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高度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了解、尊重、关心、服务少年儿童,为少年儿童提供良好社会环境 [1] 。但未成年人保护不仅是社会以及学校的责任,更应该是家庭的责任。家庭保护是指通过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对其成长起到监护和协助作用。家庭保护是未成年人保护的最小单元,同时家庭也是未成年人最早接触,对其影响最深远、最直接的保护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自此,家庭教育由“家事”成为“国事”,上升到国家法治层面。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作为家庭教育的重要环节,不仅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2.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现实成效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及其合法权益的实现客观上有赖于家庭的教育和保护 [2]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未成年人保护的国家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法律的保护功能更加突出,尤其是更加强调家庭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责任,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2.1. 法律法规明确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法律作为一种不断发展的实践,未成年人保护的体系构建与完善也是一个日益推进的过程 [3] 。《民法典》规定,父母为未成年人提供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免受损害,例如保护子女不受他人伤害等等。除了《民法典》规定履行的职责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作出了更多规定 [4] 。1991年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是第一部专门以青少年保护为对象的法律。经过2006年修订、2020年的再修订,法律内容由最初的56条4000字更新完善到现在的132条16,000多字 [5] 。未成年人保护事业随着法治国家的进程也在不断进步。关爱保护未成年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年)》赋予共青团组织的责任。重点行动要关注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心理健康、网络素养、法治意识以及对困境群体的关爱 [6]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家庭保护列为了其他各项保护之首,从家庭、学校、社会保护等六个方面,建立起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体系,促进未成年人的全面发展。
2.2. 司法机关保障未成年人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2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报告中显示,办理未成年人公益诉讼案件9700件,同比增长近50%。针对严重监护失职、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等问题,创建“督促监护令”制度。施行以来共制发“督促监护令”7.6万余份,受理撤销监护人资格案件400余件,对于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条件的,提出检察建议170余件,撤销监护人资格200余件 [7] 。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确保他们在法律范围内受到公平、公正、有效的保护。
3. 未成年人家庭保护的现实困境
即使法律明文规定要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目前我国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在实施过程仍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3.1. 监护人监护职责缺失
作为未成年儿童的监护人,家长或其他监护人承担的保护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等等。在现实生活中,家长选择性培养儿童“德、智、体、美、劳”方面,“重智轻德”的教育倾向在现代社会中广泛存在。这种倾向带来的问题是,父母往往忽视孩子们的道德教育,没有对未成年人进行家庭保护。这种倾向也导致了一些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许多负面影响,例如过度关注学习成绩而忽略了自身的品格和能力培养。
除了培养内容方面,在教育过程中对未成年人采用何种方式上也存在一定问题。在当前社会中,部分监护人甚至将“殴打虐待”作为教育未成年人的方式。长久以往,不利于孩子优良性格的形成,甚至出现暴力倾向。根据临床观察数据显示,有60%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是受家庭的不良影响。因此,正确的教育观念和方法对于培养孩子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3.2. 未成年保护意识与能力缺乏
未成年人由于年龄与社会生活经验的限制,可能存在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日常生活中,监护人的职责在于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良好的保护意识;家庭保护的重点则是在于未成年人自身是否有保护意识。面对家庭暴力时,未成年人通常会表现出沉默和容忍的状态。他们可能选择沉默以应对暴力,或者试图通过其他方式来保护自己。未成年人在家暴面前缺乏足够的警觉性、防护意识不强。然而,这种行为往往只会让家庭暴力更加严重,增加未成年人遭受更多伤害的风险。
危险发生时,相较于保护意识,自我保护的能力则更为重要。近年来,网络中频繁报道的未成年人受伤等事故不仅给未成年人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甚至影响了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他们的权益是社会各界共同的责任。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该积极关注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作为家长或其监护人,更应关注他们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成长环境。
3.3. 家庭保护的社会监督合力不强
2021年,为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国务院办公厅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省市县在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的同时,仍存在合而不紧,力度欠缺的现实问题。
例如:在思想认识上,受“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传统思想影响,有关政府部门认为家庭矛盾和纠纷不应该由公共权力介入。另外,针对家庭保护的相关政府执法普遍呈现不注重过程、注重结果的特征。政府还未建立系统的监管和评估体系。针对家庭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事件,情节不严重的,相关执法部门往往以批评教育为主,很难真正取得成效。除了政府层面外,学校对未成年人家庭的了解与保护也受到地域、工作条件或其他的影响限制。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对未成年人这一群体进行有效的保护。
4. 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家庭保护工作的完善建议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为我国的家庭教育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家促法》指出,要从根本上推动未成年人家庭保护,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在实施家庭教育时,就必须采取有利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的合理方法。为了更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家庭保护工作需要就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
4.1. 家庭教育要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
无论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内涵都是一致的,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目的都应当以他们的利益为优先考虑,要通过保护实现其利益最大化 [8] 。《家庭教育促进法》要求,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要保护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
这就要求在与未成年人交往时应注意稳定情绪,平等交流。稳定情绪是在生活中遇到大事小事时必须要做的事情。当情绪不稳定时,行为和决策也在一定程度会受到影响。因此,家长需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保持冷静和理智。应该先让孩子感受到尊重,然后再用合适的方式处理。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坚持罪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每个孩子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家长要尊重每个独立个体的想法。一味地顺从他们,只会让孩子变得叛逆;相反,一味地否定他们,则会失去信心,变得自卑和懦弱。
4.2. 家庭教育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与能力”培养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教育要以“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为内容,增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意识与能力。在教育过程中,对待未成年人要注意关爱与严格要求并重。未成年人犯错,不能简单地粗暴惩罚,也不能一味地迁就。
同时,相机而教、言传身教是家庭教育的核心。教育未成年时,要选择合适的机会进行教育。遇到什么事情,就结合眼前发生的或此刻正在做的事情,进行相应内容的教育,而不是干巴巴地空口说教。除此之外,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父母的言传身教,父母应该用自己的行为来影响他们,而不是简单地告诉他们应该做什么或不应该做什么。他们通过观察、倾听、交流和行动来学习为人处世的道理。在这个过程中,单单依靠他们自身信念是不够的,父母的以身作则和行为示范非常重要。
4.3. 家庭教育要接受“社会各界协同”监督
家庭保护的成效需要社会各界的监督力量,社会协同对未成年人家庭保护起着保障作用。首先,借鉴美国的《儿童虐待预防和处理法案》,规定强制报告制度 [9] 。与未成年人有关的公民均有报告未成年人情况的义务,如:校医院工作人员、教师等。其次,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对未成年人接受家庭教育、受到家庭保护的监督作用。《家促法》指出,居委会或村委会可以设立指导服务中心,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提供理论指导。此外,可以在村委设立相应的社区小组,定期对有情况的家庭进行摸排、回访。最后,加强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宣传正确的家庭保护知识,传播正确的家庭保护理念和方法,进而存促进未成年健康成长、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
5. 结语
儿童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也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基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离不开家庭的教育与保护。但出于各种原因伤害未成年人的家庭问题,反而严重阻碍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因此,在面对当今社会一系列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现象,我们要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各方面保护,尤其是家庭保护这第一道防线。通过此研究,认清未成年人家庭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不断总结经验,才能更好落实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