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保险 + 期货”模式是我国近年来的创新探索,旨在服务于农业风险管理。自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该模式以来,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都明确提及,并提出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政策措施。相比传统的农业保险,“保险 + 期货”模式综合考虑了自然灾害和市场价格两类风险,能更有效地保障农民的收入。
自2015年大连商品交易所联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将更为大众所熟知的保险产品融入到场外期权中,形成了既得益于保险领域行业优势又受益于期货行业价格管理优势于一身的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保险 + 期货”模式由此产生,目前已有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两类产品,保障了大量的现货规模和土地面积,对保障农民收入和推动乡村振兴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2016年至2020年五年间,我国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期所”),三大交易所在26个省份开展了584个“保险 + 期货”试点项目,涉及天然橡胶、棉花、白糖、苹果、红枣、大豆玉米、鸡蛋、豆柏等多个品种,累计保障现货规模约1200万吨,承保土地面积约3000万亩,惠及贫困户近70万户,在保障农民收入、助力乡村振兴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仅如此,为满足各类农业主体多样的风险管理需求,一些地方还探索出“保险 + 期货 + 订单收购”“保险 + 期货 + 银行”等新型模式,进一步丰宫了“保险 + 期货”的内容与形式,成为新时期我国农业风险管理的创新形态。
此外,在国际视野下,“保险 + 期货”模式在农业风险管理方面并非我国的独创,美国等国家早已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然而,我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在发展势头和规模多样性方面超过了传统农业保险,成为有领先优势的本土化农业风险管理工具。因此,该模式在我国的快速发展值得重视,但应有多需要改进优化的地方。
2. 文献综述
从现有研究来看,已经有不少学者针对“保险 + 期货”这一模式展开研究。梅子晶,邓晨娜(2018)研究了“保险 + 期货”模式下农业保险的定价问题,提出了一种基于期货市场的定价方法,并探讨了其实证应用 [1] 。朱蓉,杨宝玲(2019)研究探讨了“保险 + 期货”模式下农业保险资金运作的模式,以及如何通过期货市场实现保险风险的对冲 [2] 。张霞,张卫红,王彦峰(2020)研究了“保险 + 期货”模式下农业保险机构的再保险策略,探讨了再保险对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的作用 [3] 。张鑫(2019)讨论了“保险 + 期货”模式在风险管理中的对策,重点分析了期货市场对农业保险风险的避险和对冲作用 [4] 。王珺,李志民(2017)研究探讨了“保险 + 期货”组合在风险管理中的应用,分析了该模式对农业保险的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效果 [5] 。张丽君,孙晓冬(2020)研究了“保险 + 期货”模式下农业保险产品的设计问题,讨论了产品设计中的关键因素和策略 [6] 。这些内容大大丰富了我国“保险 + 期货”模式的相关研究,同时也为我们更好的理解期货与保险的衔接做出很大贡献。国外也有不少学者对该模式展开探讨,例如Yang, Z., Hu, Y., Li, X. & Li, Z. (2020)对中国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保险 + 期货”模式进行了实证研究,探讨了该模式的有效性和影响因素 [7] 。Wu, F. & Ma, S. (2019)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与期货结合的风险管理进行实证研究,分析了该模式在减轻农业风险方面的效果 [8] 。Ji, J. & Deng, C. (2019)研究了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结合的模式,探讨了该模式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影响因素 [9] 。Zhang, M. & Chen, Y. (2017)研究基于博弈论的方法,分析了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结合的模式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和激励机制。但是,现有文献中却很少有学者将“保险 + 期货”这一创新模式与农产品收入保险进行比较 [10] 。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保险 + 期货”模式的运行机制、国际比较以及相关的政策建议。首先,将介绍该模式的运行机制,通过理解模式的运作方式,可以揭示其在农业风险管理中的优势和特点。随后,本文将进行国际比较分析,重点研究美国“保险 + 期货”模式,并比较两国之间的异同。特别是,我们将关注美国农业保险与期货市场的结合实践的经验,从中提取启示并探讨其对中国模式的借鉴意义。最后,本文将提出一系列政策建议和改进方向,以应对“保险 + 期货”模式在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和挑战。这里将探讨如何促进机构合作与信息共享机制,完善风险定价和产品设计,加强监管和风险管理能力,以提高该模式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通过对“保险 + 期货”模式的综合研究,旨在为农业风险管理提供更加全面和可持续的解决方案,推动农业领域的可持续发展,并为政策制定者、农业保险公司以及农民提供有益的参考和指导。
3. 我国“保险 + 期货”模式发展背景
(一) 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农户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过去几年,我国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手段对农产品价格进行干预和管理。随着改革的推进,政府逐步放开了对农产品价格的定价权,允许市场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决定价格,并且积极推动建设农产品市场化交易平台,例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商务平台和期货交易市场等。这些平台为农产品的交易和定价提供了更加公平、透明和高效的环境。为了提高市场透明度,政府加强了农产品价格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工作。价格信息包括各地农产品的市场价格、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等,农户可以通过这些信息了解市场行情,更好地进行决策。同时还加强了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通过推动有机农业、绿色农业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提高农产品的品质,满足市场需求。为了帮助农户管理市场风险,政府推动发展农业保险和期货交易。农业保险可以为农户提供保障,降低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控因素引起的损失。期货交易可以通过对冲和锁定价格来减轻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通过这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举措,旨在推动农业现代化,提高农民收入水平。
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在农产品市场引入了更多的市场化因素,然而,这也导致农户面临着更大的市场风险。首先,市场化价格波动加剧了农户的不确定性。过去,政府的定价机制使农产品价格相对稳定,农户能够依靠政策支持获得一定的收入保障。而现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和季节性因素更直接地影响着农产品价格,使农户的收入变得更不稳定。其次,市场准入门槛的提高增加了农户的竞争压力。市场化要求农户具备市场意识、信息获取能力和市场营销能力,这对于传统的农户来说可能是一项新的挑战。他们需要学习市场知识、提升自身素养,以适应市场竞争。此外,品质标准的要求也增加了农户的负担。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农户需要投入更多的资源和努力来提升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标准,这可能需要额外的资金、技术和管理能力。最后,信息不对称也使农户面临困境。市场化改革导致信息不对称,农户难以获得准确和及时的市场信息,这使得他们难以做出明智的决策,适应市场的变化。总的来说,尽管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有助于推动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但农户在面对更大的市场风险时需要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包括加强市场意识、提高技术水平、多元化经营和利用金融工具等。
(二) 传统农业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足
我国2007年开始实行保费补贴政策,保险产品主要保障农化面临的物化成本,这类传统的农业保险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无法完全弥补市场带来的风险。首先,“保成本”类保险的覆盖范围有限,只对少数主要农产品进行保险,而对于其他农产品或农户来说,缺乏保障。这导致农户在面对多样化的风险时,无法获得全面的保护。其次,传统农业保险的保费相对较高,农户往往难以承担高额的保费成本,限制了其参与保险的意愿和能力。此外,传统农业保险的赔偿标准和程序相对复杂,办理起来繁琐,农户可能面临较长的等待时间和纠纷风险。最后,传统农业保险在风险评估和监管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提供及时、准确的风险评估和监测。综上所述,传统农业保险在范围、成本、操作和监管等方面存在不足,无法完全弥补市场风险,因此需要更加综合和创新的农业保险模式来更好地满足农户的保险需求。
(三) 期货市场的大力发展推进了“保险 + 期货”模式的产生
传统农业保险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定价不准确、信息不对称等,限制了其进一步发展和覆盖面的扩大。为了解决传统农业保险的问题,中国开始尝试将保险和期货两种工具结合起来,形成“保险 + 期货”模式。早期的尝试主要集中在特定地区和特定农产品上,通过引入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为农民提供更精准的保险定价和风险管理工具,深入研究“保险 + 期货”模式的理论基础和实践可行性,并进行了一系列的试点项目。
自2010年开始,中国政府推动了“保险 + 期货”模式的试点项目。通过与保险公司、期货交易所、农产品仓储企业等多个机构的合作,探索如何将保险产品与期货合约相结合,提供更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保险 + 期货”模式的试点示范逐渐扩大。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鼓励地方政府、保险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等各方合作推进该模式的发展。特别是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明确提出“稳步扩大保险 + 期货”试点,标志着“保险 + 期货”模式进入了全面推广的阶段。随着试点示范的扩大,“保险 + 期货”模式在运行中不断完善和创新。各地区和相关机构在实践中积累经验,提出了一些新的模式和方法,如引入订单收购、银行等,丰富了“保险 + 期货”的内容和形式。
通过上述过程,“保险 + 期货”模式在中国逐渐诞生并得到推广,这一模式的发展旨在提供更精准、灵活的风险管理工具,帮助农民和相关主体有效管理农业风险,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
4. “保险 + 期货”模式的运行特征
(一) 保险业务与期货公司再保险业务的有机结合
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在“保险 + 期货”模式下紧密合作,共同为农户提供全面的风险管理和保障服务。保险公司在该“保险 + 期货”模式中利用其从地方政府获得的经营许可权、广泛的网络渠道、大规模的服务人员和多年积累的社会认同等优势,开展农业保险的营销与推广工作。农户在购买保险后,可以将市场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实现了农业风险的“第一次转移”。随后,保险公司进一步向期货公司购买场外期权,将其所承担的市场风险转移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在期货市场上进行对冲操作,复制相应的场外期权,实现了农业风险的“第二次转移”。这种过程类似于保险公司向期货公司购买“价格再保险”,以分散市场风险。不同于传统的农业再保险,“保险 + 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分出的风险是市场风险,而不是自然风险。而且,分出对象是期货公司而非再保险公司。这是两者之间的重要差异。通过这两次风险转移,保险公司克服了市场风险难以化解和转移的问题,同时拓展了业务边界。期货公司则获得了与大量小规模农业生产者的对接机会,进而扩大了业务空间。这种资源共享和互补的合作模式为农业风险管理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
(二) “保险 + 期货”模式提供自然风险与市场风险双重保障
传统上保险公司主要承担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纯粹风险”,而价格波动风险属于“投机风险”,不在保险范围内。相比之下,期货市场具备价格发现和风险规避的功能,在价格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成为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传统上,保险公司专注于自然风险的保险责任,而期货市场则是农产品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场所,二者在功能上有明显的区分。然而,“保险 + 期货”模式的出现为保险公司提供了同时承担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保障的可能性。在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发展初期,各地主要围绕“价格保险 + 期货”或称为“期货价格保险”展开试点项目,保险责任主要是农户所面临的市场风险,即保险公司承担农户的价格损失,但不包括农产品的成本或产量损失。这是“保险 + 期货”模式最基础的功能。
随着试点的深入,一些地区推出了“收入保险 + 期货”的项目,为农户提供自然风险和价格风险的保障。“价格保险 + 期货”和“收入保险 + 期货”都以农产品的期货价格作为目标价格和赔偿依据,能够稳定农户的收益预期,这是它们的相似之处。但不同之处在于,后者的保险责任还包括自然风险。
总而言之,“保险 + 期货”模式将保险公司和期货市场的功能结合起来,为农户提供更全面的风险保障,包括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这种模式的发展使得保险公司可以承担更广泛的保险责任,同时利用期货市场来规避和管理市场风险,提高农户的收益稳定性。
(三) 地方政府的财政补贴助力“保险 + 期货”模式
地方政府通过保费补贴发挥了财政撬动金融的联动支农效应,我国推出的“保险 + 期货”模式是政策性收储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它促进了农产品市场中的价格与补贴的分离,同时推动了目标价格政策向市场价格驱动的转变。然而,随着农产品市场的价格市场化程度提高,农产品价格波动变得更加频繁,农户对市场风险管理的需求也变得更加迫切,因此政府需要为农户提供有效的价格风险管理工具。国际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为本国农户提供了多种价格风险管理工具,例如美国的价格损失补偿和农业收入风险补助计划,以及加拿大的农业稳定计划。
在我国,由于“三农”工作具有关乎全局的基础性地位,各级政府一直高度关注完善农业风险管理体系。随着“保险 + 期货”模式的出现,由于其出色的价格风险管理功能和对农业保险资源的充分整合,一些地方政府选择将本地特色农产品作为试点对象,推行“保险 + 期货”模式,以应对农产品价格的风险管理。具体而言,一方面,地方政府为本地特色农产品的农户提供保费补贴,鼓励更多农户参与保险。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积极与商品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合作,并提供多方面的支持,如宣传推广项目、提高农户的价格风险意识、充当农户与金融保险机构之间的桥梁等,以促进保险公司与期货市场的连接。一些地方还引入银行信贷订单农业基差交易等环节,增强“保险 + 期货”项目的协同效应。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出现了一些具有地方特色的“保险 + 期货”模式,如甘肃省的“静宁模式(苹果)”、黑龙江省的“桦川模式(玉米)”、海南省的“白沙模式(天然橡胶)”等。“保险 + 期货”模式在支持农业发展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5. 我国“保险 + 期货”模式与美国农业收入保险运行机制比较
(一) 对期货市场的运用
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主要有多收入保险(Multiple Peril Crop Insurance, MPCI)、收入保护保险(Revenue Protection Insurance, RP)、奶牛收入保险(Dairy Revenue Protection, DRP)、猪肉收入保险(Swine Revenue Protection, SRP)、水果和蔬菜收入保险(Whole-Farm Revenue Protection, WFRP),详细见表1。虽然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名称上没有明确体现类似于我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但实际上,许多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在实施过程中利用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实现了农业保险产品与期货市场的融合。早在1996年,美国引入农作物收入保险时就采用了期货价格作为确定保险赔偿的基础。这意味着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在确定保险赔偿金额时,参考了期货市场上的价格信息。期货市场是一个公开交易的市场,通过交易活动形成的价格可以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和预期价格走势。将期货价格作为农业保险的基准,可以更准确地评估农作物的市场价值和可能的收入损失,从而为农户提供更具保障性的保险服务。因此,虽然美国的农业保险产品在名称上没有明确提及期货,但在实际操作中,它们与期货市场紧密结合,借助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来确定保险赔偿水平,以更好地保护农户的经济利益。这种融合使得农业保险在价格风险管理方面更加精确和有效。
Table 1. Class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income insurance in the united states
表1.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分类
(二) 定价策略机制差异
就基准价格而言,在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中,期货市场的价格被用作农业保险的基准价格,作为确定保险赔偿的依据。这意味着保险赔偿金额与期货市场上的价格波动密切相关。而在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中,通常使用历史平均价格、市场价格指数或其他经济指标作为基准价格,用于确定保险赔偿金额。
中美农产品保障种类上也有所不同,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主要应用于农产品,特别是农作物等农业商品。而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涵盖了广泛的农产品,包括作物、畜牧业、奶牛、猪肉等。不同农产品的定价策略可能有所差异。
另外,在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中,保险公司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波动来评估农产品的市场风险,并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而在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中,保险公司通常使用历史数据、统计模型和风险评估工具来评估农产品的收入风险,并基于这些评估结果制定保险费率。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相对较新,并且在具体操作上还在不断探索和发展中。与此相比,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制度已经相对成熟,并在农业保险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因此,两者的定价策略可能受到各自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的影响。
综上所述,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强调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纳入农业保险中,实现风险转移和管理。而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更注重利用历史数据和统计模型来评估风险,并根据市场情况和指标确定保险赔偿金额。这些不同点反映了各自国家农业保险市场的特点和发展路径。
(三) 中美“保险 + 期货”运行机制上的差异
在我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中,农户通过购买农业保险将市场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农业市场风险,并通过与期货公司的合作进一步将风险转移给期货市场。保险公司在这个模式中负责农业保险的销售、理赔等业务,并与期货公司合作进行风险对冲操作。而期货公司负责在期货市场上复制相应的场外期权进行对冲操作,承担市场风险。相比之下,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中,农户将农产品市场价格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承担农户的收入风险。在美国,农业保险由联邦政府的农业部门管理和监管,其中主要的机构是美国农业部(USDA)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FCIC)。美国农业部负责政策制定、市场监测和数据分析等,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则负责农业保险的销售、理赔和资金管理等职责。
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中涉及的负责部门包括保险监管机构(如中国银保监会)、保险公司、期货公司等。而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主要由农业部门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负责管理和执行。两种模式在风险转移机制上存在差异,中国的模式更加复杂,涉及更多的参与方和机构,而美国的模式相对简洁明确。
(四) 财政补贴机制对比
我国“保险 + 期货”模式中,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主要由中国的农业部门和地方政府提供。具体而言,中国农业部门负责制定农业保险的政策框架和指导,包括补贴政策的设定。地方政府在实施中负责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支持农户购买农业保险。补贴比例和具体数据可以根据地区和政策进行调整,通常在20%至50%的范围内。例如,河北省实施了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其中涉及到“保险 + 期货”模式。根据该省的政策,财政补贴标准为保费的30%至40%;黑龙江省也开展了农业保险的补贴政策,并采用“保险 + 期货”模式。根据该省的政策,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为保费的30%至50%;重庆市在农业保险方面也实施了财政补贴政策。根据该市的政策,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比例为保费的20%至30%。
而在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中,财政补贴主要由联邦政府提供,具体由美国农业部(USDA)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FCIC)负责管理和执行。联邦农业保险公司是由私营保险公司代理运作的,而联邦政府向这些保险公司提供财政补贴。根据美国农业部的数据,联邦政府每年向农业保险提供数十亿美元的财政补贴。具体的补贴金额和政策细节会根据不同农作物、地区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五) 监管与治理上的差异
我国“保险 + 期货”模式的运行主要由中国银保监会和中国期货监控中心负责监督和管理农业保险公司和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同时,农业农村部在政策制定和推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地方政府也参与其中。监管和治理的方式包括设立合规要求、审批和监督、数据报告和信息披露,以及风险评估和监测等措施,旨在确保农业保险和期货市场的稳定运行,防范风险并保护参与者的利益。
美国农业收入保险的监管与治理由多个机构共同承担。主要的监管机构包括美国农业部(USDA)、农业风险管理局(RMA)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美国农业部负责制定农业政策并监督农业保险计划的运作,农业风险管理局负责管理农业收入保险计划,包括制定政策规定、合同管理和理赔程序等,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则负责监管与保险相关的金融机构。这些机构通过制定规章制度、审批和监督保险计划、进行市场监测和评估,以确保农业收入保险市场的健康运行、合规经营和风险管理。
(六) 小结
综上所述,虽然美国没有专门的“保险 + 期货”这一模式,但美国的农业收入保险与期货市场实现了有机融合。美国的期货公司并不直接参与农业收入保险的经营,而是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向直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同时,风险管理局为美国保险公司利用期货市场提供技术支持并承担监管职责。相比之下,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不仅利用了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还利用了风险规避功能。该模式是在传统农业保险产品之外的创新,其发展主要受到期货市场的推动,但仍需要保险公司的参与。在定价方面,中国的“保险 + 期货”模式主要由期货公司主导完成,地方政府提供保费补贴以促进保险和期货行业的参与。最后,该模式面临着中国银保监会、证监会和财政部等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并存在着不同部门之间微妙的博弈关系。
6. “保险 + 期货”业务发展的进一步探讨
(一) “保险 + 期货”模式在农业风险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作用
“保险 + 期货”模式兴起于我国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改革期间。在这一时期,我国农业市场正在经历价格形成机制的改革,为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了新的挑战和风险。“保险 + 期货”模式因其在价格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应运而生。
该模式在价格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通过结合保险和期货工具,可以有效地管理和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保险提供了一种补偿机制,当农产品价格下跌时,农民可以得到一定的赔偿;而期货交易则可以用于对农产品价格进行对冲,帮助农民锁定合理的价格,降低价格波动的不确定性。这种综合管理手段在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中展现出其独特的优势。此外,“保险 + 期货”模式受到了地方政府、期货业和保险业的共同青睐。地方政府意识到该模式的潜力,积极推动其发展,并提供相应的支持政策和措施。期货业和保险业也意识到该模式的市场需求和商机,积极参与其中,提供相关的产品和服务。这种共同的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推动了该模式的发展和应用。
然而,“保险 + 期货”模式也存在一些限制。首先,期货公司主要专注于价格风险管理,而不擅长管理自然风险。因此,该模式更适用于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而对于其他方面的农业风险管理,如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产品损失,该模式并非最佳选择。其次,该模式的有效性还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农产品是否适合作为期货交易品种、现货价格与期货价格的基差风险以及政府是否提供保费补贴等。这些因素会对模式的实施和效果产生影响,需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二) “保险 + 期货”模式与农业收入保险之间的关系
“保险 + 期货”模式被视为我国成本类农业保险产品之外的增量创新。传统的成本类保险产品主要关注农户在农业生产中的成本,而忽视了农产品的价格变动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保险 + 期货”模式的出现弥补了这一不足,通过利用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可以帮助农户提前锁定农业产量和农业收入,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另外,这种创新模式启发了进一步推动我国现有农业保险产品与期货市场的融合,将农业保险产品与期货市场相结合,可以更全面地考虑农产品价格风险,提供更具弹性和个性化的保险方案。产量保险和收入保险是其中的两个重要方向。产量保险通过期货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帮助农户在种植阶段就能确定农产品的产量,从而提前规避价格风险。而收入保险则关注农户的实际收入情况,通过期货交易和保险相结合的方式,为农户提供更加稳定和可预期的收入保障。
“保险 + 期货”模式与传统的农业收入保险都是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手段。农业收入保险是一种针对农民收入损失的保险形式,主要用于应对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农作物减产或损失,以保障农民的收入。而“保险 + 期货”模式主要用于管理农产品价格风险,通过结合保险和期货交易的方式来应对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两者都是为了帮助农民降低农业经营风险,提高收入稳定性。同时,两者在实际应用中可以相互补充。农业收入保险主要关注自然灾害等因素,而无法涵盖农产品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而“保险 + 期货”模式在价格风险管理方面有独特优势,可以有效应对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因此,在实际运用中,可以将两者结合起来,形成一种综合的风险管理策略,既保障了农民的收入免受自然灾害等因素的影响,又降低了价格波动对农民收入的冲击。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保险 + 期货”模式与传统的农业收入保险的协调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首先,农业收入保险涉及到复杂的计算和赔付机制,涉及多方合作,包括政府、保险公司和农户,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保险 + 期货”模式涉及到期货市场的交易和风险管理,需要农户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能力。因此,两者的协调发展需要政府、保险业、金融机构和农民之间的密切合作,以确保其有效实施和运作。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以实现两者的协调发展。
(三) 是否应当对“保险 + 期货”这一模式提供中央财政补贴
尽管“保险 + 期货”模式在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但中央财政尚未采取财政补贴,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
首先,“保险 + 期货”模式通常以地方特色农产品作为保险标的物,这使得其市场规模相对较小。由于这些项目的规模有限,中央财政在资源配置方面可能更倾向于关注大宗农产品的保险需求,以实现更广泛的覆盖和效益。
其次,“保险 + 期货”模式的保险责任主要是市场风险,相对而言,其保障水平较高,对中央财政的财政压力也更大。中央财政需要考虑平衡各类农业保险需求和保费补贴的财政可持续性,可能更倾向于将有限的财政资源用于满足农户更基本的风险保障需求。
第三,“保险 + 期货”模式仍然处于试点阶段,其最终效果尚未经过充分的实践检验。中央财政可能希望先观察和评估试点项目的表现,了解其实际效果和可行性,然后再决定是否提供财政补贴支持。
现阶段来讲,项目规模有限、财政压力和模式试点阶段均是中央财政未采取财政补贴的原因。这并不意味着“保险 + 期货”模式缺乏价值或潜力,而是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可持续利用。
中央财政未来应当认真考虑对“保险 + 期货”模式提供财政补贴的可能性。这种补贴可以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推动该模式在农业风险管理领域的创新发展。财政补贴可以帮助降低“保险 + 期货”模式的成本,提高农户参与的积极性,从而提升农产品价格风险管理的效果。此外,补贴也有助于提高农户的保障水平,并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中央财政应当考虑将有限的财政资源合理配置,将重点放在支持有潜力和增值效益的“保险 + 期货”项目上,以推动农业风险管理的创新和提高农户的生产稳定性,为农业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提供坚实的支持。
(四) 针对“保险 + 期货”模式的专项监管
“保险 + 期货”模式将市场风险从保险公司转移到期货市场,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潜在的风险。期货市场存在价格波动风险、杠杆放大风险和操作失误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对农业生产稳定造成破坏,得不偿失。当前,“保险 + 期货”模式正处于试点和探索阶段,监管机构对其创新试错持相对宽容的态度。然而,随着该模式的推广和深入发展,相关风险将不可避免地积累和增加,因此监管机构有必要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持续完善监管规则,防范和化解风险。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体系下,期货市场由证监会进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因此,随着“保险 + 期货”模式的发展,我国需要协调整合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等不同部门的监管力量和资源。在这种背景下,如何解决多头监管产生的规则不一致、监管套利和监管真空等问题,实现监管效能的集约化,将成为我国农业保险监管面临的重要挑战。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合作与协调,确保监管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以保障“保险 + 期货”模式的健康发展,并有效应对相关风险。
对“保险 + 期货”模式进行监管需要综合考虑其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的特点。监管机构应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制定相应的监管规则和政策,以确保该模式的健康发展并化解潜在风险。首先,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期货市场的监督管理。这包括规范期货交易、防范操纵市场等不当行为,确保市场的公平、透明和稳定运行。同时,要加强对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的监管,确保其业务操作符合法规要求,防止潜在的风险积累。其次,监管机构需要完善对保险公司的监管。这包括要求保险公司具备足够的资金实力和风险管理能力,确保其能够承担“保险 + 期货”模式所涉及的风险,并及时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同时,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保险产品设计和销售行为的监管,以防范潜在的不当行为和损害农户利益的情况发生。此外,监管机构还应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监管。对于参与“保险 + 期货”模式的各方,包括农户、保险公司和期货交易所等,应要求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以便监管机构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监管机构还可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监测市场风险的变化,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干预和管理。最后,监管机构应加强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合作。“保险 + 期货”模式涉及多个领域和部门,如财政部、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应加强信息共享和合作,协调各方的监管力量和资源,形成协同监管的格局,以确保监管的一致性和有效性。
总之,对“保险 + 期货”模式的监管应综合考虑金融创新和金融风险,并采取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监管机构应加强市场监管、保险公司监管、信息披露和协调合作,以确保该模式在稳健发展的同时,有效应对潜在的风险。