素
许多研究者指出,不能将所有的个人行为都归为环境或社会的影响,不能忽视个体遗传或生理方面的问题。激情犯罪人大部分都存在心理基础缺陷,心理基础缺陷是指心理活动发生的起点或根本就存在着缺失,如天生对外界刺激异常敏感、性格孤僻、思想偏激等。即遗传因素是犯罪行为发生的影响因素之一。
2.1.2. 心理因素
心理学理论认为,人的心理结构要素包括认知、情感和意志三个方面,即“知、情、意”。激情犯罪人在此三个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缺陷。首先,其认知水平过于狭隘和偏激,难以准确对事物进行客观认识和评价。其次,情绪情感过于消极悲观,极易“感情用事”、“情不自禁”。最后,意志品质过于薄弱,缺乏恒心,遇事冲动鲁莽,自我控制能力较差。
2.2. 外因
就激情犯罪而言,外部因素主要包含两者:其一,外界的不良因素,如他人的推搡谩骂、黄色暴力影片的感官刺激等。其二,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如被害人的起哄挑衅、殴打辱骂等。这些外部因素都是引起激情犯罪的导火索,对犯罪的发生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
3. 激情犯罪的防控机制
当社会发生一起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逮捕、起诉、判刑,让犯罪人受到严厉的刑事惩罚。同样,当社会上某一种类的不良行为增多、某一种类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日趋严重时,人们首先想到的就是加快立法修法的步伐,用法律武器来威慑制止或者减少此种类的犯罪。但是,“绳之以法”真的能够减少和控制犯罪吗?答案并非是确凿的。当今社会我们研究犯罪问题已不应该单单出于预防的需要,还有控制的需要。并且若想获得有效的犯罪防控就必须将所有的努力往前预置和考量,这就要求我们应先明确需要预防谁、需要控制什么。对此,我们预防犯罪的重要对象其一是未成年人,其二是处于社会冲突中而容易出现危险心结的人;我们控制犯罪的重要对象其一是已经犯过罪的人,其二是在未成年时开始显现危险人格征象的人。所以治理犯罪现象,不能仅从犯罪处罚的角度去思考,还应从多方面、立体化地认识犯罪发生的由来,把目光具体到犯罪个体的心理发生背景中,有的放矢,目标要确切、精准、清晰,这样防控才可成为现实操作。同时,尽可能完善激情犯罪防控的综合体系化构建,使“预防、打击、矫正”三位一体综合发展,切不可偏一而行 [11] 。
3.1. 激情犯罪的预防
由于绝大多数的刑事案件是由少数犯罪人重复犯罪行为,对此,我们找出人群中的少数人才是决定刑事案件发案数量的重点前提。在刑事犯罪中约四成的犯罪人具有明显的可发现和可观察的危险人格特征,他们容易被识别并纳入防控视线,同时,约六成的犯罪人没有犯罪前科,他们的犯罪行为只是由于自己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刺激引起的不健康心理而发生的。但对于此类人我们也不可轻视,因为他们同样可以制造出一些惊天动地的重大危害案件。因此,对于前类犯罪人的犯罪预防要区别于后类犯罪人的犯罪预防。
对于前类犯罪人,我们应该以控制案件的数量为关键。将以犯罪为生,甚至以犯罪为乐的人作为控制和减少犯罪案件数量的重点对象,他们应该受到刑罚的严厉惩治并通过刑罚将其与社会隔离。对于后类犯罪人,我们应该以控制犯罪人数量为关键。李玫瑾教授对这部分犯罪人进行了专门的研究,发现这类犯罪人大多属于危险心结导致的犯罪 [12] 。他们拥有正常的生活能力,犯罪仅是由于某些具体事件而引发的,因此对这类犯罪的预防不仅要了解他们的内在心理,还要关注与其相关的外部环境,尤其是各种人际关系矛盾、社会矛盾冲突等,减少刺激源并合理地协调与之相关的社会关系,从而减少相应犯罪的发生。
首先,注重社会预防。从自然环境的恶劣到物质资源的匮乏,再到家庭生活的困境;从缺乏文化生活,再到缺乏良好的教育,这种物质与心理贫困交织的结果会出现积累效应,在代际之间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在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个体的需求也在不断增长,当两者因不匹配而产生矛盾时,个体的心理就会失衡,从而导致社会犯罪率的提高。对此,我们要消除社会中的不公正、不平衡,努力构建一个法治友善、公平正义、安定和谐、民主有序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第一,完善我国的收入分配制度,缩小贫富差距,构建社会公平。第二,加强我国的社会道德建设,提高公民的个人道德素质。第三,完善社会冲突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基层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化解调和矛盾。第四,健全心理咨询机制,定期举办心理健康活动,以提供专业的、高水平的心理咨询服务。
其次,注重个体预防。激情犯罪中大部分案件发生的导火索都源于被害人的不当行为,因此,我们作为个体不仅要提高个人的心理素质,同时要增强被害预防,减少外界的不良刺激以避免激情犯罪的发生。第一,提高自身的认知水平和文化素质,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和道德观,增强抗压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二,保持良好的情绪情感,学会避免消极的情绪情感对自身的影响,注意控制和调节情绪,增强宽容感。第三,培养积极的意志品质,强化自控能力和自我约束力,弱化即时矛盾,培养独立自主、沉着冷静等意志品质。
最后,注重重点人群预防。当前社会中青少年是激情犯罪中一个潜在危险群体,新闻媒体中我们可以经常见到对青少年激情犯罪的报道并且对其进行了大肆渲染,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这给我们警醒:青少年群体是激情犯罪防控的重中之重。青少年群体尚处于求学阶段,故不仅要强化社会控制,还应加大学校、家庭对其的介入程度。因此,对青少年的犯罪预防要与社会其他群体的预防措施相区别:第一,社会层面:优化社会环境,给予青少年良好的健康发展的氛围,宣扬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决抵制不良文化的传播,严格限制青少年出入网吧、酒吧等特定场所。第二,学校层面:改革教育模式,智育与德育兼顾,强化心理知识教育,采取灵活多样的活动方式增强青少年的心理素质,通过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帮助释放压力、调节情绪。第三,家庭层面:强化家庭的积极功能,关注孩子不同年龄段的发展特点,有序引导,给与足够的陪伴和交流,重视培养良好的性格。
3.2. 激情犯罪的刑事责任
对于因外界不当刺激而导致的激情犯罪,理论界和实务届持有一致的观点,即对其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处罚。论起根据,不外乎犯罪人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自首、再犯可能性小等 [13] 。但究其根本,从轻处罚属于量刑的范畴,量刑包含量刑标准和量刑要素,量刑标准指行为人的应受非难性,量刑要素指影响行为人应受非难性的所有因素。因此,对于激情犯罪从轻处罚的关键原因在于其外界刺激的不当性,即从宽处罚适用于上文论及的不当刺激引起的激情犯罪。对此,放眼外国立法例,美国、瑞士、保加利亚、丹麦、菲律宾等国家也是详细指明了刺激的不当性和其非法性 [14] ,特别强调了被害人的过错行为,以此作为区别于其他类型犯罪以及从宽处罚的关键性要素。
对于因主体以外的非不正当刺激而导致的激情犯罪,外国的立法例鲜有提及对其规定的刑事责任。在此类激情犯罪中,刺激并非不当且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人、事、物也并非处于异常状态,追根溯源,这是由于行为人自身的人格心理缺陷等内在原因导致其陷入激情状态之下实施犯罪行为。这类型的行为人具有完全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并一定程度上显示出自身较大的人身危险性 [7] 。故此种类型的激情犯罪不予从轻处罚也是合乎法理和情理的。但是,如其犯罪符合其他法定或酌定的从宽处罚情节的,则应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定罪量刑。
学界内亦有学者主张将激情犯罪立法化,并提出应明文规定对其从轻处罚,也有学者坚持对于激情犯罪不应从轻处罚的观点。对此笔者认为,激情犯罪不单单是涉及犯罪学和刑法学,其中不乏涉及了心理学、行为科学等学科,不应从单维度来确定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笔者主张需区分不同类型的激情犯罪以确定其刑事责任,即对于因外界不当刺激所引起的激情犯罪可以从轻处罚,如因主体以外的非不当刺激引起的激情犯罪不适用从轻处罚。
3.3. 激情犯罪的矫正
激情犯罪的防控不应仅限于对犯罪人定罪量刑,追究其刑事责任,还有关键的一环,即对激情犯罪人的心理缺陷进行有效合理的治疗和矫正。激情犯罪与其他类型的犯罪最显著的区别在于激情犯罪人在承担刑事责任、刑满释放后,步入社会对人们来说仍似一颗“定时炸弹”,因为他们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大,在遇到新的刺激后,有极大的可能性会陷入激情状态中并再次做出犯罪行为。所以我们要着手于激情犯罪人的心理缺陷,帮助塑造其健康稳定的心理状态,使其在服刑和回归社会后能够正常生活。
首先,在对激情犯罪人心理矫正的过程中,我们要坚持以下两个基本原则,第一,坚定信念:激情犯罪人的心理缺陷是可以被治疗和矫正的;第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每个激情犯罪人特有的个性心理,有针对性地进行治疗和矫正。
其次,犯罪矫正的具体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第一,提高激情犯罪人对监狱生活环境的适应能力。行为人的犯罪心理与其生活的环境息息相关,而监狱是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要场所,如要矫治其犯罪心理,必要的就是让其接受和适应监狱环境,使其保持平和的心境,这是进行矫正的基础。第二,纠正激情犯罪人的错误认知,树立正确的规则意识和法律意识。行为是个体意识的表现方式,许多犯罪都是因错误的认知方式、歪曲的自我意识等认知错误所导致的。因此要积极引导其矫正认知结构,增强个体对事物的认知水平,贯彻奖惩严明、严宽相济的政策,强化其集体观念和规则意识的同时,还要有针对性的对犯罪人给予适当的关心和照料,提高他们的认同感和责任感。第三,及时缓解和疏导激情犯罪人的消极情绪,帮助提高人际交往的能力。在监狱这个特定的特殊环境中,罪犯不可避免的会产生各种不良情绪,不良情绪的堆积更易加重其内心缺陷,故可设置心理发泄室使其消极情绪得到合理的宣泄,同时可安排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帮助他们形成良好的情绪习惯并助其改善人际关系。第四,对罪犯的心理危机及时干预治疗,重视罪犯与社会的交接工作。针对罪犯存有的不同程度的心理危机要及时干预并有针对性的采取治疗措施,使其达到正常人的健康心理状态,同时,社会环境与监狱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在罪犯服刑期间,要准备做好罪犯与社会接轨工作,如适当地参加部分有意义的社会公益活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监外与社会公众共同参加实践活动等,这可以帮助其提前适应和接受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反映和评价,以便于更好地在刑满释放后融入社会。
最后,人是犯罪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故对人的风险评估亦即对人的心理评估的要求就越来越重要。结合我国犯罪心理矫治的需要和现状,现已形成较为完备的犯罪心理矫治系统,故我们可以按照犯罪心理评估、入监评估、矫治效果评估、犯罪心理健康教育、犯罪心理咨询、犯罪心理治疗以及心理预测和心理干预的流程来进行犯罪心理矫治操作 [15] 。做好心理矫治工作还要加强监狱干警的综合素质,应培训监狱干警的心理专业知识,促使他们有效辨别、分析罪犯的各种心理问题,能够早发现早干预。此外,可以将犯罪心理矫治与入监教育、个别教育、劳动改造有机结合,尽可能地帮助罪犯解决个人或者家庭方面存在的困难,使罪犯没有过多地后顾之忧,以便更加高效地实现矫治和改造的效果 [16] 。
4. 结语
打击犯罪对社会治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通过心理干预、犯罪预测等减少犯罪的机会似乎也是更具有社会治理绩效的价值 [17] 。因此,虽然对犯罪进行防控的手段多种多样,但最重要的理应是“对症下药”,尽量做到目标确切地预防、目标精准地打击。治理犯罪就如治病一样,我们不仅要看病情还要关注病人自身,要了解病人的家庭病史、生理遗传、生活习惯等各方面情况,据此有针对性地设定治疗方案。犯罪防控也应如此,找到问题的根源才能找出治理及有效防范的关键举措,以便开展有针对性和有价值意义的犯罪防控工作。诚然如今激情犯罪的相关理论研究还有待充分的补充和完善,实践中对激情犯罪人的刑罚裁量和防控措施也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对激情犯罪的研究和防控不是一朝一夕即可完成的,它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相信只要全社会意识到激情犯罪的危害性以及正视其深层的根源问题,群防群治、提前干预、对症下药,防控激情犯罪的目标不难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