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分案程序研究
Research on Criminal Division Procedure Based on the Protection of Minors
DOI: 10.12677/DS.2023.95266, PDF, HTML, XML, 下载: 200  浏览: 264 
作者: 胡艺腾:青岛大学法学院,山东 青岛
关键词: 未成年保护分案处理刑事案件 Protection of Minors Case-Based Handling Criminal Cases
摘要: 在我国的诉讼审判模式中,刑事案件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出于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建立未成年犯罪分案起诉可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利益及实现对未成年特殊利益保护。分析与研究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处理的现状有利于发现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关于未成年分案处理的问题。当下对于犯罪的分案处理存在法院过度依赖检察院的分案起诉、及分案标准不明确等问题。检察院应当建立起绝对分案起诉模式,法院应当将涉及到未成年的案件统一分配给少年庭来审理,法院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分案审理。
Abstract: In China’s litigation and trial model, criminal cases are tried in parallel with the exception of separate cases. Juvenile delinquency is mainly due to immaturity and weak legal awareness. Establishing a separate prosecution for juvenile delinquency can maximize the protection of the interests of minors and achieve the protection of their special interests. Analyzing and study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joint crimes committed by minors and adults in China is conducive to discovering the issues related to the handling of juvenile cases in criminal justice. At present, there are issues with the court’s excessive reliance on the prosecution of separate cases by the procuratorate and unclear standards for separate cases in the handling of crimes. The procuratorate should establish an absolute divisional prosecution model, and the court should allocate cases involving minors to the juvenile court for trial. In principle, the court should conduct divisional trials for cases where minors and adults jointly commit crimes.
文章引用:胡艺腾. 基于未成年人保护的刑事分案程序研究[J]. 争议解决, 2023, 9(5): 1960-1965. https://doi.org/10.12677/DS.2023.95266

1. 刑事分案审理的制度价值

在我国的诉讼审判模式中,刑事案件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所谓分案起诉,就是“国家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分案,以独立案件提起公诉,法院分案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制度中特有的诉讼制度” [1] 。诉讼程序是动态变化的过程,案件事实发生可能的变化或者诉讼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并案的基础丧失便要进行分案。由于要保证司法公信力以及诉讼参与人的信赖利益,分案要慎之又慎,决不能凭主观进行随意分案。因此,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须分析案件是否符合分案条件,然后按一定分按标准。当下不论理论界或是实务界往往将研究重心放在并案处理,因此如何进行分案处理显得尤为重要。分案条件是指原本应当合并处理的案件由于发生某些事实无法合并审理便要导致分案主要有:1) 诉讼程序形式化,又称诉讼程序虚化,在某些被告人数较多的案件中,出庭的被告人、律师数量超过法庭所能容纳的人数上限。加之案卷材料冗杂,合并审理会导致诉讼程序的功能难以发挥,此时便要进行分案处理。2) 并案处理导致诉讼程序牵连:并案往往通过一个诉讼程序解决多个案件,但是往往每个案件的证据情况,案件事实不同。强行的并案处理可能导致某些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过长,不利于被告人权利保护。

2. 未成年犯罪原因分析

1) 心智不成熟,自我控制能力较低。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其心智不成熟,不能像理性的成年人一样妥善处理问题。重感情,讲义气,遇到事情容易冲动,较为单纯,往往在遇到小事情时也选择用暴力解决问题。因此往往暴力型犯罪较多,因容易冲动,事后往往又产生后悔之意。未成年作案时,多数并不知其行为属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实施行为后,绝大多数未成年犯罪人产生懊悔之意。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物质水平极大改善,未成年发育较快,生理成熟的外在条件超过了心理年龄的成长,为自身去犯罪提供了良好的身体条件,心智却没有提高。2) 法律意识淡薄。义务教育阶段课程鲜少有涉及法律相关课程,多以政治教育为主。未成年因此并未了解法律规范背后对法益的保护规定以及侵害法益所要负担的法律责任,常常因冲动而不计后果。极少数未成年人知法律对其特别保护而肆无忌惮的实施犯罪行为。3) 家庭因素。早期犯罪学研究表明,未成年处于人格塑造和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原生家庭对于未成年身心发展的影响重大。未成年人的具体行为选择与价值趋向的认同深受家庭影响。流动式家庭,离异家庭,单亲家庭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最大。家庭的完整会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心情、行为、学习习惯及沾染恶习等,在家庭中未能得到完整的爱,且14岁至17岁这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往往具有敏感的特性,对于心里的心事没有地方释放,容易沾染上陋习,使得未成年人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 建立未成年犯罪分案起诉的司法意义

1) 分案起诉是最大化保障未成年利益的必然要求,《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未成年认知能力较弱,价值观未成形,自我保护的意识和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不充分,因此有必要给予未成年犯罪人特殊照顾,扩大其诉讼权利,实现实质平等,达到社会正义的要求。“正义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道德理想和法律目标。” [2] 公正、效率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在社会制度体系中,法律与正义的关系最为密切,正义一直是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它是评价和判断一项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正当根据的价值标准 [3]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分案起诉从根本上为了实现正义的根本要求,体现人情,缓和的审判模式,避免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人可能造成的侵害。2) 分案起诉体现司法制度对于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的设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特殊司法保护进行相应规定。虽然我国有未成年的强制辩护,但其作用越来越有限,未成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未成年通常是从犯,但是审判量刑的制度设计通常以成年人为标尺,常常忽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特殊保护。分案处理将会很好地保护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利。

4.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的实践状况以及问题

(一) 我国未成年刑事案件分案处理的现状

分析与研究我国当前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处理的现状有利于发现当前我国刑事司法中关于未成年分案处理的问题,为理论上未成年刑事分案处理规则的构建打下基础。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处理中,现行效力最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4条。但是该条并没有将分案审理作为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审理原则。山东、广东、重庆等省份地方法院与检察院通过内部联合文件或者内部发文对审理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分案处理进行摸索和探究,但各地规定的标准不一。但是从少年司法学理论角度看,以往理论上对未成年分案处理的研究大多在分案起诉方面,审理阶段的分案研究较少,地方各级法检对分案审理的探究对少年犯罪司法理论有一定的促进,少年刑事司法在我国逐渐得到重视。

(二) 我国刑事案件分案处理的问题

1) 法院的分案审理过度依赖于检察院的分案起诉

分案审理和分案起诉是密不可分的,多种情况下分案审理依赖于检察院的分案起诉。主要有以下原因:a) 法院立案程序的制约,刑事案件立案程序通常是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将起诉书送至法院立案庭,立案庭审核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其后分配案号分发至各庭。检察院如果认为案件不需要分案处理,法院则只能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立案(一个案件只能分配一个案号)。b) 对检察院内部,分案与否往往取决于承办人的自主性,检察院内部很少形成规范性文件来规范检察官何时必须分案起诉,即使法院立案庭发现案件应当分案并建议检察院重新移送起诉材料,承办人也往往会因为手续复杂等客观原因拒绝法院的分案请求。分案起诉的权力即掌握在检察官手中,导致随意性大,对被告人合法诉讼权利造成威胁。另外,当下我国司法现状采取立案登记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起诉书由检察机关递交给审判机关,法院立案庭对起诉书进行立案审查,如符合立案要求,予以立案并分配案号,因此检察院起诉书的案号与法院立案时分配的案号相对应,一份起诉书对应且仅对应一个案号。分案起诉情形下,检方提交两份起诉书,立案庭立案时就会有两个案号分别与之对应,产生两个案件。因此才会有法院的分案审理。但是法院作为掌握案件审判权的主体,在案件审理的关键环节理应享有一定程度的主动 [4] 。

2) 当前分案起诉的标准不明确

虽然当前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以分案审理为原则,以并案审理为例外,但各地并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各地大多参照《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23条关于分案起诉的规定,当前关于分案审理的制度规定,大多源于此。即“人民检察院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一般应当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案起诉。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分案起诉:(一) 未成年人系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或者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的;(二) 案件重大、疑难、复杂,分案起诉可能妨碍案件审理的;(三) 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分案起诉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的:(四) 具有其他不宜分案起诉情形的。”学界对此有较强的争议,焦点大多放在可以不分案审理情形的原因及其合理性。检察官在把握分案起诉标准的时候,需进行综合考量,并不限于未成年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的程度、案件是否附带民事诉讼等诸多方面内容。但综合考虑并未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便利,其中包括判断偏差,可能原因可能是分案标准本身设置的不合理。高检规定和检察工作指引中规定的分案标准是以“可以不分案起诉”开始的,而这也就意味着即使符合相应的“不分案起诉”的标准,检察官也可以自由裁量,并将案件分案起诉。而“可以不分案起诉”标准中出现的“妨碍案件审理”、“妨碍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审理”,却因为没有明确规定什么程度才算是妨碍审理,因而给分案标准增加了更多的不确定性 [5]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是不妥当的,以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为例,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是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而可能被判处无期、死刑的案件通常是重大案件,那么绝大多数中院所管辖的一审案件就被排除在分案审理之外。以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例,大多数侵犯生命权的案件往往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而附带民事案件需要全面的审查民事事实,办案人员往往会以分案处理不利于查清民事事实为由将案件并案审理,这是不妥当的。

5.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的机制完善

法律的要点是如此微妙且不确定,以至于情感的最轻微触碰都足以使天平偏向一端或另一端。在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起诉及审理过程中,如何完善未成年与成年被告的分案审理制度,学界中观点不一致。笔者认为,在当前社会,应当逐步建立其检察院的绝对分离起诉制度与法院的相对分离审判模式,并在司法实务中关注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 检察院应当建立起绝对分案起诉模式。刑事分案处理模式下,分案起诉是分案审理的前提,因此,分案侦查与分案起诉为未成年犯罪人的分案审理铺平道路。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都可以得到分案处理。分案与否取决于检察院具体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来根据内部规定与主观意识来确定。检察官并没有权决定涉及保护未成年合法诉讼权利的事项,因此笔者认为:在涉及到未成年的案件中,检察院应当无条件分案起诉,即采用绝对分案处理模式。因为即使未成年有不适宜分案起诉的情形发生,如未成年是涉及到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等情况,亦在审判阶段得到确认。分案审理又依赖于分案起诉,如若在起诉阶段检察院就未分案,在审判阶段未成年便失去了分案的相关权利。所以从未成年诉讼权利保障方面,检察院应当建立绝对分案起诉制度,即涉及到未成年的案件绝对分案。

(二) 法院应当将涉及到未成年的案件同一分配给少年庭来审理。经过分案起诉的案件,应当由法院的少年庭审理亦或是刑庭审理,司法解释无相关规定,司法实务界的做法也不一致,如北京市一中院和上海市人民法院将案件分案以后由专门审理未成年人和审理成年人犯罪的庭室分别审理。也有学者主张应当由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庭室审理,未成年和成年犯罪人分别适用未成年诉讼程序和成年人诉讼程序。笔者较赞同第二种观点,原因是虽然案件被分案起诉,由于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原理,案件本质仍然是单一案件,只是被人为的割裂开。由少年庭审理有利于未成年被告人的身心健康,和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对于分案起诉的案件,由法院立案庭来审查,分配出案号后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同一庭室审理,对于应当分案起诉但是检察院未分案起诉的案件,法院应当具有建议权,即将案件退回检察院,要求检察院重新审查并决定案件是否分案,如果法院检察院未就分案与否达成一致,法院具有决定权,决定将案件分案审理。

(三) 法院对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进行分案审理。如前所述,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宜分案审理,应当并案审理。这就直接导致中院一审的绝大多数案件被排除在外。“未成年是非犯罪集团的组织者”是否应当分案审理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就少年司法论而言,即使未成年所犯之罪罪大恶极,甚至可能被判处死刑,其合法的诉讼权利也不应当被剥夺,其依然享有要求不公开审判或是由少年庭审理的权利。对同案的成年人也依然享有公开审判的权力,这种情况下分案审理也是可以的。当然案件重大疑难复杂情况下,分案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损失了司法的效率,不符合诉讼便宜的立法精神。如何在兼顾司法效率与保障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权利之间架构起桥梁是当下制度建构时应当考虑的问题。就此矛盾,笔者认为,就一般的重大案件,依然可以进行分案处理,即涉及到未成年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时,法院应当原则上进行分案审理。案件疑难复杂,控辩双方对于案件事实与证据存在严重的争议时,不利于分案审理,应当进行并案审理。亦即法院应当将未成年人身心保护和诉讼权利保护放在第一位,在此前提下来兼顾司法效率。

总的来说,对于未成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应当以分案审理为原则,以并案审理为例外。原则上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案件都应当分案审理,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亦或未成年是犯罪集团主要组织者及首要分子情况,可以并案审理,但是并案审理的决定需要法官组成合议庭评议表决,被告人和辩护人均有权利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设立未成年的临时退庭机制,当并案审理某些环节不适合未成年在场时,可以先让未成年退庭。

6. 未成年刑事分案审理衍生出的其他问题及完善

分案审理也会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如:1) 如若分案处理完,分出的两个案件应属于不同审级的法院管辖该如何确定管辖问题?2) 法院认为应当分案处理而检察院移交的起诉书未分案该如何处理?分案处理以后一方被告的被告人陈述在另一案中是视为证人证言还是被告人陈述?目前以上问题均无立法明确规定,以下是笔者针对此些问题的制度构想。

(一) 分案后应当由同一法院来审理,理论上,刑事案件分案以后由于案件的复杂性可能会出现在审级上应属于不同的法院管辖的情况发生,常见在分别属于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此情形下应属何种法院管辖学界上亦有不同论点,笔者认为应当分案后属同级人民法院管辖。分类案件的本质是将一个案件认为的分为二个或是多个案件审理,不同审级法院审理不利于查清案件事实,不利于统一立法尺度。从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来讲,同一法院审理更有利于事实认定,尽快查清查明犯罪事实,避免案件处理过程繁复,亦有利于提升诉讼效率。

(二) 审理过程中,一案被告人陈述在另一案应属于被告人陈述。分案审理后一案被告人供述在分案的另一案中属于证人证言还是被告人陈述学界中有不同观点。笔者认为应当是被告人陈述,由于诉讼客体的单一性原理,案件本质由于同一事实引起的分案。另《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如分案后两个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在另一案可以认定为证人证言,那么只要在另一案中有被告人陈述,就同时拥有被告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即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并据之判处刑罚,这一举措势必会对未成年和成年被告的诉讼权利造成极大威胁。若人为将案件分为甲乙两案,每案多位被告人,甲案被告人陈述在乙案被视为证人证言,乙案又有被告人供述罪行,将会直接认定有罪并判决,不利于坚持做无罪辩解的被告人维护自己合法权利,被告人辩解的途径被封锁,手脚被无形当中捆住,便只能任司法机关宰割。且即便在另一案中被视为证人证言,其本质仍然是被告人所做的陈述,亦不符合刑事诉讼法53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刑罚的要求。因此被告人陈述在另一案中应当视为被告人陈述。

7. 结语

有关于未成年犯罪人诉讼权利保障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关注的重点之一,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案件分案审理制度也是典型性的分案情况,刑事诉讼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正确的分案处理能保障未成年犯罪人免受刑事程序的不利影响,有利于其认罪认罚和改过自新。长期以来实践中鲜有统一的尺度规范未成年人分案处理的程序,严重影响了该程序价值的实现。笔者本文从梳理分案程序相关规范为基础,从诉讼实践切入并分析实践中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谨希望能对制度的完善有些许帮助,文中或有很多不成熟的想法,唯恐贻笑大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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