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科技逐渐渗透司法并促进其革新。涉网纠纷日益增多促使互联网法院与新型审理方式的产生,首先出现以“屏对屏”为特征的在线审理方式,之后在各互联网法院出现打破“同时性”及“面对面”的异步审理模式。异步审理模式具有“互联网 + 司法”的特征,脱离传统审理方式的框架,展现出其便利、高效。由于该模式产生于司法实践,目前仅有司法解释对其有相关规定,未有立法对其概念、性质、程序等内容作出细致界定,故异步审理模式的本质是什么,其存在是否有理论支撑与现实的合理性是亟待讨论的问题。本文从异步审理的发展以及现有规则出发,讨论异步审理模式的性质,回应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
2. 异步审理模式的概念与特征
2.1. 概念
2017年,杭州、北京和广州相继成立互联网法院。互联网法院广泛开展诉讼活动的背景下,异步审理模式在2018年3月由杭州互联网法院在制定的《涉网案件异步审理规程(试行)》中首先提出。而后,广州互联网法院和北京互联网法院分别提出“在线交互式审理”和“非同时庭审”。上述三种新型审理有相似的概念与特征,因此统称为“异步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通过《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诉讼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分别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的方式进行多项诉讼活动。结合各互联网法院制定的相关规程,异步审理模式可以解释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诉讼平台,以非同步、非面对面的方式完成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接受询问并充分发表意见完成诉讼的审理模式。
2.2. 特征
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异步审理的定义明确指出其两大特点:“非面对面”和“非同步性”。不管是杭州互联网法院,还是广州互联网法院,或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相关规则都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登录诉讼平台,通过文字、图片、语音等进行诉讼互动,各方的提问与回答可以错开进行,不再呈现一问一答的形式。除了以上两个鲜明特征之外,有学者认为异步审理模式还有“非言词性”的特征 [1] 。异步审理模式中法官、当事人之间的互动通常以文字、语音、图片等为载体实现,完全突破先前其他审理方式的“言词性”特征。
3. 异步审理模式的性质
论证异步审理模式的程序正当性的前提是对该审理方式本质的探究。目前,关于异步审理的性质,主流的观点包括:① 庭审前的书面准备程序;② 书面审理;③ 一种独立的审理方式,既不属于开庭审理,也不属于书面审理。
3.1. 庭审前的书面准备程序
“斯图加特模式”是“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 + 一次全面的主要期日的言词辩论程序”,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的异步审理模式就类似于“充分的书面准备程序”。肖建国教授认为《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第82条规定了“在线交互式审理无需开庭”,这就意味着异步审理不属于开庭审理的范畴。另一方面,将异步审理模式理解为书面审理也并不合适,而将异步审理区别于开庭审理及书面审理之外的第三种审理方式,则难以解释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的冲突,但是若将异步审理解释为庭审前的书面准备程序则能避免这一问题 [2] 。
3.2. 书面审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异步审理模式是一种审理方式,并且应当属于书面审理。这种观点直接从异步审理模式的“非言词性”的特征入手,从正面肯定了异步审理模式与书面审理的相似性。
3.3. 独立的审理方式
异步审理模式与开庭审理及书面审理都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简单、直接地归结为上述两者,而应将其作为独立的第三种审理方式看待。在司法实践中,异步审理模式通常被认为是一种审理方式。如《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中将在线庭审、在线连审、在线交互式审理等作为同一层面进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20条规定可以以非同步方式进行调解、证据交换、调查询问、庭审等诉讼活动。异步审理模式中仍然存在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虽然由于其非同步的特性及追求效率的目标,各个环节之间接线较为模糊,但并不能因此就简单归结为准备活动。
3.4. 异步审理的性质分析
本文认为异步审理的本质是一种审理方式,并且应当属于开庭审理。首先,异步审理模式不适合作“庭审前的书面准备程序”理解。仅以《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中规定的“在线交互式审理无需开庭”就断定异步审理不属于开庭审理并不合理。“在线交互式审理无需开庭”可以做出两种理解:一是异步审理本身不是审理模式,但由于其特殊性,在线上进行后不再需要开庭审理;二是异步审理模式本身是审理模式,规定“无需开庭”是强调其本身作为一种审理方式,进行之后无需再进行“面对面”的审理。以该条规定来说,作第二种解释更为合理。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和形式,在法庭上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审理的过程 [3] 。而上述《规程》第82条同样规定了“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自主选择时间登录诉讼平台,完成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接受询问并充分发表意见。”可以看出,异步审理与开庭审理的概念相似,从诉讼主体到诉讼程序,再到诉讼的任务目的来说,将异步审理理解为开庭审理并无不当。若是将“无需开庭”作第一种理解,则如何解释同一条规定中前文将异步审理规定得与开庭审理极其相似,而后文又将异步审理排除在开庭审理之外。
其次,不可否认,异步审理模式与书面审理有相似性。但任何事物都有其多面特性,仅因异步审理模式的“非言词”交互就认为其属于书面审理,忽略其他特性也并不合理。在《民事诉讼法》中,书面审理的适用范围主要在二审中,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以我国二审书面审理为例,在决定是否开庭前,法官就已阅读案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并且确认有无新事实、新证据和新理由。二审的书面审理可以说是基于一审法院移送的案卷决定是否开庭,此过程中法官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弱化了审理本身的事实认定过程,因此书面审理的重心在庭审开始之前。而异步审理模式中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仍然是等腰三角形,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仍然有行使陈述、举证、质证及辩论的权利,该模式的审理重心在庭审中。
再次,既然将异步审理模式理解为开庭审理中的一种特殊方式,自然也不必再将其规定为一种独立的审理模式了。
4. 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冲突
将异步审理作为开庭审理中的一种特殊方式去看待,不可避免地面对其与传统诉讼中所强调的价值原则的关系。从司法实践来说,异步审理模式适用仍然有限,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许多学者站在传统民事诉讼理论的基础上对异步审理进行评判,尤其是认为异步审理与直接言词原则之间存在冲突。
4.1. 传统诉讼理论与互联网司法的关系
从不同视角出发理解异步审理模式会得到不同的结论,学界对传统诉讼理论与互联网司法的看法包括:① 传统论,即新生事物的程序规则构建应当以传统诉讼法基础理论为核心;② 补给论认为诉讼方式的出现与特定的时代背景相关,在传统理论基础上加上技术因素变量;③ 重构论包括不同观点,强调“新”,包括对传统诉讼原则的新解读,对传统诉讼规则的重新构建,对传统诉讼理论的重构 [4] 。异步审理模式发展于实践,既是对涉网纠纷增加与案多人少的回应,又是对传统诉讼审理方式的革新。异步审理模式的出现是社会、法律、科技等各个因素交织的产物,应当对传统诉讼思维进行拓展,对传统诉讼理论与原则进行创新,将异步审理模式进行解构,从其本质的角度看待其程序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4.2. 主要冲突表现
直接言词原则是传统诉讼模式中必须遵循的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目的发现真实,该原则可分为直接原则与言词原则。其中直接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实质性庭审活动,必须在受诉法院庭审法官的面前做出,强调法官的在场性、亲历性和庭审的仪式性。言词原则的内涵包括:不经言词辩论不得判决以及诉讼中的材料只有经过言词辩论才能作为判决的基础。
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原则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异步审理模式中庭审环节的进行在虚拟空间,而不是传统诉讼中的法庭。认为异步审理模式违背直接原则的观点主要是从直接原则的在场原则和法官亲历角度出发。而认为异步审理模式侵害言词原则的观点主要从两个方面论证:① 异步审理模式既无线下“面对面”直接对抗,也无远程“屏对屏”视频交流。从形式上通过“交互式对话框”进行书面交流,不符合言词原则的要求。② 言词原则在庭审中的实现主要表现为辩论,异步审理模式因其书面交互方式阻碍了当事人之间的辩论。
5. 异步审理模式对直接言词原则的遵循
异步审理模式作为新兴事物出现必定对原有模式及原则有所冲击,但随着学界的讨论与探索,学者对其是否违背直接言词原则产生不同观点。本文认为异步审理模式在本质上既未侵害直接原则,也未违背言词原则。对于异步审理模式这一创新模式,亦能通过全新角度对其与直接言词原则的关系进行诠释。
5.1. 异步审理不违背直接原则
关于直接原则,传统诉讼中法官及当事人集中于同一物理空间,并且当事人能将证据直接呈现在法官面前,自然十分符合要求。异步审理模式与直接原则之间存在两个问题:“诉讼平台”是否属于“法庭”,涉及在场性问题,还有“交互式对话框”是否影响亲历性。
5.1.1. “诉讼平台”是否属于“法庭”
传统诉讼中,“在场性”通常指在物理层面的法庭中。而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可以发现异步审理的审理空间为虚拟的诉讼平台。那么,诉讼平台能否解释为法庭?“法庭”在传统诉讼中指进行司法活动的特定物理空间,但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社会广泛认可网络空间与物理空间具有等质的场域性质,将“法庭”机械地理解为封闭式的物理空间,没有考虑法律条文本身对新生事物的包容性与内在张力 [5] 。通过对法律进行创新解释,将诉讼平台理解为“法庭”既符合异步审理的本质属性,也有利于跟随时代技术的背景。
5.1.2. “非面对面”是否影响亲历性
亲历性强调法官主导审判程序并直面诉讼参与人,通过直接提问,观察当事人的回答、表情、动作等,获得与案件相关的各类信息,形成心证。异步审理模式的“非面对面”特性不利于法官进行察言观色,不可否认其影响法官亲历性。异步审理模式中,法官虽无法如线下庭审一样全面,但仍能够观察到当事人之态度。从另一方面讲,异步审理模式对传统审判模式之构造进行创新。该模式下,不仅法官的主导地位下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也弱化,三方更像是在特定时间内协商,共同构建案件事实,这一构造正符合共识性裁判。共识性裁判也可以成为“协商式裁判”、“对话式裁判”,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有意识地在法官、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一个平等的交流平台,使之能自主对话与交流、充分协商与沟通,增进了解与理解,从而达到彻底有效化解纠纷目的的一种诉讼模式 [6] 。虽然异步审理模式降低法官亲历性,但是共识性裁判的诉讼构造使得法官与当事人能够相互影响,有利于法官形成正确的心证,各方共同构建案件事实,促进纠纷的化解。
不可否认,异步审理模式因其特殊的交互方式导致庭审的对抗性和激烈程度都显著下降,法庭辩论的仪式感被严重削弱,场域虚拟引发事实发现功能被稀释 [7] 。但通过深入分析异步审理模式中诉讼各方互动的本质,及对法律原则的创新解释可知,异步审理模式并未违背直接原则。
5.2. 异步审理符合言词原则的要求
言词原则强调“口头性”,其中的“言词”应当理解为“直接的言词”。异步审理中各方的表达方式通过“交互式对话框”,包括文字、语音、图片或预先录制的视频等,也因此被认为不符合“口头性”要求。本文认为异步审理模式符合言词原则的要求,理由如下:
5.2.1. 言词原则并不等于“口头性”
言词原则在传统诉讼中表现为“口头性”,但并不能说明“口头性”就是言词原则的全部内涵。从现代汉语的解释看,“言词”的意思为说话或写文章时所用的词句,既包括口头的、动态的用语,也包括书面的、静态的词句。可见,“言词”最重要的并不是表达途径,而是表达的内容。传统诉讼中,既然法官与当事人能够“面对面”,自然是强调口头语言的使用。异步审理模式原本就不具有“面对面”的功能,不能强制要求其表现为“口头性”,而将文字、图片等理解为静态的“言词”并无不可。另外,直接言词原则也并非每种审理方式、每个诉讼环节均要完全遵循,作为直接言辞原则的例外情形,书面证言在符合可靠性和必要性的特殊情形下可以采纳 [8] 。
5.2.2. “言词”要求各方进行直接的信息交换和沟通交流
传统诉讼中,诉讼各方即时地、口头地进行表达,因为人的记忆有局限,并不能将所听所讲一字不差地记录,减少交流中的步骤有利于保障当事人之间交流的有效性。“口头性”易导致陈述或听取时的遗漏、遗忘,难以记录和保存诉讼资料,并且对复杂的事实关系或艰深的法律理论,不容易利用言辞说清楚 [9] 。《广州互联网法院在线审理规程(试行)》规定了“本院诉讼平台全程记载在线交互式审理过程,当事人可以回溯查询”,可见“非同步”正是基于书面方式使得信息的保存突破了人们记忆的生理能力限制,书面材料所记载的信息不会因时间的经过而流失,从而当事人之间相互的回应可以延时进行 [10] 。
5.2.3. “言词”的判断标准是“生动鲜活的语言”
诉讼程序是否以言词方式进行的核心问题在于通过事实追问和补充发言,充分展开生活细节 [11] 。异步审理模式不同于书面审理以庭前的材料为裁判基础,该模式下诉讼各方都可提问,并且也都可以针对他人的提问进行作答,各方通过不断地互动以探明案件事实,这些正是“生动鲜活的语言”。也就是说“交互式对话框”的形式并未消除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仍然保障了双方的质证权,亦符合言词原则要求的材料经过辩论才能作为判决基础。
综上,异步审理模式的“非言词性”特征仅仅针对其“交互式对话框”所用文字,并非真正的“非言词性”。异步审理模式的交互方式从外观上是书面主义,但实质内在仍然具有“言词性”“口头性”,符合言词原则。
6. 结语
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司法跟上时代的步伐,这就给法学领域提供了新的难题,不仅需要处理传统与新型审理方式之间的关系,更要研究其背后的理论与价值。异步审理模式是一种出现于司法实践的新型审理方式,必然会与传统诉讼的原则及规则体系产生冲突。但对异步审理模式的内容及特征进行解构、分析就能发现形式上的不同并不是对直接言词原则的侵害,通过对内容的重新诠释能够发现两者存在内在的协调。对“诉讼平台”和“言词”进行解释能够避免与直接言辞原则的冲突,而对在场性与亲历性的分析发现两者随着时代及诉讼构造的转变,其重要性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