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随着区块链技术逐渐为人们所熟知,该项技术正在迅速应用于我国教育、医疗、金融、销售、政务、司法等多个领域。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中,将区块链技术融合于各司法主体日常业务中的研究数不胜数。目前刑罚执行过程中涌现出司法腐败现象滋生、检察监督不到位以及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不高、公开性不足等问题,但是针对刑罚执行全过程的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的相关研究仍寥寥无几。文章旨在分析目前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的优势,将其与刑罚执行过程充分融合,搭建一个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以期有效解决上述问题,也为区块链技术应用于司法领域提供一个新的研究方向。
2. 当前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刑罚执行过程中司法腐败现象滋生
执行刑罚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最后一里地”,刑罚自身所具有的严厉性必然导致了其所要求的严谨性,漫长的执行过程也给了不法之人以可乘之机。近年来,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司法腐败问题滋生,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媒体也捕获到了该问题并在网络中对其进行了报道,这些问题引起了司法界乃至整个社会的高度关注。云南孙小果案1便是这些问题的典型案例。经查明,在孙小果服刑期间,多名监狱管理人员在领导的违规授意下虚报其考核分数,并连续七年将其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促成其接连获得减刑。更有甚者,孙小果曾被认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原因竟是其在监狱里发明了所谓“联动锁紧式防盗窨井盖”,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并获得了实用新型专利。可见,在其整个服刑过程中,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都存在违法违规干涉其刑罚执行的行为,内外联合促成了孙小果并未完成改造便重返社会并给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影响的后果。
与此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如李正贵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2等等。桩桩件件都揭示了我国目前刑罚执行过程中严重的司法腐败问题。众所周知,司法腐败如同蛀虫,侵蚀的是所有罪犯本该受到应有的平等对待的权利、也是我国刑罚执行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还是法律从业者内心的正义感与法感情、更是全体社会公民对于司法的信赖感。当这所有的一切都被侵蚀殆尽时,刑罚执行的目的、公平正义的实现将永远是个问号。
2.2. 对刑罚执行过程的检察监督不到位
检察监督对刑罚执行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对刑罚执行过程的检察监督并不到位。《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可见,监督刑罚执行活动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于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却严重不到位。以对监狱的检察监督为例,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中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的职责,并详细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罪犯从入监到出监整个过程的检察监督职责。但是实践中检察监督工作并没有做到对罪犯从入监到出监的整个过程的监督,大多是在有刑罚执行变更,如减刑、假释等活动时才会介入进行监督。再以对提请减刑、假释案件的检察监督为例,《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活动,应当查阅监区集体评议减刑、假释会议记录,罪犯计分考核原始凭证,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向有关人员了解被提请减刑、假释罪犯的表现等情况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检察院对于上述内容的审查仅为书面审查,很少会对其原始凭证进行审查,向相关人员了解情况也是少数 [1] 。究其原因,检察监督流于形式与实践中检察监督难以落到实处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有学者曾经对派驻监狱的检察官进行访谈,期间便提到“有时监狱派驻的检察部门不同意监狱提请的减刑活动,但监狱对此置之不理。” [2] 可见,检察监督的刚性是不足的,因而其起到的检察监督作用便也有限。导致其监督不足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法律规定本身原则性较强,另一方面在于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公开性不足,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搭建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协同共享平台。
2.3. 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不高,公开程度不足
目前而言,我国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不足。在我国,刑罚执行机关包括人民法院、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看守所、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罪犯所在地及其居住地的基层组织等。其中,人民法院负责对无罪、免予刑事处罚、罚金、没收财产和附带民事裁判以及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监狱和未成年犯管教所负责对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判决的执行以及死缓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的看守所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刑罚执行机关,但是为了减少押解负担、节省资源,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余刑在3个月以下的罪犯可由其代为执行;公安机关负责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拘役等罪犯的执行;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 。
在刑罚执行工作中,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承担的任务相对较重,很多实践中的问题继而在以上机构中出现,其中最重要也是引发社会关注度最高的一个问题是刑罚执行机构内部透明性不足,公开程度不高。目前在我国,监狱内部对于罪犯的改造活动是以计分制的形式进行的,根据《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监狱会通过计分的形式对罪犯日常表现进行考核,以衡量罪犯改造质量的同时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罪犯在一定周期内的得分是决定其能否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的重要依据。
以减刑假释为例,《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中详细记录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具体工作流程,主要可以分为四个步骤,第一步为监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进行集体评议,提出建议;第二步为狱政管理部门对评议后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出具具体审查意见;第三步为将审查意见连同案卷材料提交减刑假释委员会进行评审并公示;在以上三步完成之后,由减刑假释委员会将所有材料报请监狱长办公室审议决定并报送法院。通过对减刑假释工作流程的分析不难得出,整个环节有一定程度的公开性,但是最大的问题在于公开性仅是在监狱内部,狱政管理部门、减刑假释委员会、监狱长办公室这些在每一个环节有权作出决定的主体都是监狱内部人员,外部的监督难以渗透其中,足见其透明性之低,公开程度之不足,这也“赋予了”监狱工作人员很大的权力,进而导致了孙小果等案。看守所与之类似,公开性、透明度严重不足。
社区矫正机构亦是如此,其对罪犯的管理中一项主要的内容就在于日常报告,但是目前各地关于日常情况报告的规定参差不齐。有的司法所要求周周签到汇报;有的则要求两周汇报;有的要求书面报告;有的要求电话报告。可见社区矫正机构内部对于服刑人员的监督也是不到位的,对于其监督的留痕更是难以保障,内部都无法做到留痕,公开性透明性要求的实质内容自然也无法跟进。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刑罚执行机构对刑罚执行过程的透明度、公开性严重不足。这往往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手段的介入,即能够保证其公开性、透明性的区块链技术。
3. 构建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3.1. 区块链基本信息概述
3.1.1. 区块链的特征
2008年,中本聪发布了一篇名为《比特币:一种点对点的电子现金系统》 [5] 的文章,这篇文章把区块链带入了人们的视野中,一时间,世界各地各领域的人纷纷展开了对区块链技术的研究。据2016年发布的《中国区块链技术和应用发展白皮书》给区块链作出了如下定义,“区块链是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计算机技术在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应用模式。” [4] 简言之,区块链是一个“难以改变的公开共享的账本”。这一概念也阐明了区块链技术本身所具有的特征,即去中心化、信息不可篡改、点对点传输等。
去中心化保证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区块链上的每一个主体称为节点,各个节点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同于中心化时代的所有数据都依赖于核心点,一旦核心点出现问题,整个数据库都面临全面崩坏的危险,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每个节点自身都有一个完整的数据库,其自身出现问题并不会影响到其它节点的数据库,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区块链上数据的安全性与可靠性。
信息的不可篡改性。区块链上每一个节点所具有的数据库都是完整的,并且每一个数据都有与其相对应的一个哈希数值,它是通过计算机算法给每一个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所编的代码,数据发生任何变化,即使是十分微小的变化都会引起哈希数值的变化,因此数据内容发生变化会马上被区块链捕捉到。一个节点的变化也不会影响到其他节点数据库内容的变化。此外,信息一旦被篡改,篡改主体、篡改的内容等所有痕迹都会被区块链记录下来,是全程留痕的。总之,在区块链内对信息进行任意篡改是一件几乎不可能发生的事情。
点对点传输的精准性。区块链技术具有精准传输的特点,节点之间信息可以进行直接传输,这主要是得益于区块链的加密技术。区块链采用非对称加密,即区块链内部有一个公开的公钥,公钥负责对整个区块链进行加密。与之相对应的是私钥,私钥是随机生成的字符,它掌握在用户手中,私钥可以通过计算推出公钥,但是公钥无论如何也无法推导出私钥,他们之间是单向性的关系。一方面,只有公钥与私钥匹配成功才能够获取到链上的数据,体现了区块链具有公开性的同时又有极高的安全性。另一方面,只要公钥与私钥匹配,便可迅速便捷地进行数据传输,可见区块链的精准传输之效。
3.1.2. 区块链的分类
按照区块链公开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区块链分为私有链、联盟链与公有链。其中,私有链是公开程度最低的,它只对特定主体开放,具有很强的隐私保护功能,私有链中的数据绝对不会为不属于其系统的第三人获得。实践中,私有链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所青睐。与之相对应的是公有链,公有链是完全去中心化的,任何有足够技术的人都可以对其进行访问,是三种区块链中公开程度最高的一种。公开程度介于公有链和私有链之间的是联盟链。联盟链是团体参与性质的,预先选择参与联盟链的主体,只对该部分主体进行开放,是一种混合折中的形式,本文拟构建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便选用该形式,将负责刑罚执行的相应主体全部作为节点,构建一个联盟链。
3.2. 信息协同共享平台构建的必要性
本文拟构建的信息协同共享平台是指刑罚执行的所有相关机关共同构建的一个以区块链为底层技术的平台,在这一平台上从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到最后的结束,其相关部门都应当将其具体情况及时上链,实现链上信息共享,同时也能实现刑罚执行的透明性与公平性,也进一步提升刑罚执行的效率。
3.2.1. 有利于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
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能够提升办案效率。因为该平台建立之后,刑罚执行相关主体的信息可以在链上实现精准对接,能够减少相关工作人员的事务性工作,降低时间、人力物力等成本,减少了过去需要大量打印纸质材料并在机关之间来回移送的工作量,提升办案效率。同时,繁复的基础性工作的减少使得司法工作人员可以将更多时间与精力投身于专业性工作,对于案件实质性问题的关注将会更多,这样便有利于案件质量的提升。故而,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能够提升案件质效。
3.2.2. 有利于强化司法监督、提升执法公信力
刑罚执行平台的建立使得罪犯可以受到从入监到出监全程的监督。这一监督既是对罪犯改造情况的监督,同时也是对刑罚执行过程的监督,保障罪犯的人权。司法监督的强化,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减少刑罚执行过程中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是努力做到让每一个公民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表现,是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3.2.3. 有利于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要推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一个重要的问题是检察机关要加强职能作用的发挥。” [5] 刑罚执行信息化平台的建立能够保证检察机关高效便捷获得罪犯服刑相关材料,促使检察机关有效发挥监督职能,改变过去难以在监狱内充分监督罪犯刑罚执行等问题。此外,人民法院职能的履行相较过去也有了较大的便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可以对罪犯的实际服刑情况以及监狱、检察院在减刑假释提请过程中的工作进行了解,对案件的程序、实质内容的深入了解同样有利于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
3.3. 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的可行性
3.3.1. 区块链技术基础较为成熟
区块链技术经过多年时间的沉淀,已经较为成熟。尤其是随着市场对区块链技术需求的增强,区块链技术也在不断发展适应市场的需求,向着更稳定、更安全、更便捷的方向发展。根据《区块链白皮书(2021)年》,区块链技术相对上一年,对等网络、共识机制、智能合约等技术得到了大幅改进。具体而言,对等网络深度优化,区块链网络数据传输速度加快,传输能力提升;共识机制方面异步共识算法取得进展;智能合约方面也在探索新模式。总之,区块链技术“基础功能框架已趋于稳定,面向业务场景需求的工程技术优化成为业界共识。” [8]
3.3.2. 现有实践探索可提供有效借鉴经验
目前区块链在我国司法领域已经得到广泛应用。随着互联网法院的建立,各个法院都相继建立了各自的区块链平台,并保持着平稳运行。在刑罚执行领域,法意科技研发了减刑假释案件协同办案系统,该系统有自动生成文书、在线审理、案件信息查看、文书制作、备案审查、决策分析等4。此外,2018年11月禅城“区块链 + 社区矫正”平台成立,该平台便是运用区块链技术搭建,在平台上,相关部门可以实时获取服刑人员的状态,能够实现监督管理的实时性。该平台具有很重要的一个功能为预防服刑人员的脱管漏管,所有服刑人员的定位信息都在链上,一旦定位信息出现异常,平台将会发出脱警报警,以此起到防止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作用。除此之外,各部门可以在平台上传输资料,节省了司法资源。
以上区块链系统的构建都将为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提供实践经验。同时,根据2012年《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司法部完成了15项业务标准的制定工作,28个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完成了省级网络联通,全国70%以上的监狱建立了应急指挥中心、智能报警系统和综合门禁系统,80%以上的监狱建立了视频监控系统,全国监狱系统信息网络平台初步建成,监狱信息化水平明显提高。”5可见,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重要基础即监狱内部的实时获取罪犯改造情况的现实基础也已具备。
4. 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构建的具体路径
4.1. 采用联盟链技术构建信息共享平台
如前文所述,区块链技术有三种类型,即公有链、私有链及联盟链。考虑到联盟链自身的特点以及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的具体要求,该平台的构建宜采用联盟链技术。具体而言,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首先需要坚持的一个原则便是平台内数据内容仅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即仅允许刑罚执行过程中作为参与方的各机关作为节点加入,其他机关或个人都无法加入,满足这一原则的便是联盟链技术,能够确保数据内容的安全性。其次,该平台的预期目的在于提升刑罚执行的效率,解决目前刑罚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联盟链这一技术能够保证去中心化以及点对点传输,联盟链上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看守所、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构各自上传数据并形成完整数据库,同时,各个机关之间都对这一数据库进行留存,避免中心化模式下数据过于集中、安全性呈现依赖捆绑状态。点对点传输保证各方提取数据的及时性以及高效性。总之,联盟链的选择能够保证刑罚执行信息协同共享平台数据的安全性与便捷高效性。
4.2. 生成区块链的智能合约
智能合约这一概念是上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计算机科学家、密码学家和法律专家尼克·萨博(Nick Szabo)提出的,他指出“智能合约是一套以数字化形式定义的承诺,包括合约参与方可以在上面执行这些承诺的协议”6。区块链中的智能合约具有自动执行性、不可逆性以及不可篡改性 [6] 。其中,自动执行性是指智能合约是只要满足合同双方预先约定的条件,该合约便可以自动执行,“是一种能够自我履行、自我执行、自我验证、自我约束的契约” [7] 。不可逆性是指智能合约一经双方确认并且开始执行之后,任何人都不可以阻止该合同的运行。不可篡改性是指关于特定智能合约的所有交易记录都是在全链公开的,根本上就杜绝了对合约的篡改。
具体到本文拟构建的刑罚执行信息协同共享平台而言,是指由刑罚执行的相关主体共同协商确立一份各方均达成合意的电子合同,各主体运用其各自掌握的私钥签署确认合同,再由计算机将该份合同转换为机器语言后,便可将其传入区块链网络中 [8] 。以此为基础,再进行后续的搭建工作。
4.3. 建立链上共享表单
共享表单是由区块链上的节点创造的,每一个节点在对链上的数据进行增删、修改等变动时,都会自动产生共享表单,在该共享表单中详细记录着该节点的每项活动。共享表单生成之后,便会通过P2P网络将其传输到其他节点中,向其核实相关信息。在其他节点收到该共享表单后会将其暂时缓存下来,开始查询该信息之前的共享表单,一经查到便会继续发送给其他节点,由其他节点进行核对。在所有节点核对完成之后,便可以生成共享总表单。在各节点核实信息介绍后可将核实结果反馈给提出请求的节点,提醒其录入的信息内容是否重复、有误等,帮助该节点增删、修改等业务高效完成,也避免节点恶意修改数据 [9] 。
于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而言,法院、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主体都需要以一定的时间间隔为周期定期上传罪犯的刑罚执行情况,在每次上传时都会产生共享表单,并且每一个共享表单都会带有时间戳,以供后续其他主体核对信息。总之,共享表单的生成与运行是链上信息变动的核实与监督过程。
4.4. 建立与备份链上共享总表单
汇合各个节点处形成的共享表单之后会形成共享总表单,该份共享总表单会经过备份并上传至整个区块链中,和原有的数据共同存储在链上,下一次有节点处理业务时,该份带有时间戳的共享总表单会作为依据以供其他节点进行核对。总之,共享总表单是共享表单的总和,是基于所有共享表单的内容构建而成,并成为后续共享表单的基础,整个流程具有较高的安全性、便捷性。
5. 信息共享平台中各节点运行及其职责分析——以假释为例
在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假释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变更制度,也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假释试图在“罪犯的个人权利与受害者的权利和社会对于公共安全和预防犯罪的关注之间达到妥善的平衡,” [10] 旨在帮助罪犯提早感受社会生活,便于其服刑结束后尽快回到社会生活中。但是在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假释适用率较低,相关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5年我国减刑与假释人数比约为10:1,有个别年份甚至达到1:20 [11] 。导致假释比例低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假释程序提起过程中认定难、监督难的问题,刑罚执行平台的构建能够有效减少这一问题对假释适用的影响。下面以假释为例,详述刑罚执行信息平台建立后监狱、人民检察院、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在其中的职责,以期推动我国假释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5.1. 监狱节点的运行与职责
根据《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监狱对罪犯的考核主要是通过计分来实现,计分考核自罪犯入监之日开始计算。日常计分实行“日记载、周评议、月汇总”7。在建成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之后,监狱需将管教民警每日记载的罪犯改造行为加分、扣分情况,计分考核工作小组每周评议罪犯改造表现和考核情况,每月汇总考核分全部上传至平台,并利用区块链技术在平台上进行加密存储。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假释,应当报送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该规定中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的依据正是前述要求提交的罪犯计分考核状况,在链上可以实现前后上传数据的核对,容易发现前后不一致的情况,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性。此外,规定还明确要求提交《罪犯假释审核表》;监区长办公会议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会议的记录;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等8。所有要求提交的材料都应当及时上链,既保证数据不会在后续假释申请中由于外在因素篡改数据,也便于后续检察机关的监督与法院的审查。
监区或者直属监区在上报材料之后,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结束应当形成审查意见,相应的审查意见也应当上链。同时,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罪犯假释后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申请记录应当及时上链。审查通过的,监狱减刑假释委员会应当召开会议对假释建议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中形成的有与会人员签名的会议记录、是否有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以及具体情况都应当及时上链。减刑假释委员会评审过后产生的结果也应当上链,如果同意假释,应当将公示情况、公示期间是否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情况上链。公示完成,应当将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过程、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意见以及监狱若不采纳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撰写原因与对检察院的回复应当上链。征求意见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假释建议、评审意见、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室审议,若同意便可准备相应的材料向法院提请假释,《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程序的规定》中规定了应当提交的材料,所有的材料都应当上链。
其中,终审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以及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在前程序中已经上链,此次上链的过程中,若对其进行了改变,区块链会作出反应进行提醒,若没有变动将不用重复提交。另外,在移送法院时,也应当将假释建议抄送一份至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应一并移送法院,抄送、移送过程可以在平台中直接完成。总之,在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中,监狱从罪犯的日常考核情况日记录到准备提请假释一直至最后将假释申请移交人民法院,全过程都应当在链上留痕,其中部分程序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有关,在其各自的部分都将上传相关材料,不同主体之间上传材料是否一致平台会自动给出反馈,在较大程度上起到监督作用。下图表一便是对整个流程的完整展示与记录。
5.2. 检察院节点的运行与职责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召开会议审议罪犯是否可以提请假释时,人民检察院有权派员列席会议,检察院应当将其列席参会情况进行上链。平台会自动检测人民检察院与监狱提交的相关情况说明是否一致,以保证所提交内容的真实性。此外,假释罪犯名单公示之后,监狱应将假释建议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其意见上链,相关重复的内容检察院可直接同意已经上传内容的真实性便无需上传。
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在链上对监狱提交的减刑假释材料进行审核,可以迅速调取监狱上传的罪犯具体情况、假释程序是否合法等信息,若需要对相关材料进行进一步审核以及向监区其他罪犯核实时可线下调查,并将过程及结果上传至链上。在庭审过程中,检察人员发表的检察意见,对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有疑问时申请证人作证、要求执行机关代表出示证据或作出说明,向被提请假释的罪犯及证人提问并发表意见9等庭审过程中的参与活动都会在庭审记录中显示,庭审记录将由人民法院上传至平台中,检察院可申请读取并确认庭审笔录中内容的真实性。在核对信息时,检察院既可以将自己记录的内容上传至链上,由链上程序自动查询内容是否一致,也可申请调取自行确认,能够保证其检察监督权高效实现。同时,检察监督工作全程留痕,既能够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权不受到监狱等机关的限制,也能够从另一方面督促检察机关实质履行其监督权。
5.3. 法院节点的运行与职责
人民法院在受理假释案件时,对于监狱提交的假释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可以直接在区块链上获取并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也应当及时上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假释的相关材料向社会公示。人民法院应当将公示情况在此期间是否有异议等具体情况一并上链。人民法院对于案件选择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的原因、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的具体情况也应当上链,包括庭审笔录、假释裁定书、作出裁定的原因等情况全部上链,既是促进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必要举措,也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的裁决进行监督的重要依据。
5.4. 社区矫正机构节点的运行与职责
刑罚执行部门应当委托相应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假释后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调查评估的时间、地点、过程以及最后的评估结果及时上链。在罪犯被适用假释之后,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将其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规定先行上链,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活动情况和行为表现,因而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定时将其表现状况上报至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机构在收到后及时上传至区块链中。对此,刑罚执行平台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应确立相同的时间间隔汇报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应当写成情况说明上链。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如视频联络,实地查访等,最重要的是实时上传,上传内容不仅包括具体结果还应当包括过程。对于社区矫正对象在假释期间的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行为都应当上链,此内容将不可篡改地保存于链上,避免不法分子试图修改罪犯社区矫正时的表现以期影响罪犯刑罚执行。
综上所述,本文以假释为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深入分析了监狱、检察院、法院以及社区矫正机构等刑罚执行机构在刑罚执行信息共享平台构建后应当在该平台上履行何种职责,以及如何履行职责,以期为平台的构建提供更多具有实践性意义的思路。
6. 结语
贝卡利亚在《犯罪与刑罚》中讲到:“刑罚的目的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因而,刑罚和实施刑罚的方式应该经过仔细推敲,一旦建立了确定的对象关系,它会给人一种更有效、更持久、更少摧残犯人躯体的印象。” [12] 可见对罪犯科处刑罚的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其以守法公民的身份再度回归社会,而这一目的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刑罚执行过程的有效性。基于区块链的刑罚执行信息协同共享平台的构建是保证刑罚执行的高效性、透明性、公正性的有效举措,是刑罚目的实现的助推器。随着区块链技术向更深层次更高维度的发展以及其在司法领域愈加广泛的适用,刑罚执行信息协同共享平台落地的难度将会日益缩小,刑罚执行领域将迎来新的发展。
NOTES
1孙小果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刑再3号。
2李正贵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7刑初426号。
3《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高检发监字[2008] 1号2008年3月23日发布。
4《2021年中国区块链年度发展白皮书》,载贵州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https://dsj.guizhou.gov.cn/xwzx/gnyw/202206/t20220614_74881576.html,2022年11月17日访问。
5参见《减刑假释案件办理系统,科技赋能减刑假释案件办理》,载微信公众号“法意科技”,2022年11月14日。
6《国务院关于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的报告——2012年4月25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zgrdw/huiyi/ztbg/gwygyjyfsshjygzqkbg/2012-08/21/content_1872389.html,2022年11月17访问。
7司法部下发的《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工作规定》,司规〔2021〕3号。
8《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的规定》,2014年10月11日司法部发布。
9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高检发监字〔20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